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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卡伦官兵的坐卡制度解析

宝音朝克图

 

“卡伦”是清代特有的一种设置,是设在关隘、要塞等处,以执行各种巡查、稽查或监督、检查、传递、征收等种种任务为目的派兵驻守的据点。何秋涛说:“更番候望之所曰台,国语谓之喀伦,亦作卡伦,又称卡路、喀龙者皆繙译对音之转也”[1]。卡伦可分为内地卡伦和边境卡伦,内地卡伦的职责是对内的,即以维护各地社会秩序或承担某方面的管理为目的而设置的。边境卡伦的职责是对外的,也就是防御外国势力越界进行骚扰。总而言之,卡伦的职能极为广泛,既有,防御异国各种势力入侵、骚扰的防职能,又有,稽查贸易、征收赋税、稽查游牧、警卫或封禁矿山等物产、稽查盗窃、查拿逃犯、传递文书等诸多职能。按卡伦的设置期限或移、撤规律可分为“常设卡伦”、“移设卡伦”、“添撒卡伦”[2]

    卡伦官兵被派遣到固定的卡伦驻守,执行防守等任务称为“坐卡”。有清一代“坐卡”逐渐成为一套较为完善的防务管理制度。下面就清代的“坐卡制度”作简要的解析。
    
一、坐卡实行轮班制。正如史料记载:“每处(指卡伦――此者)官兵多寡有定额,而更代之迟速亦有定期”
[3] 首选,就清代卡伦坐卡兵丁的名额来说,某一处卡伦应派驻的人数较为固定的,但是,不同地区各卡驻守官兵的名额则有所不同,坐卡官兵少者几人,多者几十人。派兵比较多的卡伦如:雍正五年(1727年),沿额尔古纳可左岸设置的12座外卡伦,每处派卡兵30名。再如,塔尔巴哈台地区派驻卡伦的兵丁数额大体在十名至三十几名[4]。科布多参赞大臣辖境内,自首卡曰津吉里克起至底卡曰霍呢迈拉呼的23座卡伦,每卡伦卡兵数或34名,或50名不等[5]。每卡派兵10名以下的有,咸丰十年(1860年)在呼伦贝尔副都统与布特哈总管辖境交界处所设的库鲁格等6座卡伦,以及光绪十年(1904年)在额尔古纳河下流增设的毕拉尔河、珠尔干河、长甸、奇雅河、永安山等5座卡伦,每处只派驻5名卡兵。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沿额尔古纳河岸重设的10座卡伦和黑龙江城副都统辖境内的布特哈检貂卡伦中,前者每卡只有8名卡兵,后者为9名。总之,卡伦兵丁的多少与卡伦本身的大小、所承担的防守任务的轻重或人力、经费来源等诸多因素有关。其次,卡伦官兵在坐卡期限上实行轮班制,而且,换班期限上有较严格的规定,但在不同地区,或不同卡伦的轮班期限也有所不同。即,卡伦官兵的坐卡轮班期限因地而异,可分为按“月”计算,或按气候变化派驻或撤回等不同形式。以月为单位派驻卡伦官兵的方式有,大体上分为 “一月一换”、“两个月一换”、“三月一换”等。在黑龙江将军辖境之乌鲁苏木丹卡伦和在呼伦贝尔与喀尔喀边界设置的19座卡伦之兵丁轮班期限规定为“每月一更”[6];咸丰七年(1857年)向外移设的呼伦贝尔境内12座卡伦和十年(1860年)在布特哈总管和呼伦贝尔城副都交界处所设的库鲁格等6座卡伦兵丁的换班周期为“两月一换”[7]1727年,沿额尔古纳河左岸设置的12座卡伦之兵丁是“三月一换”[8]。按年计算的方式,基本上是“一年一换”。驻守在科布多参赞大臣辖境内的津吉里克等23座卡伦之蒙古官兵是“每年更换一次”。光绪十年(1904年)沿黑龙江岸设置的卡伦“每年均于三月十五日接班,次年三月十五日下班,以示限期。”[9]。按气候变化派驻或撤回的办法主要实施于添撤或移设卡伦的管理上。比如,在黑龙江城副都统辖境内,牛满江北岸丛山中的布特哈检貂卡伦,以捕貂或贡貂的时间规律“每年三月派兵往驻,河冻撤回。”[10],又如,齐齐哈尔城境内的和伦部等处卡伦则“其傍江河水程者,冰泮则往,冰结则撤。”[11]
     二、驻守官兵在其坐卡期间的各项义务以及要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轮班到卡伦上值勤的官兵必须遵守卡规,履行职责,做到所管卡界内万无一失。
   
1、保证按时到指定的卡伦接班,不得误期、旷工或擅自离开岗位。《理藩院则例》中制定了处理“卡伦官兵旷职”的专门条例,规定:“卡伦官兵等旷职误期,佐领革职,罚三九牲畜;骁骑校革职,罚二九牲畜存公;披甲人等鞭一百。不至所派之处另至他处者,章京、骁骑较革职;披甲人等鞭八十。”
[12]类似的个案有,在东北地区,驻守锡伯卡伦的8名卡兵因旷班被开除[13]。又如,驻守三姓副都统音达穆卡伦的一位名叫色普珍的卡兵坐卡期间擅自离开卡伦,被所管副都统衙门追究其责任,声称,在此之前该卡伦“戍守弁兵未便一名短缺”[14]。在新疆地区,光绪三十年(1904年)察哈尔营头牛录佐领,名达岱,因擅自离开所守卡伦回家,被总管鄂裕泰发现,后经领队大臣报伊犁将军,由将军衙门下令即行开除了该兵丁。
   
2、熟悉所管区域内情况,昼夜详查。要求每一位坐卡官兵必须熟悉各自所管卡界之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形,要熟知来往行人之必经之路,或何处可能会出现越界牧放、打草、打猎、开垦、采矿等情况,细心查看、随时查明所管界内有无迁移而来的外人,注意往来行人有无执照,要了解行人因何事从何处到何处等情况,边境卡伦官兵要巡视是否有俄罗斯人等擅自越界,在清朝境内擅自进行贸易、打草、打猎或筑屋居住、开垦、采矿以及放牧违法行为。若遇可疑之人即行捉拿,送卡官,呈报有关部门处理。为此,向各地卡伦派遣官兵时,除了特殊卡伦外之外,一般情况下尽量派出熟悉卡伦所在地各种情形的人员。比如,在新疆,乾隆三十七年,舒赫德等开始计划看护土尔扈特、和硕特等游牧官兵由伊犁派遣,各回城换防及卡伦、驿站等差所需人员甚多,等到乌鲁木齐之满洲兵到齐后酌派乌鲁木齐官兵轮换。当驻守巴里坤官兵移驻完毕后,再商定议奏如何派遣轮换之事。可是到了第二年,即,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一日,伊犁将军伊勒图上报军机处的奏折中则建议下一轮将派遣到塔尔巴哈台地区换防并看护土尔扈特、和硕特游牧的官兵应该仍从察哈尔等营中派出,就其原因史料记载的极为清楚:“于此次派遣时,应派兵之各处地方,若每处皆由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三处兵内混合派遣,则其数额不齐.亦甚繁杂,理合整齐划一以便各该地方派遣。查得,塔尔巴哈台地方与哈萨克、俄罗斯交界,一切设卡巡边、征收哈萨克赋税、看护贸易哈萨克等官差甚为重要,务必派遣有经历之兵方为妥善。且守护土尔扈特、和硕特部众游牧,亦派遣略知伊等习俗并有经历之人方有裨益。伊犁兵移驻业已数年,曾经赴塔尔巴哈台换防之人甚多,而曾看护土尔扈特之人亦多。故戍守塔尔巴哈台之一千五百名兵,看护土尔扈特、和硕特众游牧之一百三十余名兵,仍由伊犁派遣轮换。乌鲁木齐、巴里坤之兵悉为新近移驻者,未经历此等事宜”。
[15]
       3、走“开齐”是坐卡期间的重要任务。卡伦官兵的日常驻守任务除了观察该卡伦周围的情况之外,更重要的是沿着由卡伦与卡伦连接而成的卡伦路——“开齐”[16]进行巡查。相邻两座卡伦之间的“适中隙地”设一鄂博(蒙古语,意为“堆”),这种鄂博蒙古文史料中叫做“岗哨鄂博”[17],汉文史料里称“会哨鄂博”,会哨鄂博一般是堆集起来的石头堆。会哨鄂博是划定相邻两座卡伦的卡界和巡查区段,要求各卡伦只能在各自限定的区域内执勤巡逻,不得越卡界鄂博到其它卡伦所负责巡查的辖区。卡兵从其驻守的卡伦出发,巡逻到该卡卡界鄂博的过程叫做“走开齐”。卡兵每天步行或骑马从所驻卡伦出发沿途进行巡查,到会哨鄂博,在此与相邻卡伦之兵丁会哨,互相勾通,汇报各自驻地或巡查途中的有关情况,“以期声息灵通”,互换木牌,并在鄂博另挂一块木牌作为完成本此巡逻任务的证据,然后返回各自驻守的卡伦。卡伦管理制度中特别强调“驻卡官员须率领兵丁,不时持会哨之腰牌,于二卡间会哨处(指鄂博等卡界标志——引者)悬挂,并相互调换,以跟踪严加巡查”,“断不可徒具其名,驻卡充数”[18]。相邻各卡官兵互换木牌的作法到光绪年间仍在实施。《呼伦贝尔沿边卡伦暂行试办章程》中规定:“两卡巡兵相会,由边垦局制发木牌交各卡官弁临时发给,令其届时互换,以作证凭”[19]。又如,“阿勒楚喀后添沿江卡伦六处,一在呼兰口,一在龙坑,一在岔沟,一在滴达咀子,一在小河子,一在贾家店,皆与黑龙江卡伦相往,其拉林设有二处,伯都讷设有五处,共十三处。查原定章程:每卡官一员、兵十名,逐日会哨、换签,互相稽查”[20]
   
当时,在卡伦管理中采取这种互换木牌和鄂博上挂牌的作法具有明确的目的。即,去巡查的卡伦官兵带回同会哨对方卡伦官兵互换的木牌,证明其已巡查到其卡界鄂博之处。另一方面,通过互换木牌,能够起到两处卡伦官兵彼此之间互相稽查、监督的作用。在鄂博上挂牌的目的是,为事后到此检查和监督卡伦事务的官员提供了解卡伦官兵每日完成巡逻任务的凭证。
   
4、卡伦官兵坐卡驻守期间,要将巡查情况详细地记录在案,并按制定的程序逐一向上级汇报。如,三姓副都统衙门要求卡伦官兵换班时要把坐卡期间的巡查情况“呈报衙门记录在案,以备查核办理”[21]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九月,三姓副都统衙门要求驻佛勒霍乌珠卡委官托恒每月呈报一次其所管卡界内“有无不肖之徒私挖人参及搭盖窝棚等情弊”等情况。可是,托恒没有重视此事,竟延至两个多月未呈报,而且,未经亲自巡查,将传闻之事先后两次含糊具呈。该衙门认为托恒的态度“殊属不合”,对其执行了“记过一年,以示众”的处分。
[22]又如,《呼伦贝尔沿边卡伦暂行试办章程》中规定:各卡遇应报事件,“卡官呈报总卡官,分呈吉拉林或满洲里边垦局,总卡官呈报副都统,并移吉拉林或满洲里两局。其无关吉拉林、满洲里两局之事即径副都统交边垦局拟办,无庸分移吉拉林、满洲里,以省繁复”[23]
   
5、保证武器装备及其它设施齐全,完好。《理藩院则例》中明文规定:“卡伦章京、骁骁骑较军器不全,罚二九牲畜,存公。披甲人等军器不全,鞭八十……” [24]咸丰十一年五月,新疆伊犁锡伯营佐领委营长塔青阿等巡查南部接伊犁地界之沁达兰等卡伦,得知各卡伦官兵、兵器、马匹,各皆齐全,并无缺项。
   
6、为了加强卡伦对卡伦的管理,清朝政府命令将军等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或专派卡伦侍卫等官员定期对卡伦弁兵的执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制度称“
巡查卡伦”。巡查卡伦的主要内容有:调查卡伦官兵有无旷班或擅自离开岗位;核查卡伦官兵以往的巡查汇报中有无弄虚作假等现象;卡伦应配备之兵器、木牌以及其它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会哨鄂博有无损坏或即时修复,鄂博上是否如实挂有木牌;卡伦弁兵是否按时巡查、会哨;卡伦所管卡界内有无擅自越界、放牧、打猎、打草、开垦、采矿、建造房屋等违规现象等,一旦发现某处有上述情况则该处卡伦官兵将受到严厉惩处,反而,如未出现失误或有功之官兵将受到奖赏。
   
卡伦官兵在坐卡期间如果在其管辖卡界内发生失误者受到记录过失或物质惩罚。如,在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处理有过失的卡伦官吏之一些规定:“……失察之佐领、骁骑校罚一九牲畜,存公”[25]塔尔巴哈台管理霍尼迈拉虎等卡伦台吉,一年更……倘遇有哈萨克私越卡伦行走,该台吉等疏于防查,致被他处盘获者,将该台吉等各罚二九牲畜
[26]。又如,嘉庆十五年(1810年)规定,喀尔喀四部落驻卡兵丁於三年内遇有事故,将玩误之卡伦官员、兵丁和扎萨克记档,停其赏赐治罪科布多、乌里雅苏台之驻卡官兵年满时该管卡座若遇有盗贼之事将该员等应得加给纪录扣抵[27]
   
同时,对忠于职守,做出贡献的卡伦官兵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有:1)立功注册记档,按等次赏官。比如,《理藩院则例》中规定:塔尔巴哈台管理霍尼迈拉虎卡伦台吉,一年更换,期满无过,各予纪录一次
[28]2)实物奖赏。(1)凡驻守卡伦官兵查获的非法搬运或交易之货物,除循例交官充公部分外,其余“皆赏给该卡官兵”,以示鼓励。比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驻守黑龙江口卡伦官兵查获五名私去下江赫哲地区贸易的商人,除交貂皮256张“循例充公”外,将其余狐皮三张、貉皮二十一张、水獭皮四张、松鼠皮九十二张、貂尾七十四个赏给了该卡伦官兵。[29]2)根据卡伦官兵从其坐卡到换班离岗的任职期间的工作成绩,赏赐一定数额的物资,以示鼓励。如,嘉庆十五年(1810年)规定,喀尔喀四部落驻卡兵丁中若三年内巡防妥善者每名赏亮梭布一对,每对作价银一两,砖茶二块,每块作价银二钱,黄烟一包,每包作价银一钱[30]

综上所述,清朝政府从各种防御的需要出发,不断加强卡伦的管理,在卡伦官兵的“坐卡”方面通过采取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定专项条款,并竭尽全力地贯彻、实施,使其逐渐成为较为完善而严格的制度。在有些地区将有关卡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撰写成文,“卡房墙上张贴牢固”,要求每一位驻卡官兵必须时刻劳记,通过军政管辖权或法律上的约束,力图更好地发挥卡伦的各项职能。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宝音朝克图,1962年12月14日生,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博士。)

 

 

 



[1]何秋涛:《朔方备乘》,卷10《北徼喀伦考》,中国边疆丛书第二辑,文海出版社,中华民国61年。

[2]松筠等:《钦定新疆识略》(光绪二十年上海积山书局石印本),卷11《边卫》载:历年不移而设有定地者是谓常设之卡伦;住卡官兵,有时在此处安设,有时移向彼处,或春秋两季递移,或春冬两季递移,或春夏秋三季递移者是谓移设之卡伦;其地虽有卡伦,而有时安设,过时则撤者是谓添撤之卡伦。

[3]西清著,梁信义、周诚望注释:《黑龙江外纪》,卷2,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

[4][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191《兵》十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

[5]《乌里雅苏台志略·卡伦》(据不著纂修人名氏抄本),载中国方志丛书·塞北地方,第三九号,成文出版社印行,中华民国五十七年。

[6]《呼伦贝尔地区总法·卡伦》,载巴岱、金峰、额尔德尼整理注释:《卫拉特史迹》(胡都木蒙文),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

[7]万福麟监修:《黑龙江志稿》,卷33,台湾《中国边疆丛书》版,文海出版社。

[8]《呼伦贝尔地区总法·卡伦》,载《卫拉特史迹》(胡都木蒙文)。

[9]《黑龙江将军文等为沿江建卡派兵坐放奏稿及章程》(光绪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10]阿桂等纂:《盛京通志》(民国六年铅印本),卷16。

[11]徐宗亮等撰,李兴盛、张杰点校:《黑龙江述略》,卷2,《建置》,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

[12]《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

[13]《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满文),卷280,第105页,载辽宁省档案馆《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台站卡伦》,辽宁古籍出版社,1995年。

[14]《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卷310,第303页,载辽宁省档案馆《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台站卡伦》。

[15]《伊犁将军伊勒图奏仍派察哈尔等营官兵赴塔尔巴哈台换防并看护土尔扈特和硕特游牧折》,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西迁新疆察哈尔蒙古满文档案译编》,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4年4月。

[16]松筠:《钦定新疆识略》卷11《边卫》称“两卡伦递筹巡查之路曰开齐”。

[17]巴岱、金峰、额尔德尼整理注释:《卫拉特史迹》(胡都木蒙文),《呼伦贝尔地区总法·卡伦》。

[18]《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满文),卷229,第201——203页,载辽宁省档案馆《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台站卡伦》。

[19]邹尚有等编《呼伦贝尔概要·呼伦贝尔沿边卡伦章程》(手抄本,内蒙古图书馆藏)。

[20]《吉林将军为裁撤沿江卡伦事咨黑龙江将军衙门文》(光绪八年十月初一日收),载《清代黑龙江历史档案选编》(光绪朝八年——十五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合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10。

[21]《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满文),卷229,第201——203页,载辽宁省档案馆《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台站卡伦》。

[22]《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满文),卷281,第53——54页,载辽宁省档案馆《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台站卡伦》。

[23]邹尚有等编《呼伦贝尔概要》。

[24]《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

[25]《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

[26]《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

[27]何秋涛:《朔方备乘》,卷9《北徼条例考》。

[28]《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

[29]《三姓副都统衙门档案》,卷55,第104页,载辽宁省档案馆《清代三姓副都统衙门满汉文档案选编》,《台站卡伦》。

[30]何秋涛:《朔方备乘》,卷9《北徼条例考》,中国边疆丛书第二辑,文海出版社,中华民国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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