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2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
一、总论性研究
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九章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但仍然把土司制度纳入西南地区进行研究。由史仲文、胡晓林主编,毛佩琦、张自成著《中国全史·中国明代政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则摆脱了“土司制度西南论”的观点,并单独把“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作为一个条目列出,进行研究。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和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系统地论述了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及衰落。这一时期,也对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分别进行了总体研究。研究元代的有李干《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和高士荣《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兰大学报》1997年第4期),研究明代的有王桃《明代的土司制度》(《云南日报》1982年4月19日)和龚荫《明代土司三题》(《云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研究清代的有吴永章《清代土司制度》(《云南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贵州民院学报》1991年第4期)和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壮族简史》(编写组,广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认为,北宋在唐代的羁縻州县地区健全和严密羁縻州县制度,一般称为土官(土司)制度。到元明两代该制度有所发展。还认为土司制度既是政治制度,又是经济制度。《苗族简史》(编写组,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认为土司制度是羁縻州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它最早始于南宋,元代普遍实行,明代发展完备,清初继承,是当时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的主要制度。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地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形成于元,完善于明,衰微于清。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和《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4期)二文,前文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后文认为土司制度盛于元溃于明。
为了能准确地把握土司制度的含义,学界对有关土司制度的相关概念也进行了考辨。
(1)土司与土官:杜玉亭在《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主编《中国民族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认为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土官与土司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出现时间不同。在元代,所有的土职都统称土官,直至明代中叶,仍以土官统称各种土职;土司名称出现于明代晚期的嘉靖年间。二是内涵不同。土官一般泛指土职本人,土司则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土司是明代中叶以后见于记载的对少数民族土职政权及其世袭官员的统称,亦可泛称土官。还对江应梁“土官土司文武二类说”进行了反驳,认为与基本史实不相符。白耀天《土官与土司考辨》(《广西地方志》1999年第3期)一文也否定了“文职为土官,武职为土司”的观点,提出了作为制度而言,应以“土司制度”为名。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①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其名称有土府、土州、土县和土千总、土百户等;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史继忠在《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一文中却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土司只是土官的一种形式。土司与土官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从历史上来看,无论汉晋时期少数民族中的王、侯、邑长,唐宋时期羁縻州的都督、刺史、峒官,还是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及蒙古王公、新疆伯克、西藏喇嘛,都可以统称土官。土司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区、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官形式。史继忠明确提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习惯上称为“土官”的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土驿丞都是土司。他认为,土司与土官、土吏的区别是:一方面土司已完全纳入封建国家的组织系统,“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袭替必奉朝命”,而为王朝“奔走惟命”;另一方面土司的官制更加严密而且日益制度化,“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此外,曹相《土官与土司考辨》(《云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也对此进行了探讨。
(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虽然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也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是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作者还从设废、承袭、管理体制三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胡绍华《羁縻郡县制度与土司制度的对比研究》(《民族史研究》第2辑,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对此问题倣了深入研究,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羁縻统治制度,它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认为二者推行原因、性质和目的、推行地区、具体措施基本相同,都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其差异在于推行时南方民族经济基础、发展趋势、某些具体措施存在差别。进而认为二者都是行之有效的统治制度,都奠定、巩固和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促进了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加强和发展了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友好团结关系。
2.有关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历来是学界研究土司制度的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徐铭《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土司制度的特点是不触动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充当地方政权机构的首脑,建立起政治上的统治与隶属关系。翁家烈《土司制与贵州土司》(《贵州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认为土司辖区内的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既有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者,又有处于奴隶社会直至初期封建社会者,土司制度是一种社会容量大、适应性极强的以封建领主制为主的社会制度。史继忠《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认为土司制度实际上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并分析了明清两代土司制度各自的特点。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清史论丛》第5辑)也分析了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李世愉《试论土司内涵的演变及其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族研究》1987年第3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等地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陈清权《明清改土归流述略》(《湖南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则认为土司世袭制是一种反动腐朽的制度,尽管它的出现和推行有特定的历史条件,但终究是落后于整个历史时代的,特别是土司制度世袭制带有明显的分裂割据倾向,不利于全国统一局面的巩固,不利于南疆的开发。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一书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为:第一,元、明、清王朝实行土司制度后,改变了以前西、南部少数民族各自为政的局面。自元代以后,封建王朝对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完整和统一。第二,实行上司制度后,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较为安定。第三,实行土司制度后,有利于内地与边疆各民族的经济交往,先进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及优良作物品种的传入,大大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生产的发展。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有关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
对西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4期)系统论述了青海土司制度的由来、明清时代青海土司制度和19家土司情况以及衰落与废除。崔永红《明代青海土官李文之籍贯及生平考略》(《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对明代青海土官李文的籍贯及生平做了深入考察和探讨。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认为清政府在甘青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流管土、以土治番的政策,在安定西北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3期)认为河湟地区的土司大约形成于明中后期,明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区以土司统治为主、流官为辅的方式,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的措施,并指出了河湟地区土官与西南、中南地区土司有别的根据,进一步论述了河湟地区“土流参治”的作用及影响。李建宁《清代管理青海河湟地区方略简述》(《青海民院学报》1997年第3期)论述了清代中央政府在河湟地区完善军政设置,政治上推行土流参治,对少数民族实行“因其教不易俗”的政策。此外,还有王树民《明代以来甘肃青海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河北师院学报》1987年第2期)、杨士宏《卓尼杨土司传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王继光《安多藏区僧职土司初探》(《西北民族研究》1994年第1期)、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和《西北土司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
西南地区是土司制度最典型、推广最广泛的地区,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历来都是学界研究的主要对象。范同寿《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分析了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瓦解的原因,指出改土归流的政策促进了封建国家政治上进一步统一,减少某些民族上层统治集团为争权夺利而煽动民族情绪发动战争的机会,而且大大解放了当地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经济的发展。龚荫《西南诸省土司设置及演变概说》(《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对封建王朝在西南诸省土司数量及演变进行了统计分析。华林《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文书》(《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4期)就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土司承袭文书进行探讨,以揭示明清封建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统治措施。约翰·E·赫尔曼、田明新《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进行改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从中央政府与土司的关系及土司享有的权力等方面阐述了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并通过讨论雍正执政早期关于土司制度改革的争议,论述了雍正废除土司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消除西南民族地区土司间和土司内部的暴力事件,加强中央集权。
关于云南土司。曹相《明朝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改土归流》(《云南师大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明代是云南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制度变化的重要时期,也是民族情况根本转变时期。这时通过各种方式的移民,汉族已成为云南的主体民族,并在经济、文化发展中起主体作用;在一些土官、土司地区,封建主经济取代原来的领主经济为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方囤瑜《彝族史稿》(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将滇东区域的土官分为四种类型。古永继《明代云南土官朝贡评述》(《思想战线》1993年第2期)对云南土官朝贡的类型、朝贡者身份和人数、朝贡时间等问题做了探讨,认为当时土官朝贡加强了云南同内地、地方与中央、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加强了明政府对云南的有效统治和管理,但也加剧了各族人民的负担。王文成《近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述论》(《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论述了近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自然延伸,而且这一过程深深打上了近代历史的烙印,具有一系列鲜明的时代特色,甚至在改土归流的指导思想、方式方法及其结果上,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刘亚朝《民国在滇西边区改土归流》(《云南民院学报》1999年第1期)认为民国时期云南地方政府对滇西土司区的治理可划分三个阶段:自民国建立至抗战开始,实行“缓进”的改土归流政策;抗战时期团结土司参加抗战,保卫边疆;抗战胜利后,“改流”和反“改流”的矛盾斗争加剧。民国政府始终未能在滇西边区彻底废除土司制度。此外还有,龚荫《关于明清云南土司制度的几个问题》(《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3期)、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西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1期)和王文成《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学术探索》1994年第3期)等。
关于贵州土司,吴永章《明代贵州土司制度》(《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分析了明代贵州土司制度的特点和社会历史原因等情况。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认为清代前期为建立和巩固封建中央王朝的集权统治,在处理贵州民族问题时,沿袭继承并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了土司制度,旨在限制、打击和瓦解土司势力,并为雍正时期强化中央集权、实行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对水西土司,除范同寿《明清时期水西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贵州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一文有论述外,史继忠《试论明代“水西政治制度”》(《贵州文史丛刊》1984年第3期)认为水西政治制度虽具有一般土司制度的共性,但又具有个性,即政权和族权合而为一的“家支”制度、军事和行政组织结合的“则溪”制度以及“九扯九纵”为特征的土官制度,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明代“水西”政治制度的鲜明特征。此外有关论文还有牛儿、杨昌文《明初贵州“土司制度”的建立》(《贵州日报》1983年5月16日)和胡腊芝《从元明清印信论贵州土司制度》(《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5期)等。
关于四川土司。陈泛舟《试论明代对川西北民族地区的政策》(《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明朝为了加强对川西北的控制而实行的措施之一就是推行土司制度,抚谕各族人民。潘洪钢《清代乾隆朝两金川改土归屯考》(《民族研究》1988年第6期)对四川大小金川地区改土归屯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进行了简要评价。冉敬林《明代酉阳土司制度特点》(《贵州文史丛刊》1995年第4期)和《酉阳土司制度述略》(《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5期)对川东土家族地区明代酉阳土司制度的设置及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点进行了剖析。都淦《四川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西藏研究》1981年创刊号)一文,认为土司制度在藏族地区的正式形成始于元代,明朝“踵元故事”,承认元朝所封土司且册封了更多的土司,并指出四川藏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实际上从明代开始,至清逐步施行。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杜玉亭《明四川行都司土司制度未因元制说》(《内蒙古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李家瑞《清代川西北藏族地区的土屯制与屯田制》(《西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等。
对中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张雄、彭英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江汉论坛》1982年第6期)探讨了该地区的土司制度,认为湖广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一次不流血的“和平改革”,但从实质上看,仍是一种强制同化的民族压迫政策。吴永章《明代鄂西土司制度》(《江汉论坛》1986年第1期)认为明代曾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土司设置以土家族大姓为主,只有武职,职衔较高,建置较稳定,开始推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制度,并推行到全国且为清朝所承袭。在《论清代鄂西的改土归流》(《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5期)一文中,吴永章认为鄂西的土司制度,肇始于元,兴盛于明,衰落、灭亡于清,鄂西土司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并进一步分析了清代在鄂西地区的改土归流及其影响。容美土司是湖北重要的土司之一,张捷夫《容美土司案发生的背景及其经过》(《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通过探讨湖北容美土司案发生的背景及其经过后指出,清政府处理完容美土司案后,在原容美土司区设一州一县,从而宣告土司头目田氏统治容美800多年历史的结束。针对日本学者谷口房男教授所撰《论明代广西的土巡检司》中的观点(明代桂西几乎不是汉人居住的地区,也不是明朝所能直接管辖的地区),范植清撰写《明代广西土官设置新探》(《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1期)一文提出了不同见解,认为明代始自洪武即全方位管理了广西,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和流地设土是中央政府强化管理广西的举措,其结果是广西东、中、西各地区管理差异越来越小,广西各族对明王朝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大大增强。吴永章《明代广西土司制度述略》(《学术论坛》1983年第3期)和《清代广西土司制度》(《学术论坛》1984年第4期)分别介绍了明清两朝对广西土官的任用、升迁、惩处、土司地区的贡赋、教化土兵的调遣等情况。粟冠昌《明代的广西土官制度》(《学术论坛》1983年第1期)认为广西土官制度自唐宋发展到明代,可以说是达到了鼎盛时期,但也是广西土官制度衰落的起点。李全伟《试论广西土官官族内的封建宗法形态》(《广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认为土官官族内封建宗法形态的发生是广西土司制度长期存在于广西壮族地区的有力动因。陈嘉宗《从土司后裔卖地看土司制度的衰亡》(《广西地方志》2001年第3期)系统地论述土司从霸地到卖地的过程,阐明土司制度的衰亡。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吴永章《元王朝对广西民族地区的统治》(《学术论坛》1988年第5期),粟冠昌《广西土官民族成份再探》(《学术论坛》1981年第2期)、《清代广西土官制度的衰落》(《广西民族研究》1991年第1、2期)、《三议广西上官民族成份问题)(《广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成臻铭《论湖南元明时期的土司——兼与新添葛蛮安抚司在湖南论者商榷》(《民族研究》1996年第5期)等。
三、土司制度的族别研究
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故此,对于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学界研究土司制度的主题之一。由于民族分布的复杂性,故专列此项,分民族来介绍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成果。
关于土族土司。秦勇《明清土族地区的土司在历史上的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认为明、清在甘肃一带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土司中,以土族地区16家土司势力最大,他们协助王朝招抚邻近的“番族”,并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土司军队成为镇守甘青地区的主力之一。秦永章、李丽《浅谈土族地区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分析了土司制度长存于土族地区的原因。李向德《明清时期土族地区的宗教僧纲制度》(《青海民院学报》1996年第1期)指出明清时期的土族地区,随着藏传佛教的传人,统治阶级在普遍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把宗教制度与土司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土司僧纲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分析。
关于彝族土司。胡庆钧《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一书分析了清王朝对彝族土司“改土归流”的原因及解放前凉山地区残存的彝族土司政权。对于凉山彝族土司制度的研究,秦和平《略论清政府统治凉山彝区的政策演变》(《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论述了清代凉山彝区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杨明洪《论清代凉山彝族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论述了清代凉山彝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问题。徐铭《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是相互关联的,指出土司在凉山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土司所辖百姓不愿对黑彝作战,土司军队不战而走。潘先林、潘先银《“改土归流”以来滇川黔交界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清朝对滇川黔交界彝族地区进行的改土归流,引起了该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变化。表现在政治上,土司土目势力的衰落和新兴彝族地主的出现;经济上,领主经济缓慢地向地主经济过渡;文化上,汉文化不断传播并产生深远影响。潘先林在《“近代化”历程中的滇川黔边彝族社会》(《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以民国时期云南政坛上出现的彝族官僚群体为切入点,集中考察了清初“改土归流”以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滇川黔边(主要指今云南省昭通地区及贵州省毕节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历程。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李卿《贵川彝族土司沿革考》(《贵州文史丛刊》1996年第4期)等。
关于土家族土司。彭官章《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中央民院学报》1982年第2期)认为改土归流是一次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对土家族历史的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但也有消极作用和局限性,李干《试论鄂西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结构》(《南方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集)对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鄂西土家族的土司制度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土司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封建剥削制度。段超《土司时期土家族地主的农业经济》(《中国农史》2000年第1期)认为,土司时期由于中央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土司对农业的重视,土家族农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表现为土地开垦的增多、农作物品种的增加等。在《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主的农业经济开发》(《中国农史》1998年第3期)一文中,段超认为改土归流后,由于土家族地区劳动力大量增加、生产工具改进、生产技术普遍提高,以及清政府推行一系列发展生产的积极措施,土家族地主农业才得以全面开发。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促进了土家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和汉族与土家族的文化交流,推动了土家族社会的全面进步。出于农业开发的盲目性,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动植物资源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地力下降,给土家族地主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试论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的开发》(《民族研究》2001年第4期)一文中,段超认为清雍正年间对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是土家族历史上划时代的变革,伴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开始了大规模的开发,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多方面,大大推动了土家族地区的发展,促进了土家族的进步和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田敏《论明初土家族土司的归附与朱元璋“以原官授之”》(《贵州民族研究》2000年第3期)结合元末明初朱元璋对西南地区的统一战争,论述了土家族土司对朱元璋的归附及朱元璋对诸土司的处置策略,并对其中一些记载不一的归附时间、所设土司的头衔问题做了相应的考证。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彭绣枢等《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概况》(《吉首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和邓辉《论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的兵制“旗”》(《中南民院学报》2000年第3期)等。
关于苗族土司。黄冕堂《略论清代苗疆地区与中原的关系》(《文史哲》1980年第2期)论述了清代苗疆地区与内地的关系。指出,清代雍正年间,在苗区全面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打破了土司制度的政治壁垒,使苗疆与内地关系通过划一的政治制度获得了空前的加强。张永国、王正贤《也论清代“苗疆”与中原的关系》(《文史哲》1981年第3期)就“苗疆”概念及其与中原的关系、“苗疆”民族的融合与“苗疆”民族的族源、清朝在“苗疆”推行“改土归流”与镇压苗族人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石邦彦《试论朱元璋对湘西苗区的政策》(《中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1期)分析了朱元璋统治湘西苗区的三种政策:笼络利用土司,作为统治基本力量;增强明军兵力,以威胁镇压叛逆;抓基层政权建设,以严格控制苗民。何立高、罗康隆《金筑土司家族族属考》(《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3期)认定金筑土司安抚司家族的族属是苗族,驳斥了学界有人认为“明代苗族无土司”的观点。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张永国《试述黔东南苗族地区土司制度》(《西南民院学报》1980年第2期)等。
关于壮族土司。黄明光《明代壮族土官朝贡评述》(《民族研究》1987年第1期)对壮族土官朝贡目的、朝贡使者、朝贡时间、朝贡贡物、朝贡赐物及朝贡作用和影响诸问题进行了论述。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是研究壮族土司地主经济的重要文献,罗树杰对此做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他在1999年《广西民院学报》第1期至第3期上分别发表了《论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的类型——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一》、《论壮族土民田地所有权的确认——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二》和《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通过对广西大新县改土归流前的田地契约及相关文书进行分析,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探索清代广西壮族地主的社会经济状况。通过对改流前土民向土官申请颁发田地执照和土官颁发给土民的田地执照分析,认为土民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获得田地必须向土官申请执照。同时向土官交一定的银钱才能获得田地执照,而且这种领照银钱越来越多。通过分析改流前田地买卖、典当契约,认为壮族土司地主田地权利转让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救饥和还债,转让者主要是贫困的农民而非土官,否认了以往盛行的改土归流前土官大量出售田地之说、田地转让程序受汉族地区的的立帐问邻和订立契约制的深刻影响以及田地权利转让价格受田地的质量、位置、性质和转让原因、政治局势等多种因素影响。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李干芬《略论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历史作用》(《广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3期)、莫家仁《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何以长期存在》(《广西民族研究》1990年第3期)等。
对其他们关民族土司的研究,有王继光《青海撒拉族土司制度述评》(《青海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胡绍华《傣族上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对傣族社会历史的影响》(《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2期)、吴水章《黎族土官纵说》(《中南民院学报》1989年第5期)和晓根《拉祜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云南民院学报》1999年第1期)等。
四、有关改土归流的研究
对于改土归流的研究,学界用力颇多。龚荫《试论土司制度和“改上归流”》(《昆明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认为自明中叶以来,在周围汉族地区封建地主的强大影响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日益发生变化,原来体现封建领土制的土司统治,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改土归流”也就势在必行了。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对改土归流评价的标准,即主要看它对社会历史是起促进作用还是促退作用。他对贵州的几个大土司区的改土归流做了分析,认为虽然在改流过程中曾产生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平定土司叛乱对社会生产产生过破坏作用,但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认为改土归流,系指废除土司,代之以流官,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并提出了对改土归流评价的依据。他在《论改土归流的进步作用》(《清史论丛》第2辑)论述了土司制度的种种弊端和清初推行“改土归流”的积极作用。此外,相关论文还有侯绍庄《清代贵州“改土归流”试探》(《贵州民族研究》1980年第1期)、覃树冠《清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广西师大学报》1983年第1期)、粟冠昌《明代广西土官制度的改土归流问题》(《广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陈庆江《改土归流:明代云南治所城镇发展历程的重要转折》(《思想战线》2001年第1期)等。
学界对清代雍正年间进行的一次重大的改土归流事件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李世愉《试论清代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认为我们绝不能将其仅仅看作是鄂尔泰的奏疏和胤禛的谕旨所起的作用,应该联系土司制度本身和中央政权是否具备改流的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进而认为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功业实不下于秦始皇之废诸侯而立郡县,只是范围狭小些罢了。李世愉还在《清雍正朝改土归流善后措施初探》(《民族研究》1984年第3期)一文中对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从对革除土司的处理、新设流官的选任、各族人民的控制和管理、各种旧制陋规的禁革、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五个方面做了探讨,认为清政府在善后工作中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顺从于改流的最终目的。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认为,鄂尔泰等在无土司的黔东南和湘西“生苗”地区的设官建治,不应笼统包括在改土归流内,至于用战争实现的改土归流是少数,其中绝大多数是依据政治手段解决的。曾相《清朝雍正年间滇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云南师大学报》1997年第1期)依据历史文献、地方史志材料和少数民族调查资料,对滇西南思茅、普洱地区改土归流的历史条件、简要经过、历史作用和局限性进行全面研究和探讨。余宏模《试论清代雍正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认为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改土归流的重点不在土司地区,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鄂尔泰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位重要人物,对他的研究,学界也不乏论作。冯尔康《鄂尔泰与改土归流》(《文史知识》1983年第7期)认为鄂尔泰是一位有见识、有功业的政治家,论述了他在改土归流中的事迹和作用,肯定了改土归流的积极意义。刘本军《鄂尔泰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认为鄂尔泰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包括调整疆界、选拔流官、设置营汛、查田编赋等,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惨痛教训。刘本军《论鄂尔泰改土归流的原则和策略——兼对“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说质疑》(《思想战线》2001年第2期)认为鄂尔泰改土归流的原则和策略是其施政思想的重要内容。由于鄂尔泰能审时度势,有切合当地实际的原则指导,加之采取了灵活的策略,从而使其在云南、贵州、广西的改土归流得以顺利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至于“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提法,鄂尔泰在其改土归流中并未实践过。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周宗瑾《鄂尔泰在滇政绩述评》(《云南文史丛刊》1991年第2期)等。
综上所述,20多年来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土司制度区域之间、族别之间的比较研究可以说是空白,而且也出现了选题重复、不平衡等现象。笔者相信,在21世纪,土司制度的研究不但能克服这些不足之处,而且能开拓新领域,更上一层楼。
①为节省篇幅,下文中对重复出现的论著不再注出处。
(资料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4期,中华文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