一、明清朝贡体制的异同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民族、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惟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一种文化分析》,2000年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藏。】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体的提法,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关于朝贡制度,学术界已经有较多的讨论,但是最新的也是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应是李云泉的《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该书对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的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较为成功的概括。关于明清朝贡制度的关系,作者认为,虽然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但是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在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
向高潮。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清圣祖实录》卷160,康熙三十二年十月丁酉。】第二,清朝改变了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对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1660)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清世祖实录》卷140,顺治十七年九月癸丑。】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1666)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清圣祖实录》卷18,康熙五年二月己卯。】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虽然明代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而清朝在康熙五年(1666)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二章、第三章。】
李云泉的研究揭示出,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的统治者本身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所给与的定位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朝贡关系时,既不能笼统而言,更不能混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
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清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朝贡关系结构”时,将“东三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将“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和朝贡圈内的做法,显然是将明朝的朝贡关系套用在了清朝的朝贡关系上,忽视了二者的区别。【参见[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时‘满洲’的四分之一”,【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103页。】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之中。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其四,清代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但是却认为“朝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贡这两种义务”。【[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第34页。】显然,这是对“贡物”的表面化认识。实际上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魏源:《圣武记》(下册)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97页。】纳入户部统计的只能是国课,而不会是给皇上的贡品。况且改土归流以后,“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
滨下先生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实际上反映了国外部分学者对清代朝贡关系性质的认识,而且其观点对国内学界的影响很大。有的学者据此演绎为:“清王朝将朝贡国分类对待,根据中心对外围地区的影响力的强弱秩序,将其分为六个类型”,即西南诸州的土司土官、女真及东北地区、朝鲜、琉球、暹罗、欧洲等六个层次。【参见陈剑锋:《文化与东亚、西欧国际秩序》,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在廓清明清朝贡关系的区
别时,还应从统治制度本身的演变中进行分析。
一般来看,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二者互相依存。明清时期二者存在的条件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以明清两朝的统治方式而言,明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重”的方式,其关系以明廷为核心,包括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直辖区的省县地区、以少数民族土官所管辖的土司地区以及北方及西北蒙古所在的朝贡地区,其中省县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土司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介于直属与朝贡之间的半隶属关系,而蒙古与明廷的关系体现的是具有宗藩性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朝贡关系。清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元”的方式,其关系以清廷为核心,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包括两部分:内地行省和边疆藩部,【张永江在《论清代的藩部与行省》一文中指出,清代的中国政区包括藩部和行省两大部分,对在藩部与清廷关系问题上持“宗藩关系论”者进行了批驳。该文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2期。】而在藩部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军府制、扎萨克制、伯克制、政教合一制等管理方式。可见,清代与明代相比,在中国本部统治的变化是,曾经在明朝时期存在的中原王朝与土司地区、蒙古地区的半隶属关系和朝贡关系被清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取代。
统治方式的变化必然导致朝贡关系的变化。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一统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藩属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被正式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
宗藩关系作为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其变化显然应该与朝贡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随着清代朝贡对象的单一化———限于属国———的变化,宗藩关系也不再具有多重或双重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上述滨下武志所做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示的立足点显然存在问题。
二、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体制的异同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在“朝贡体制”成为概述历史上中外关系和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及其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威观点后,从这一观点延伸而来的认识则是“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朝贡贸易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甚至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朝贡体制得以长久维系的原因,便在于该体制已然成为贸易往来的一个‘巧妙的工具’”。【[美]何伟亚转述费正清的观点,参见《从朝贡体制到殖民研究》,《读书》1998年第8期。】“朝贡体系的一大特征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贸易逆差,中国只享受这种类似父母或长兄的那种天下大宗的荣誉。”【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一种文化分析》,第5页。】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售的政策。”【和洪勇:《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可见,“朝贡”之
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甲午。】李云泉在分析明代“正贡”与“附贡”的区别后认为:明代的“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进入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95—96页。】
可见所谓的“有物则偿”,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进货物”采取了官方给价收买的办法。明后期虽有“抽分”的规定,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所以,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典型特征,甚至也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
与朝贡贸易相比,学术界关于朝贡关系的解释则宽泛得多,“所谓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流时形成的特殊的外交、贸易、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流的制度和秩序。外国、外族向中国赠呈礼物称‘朝贡’;中国向外国、外族回赐礼物称‘回赐’”。【陈洁华:《21世纪中国外交战略》,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可见,朝贡关系包括了双边关系的方方面面,而朝贡贸易只是朝贡关系中的一个方面,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将中国历史上具有广泛意义的“朝贡体制”与明朝特有的“朝贡贸易体制”相等同的观点显然是不妥的。
但是以往关于清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中,“贸易”的因素和经济的意义强调的过多,似乎“朝贡”成了东亚地区“贸易”关系的代名词。下面还以滨下武志先生的观点为例:
“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活动。将朝廷看成是一个经济主体进行获得的理由也正在于此。”“朝贡体制的根本点本来就是靠贸易关系在支撑。”“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第43、37、38页。】首先,这里提到朝贡关系确立的标志之一在于“等价的支付”,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等价回赐只存在于明朝,清朝在回赐上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标准,因此在清代的朝贡关系中将清朝视为一个经济主体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强调清代朝贡体制存在的基础是贸易关系,与清代的历史事实不符。清代海关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众所周知,清代顺治即位至1842年“五口通商”前有近200年的历史,其中顺治前期(1644—1655)为传统朝贡贸易时期,顺治后期直至康熙前期(1656—1684)为海禁时期,此后158年则为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四口通商时期为73年,所谓的“一口通商”时期为85年,所以清代完全开放四个港口供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时间与“一口通商”的时间基本接近。1717—1727年清廷颁布禁贩南洋之令,只适用于华人,外国人丝毫不受影响。所谓“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康熙起居注》,五十六年。】即使影响外人来华贸易的广州一口通商制度实施以后(始于1757年),“从文献记录看来,清廷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政策,厦门、宁波在1757年之后仍有洋人船只停泊”。【张彬村:《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闭关自守?》,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4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1年,第54—56页。根据陈国栋先生的研究,清代中叶以后厦门的洋船贸易的主要地点是南洋。参见陈国栋:《清
代中叶厦门的海上贸易:1727—1833》,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4辑,第62页。】笔者赞同徐映奇先生的观点:开海贸易从四口走向一口,并非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抑或闭关政策的最后形成,而是“只能说明这种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型外贸制度日益走向成熟,并逐步法制化”。【徐映奇:《清代闭关锁国政策新论》,《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日本学者松浦章教授的《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一书,也揭示了在清代不仅存在官方形式上的海关贸易,而且民间出海贸易空前发展;不仅“福建的民间海外贸易超过广东而居首位”,而且已经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公司”。18世纪中叶,中国每年出海贸易的商船达到90—110艘,到1830年,增加到220多艘,每年输入白银达到400万—500万两,当时已经“实现了以中国出口商品为主导的贸易全球化”。【黄启臣、张德信:《一部揭示贸易全球化的新著———读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史学集刊》2003年第4期。】松浦章的论断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了清代海外贸易中朝贡贸易已经走向衰落的事实。
其三,即使是对于处在典型的朝贡贸易时代的明朝,“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的观点也已经受到挑战。用中心—外围(边缘)概念解说古代社会的状况为萨米尔·阿明首创。他认为:前资本主义形态,不管其种类如何,都是由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形态(纳贡制形态)和一系列外围形态(奴隶制、封建和贸易形态)所组成。【参见[埃及]萨米尔·阿明著、高钅舌译:《不平等的发展———论外国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4页。】武心波在考察了中日之间朝贡关系的历史之后认为:“古代世界与现代世界的一个区别是,由于生产方式和技术的限制,中心国家与众多外围国家不可能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国际经贸体系,它们之间主要是一种政治和文化关系。”【武心波:《日本与东亚“朝贡体系”》,《国家观察》2003年第6期。】即使我们承认在明代曾经存在过所谓的朝贡贸易网络,那么,正如张乃和指出的那样:朝贡贸易是一种被扭曲了的贸易关系,由此形成的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十分脆弱。16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东进以及明朝统治者内忧外患的加剧,朝贡贸易体系不断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民间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的构建时期,并使白银开始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出现在海外贸易领域。【参见张乃和:《近代早期中英海外贸易市场体系发育之比较》,《北方论丛》2003年第6期。】这些论点说明,正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体制抑制了宋元以来中外之间形成的正常的市舶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抑制了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清代朝贡体制的特征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李云泉将明代的中外朝贡关系划分为三大类型:“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名义上的朝贡关系”。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是属国,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贡,但是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明代属于这类关系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的是纯粹的贡赐贸易关系。由于明代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皆以朝贡的形式存在,故而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属于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终明之世,朝贡次数只有几次的国家占朝贡国总数的一半还多。【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71—72页。】
根据李云泉的分类标准,笔者认为清代的朝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清代基本上只存在第一种类型的朝贡关系。与清朝政府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的国家是当时被称为
“属国”的国家,数量只有7个,实际上与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朝贡关系的更少,只有朝鲜、安南、琉球等国。至于后两种情况应该是明朝特有的现象,清代虽然也有资料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入贡”的情况,但即使是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
其二,清代有正常的海外贸易渠道,朝贡贸易的对象仅限于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明代因为实行海禁,除朝贡贸易外,没有其他的贸易途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时代只存在于明朝时期。清代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无需通过建立朝贡关系实现贸易往来。如《清朝柔远记》记载雍正七年(1729)允许“西南洋诸国来互市”时称:“先是,康熙中虽设海关与大西洋互市,尚严南洋诸国商贩之禁,自安南外并禁止内地人民往贩。比因粤、闽、浙各疆臣以弛禁奏请,是年遂大开洋禁。”【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8页。】可见,清朝政府认为“海关”之设正是为了满足有“互市”要求的西洋诸国。在这种情况下,属国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为获得额外的赏赐,而非其实现贸易的惟一必要条件。因此,“朝贡贸易”在清代只是中外贸易的一小部分,而远非贸易的全部。
其三,清代朝贡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政治,而非贸易。因为:
第一,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贡赐关系”不构成贸易关系。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1640)到雍正六年(1728)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全海宗否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参见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李云泉也承认,即使在乾嘉道对朝赏赐增多的情况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这与历代对外交往中‘厚往薄来’的一贯做法尚有不小距离。以此而论,全氏的阐释更接近历史的真实”。【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159页。但他认为清代的中朝关系是特例,在当时的中外朝贡关系中,不具有典型意义。】无独有偶,牛军凯在分析了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贡物和赏赐的变化后,指出: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这一点正如全海宗教授研究中韩关系时所得出的结论。”【牛军凯:《朝贡与邦交:明末清初中越关系研究(1593—1702)》,2003年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藏,第79—80页。】
因此,所谓“每个朝鲜使团,都要携带大量贡品、礼品,而清政府也要对朝鲜国王及使团进行赏赐和回赠,这种以‘朝贡’方式进行的物质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双边贸易”【祁庆富、金城南:《清代北京的朝鲜使馆》,《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的说法,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一般性观点,不具有实证意义。李云泉虽然也称“从经济角度看,贡、赐之间,即是一种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关系”,但是他强调朝贡制度下的“互市”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168页。】
第二,朝贡关系下的互市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有限的。虽然清朝与属国之间的朝贡贸易额限于资料难以统计,但是仅从朝贡次数来看,也基本上可以推断“朝贡贸易”对双方的经济影响显然并没有有些人估计的那么高。在所有属国中,最准时、最频繁进贡的国家是朝鲜,但是朝鲜在朝贡关系中的贸易利益已经被全海宗否定;即使是后期朝贡次数有所增加的琉球、暹罗,朝贡间隔也至少在两到三年,在如此有限的朝贡活动中,哪怕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其贸易额也是有限的。有学者在研究清代中暹贸易时指出:“尤其是康熙末年以后,中国东南沿海‘民食不足’,鼓励中暹大米贸易,中国与暹罗之间的民间贸易日益活跃起来,控制官方垄断贸易的暹罗王室和贵族也把部分注意力转向中暹民间贸易。这样,贡使的经济职能就或多或少地被取代了。”【汤开建、田渝:《清代中暹贡赐往来及其影响》,《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说明即使如暹罗这样借朝贡之名实现免税的大米贸易的国家,其朝贡贸易的主体地位也受到了民间贸易的挑战。
张存武先生在《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一书中也指出:“准许贡使免税贸易的确非常有助于封贡关系之维持发展。然而各国之所以向中国朝贡,绝非如近代若干外国学者所说,全系基于贸易动机。朝鲜之服清乃军事战败的结果而非为贸易,其他邻接中国的国家如安南、琉球等,其朝贡之原因军政文化考虑也大于贸易。”【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9)1978年。】
牛军凯在研究清政府与安南之间的朝贡关系之后也说,单就中国与安南两国政府来看,朝贡完全是政治活动,只要能体现安南的“恭敬”,朝贡的次数、贡品的多少,都是次要问题。【参见牛军凯:《朝贡与邦交:明末清初中越关系研究(1593—1702)》,第80—81页。】
傅朗在分析《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时指出:中国每年从琉球进口货物的税银仅约二三百两,出口商品的税银约二三千两。【参见傅朗:《〈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述评》,《历史档案》1994年第3期。】如乾隆十二年(1747)琉球贡船到闽贸易,用于置买货物的银两为10万两,其中官方带银1万两,其他均为个人所带。【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为陈奏流求贸易情形事》,案卷号:4—260—3,转引自李云泉文,第171页。】免税银两,乾隆三十二年(1767)为597两,最多一次是道光二十九年(1849),免税额为4984两。【参见俞玉储:《清代中国和琉球贸易初论》(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官方和私人贸易额与税银减免情况说明,朝贡国在维持朝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几年一次的朝贡贸易中获得从几百至几千两不等的免税银两,如此有限的经济利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国民经济发生影响是值得置疑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古代国际贸易的受益者并不是大众及其日常需求,而只是很小一撮富裕阶层。”“历来关于古代史的讨论大多都集中在那些拥有船队从事国际贸易的城邦,从而常常使我们忘记,这种国际贸易在数量上是何等微不足道。”【[德]马克斯·韦伯著、甘阳等译:《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6页。】
四、清朝的时代悲剧明代郑和下西洋以及明朝“四方来朝”的兴盛局面会给人一种印象:明代在海外贸易上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而清代是闭关的典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罗志田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一文中指出:“具体到对马嘎尔尼使团的诠释,占主流也比较不那么牵强的看法是一个被贸易所驱动的英国的(帝国主义)的扩张与一个傲慢且自视为世界中心的中华帝国相遇并(因文化误解而)发生冲突;由于(顽固的)清廷与英使在是否按常规朝贡方式行三跪九叩礼这一问题上的争执,使团最后以失败告终。此事的失败体现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漠视和无知,最终导致了对中国极为不利的后果。”【罗志田:《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可是就在这次清政府的立场被国内外舆论普遍否定的“马嘎尔尼事件”发生的乾隆晚年,中国粤海关每年上交国库的税银就在百万两以上,这还不包括税关其他支出和税官贪污所得。而在明朝朝贡贸易时代,国库中是根本没有这项收入的。18世纪的法、英等国并未与中国建立朝贡关系,但却与中国建立了国际贸易关系,“对于许多法国人来说,这种国际贸易当时很大程度上是指同中国的贸易,它已逐渐成为英法经济贸易结构中的重要因素”。【[美]史景迁著,廖世奇、彭小樵译:《文化类同与文化利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9页。】说明清代的边境互市和海关之设,为正常的国际贸易开辟了途径,朝贡贸易虽然存在,但是与前者相比,并不占据主导地位。随贡而来的商业行为与边境互市、海关贸易之区别,仅仅在于能够获得免税的特权,而非贸易特权。
近代以来中国人所遭受的屈辱的历史,使人们总是把中国落后挨打的罪魁祸首归根于清代中国的闭关锁国,指责清朝人没有世界眼光,把对外贸易仅仅局限在广州一地的做法,却看不到在清之前的明代(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连一处通商口岸也没有的事实。清代中国不但设置了对外通商口岸,而且在很多时候并非只有广州一处。只是当时中国的这些“窗口”对欧洲殖民主义国家来说,是太小了,太少了。马克思在《对华贸易》一文中指出:“每当亚洲各国的什么地方对输入商品的实际需求与设想的需求———设想的需求大多是根据新市场的大小,那里人的多寡,以及某些重要的口岸外货销售情况等表面资料推算出来的———不相符时,急于扩大贸易地域的商人们就极易于把自己的失望归咎于野蛮政府所设置的人为障碍的作梗,因此可以用强力清除这些障碍。正是这种错觉,在我们这个时代里,使得英国商人拼命支持每一个许诺以海盗式的侵略强迫野蛮人缔结商约的大臣。这样一来,假想中对外贸易从中国当局方面遇到的人为障碍,事实上便构成了在商界人士眼中能为王朝帝国施加的一切暴力辩护的极好借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集,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755—756页。】他们认为:“东方应向西方开放;西方的统治者以他们的实力和利益为借口提出只许有一个世界,一个他们可以自由行动和经商的世界。”【[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台北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6—17页。】用何伟亚的话来说:这是一种“自然化了的霸权话语”,这里“自然化”指国家间应相互来往这一准则已成为大家接受的常识(其实一个国家或应有选择不与某些或所有其他国家交往的自由),而“霸权”则意味着没有此类交往传统的国家不得不按照他国制定的规则同意参与这样的国际交往。【参见罗志田:《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但是这种“霸权”规则在当时的东方封建帝国眼中是不合时宜的,即使这个封建帝国不是中国,而是欧洲中世纪的某一个帝国,结局未必就会有多大的差别。所谓“停滞的帝国”只是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的,就古老的中国自身的发展来说,无疑清朝的对外贸易关系比起明朝时期,已经有质的变化。正如何伟亚指出的,那种认为“只要中国向西方‘门户开放’,那么,19世纪的灾难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晚清皇朝不但必须承担其自身走向崩溃的责任,而且也得对西方船坚炮利的对华政策负责”【[美]何伟亚:《从朝贡体制到殖民研究》,《读书》1998年第8期。】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近代以来中外贸易冲突和战争的根源,不是中国与英国的矛盾和较量,而是西方近代工业经济社会与中国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和社会秩序的交流与对抗,是封建专制的东方帝国与欧洲自由资本主义世界相遇后的必然冲突。这是清朝的时代悲剧。【何况乾隆皇帝对英使的提防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在如此周密的“监视”下,英使仍在可能的时候绘制地图,甚至还骗得松筠的信任,获得优质的“茶树苗”,带到印度广泛种植。见[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第524—525页。】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