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勘学在中国传统学术中占有重要地位,历代以校勘成名家者颇不乏人。迨至清乾嘉时期,朴学大兴,校勘之学趋于鼎盛,校勘大家迭出,校勘名著众多,成就斐然。就校勘方法而言,前代学者在校勘古籍的实践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尝试使用多种不同的方法,但缺乏对这些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系统归纳和概括。因此,当1931年陈垣《元典章校补释例》后改称《校勘学释例》——以下简称《释例》。出版后,学界为之震惊。孙楷第评论说:“《元典章释例》捧阅再三,体大思精,盖为绝学,读之忻惊无似!清儒校勘最精,从无开示体例如公之此书所为者。”[1]而胡适则称之为“中国校勘学的一部最重要的方法论”,认为“是新的中国校勘学的最大成功”。[2]
《校勘学释例》的问世,使古籍校勘结束了自然、随意的状态,有了准确的理论指导,特别是校勘方法论,贯通古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陈垣的校勘方法论主要体现在《校勘学释例》卷6之《校法四例》和《通鉴胡注表微·校勘篇》中。《校法四例》包括对校法、本校法、他校法和理校法四种,虽然是校勘《元典章》一书所用的方法,但基本上是对历代校勘方法的归纳和总结,因此一经提出,很快为学术界所接受和认可。在这四种方法之外,又有集校、汇校等提法,但集校和汇校不是独立的校勘方法,而是出校的一种方式。
“校法四例”堪称是中国古籍校勘方法论的科学概括,是陈垣校勘学的精义所在。
一、对校法的方法和原则
在校勘实践中,这四种校勘方法不是孤立使用的,在不同条件下,在不同工作阶段,可以使用其中一种,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中几种,对此陈垣有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对校是要校出底本、祖本或别本的异同,是一个获得异文资料、发现错误的过程。陈垣解释说:“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刘向《别录》所谓‘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己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他校法。有非对校决不知其误者,以其文义表面上无误可疑也”,“有知其误,非对校无以知为何误者”。[3]
陈垣强调:“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3]他认为在校勘四法中,对校法是第一位的,这是他在校勘实践中的深切体会。在“校法四例”中,陈垣指出有两种情况非用对校不可。第一种:“有非对校决不知其误者,以其文义表面上无可疑也。”如沈刻《元典章》之“刑部”卷1页5“延祐四年正月”,元刻本作“闰正月”。又如同一页“大德三年三月”,元刻本作“五月”。[3]只看字句表面,没有版本之间的对校,不可能知道错误在哪里。
第二种:“有知其误,非对校无以知为何误者。”如沈刻《元典章》之“户部”卷7页12“每月五十五日”,元刻本作“每五月十五日”。又如“兵部”卷3页7“该六十二日奏”,元刻本作“六月二十日奏”。[3]文中的错误很容易发现,但如果没有版本之间的对校,则无法知道错在何处,搞不清是五日还是十五日,是六日还是十二日。由此可以看出对校的重要性。对校是校勘过程中必须经过的步骤,必须使用的方法。
《释例》中强调对校的地方很多。如“误连上下文例”说:“又有两段或两段之间,中有脱文,遂至两条混为一条,非发现脱文,不知其症结何在”。[3]发现脱文只能靠对校。又如卷5:“所误为元时所有之地名,而未指明隶属,则非用对校法,莫知其误。”还有:“地名误作非地名,有时亦非对校不可。”涉及书籍内容的具体方面,也只有靠对校才能发现并解决问题。[3]
在陈垣提出的校勘四法中,胡适于对校法最为赞赏,推崇备至。胡适说:“我要指出援庵先生的《元典章校补》及《释例》有可以永久作为校勘学的模范者三事:第一,他先搜求善本,最后得了元刻本,然后用元人的刻本来校元人的书;他拚得用极笨的死功夫,所以能有绝大的成绩。第二,他先用最古刻本对校,标出了所有的异文,然后用诸本互校,广求证据,定其是非,使我们得一个最好的、最近于祖本的定本。第三,他先求得了古本的根据,然后推求今本所以致误之由,作为‘误例’四十二条,所以他的‘例’都是已证实的通例:是校后归纳所得的说明,不是校前所假定的依据。”“如阙文,如错简,如倒叶,如不经见的人名、地名,或不经见的古字、俗字,均非对校无从猜想。故用善本对校是校勘学的灵魂。”[2]胡适认为“用善本对校是校勘学的灵魂”,陈垣也认为对校最为可靠,他曾说:“校勘当先用对校法。”又说:“他校费力而未必中,不如对校之省力而得其真。”[4]他晚年在《关于徐氏庖言》一文中,又曾说过“理校不如对校稳当”的话。[5]可见他对对校的重视,校勘古籍不能越过这个步骤。
但是,陈垣并没有把对校的作用绝对化,这同胡适的观点是有较大区别的对此笔者将另文讨论。由于对校法的主旨在于“校异同,不校是非”,其局限性是明显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得到原作者的底稿,所见到的多是较早的传本,甚至是普通的本子,所以对校虽能发现异同,但有时难以判断正误。古籍校勘的目的应该是改正错误,存真复原,还古籍本来面目,仅仅用对校一种方法是很难完成任务的。
二、对校与版本分析与选择
对校中版本是关键。陈垣认为版本的种类、时代、优劣,直接关系到校勘工作能否成功。他在《通鉴胡注表微·校勘篇》中强调“校书当蓄异本”,并举清人赵绍祖《通鉴注商》为例。《晋书》卷65《王导传》有一句话:“风景不殊,举目有江河之异。”为司马光《资治通鉴》所引用。赵绍祖认为《资治通鉴》引用错误,“江河之异”应作“江山之异”。赵绍祖根据的是明监本、汲古阁本和清殿本《晋书》,而时代更早的宋刻本《晋书》确实作“江河之异”。陈垣感慨地说:“赵君既诬《通鉴》,又诬胡注,皆株守一书,不讲求版本之过。”[4]
陈垣强调校勘不仅要广蓄异本,而且要充分利用古本和善本。一般而言,一种古籍的版本当然是多多益善,版本越多,可供比较的各种异文资料也越多。但校勘要讲究版本质量,古本、善本对于校勘的作用更大,一部古本或善本,可能比十部普通的版本还要有价值。能否搜求到好版本,关系到校勘工作的成败,因此陈垣说:“对校贵有佳本。”如校勘《元典章》,尽管陈垣很早就有意于此,但由于没有得到理想的版本,迟迟未能进行。直到1925年在故宫发现元刻本之后,才得以全面展开并最终完成。如果没有元刻本,这一校勘工作很难顺利完成,更谈不上取得成功了。也正因为有了元刻本,陈垣才能够校出沈刻本的那么多错误,从而完成校勘学理论体系的构建。
陈垣虽然重视古本和善本,但他从不迷信宋元旧版,从不认为宋元旧版一切都好。对于时代稍晚的版本,只要印校俱精,他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肯定,这和清代一些校勘学家有很大不同。他校《元典章》时,发现元刻本的一些错误已经沈刻本纠正,因此特写出“元本误字经沈刻改正不校例”一条,肯定了沈刻本的贡献和价值。又如他在《影印明本册府元龟序》中,指出宋本误而明本不误的地方多处,也即此意。总之,他既强调宋元旧版在校勘中的重要作用,又不过分迷信。
陈垣特别重视分析版本源流,依据版本系统考察版本的流传过程,这对校勘有重要的意义。如他分析《资治通鉴》的版本源流时说:“若不论其支派,而论其单传,则元祐杭州本为祖本,绍兴初余姚覆刻元祐本,为第一传;元至元初燕京兴文署覆刻绍兴本,为第二传;元末临海刻胡注,即用兴文署正文,为第三传;清嘉庆末鄱阳胡氏重雕胡注,为第四传。”[4]对版本的分析研究,就是对各种异文资料的分析研究,是校勘前的重要准备工作。没有对版本系统、版本源流的分析,则会以孙为祖,以流为源,越校越乱,反而无所适从。异文材料的渊源和构成清楚了,才能决定取舍,判断正误,分析致误原因,得出正确结论。
三、本校、他校及理校的方法和原则
校勘四法中的另外三种校法是本校、他校和理校,这是在不同条件下采用的校勘方法。凡校勘古籍,应该首先用对校,然后依次用本校和他校,最后才能用理校,这是陈垣校勘学理论中的基本方法体系。本校、他校、理校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可以帮助判定是非,改正错误。
关于本校法,陈垣说:“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缪误。吴缜之《新唐书纠谬》,汪辉祖之《元史本证》,即用此法。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3]本校法是在对全书内容、体例包括作者情况深入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在没有别的版本可供校勘的情况下,采用本书前后互证,以发现矛盾之处。陈垣最初校勘《元典章》,“曾以纲目校目录,以目录校书,以书校表,以《正集》校《新集》”,发现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取得了初步成果。[3]至于全书字句前后矛盾或难以疏解的地方,有时不必需要异本对校,仅依据本书就可以得出正确判断。
关于他校法,陈垣说:“他校法者,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此等校法,范围较广,用力较劳,而有时非此不能证明其讹误。丁国钧之《晋书校文》,岑刻之《<旧唐书>校勘记》,皆此法也。”[3]他校法要求搜集掌握他书有关本书的资料,作为校勘的参考。如他发现《元典章》沈刻本与元刻本都有“纳尖尖”和“纳失失”的字样,不知何意,虽然怀疑有误,但对校、本校未能发现问题。后来查对《元史》卷77《祭祀志》和卷78《舆服志》,才知道应该是“纳失失”,元刻本和沈家本刻本都错了,于是刻书、抄书过程中因字形相近而出现的错误才得以纠正。
陈垣还曾经用《通典》和《册府元龟》补过《魏书》、《周书》的缺页,这是利用他校法最精彩的案例,久为学术界惊叹。[1]P58-63不过古人引书并不一定全引原文,有时是节录或转引大意,这是在利用他校法时必须注意的。
关于理校法,陈垣引用段玉裁的话说:“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定其是非”的过程,就是理校法。他进一步指出:“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3]理校法的根据是义理而不是版本等其他材料依据。陈垣认为理校法也是科学的校勘方法,但他强调要慎重,要掌握分寸。他的原则是:“非有确证,不敢藉理校而凭臆见。”[3]理校也要有确凿的证据,不能以理校为借口而随意改动。认为只有像钱大昕、段玉裁、王氏父子等学问渊博深厚的通识之士,才能使用理校法。
四、校勘方法与考证学
在校勘四法中,对校是非常客观的,是校勘最基本的方法,其它三种则是分析考证的方法。在校勘实践中,陈垣总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运用。除了文字词句的校勘之外,陈垣还特别重视史实的校勘。注重史实的校勘,实际已经进入考证学的范围。
陈垣的很多精彩校勘案例实际上是通过精辟的考证来实现的。《通鉴胡注表微·校勘篇第三》中有这样一个例子:鄱阳胡氏覆刻《通鉴音注》,其中有一条胡三省的注:“世固有知之言之而不能究于行者韩偓其人也。”断句为:“世固有知之言之,而不能究于行者,韩偓其人也。”陈垣认为这个注不可理解,因为胡三省与韩偓有相似的遭遇,胡三省不可能这样评价韩偓。这就是理校法,是根据自己丰富通达的学识对这段文字提出疑问。至于问题出在哪里,还要进一步寻找证据。陈垣后来看到元刻本和明刻本,果然是胡刻意改“行”为“能”,原文应该是:“世固有知之言而不行,究于行者,韩偓其人也。”完全是胡三省称赞韩偓的话。不用对校,只能发现问题,而不能解决问题;利用对校,则豁然通晓。这是将校勘学和考证学完美结合起来而得出的结果。
校勘和考证的结合,将考证融入具体的校勘实践,正是陈垣校勘学的独到之处,是其他人难以企及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陈垣来往书信集[Z].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411.
[2]胡适.校勘学方法论-序陈垣先生的《元典章校补释例》[A].胡适书评序跋集[C].长沙:岳麓书社,1987.
[3]陈垣.校勘学释例[M].北京:中华书局,1963.
[4]陈垣.通鉴胡注表微·校勘篇第三[A].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陈垣卷[C].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5]陈垣.关于徐氏庖言[N].光明日报,1962-6-9.
(资料来源:《五邑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中华文史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