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秋季,我们几个读法制史专业的博士生胡旭晟、范忠信和我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丁小宣在一同开始筹划“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时候,就决意聘请法律史学界的老前辈——瞿同祖先生来担任这套文丛的学术顾问。瞿先生有关法学方面的全部作品也在首批整理出版的选题之列。不过,虽然闻知瞿老在法史学界的大名已久,但对于瞿老其人及其治学的详细背景所知甚少,社会科学家辞典或者名人录一类的介绍显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要求。于是,利用这个机缘,我们有幸理由十足地访问了心中景仰已久的这位法史学老人。
是年初冬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按照预先的电话联系,在崇文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宿舍大楼的十层,我们叩开了瞿老的家门。
以前,我们大多是从照片上认识瞿老的,而眼下,面对着这位已有86岁高龄的老学者,作为晚辈后学,我们的心中不觉微微地有些颤抖。
瞿老身材不高,看上去精神很好。略微泛着红润的面庞上隐约现出几处老年斑,在他善和慈祥的目光背后,不时闪现着智慧的神韵。他的言谈话语舒缓而平和,给人的印象是极其地安然闲适。
瞿老亲自开门,把我们带进他的书房。这书房非常地整洁,也很简朴。书架上的书并不是象我们原来想像的那样巨多。书桌上面,一小盆文竹沐浴着融融的阳光,给整个书房增添了几分雅致……。
从这以后,我们便常常带着各种各样的好奇和疑问,开始了寻找法学家往昔足迹的漫长之路。通过与瞿老的多次访谈,渐渐地获得了对这位法史学老人大部分治学经历的大致印象。
瞿同祖先生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的一个世宦之家。祖父瞿鸿FEA1,号文慎,是清光绪时的军机大臣。父亲瞿宣治,号希马,在驻瑞士和荷兰的公使馆里任职。瞿先生因与他祖父的生年同为庚戍,故取名同祖。又因生于阴历6月初6日,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瞿先生在家里是独子,没有兄弟姐妹。1岁的时候,瞿先生就随祖父母和全家迁居到了上海,并在那里念完了小学。
1923年,瞿先生年仅13岁时,父亲就于回国途中去世了。不久,即由他的叔父接到了北京,先生进入有名的育英中学和汇文中学读书。瞿先生的叔父瞿宣颖,号兑之,时在北洋政府任职,是深具国学功底的文学家和史学家,曾在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和燕京大学任教,有《汉魏六朝赋选》、《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等丰富著述。这使得瞿先生有条件从小就受到良好的传统文史知识的训练和熏陶。“我记得他在家里给我讲汉赋,他指点我古文,还教我历史,我对历史的兴趣就是受他影响的。”1998年3月14日电话访谈记录
“上中学时,我叔叔请人给我和我的堂兄弟一起教中文,觉得中文学校不够用……。有一件事印象很深,我在汇文中学时,自修古文,怎么办呢?自己拿了一本线装的《书经》,不带标点。《书经》是最难懂的一本书。我每天晚上自学,自己标点,不懂就看注疏,帮助理解。那时,“四书”、“左传”一类的书都已经看过了。”1998年5月25日电话访谈记录
1930年瞿先生在汇文中学毕业后,因为成绩优异而被保送到由美国在华的基督教会创办的燕京大学。当时的燕京大学经过司徒雷登多年的“苦心”经营,已发展成中国最著名的教会大学。而且自1928年以后,燕大课程设置的重心就转向了文科。除了声名显赫的新闻系外,社会学系也是燕大法学院的一个重点,以其雄厚的师资力量闻名遐迩。司徒雷登曾经在他的回忆录中讲道:燕京大学的“法学院包括政治系、经济系和社会学系,所有这些系科对中国的现代化都是极其有用的。也许私人和政府机构最需要的就是那些主修社会学课程的毕业生。”瞿先生在燕京大学主修的正是社会学,他选读的一系列课程有林东海的“社会学概论”,雷洁琼的“社会学原理”,许士廉的“人口学”,杨开道的“农村社会学”和“统计学”,吴文藻的“人类学”、“家族社会学”、“西洋社会思想史”,张鸿钧的“社会工作”,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史”,并听完了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派克robert e. park教授来燕大所作的一学期的“社会学”讲座。除此之外,他还选修了钱穆的“国学概论”,肖公权的“西洋政治思想史”,吕复的“比较宪法”,张东荪的“西洋哲学”,陆志伟的“心理学”,郭云观的“法学通论”等等。正是在这样一个有利的环境下,瞿先生在燕园度过了四年大学本科生活。“在燕京大学,我主要上社会学系和历史方面的课。对我影响最大的就是吴文藻和杨开道老师。历史系的老师影响较多的是邓之诚,他教中国历史。还有洪业老师,他教历史方法……。
作为一所教会大学,与其它的学校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燕京的许多课几乎都是用英文讲的,除了中国历史和国文课以外。”1998年3月14日电话访谈记录1934年,燕京大学依照教育部新颁布的《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正式设立了研究院。瞿先生适逢当年毕业,接着便转入研究院,在吴文藻教授和杨开道教授的指导下,攻读社会史研究生,二年后毕业,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学位论文就是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封建社会》,它是在充实大学毕业论文《周代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写成的,而后者于1934年发表在燕京大学社会系出版的《社会学界》第8卷上。《中国封建社会》是瞿先生研究社会史的第一部著作。据他的导师杨开道先生的评价,“瞿同祖对于美国现在社会研究已具根基,对于欧洲中古社会情形亦极娴熟,然后以之研究中国过去封建社会,显已立于不败之地。本书为瞿君对于中国过去社会第一次的分析,费时虽仅二载,然其了解,其组织,已有若干独到之处。比一班专讲空洞理论,或一班专收零星材料的朋友,自然又高出一筹。瞿君誓以十年二十年之精力,从事于中国过去社会之研究,从此异军突起。”当时国内一些大学曾把它作为一部重要的教学参考书。后来,该书又被译成日文出版田岛泰平与小竹武夫合译,日本东京生活社,1942年。不过,后来瞿先生对此书并不满意,认为它是他的“著作中最不成熟的一本”。美国华盛顿大学曾经有人翻译此书,虽已译出一章,最终还是被瞿先生婉言谢绝了。瞿先生对个人治学要求之严谨由此可见一斑。
1938年,瞿先生转往内地重庆。第二年又来到昆明,开始在云南大学执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在那里,他开设了“中国社会史”、“中国经济史”和“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另外又在西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讲授“中国社会史”课。在中国法制史课的准备和讲授过程中,瞿先生倾注了大量心血,精心钻研,利用授课之余,“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其结果就产生了他的那部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该书被作为吴文藻主编的《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于194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在这部书中,瞿先生首次表达了他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一些基本观点,指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它们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而且是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后来,瞿先生在哥伦比亚大学用业余时间将此书译成英文,并利用哥大图书馆丰富的馆藏,弥补了最初在昆明写作此书时由于缺少《宋刑统》这份材料而造成的遗憾,写成了英文版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该书收入法国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经济与社会科学部《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由巴黎和海牙穆东书店1961年出版。
英文《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的问世,显然受到了国际汉学界和史学界的广泛关注。
“中文原作是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向中国读者提出了创新的观点,……将法律看成是整个社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书无疑是西文中关于中国法律最好的一本书。”
“此书原著是一部标准的中文参考书,它对一切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都有影响,并将继续影响他们……此书有丰富的重要资料,组织完善,论证精辟,研究传统中国的学者都深受其益。”
“作者不仅阐明了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作用,并且对社会结构性质的理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此书“是一本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专著。它结合中国历史发展的社会背景以及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等来进行论述,论史结合,寓论于史,对研究中国法律史和了解中国古代社会是一本有益的参考书。”
这部作品的问世,为确立瞿先生在古代法律史研究领域里的国际地位奠定了重要而坚实的基础。
早在1937年,瞿先生即通过吴文藻教授的介绍,认识了来华访问的美国社会经济史学家魏特夫。1944年底,魏特夫打电报直接邀请瞿先生去美国。瞿先生拿着电报很快办好护照,携全家取道印度,于1945年3月抵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魏氏主持的由哥伦比亚大学与华盛顿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主要从事社会史方面的研究工作,直到1953年离开那里。这一期间,瞿先生完成了他关于汉史的研究,其文稿后来经过整理和修订,并由杜敬轲jack dull博士编辑,以英文《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为名出版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72年。该书主要对汉代的家族、婚姻、妇女地位、社会阶级以及豪族等问题进行了专门地分析和讨论。西德《亚洲历史学报》journal of asian history上评论此书“是中国现代学术最佳成就的一个主要范例,它对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作出了卓越的综合。”
在哥伦比亚大学工作期间,瞿先生还选读了社会学系和人类学系一些著名教授的课程,如麦其弗r. m. macfver的“社会变迁因素”,默顿r. k. merton的“社会结构与理论”,艾贝尔theodore abel的“欧洲社会学”,林德r. s. lynd的“美国权力结构”,利普斯特s. m. lipset的“社会阶层之划分”,林顿ralph linton的“人类学”,本尼迪克特ruth benedict的“文化与人格”,以及加州大学人类学系克罗伯教授a. l. kroeber的暑期“人类学”讲座。
1948年,正在美国的北京大学国文系罗常培教授专门约请瞿先生为北大五十周年校庆撰稿,瞿先生又写出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并被编入1948年出版的《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中。该文指出以礼入法的过程即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它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最重要的大事,法律因此发生重大、深远的变化,形成了礼法结合的体系。这个过程始自魏、晋、南北朝,隋、唐集其大成后而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沿用至清末。这篇论文把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关于儒家思想对于中国法律的影响问题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此文发表后,法律史学者只在儒家化的阶段和程度的认识上有变化或补充,而无大的突破了。”
(资料来源:《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