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噶尔即今青海省湟源县,以其地有著名的黄教寺院栋科尔寺(建于1652年)而得名。“丹噶尔”即“栋科尔”之异译。清雍正前,丹噶尔为青海和硕特蒙古领地,雍正二年(1724)划归甘肃西宁府西宁县。道光九年(1829)析置丹噶尔厅,仍属西宁府。自雍正二年始,丹噶尔地方民族贸易隆兴,由一片不毛之地发展成为黄河上游区域性商业重镇。由于丹噶尔的民族贸易规模大,辐射范围广,不仅在黄河上游区域各民族经济联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更成为青藏高原与内地经济联系、物资交流的枢纽。因此,无论是从区域经济史的角度,还是从少数民族经济史的角度来看,清代丹噶尔的民族贸易都是值得加以深入研究。本文试就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兴起、商业贸易的主体结构以及在该地民族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歇家”制度等问题,作一些粗略探讨。
一、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兴起
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兴起,是以雍正二年清政府在丹噶尔以西之日月山(蒙语谓“那拉萨拉”)设立互市为契机的。是年,清政府平定了以罗布藏丹津为首的部分青海厄鲁特蒙古贵族的反叛活动,结束了自十七世纪三十年代以来和硕特蒙古在青海草原割地而据的状态,在政治上最终将青海蒙古各部及其所属的藏族各部完全纳入了清王朝的统治体系之内。这使政治统治更为有效和强化,清政府又力图将青海蒙古各部与内地的经济联系置于官府的监督和控制之下。罗布藏丹津叛乱被平息后,年羹尧上奏《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针对青海蒙古各部贸易问题专拟一款,提出表海蒙古各部“与内地之人互相贸易之处,则定以每年二月、八月二次交易,俱以边外为集。臣选得西宁西川边外,有那拉萨拉地方,请指定为集,不准擅移。届期,仂令总兵官饬委营弁,领兵督守,如有擅进边墙者,即行惩治”。年氏此议得到清廷原则性同意,但认为“各蒙古需用茶叶、布面等物,交易之期过远,必致穷乏,应令四季交易。”①至雍正三年(1725),川陕总督岳钟琪认为“亲王察罕丹津、公拉查卜等诸台吉部落居住黄河之东,切近河州,去松潘亦不甚远,向来原在河州、松潘两处贸易,今若止令在于那拉萨拉一处,恐不足供黄河东西两翼蒙古易卖”,因此建议将青海蒙古二十九旗中居牧黄河以东之五旗指定于河州和松潘贸易,“河州定于土门关附近之双城保,松潘定于黄胜关之西河口,此二处地方俱有城堡房屋,地方宽阔,水草俱好,利于互市,可为永久。”此议得到清政府批准②。雍正五年(1727),清政府在丹噶尔筑城,次年竣工③。在日月山随地就市的贸易活动自此移至丹噶尔城内进行。随着贸易的渐次繁盛,丹噶尔也逐渐称名于世。
由上可知,丹噶尔的民族贸易发端于清政府在日月山所设的互市,但丹噶尔民族贸易的隆兴,特别是日后其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辐射范围的不断拓展,则主要是依托了丹噶尔自身所占据的地理和交通位置的优势。首先,丹噶尔地处黄河上游农牧业两大区城的分界线上,丹噶尔暨日月山以西为牧业区,以东为农业区;其次,丹噶尔“路通西藏,逼近青海”,是清代内地与青海蒙藏游牧区以及西藏地区间交通往来的必经之地,有“青海要冲”,“西藏总隘”和“海藏咽喉”之称;再次,丹噶尔在雍正后成为甘肃行省和青海办事大臣所辖蒙藏游牧区(这是清代“青海”的地域范围)和行政分界点,即处在所谓“边内”和“边外”的交界处。这样良好的地理和交通位置,正是丹噶尔地方民族贸易赖以兴盛的内在依托。清政府设立互市,则为丹噶尔的地理和交通位置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实际上,从历史上来看,包括丹噶尔在内的青海东部地区,作为黄河上游农牧两大区的接合部,自汉唐以来以农牧产品交换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贸易就相当繁盛。但在不同时期,由于政治形势和民族格局的变化,民族贸易的中心在地理上也相应地有所变迁。明末清初,和硕特蒙古南迁青海,其势力范围向东越过日月山,一直延伸到距西宁五十余里的多巴(今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一带,多巴因此而处于“边内”和“边外”的交界点上,这里便一度成为民族贸易的中心,“番夷贸易,山陕商人往来络绎俱集于此”④。然而,随着和硕特蒙古在政治上的失势,“边内”和“边外”的分界线西移至距西宁九十余里的丹噶尔一带,清政府随之将“番夷贸易之事改移于彼(丹噶尔)”⑤,民族贸易的中心由此从多巴西移至丹噶尔。所以,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兴起也是清雍正初青海地区政治形势和民族格局发生变化的一个自然结果。
二、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发展及其主体结构
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雍正、乾隆两朝,为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初步发展时期。由于有地理和交通位置的优势作依托,丹噶尔的民族贸易在这一阶段就显示出了较强的市场凝聚力。如上所述,日月山互市最初仅涉及青海蒙古一族与内地的贸易问题,后来贸易范围渐次扩大,至乾隆中叶,不仅青海蒙古各部“一切交易,俱在西宁(丹噶尔),从不一赴河州”⑥,而且丹噶尔已成为“汉、土、回民并远近番人暨蒙古往来贸易之所”⑦。
这一时期丹噶尔民族贸易中值得一提的是新疆准噶尔部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贸易活动。乾隆六年(1741),经清朝政府同意,准部组织了三百人的庞大商队,携带牛四百九十五头,羊七千三百九十二只,马一千一百七十一匹,驼二千零八十峰,硵砂一万九千余斤,羚羊角八万二千七百余支,还有大量葡萄和各色毛皮到丹噶尔贸易,历时四个月,贸易额高达银十万零五千四百余两。乾隆八年(1743),准部再次组织了三百一十二人的庞大商队,携带羊二千八百余只,马二千三百余匹,驼一千七百余峰,皮子二万余张,还有葡萄、羚羊角等到丹噶尔贸易,历时四个月,仅皮货一项,贸易银额就达七万八千余两⑧。准部在丹噶尔的贸易虽仅有二次,但规模很大,说明当时丹噶尔民族贸易市场已具备了相当可观的商品货物集散能力。
丹噶尔民族贸易发展的鼎盛时期,大体经历了嘉庆、道光和咸丰三朝,尤以道光时期最为繁盛。史称此时丹地商业特盛,青海、西藏番货云集,内地各省客商辐辏。每年进口货价至百二十万之多。丹噶尔贸易市场的凝聚力也在这一时期达到了很强的程度:“蒙古、西番、藏番、玉树各番之货皆聚于丹邑,毫无他泄”⑨。当时川西德格一带藏商每年冬春间也经玉树到丹噶尔进行贸易⑩。
这一时期贸易的繁荣,也促进了丹噶尔地方人口的增长。大量他地的汉、回、撒拉等族人口因经商而纷纷迁居丹噶尔。道光、咸丰之际,丹噶尔一地,仅回、撒两族人口就达数千户之多[11],他们大多都是因经商贸易而从狄道(今甘肃临洮)、河州及巴燕戎(今青海化隆)等地陆续迁来的[12]。同治三年(1865),清政府首次编查丹噶尔户口,汉族人口达一万五千余人,而“半系山、陕、川、湖或本省(甘肃)东南各府因工商业到丹,立家室,传子孙,遂成土著。自宁(西宁)府邻近移居者最多”[13]。丹噶尔地处高寒,土地贫瘠,农业生产即使“丰岁所获,不过四、五成,雹与霜雪,岁岁堪虞”[14]。很明显,如果不是民族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丹噶尔是很难吸引大量外地人口的。
民族贸易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也成了清政府在丹噶尔地方行政建置的重要依据。早在乾隆九年(1744),西宁道杨应琚就以“丹噶尔路通西藏,逼近青海边隘,声息关重,又为汉、土、蒙古、回民并远近番人贸易之所”为由,奏请设西宁县简缺主薄一员,驻扎丹噶尔,“专司稽查约束”[15]。道光二年(1822),清政府又以丹噶尔“商贾云集,事务繁杂”,将原设简缺主薄改为繁缺主薄[16]。至道光九年(1829),陕甘总督又以“丹噶尔海藏通商,中外咽喉,汉、番、土、回麇集,事务繁杂,秦设改西宁县主簿为丹噶尔同知”[17]。在行政建置不断加强的过程中,商业贸易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自咸丰末年开始,丹噶尔地方的穆斯林群众因宗教纷争而引发为反清斗争,在长达十余年的战乱动荡中,使繁荣的丹噶尔民族贸易急剧萎缩和萧条。《丹噶尔厅志》卷五言:“至咸丰、同治久经戎马,番货委积,顾问无人,丹地商业之衰,未有甚于当时者也”。这数十年时间便是清代丹噶尔民族贸易所经历的中衰时期。
光绪时期是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回升时期。这一时期,丹噶尔地方的民族贸易随着战乱的平息而逐渐得以恢复。“每年进口之货,推其报数约四十余万,较之曩昔,仅三分之一耳”[18]。可见,尽管有所恢复,但远不及鼎盛时期,市场凝聚力已大为弱化了。《丹噶尔厅志》卷五称,此一时期“藏番之货,西泄于英吉利、印度之商;玉树远番之货,南泄于打箭炉、松茂之川商;蒙古近番之货,北则甘、凉、瓜、沙,南则洮、岷、河州,无所不之。”值得注意的是,光绪朝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回升与外商在西北的羊毛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噶尔厅志》卷五言:“嗣因收买羊毛之商来者日多,各项皮货贩者亦众,故货、价皆蒸蒸日上,视曩昔(按指同治时期)似大有进步矣。”所谓“收购羊毛之商”,所指主要为洋商,清末丹噶尔“每年有洋行十余家就地采买(羊毛)”,[19]丹噶尔因此成了外国商行在西北地区最重要的原料采购市场之一。外商的介入,使丹噶尔传统的民族贸易受到严重冲击,本地商人在资金、价格方面难与外商相抗衡,纷纷负债破产。“铺户亏空闲歇者,踵相接背相望也。”[20]
清代丹噶尔的民族贸易是以传统的农牧产品的交换为主要内容。农产品的集散转运也就成了丹噶尔民族贸易市场的主要功能。其民族贸易的主体结构大致如下:
1.畜产品贸易。可以说,畜产品贸易构成了整个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基础,没有畜产品贸易,丹噶尔民族贸易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前提。清代由青藏游牧区输入丹噶尔的畜产品主要以各类牲畜、皮货和毛货为大宗。
牲畜类主要为马、牛、羊、驼等。据《丹噶尔厅志》载,清末每年凡青海蒙藏地区运到丹噶尔的马约有四五百匹,每匹价银约十两,终极市场主要是兰州和西安一带;每年由蒙藏地区运至丹噶尔的牛约有五六千头,终极市场为甘州、凉州等地;羊约有二万只,每只价银约一两半,终极市场在清末时主要在西宁府境内就地销售[21],但在道光及其以前则主要是甘州、凉州、肃州等地[22]。
皮货中包括牛、马、羊皮以及各种野生动物的皮子。皮货贸易一开始就在丹噶尔畜产品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雍正时,丹噶尔就已是“番夷客商远从西藏等处贩买各色皮张进口贸易之所”[23]。道光初,每年仅从青南玉树三十九族一带运销丹噶尔的各类皮张一次得价即不下六七万两白银。至清末,自玉树运销丹噶尔的各种野生动物皮诸如沙狐皮、狼皮、豹皮、猞猁皮等每年也有四五千张之多。皮货的收购者主要是来自湖北汉口的商人,也间有甘、陕、川地区的商人[24]。
毛货主要以羊毛为大宗,次为陀毛。据载清末每年由蒙藏地区运销丹噶尔的羊毛有四百余万斤,总价值达四十万两银子[25]。但羊毛贸易兴起于清末,且主要由外商所垄断。清末每年进入丹噶尔市场的驼毛有二万余斤,主要转售于西宁府各地。
2.粮茶贸易。粮食和茶叶,青藏牧业区各族基本不生产或不生产,但又是日常必需之品。史籍所称:“蒙番夙牲肉食为粮,牲畜藩滋,取资甚便,然不饮茶,则澎滞生疾,又必搀食炒食炒面,始能果腹,是粮茶二物,为蒙番仰给内地要需”[26]。因而粮食和茶叶成为内地输向丹噶尔市场最大宗的货物。
进入丹噶尔的粮食品种主要有大麦、小麦、青稞、豌豆等。据载清末该地“每年约市粮万余石,每石价银自五、六两至十五、六两不等,即十余年中最低最昂之价也。本境粮食本足敷用,以蒙番在丹办粮,故半售于蒙番,而食粮转资于境外也”。其中麦面由西宁府各地运来每年贸易额为五千余石,一半由蒙藏商人所购。当时,由西宁府各地运至丹噶尔的青稞每年约二千石,全被蒙藏商人购去。由西宁府各地每年运至丹噶尔的挂面也达四十万斤之多,亦全部由蒙藏商人购买。此外,自宁夏、甘州等地每年尚有约二百余石大米、小黄米等运销丹噶尔,其中一部分亦转销蒙藏地区。
茶叶贸易自唐宋以来就是内地与西北各族贸易的重要内容。清代在西宁设茶马司,主持茶叶贸易活动。其行茶区域主要是青海蒙藏区,作为西宁“市口”的丹噶尔自然就成了茶叶贸易的中心市场。至清末,每年自兰州运至丹噶尔的茯茶有万余封(每封约重5斤),大半转售于蒙藏各地。“此外尚有黄茶、砖茶等类,番僧蒙番私相交易于境内者亦不少”[27]。
茶叶主要来自湖南、湖北、四川及江西等地,“甘肃行销口外之茶,以湖南所产为大宗,湖北次之,四川、江西又次之”[28]。
3.布匹贸易。布匹也是青海蒙藏各族仰赖于内地的必需品,需求量极大。故在内地输入丹噶尔市的货物中,布匹仅次于粮食和茶叶。但延至清末,丹噶尔的布匹市场又被“洋货”占去了大半。当时,每年进入丹噶尔的洋布约有五千匹,每匹以六两计,其价银三万两,全部转售于青海蒙藏地区。土产布匹主要是从陕西三原一带运来的所谓“大布”,每年输市约一千卷,每卷以二十五两计,共价银二万五千两,但转售于蒙藏区者仅有百分之二三十而已,大部分均在丹噶尔境内就地消化了。另外,每年自内地运销丹噶尔的羽绫约有一百匹,每匹六两,共价银六百匹,全数转售于蒙藏牧主头人阶层中。
4.药材贸易。青藏地区各类药材资源极其丰富,清代蒙藏各族也开始重视对这一丰富资源的开发,故在丹噶尔民族贸易中,药材贸易占有一定的地位。输入丹噶尔的药材主要有鹿茸、麝香、大黄、茜草等等。据《丹噶尔厅志》卷五,清末每年由青海蒙藏地区运销丹噶尔的鹿茸角约四百余架,由内地商人收购后运至兰州、陕西等地转售。其价格按大小不同计自二三十两至百余两不等,以平均五十两计,共价银二万两,贸易额颇为可观。而在兴盛时期,每年运销丹噶尔的鹿茸角数量则高达一千七百余架之多,以上述平均价格计,价银更高达近九万两。
5.各类手工业品贸易。在民族贸易中,各种手工业品的贸易往往占有相当份量。据《丹噶尔厅志》卷五,当时每年由山西运至丹噶尔的铁锅有一千余口,价银一千五百余两,大半转售于蒙藏各地。江西所产瓷器颇受青海蒙藏同胞的青睐,故每年运销丹噶尔的瓷器约有百余担,价银六千两。再如,各种铜制器皿,诸如锅、罐、壶之类,每年由内地运至丹噶尔者约二千余斤,价银一千两,主要也转售于蒙藏各地。另外,用于泥塑佛像及彩画寺庙镀金用的“佛金”,每年自内地运销丹噶尔者约一百万张,价银二千两,基本上转售蒙藏游牧区及西宁府境内各寺院。
从以上所述可明显看出,在清代丹噶尔民族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农牧产品的交换。这种贸易的存在,对于保障从事单一游牧经济的蒙藏民族的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无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量畜产品通过丹噶尔作中介进入内地市场,也大大丰富了内地社会经济生活。当然,上述主体结构也仅仅是就主干方面而言的,并非全部内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向前发展,从事单一游牧生产的蒙藏各族的经济生活,也发生着某些新的变化,并且反映在民族贸易当中。例如,居牧于柴达木盆地的一些蒙古族部落,就对本地一些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然后运至丹噶尔销售。其中对湖盐资源的开采最为显著。“盐系天成,取之无尽”,雍乾时期,“蒙古用铁勺捞取,贩至市口(丹噶尔)贸易,郡民赖之”。[29]至清末,“或有私贩偷运至兰州、汉中一带销售者”。当时每年运销丹噶尔的湖盐达三百余石,价银八千两。除盐外,柴达木一带的蒙古族还开采硼砂、火硝、硫磺、铅、皂矾等,运至丹噶尔,转销西宁府各地及外省,每年销售额共约五六千两。一些蒙古族群众还从青海等捕捞湟鱼(裸鲤)“至丹城出售,销路最广”[30],一部分还转售西宁、兰州及甘州、凉州一带,每年价银达八千两。
三、清代丹噶尔的“歇家”制度
丹噶尔民族贸易的兴起和发展,是丹噶尔城镇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动因,从而也对清代丹噶尔地方的社会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前所述,丹噶尔地方农业经济非常落后,尽管务农人口在全部丹噶尔人口中的比例高达四分之三,但是所生产的“农产仅供土人所用,尚多不足之虞。……故农产而外,衣食皆资于商也”,所以时人认为:“本境之商业甲于农工也”。据载,清末丹噶尔本地居民中直接营商者约一千余人,又“资以食者四千余人”,[31]二者约五千余人,差不多占当时丹噶尔厅人口总数(光绪十六年统计该厅总人数约二万二千余人)的四分之一。这种比例在以农立国为传统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是极为少见的,况且清末丹噶尔的贸易规模比起嘉道咸时期已大为逊色,由此推测其贸易鼎盛时期营商者的人数可能更多。
《丹噶尔厅志》卷五将本地业商人员分为四类,一是“开铺坐贾者,汉、番人皆买其货,而尤以番货为有利”;二是“出口贸易者,以收买蒙番羊毛、羔皮为大宗,较坐贾者,为获资独厚”;三是“开歇店以招住蒙番者,蒙番货物皆归歇店买卖”;四是“提篮行贾者,每日上市专售蒙番零货”。其中,“歇店”即“歇家”,是最值得重视的一类。因为“歇家”的活动一方面构成了清代丹噶尔民族贸易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体现着封建国家对丹噶尔民族贸易活动所施加的干预。
“歇家”一词,据笔者所见,最早出现于明季文献中。嘉靖时,杨一清在一篇有关西北茶马问题的奏疏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合无今后但有将私茶潜tíng(原字山下加王加辶)边境兴贩贸易,及腹里贩卖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事发,并知情歇家牙保俱问发南方烟瘴地方卫分永远充军”[32]。尽管杨一清在此未能明言“歇家”具何种身份,但可以看出“歇家”与“进贡夷人”间有密切的关系。从字面理解,“歇”有“歇脚”、“歇息”之意,故推测明代所谓“歇家”者,就是那些在西北缘边城镇中专为入贡往来的少数民族僧俗提供歇息住所的店家之类。至清代,西宁府属各城镇中依然有“歇家”存在,即所谓“至青海蒙古、番子来至西宁,各城内向设官歇家容留住宿”。[33]然而,清代的这些“歇象”的活动并没有局限于传统“店家”的本行,而是以此为基础,将自身的活动延伸到了商业贸易领域。这方面,丹喝尔的“歇家”尤其引人注目。
丹噶尔“歇家”的历史,是与该地民族贸易的历史同步。雍正七年,署陕西西大通总兵冯允中在其奏折中曾称:“所属之丹噶尔寺地方原系番夷客商远从西藏等处贩买各色皮张进口贸易之所,从前有进上所用皮张有司采买,例发官价,今已停进多年。此弊未除,竟有歇家牙侩串通胥役地棍指称衙门尚旧例,发价勒买”[34],那么,“歇家”在民族贸易活动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首先,丹噶尔的“歇家”充当着蒙藏商人贸易代理人的角色。即“蒙番等易买粮茶、什物,均系官歇家为之经理”[35]。道光二十一年(1841),陕甘总督恩特亨在其奏折中说:“查西宁丹噶尔地方每年冬间召四川所属德尔格、西宁所管玉树红帽尔等番前来贸易,所携皮张、茜草、硼砂、牛羊等物向经熟识之歇店人等评价,出售本地铺店”[36]。所谓“评价”,又表明“歇家”在货物交易过程中还发挥着牙人的作用。
其次,作为蒙藏商人的贸易代理人,“歇家”又往往在贸易活动中为他们提供债务担保。“番夷等来丹贸易时,客商均未齐集,此客商到丹而夷人等已将回牧,不能在丹久候,势不能不借歇店人等通权经理,从中保欠”。象前述德尔格、玉树等地藏族商人所携货物由“歇家”评价,出售给当地铺店后,双方即“订明交银月日,俟该番商贸易事竣出口之期始行交清,设有赊欠,该番商等情愿缓收,央令歇店人等从中作保,侍至下年来丹清□□。该番人间有卖剩残货,路远不愿驮回,亦托歇店人等存放素识之殷实铺户,亦至下牟来丹售卖。其本地铺店承买番货无多,须待陕西泾阳等处客商前来聚集方能售销,其价银有现时交还者,亦有订期交还者。所有番子带来牛羊向系卖给甘、凉、肃等处客商,该客商系向在西宁办事大臣并西宁府衙门请领照票,同歇店人等前赴柳沟卡内收买,交收银两亦与前同,帷物价低昂不齐,商来迟早亦异,即或不能当时交银,皆系彼此相商订期归还,请人保欠”[37]。由此看来,“歇家”又具有保商的某些特征。
再次,如上所述,丹噶尔“歇家”的活动体现着封建国家对丹噶尔民族贸易所施加的干预,其主要表现为“歇家”实际代表封建政权行使对蒙藏商人贸易活动的稽查监督职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代丹噶尔“各属蒙番歇家本系报官开设”[38],“此并非清领官凭者不能充”[39],故称之为“官歇家”。因而“歇家”本身就处于官府控制之下。二是“歇家”要保证来丹噶尔贸易的蒙藏商人循规守法,“倘有滋事,惟官歇家是问”。各“歇家”还要将所招住蒙藏商人的人数、往来日期、所带货物等逐项登记,“报官查核”[40]。道光初,依陕甘总督那彦成奏议,清政府更置立“循环印簿”制,每“歇家”置印簿西本,“将逐日来店住宿之蒙番,询明何时进口,所来何货、所换何物,详细填注簿内,无论有无住宿,次日呈官查验,毋得遗漏。仍按月呈报总督衙门,以备稽核”[41]。三是“歇家”要严格监督蒙藏商人的粮茶贸易。粮食和茶叶如前所述为蒙藏各族“仰给内地要需”,故清政府将控制粮茶贸易视为“制番命之要策”。如蒙古各部易买粮食,“向准在青海大臣衙门起票换买”,且规定“每票定限一年缴销”。至道光初,清政府又规定“每票只准用一次,所请若干口粮,即注明粮数、人数及牲口数目,并问明路途远近,定以期限,即在卡伦呈缴。该处兵弁亦即当日具禀缴销”[42]。至于茶叶,则规定“每粮一石配茶二封,即于粮票内注明”[43]。对于藏族各部,也大致如此。如道光初年规定各部易换粮茶,要“计口授食,每年准买两次”,同时也要请领照票,“官为经理,发铺照卖”[44]。但不论何族何部,具体的交易活动,则要由“官歇家”加以监督。“仍令差役歇家跟同蒙古等,照数易买粮茶,并令歇家出具并无多买结据。倘蒙古等所买粮茶浮于印票请领之数,一经沿边卡隘查出,将差役歇家一并治罪”[45]。
进入嘉庆、道光时期,随着丹噶尔民族贸易的繁荣,丹噶尔“歇家”的活动范围又进一步扩大,许多“歇家”已由蒙藏商人的贸易代理人发展到直接营商。当时那彦成就在其奏议中称:“官歇家勾通蒙番,私卖口粮,并夹带违禁器物,甚且于山僻小路分开私歇家,招引野番于寅夜私自授受、销脏、易粮、私买军火”。那彦成还一再严饬各“歇家”,“只准开店,不许囤积粮食、布匹、茶叶以及军火等件,倘违即加重治罪”。反映出当时“歇家”私自营商的情况很严重。更有一些“歇家”私自携带粮食、茶叶等货物直接深入到蒙藏游牧区进行交易[46]。“歇家”私贩粮茶,表明封建国家在粮茶贸易的控制上已出现了相当严重的漏洞。所以,那彦成在道光初年曾对丹噶尔的“歇家”进行了整顿,封禁私开“歇店”,并不许囤积和贩卖粮、茶等货物,但漏洞却越来越大,道咸以后,“蒙番率皆私入内地,任便到处买办口粮,漫无稽查”[47]。表明处于没落时代的封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能力越来越弱了。
到光绪时期,洋商势力进入丹噶尔大搞羊毛贸易,许多“歇家”又成了洋商的贸易代理人,具有鲜明的买办特征。这是丹噶尔“歇家”身份的一大历史性变化。但限于本文论述范围,对这个问题不再讨论了。
参考文献:
①《清世宗实录》卷20。
②《清世宗实录》卷31。
③《丹噶尔厅志》卷1。
④青海办事大臣马尔泰等:《奏覆遵旨严慎稽查栋科尔城往来贸易番人等折》(雍正十二年二月初十日)见《雍正朝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5册,第855页。
⑤见前引马尔泰等奏折。
⑥《甘肃通志稿》军政六·互市。
⑦杨应琚:《为边口急请添驻县佐以资治理议》,见《西宁府新志》卷34。
⑧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乾隆八至十五年准噶尔部在肃州等地的贸易》,见《历史档案》1984年第2—3期。
⑨《丹噶尔厅志》卷5。
⑩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军机处录付奏折:陕甘总督恩特亨奏折(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见胶片第36盒1088号。
[11]《丹噶尔厅志》卷3。
[12]乐斌:《撒拉回众滋事办理完竣地方肃清折》(咸丰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见《撒拉族档案史料),青海民族学院研究所编印,1981年。
[13]《丹噶尔厅志》卷6。
[14]同上,卷5。
[15]《丹噶尔厅志》卷1;杨遇春:《奏改同知折》,见《丹噶尔厅志》卷7。
[16]前引杨遇春《奏改同知折》。
[17]《丹噶尔厅志》卷1。
[18]《丹噶尔厅志》卷5。
[19](清)康敷容:《青海记》第30页。
[20]《丹噶尔厅志》卷5。
[21]《丹噶尔厅志》卷5。
[22]前引陕甘总督恩特亨奏折。
[23]署陕西西大通总兵冯允中:《奏报田禾丰收粮广价平暨贸易营伍等地方情形折》(雍正七年十一月初七日),见《雍正朝朱批奏折汇编》第17册第87页。
[24]《丹噶尔厅志》卷5。
[25]《西宁府续志》卷10、《丹噶尔厅志》卷5。
[26]豫师:《请饬禁四川私贩黄茶折》,见吴丰培辑《豫师青海奏稿》,青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7]《丹噶尔厅志》卷5。
[28]左宗棠:《变通办理甘肃茶务疏》,见《甘肃新通志》卷22。
[29]《西宁府新志》卷4。
[30]《西宁府续志》卷10。
[31]《丹噶尔厅志》卷5。
[32]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以制驭番夷安靖地方事》,见《明经世文编》卷115。
[33]那彦成:《请严定蒙古茶疏》,见《平番奏议》卷1。
[34]见前引冯允中奏折。
[35]那彦成:《请严定蒙古买茶疏》。
[36]见前引恩特亨奏折。
[37]见前引恩特亨奏折。
[38]那彦成:《青海酌安卡隘严拿汉奸情形折》,见《平番奏议》卷1。
[39]《丹噶尔厅志》卷5。
[40]那彦成:《请严定蒙古买茶疏》。
[41]那彦成:《请严定蒙古买茶疏》,又见《清宣宗实录》卷44。
[42]那彦成:《青海酌安关卡隘严拿汉奸情形折》。
[43]那彦成:《请严定蒙古买茶疏》。
[44]那彦成:《清厘河南番族编查户口疏》,见《平番奏议》卷4。
[45]那彦成:《请严定蒙古买茶疏》。
[46]那彦成:《青海酌安卡隘严拿汉奸情形折》。
[47]豫师:《请饬禁四川私贩黄茶折》。
(资料来源:《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