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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会典和则例

郭松义

在清史史料学中,会典和各部院署则例,都属重要的基本史料,特别它对研究清代的典章制度,不但本源清楚,而且查阅也很方便。但是,对于这样的重要史籍,过去却谈的不多。下面,我们仅从史籍和史料学的角度,对之略作介绍。

一、  会典的纂修

 

清朝会典自康熙时候起,历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先后凡五经。这五部会典,虽然体例和基本内容都大体相同,但由于年代不一、典章制度更替,其中或因或革,亦颇有变化。清朝会典,目前都保存完整,特别是《光绪会典》因距离我们时间较近,加上版本亦多,流传较广。另外四部会典,比如最早的《康熙会典》,也是不容易见到的了。

会典的编纂始见于明代,如弘治《明会典》,万历《明会典》即是,但追源溯流,则当更早。明万历时张居正说:“《大明会典》一书,即唐宋《六典》、会要之遗意”[1]。清人还一直把它上溯到更早的《尚书》和《周礼》。康熙在《御制大清会典序》中,曾简要地叙述了这一发展过程:“朕惟自古帝王,宪天出治,经世宜民,莫不立之章程,久厘庶绩,二帝三王之陈迹,略见于《尚书》、《周礼》,……沿及唐宋,仿为《六典》,辑为会要,悉为斯义。明初撰诸司职掌,其后因之,勒成会典。”[2] 乾隆时重修会典,总裁官张廷玉在奏明有关纂修事宜时,也特别提到会典与《周礼·六官》和《唐六典》的渊源关系。

其实,会典作为一部政书,在编写原则上,某些地方和《唐六典》等书还是有所区别的。“《唐六典》有分注以及附考各官沿革”,即并注重纵的历史的叙述。而“会典例不追溯前代”,只谈当代的典章事例[3],而这在某种情况下,正是会典的长处。

清朝政府重视编修会典,主要是为了强化中央专制主义权利,使各级官员更有效进行统治。早在顺治初年,即有官员提出要撰修会典。给事中姚文然在一次召对中说:“夫明时职掌具存也,会典犹在也,然或法有可通,则以为先朝之成宪,或情有不便,以为胜国之陋规,或沿或变,何去何从,盖因革不出新裁,则臣下无所遵守。”他建议“广集词臣”,“博考掌故”,勒定“宪章”,“以成一代之书,定开国之制”[4]。后来,魏象枢在“圣朝大礼既行,亟请更定会典以明职掌以悬国制”的奏疏中,再次提请编纂会典[5]

当时,凡纂入会典的,均具有宪章的效力,“至若会典,乃当代宪章,与律令相表里”[6],是相当严肃的,所有官员都必须以此作为奉行政令的依据,“夫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诸司分列之职掌”[7]。故章学诚说:“盖典章法令,国有会典,官有案牍,其事由上而下,故天下道同。”[8]

由于“会典所载,皆系见行规条”[9],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官制职掌等变动,常常会有所变化,所以每过一段时间,就要重修会典。清代康熙以后的四次重修活动,除《雍正会典》系续补《康熙会典》,其余三次还都追述前面所行典则。

清朝修会典,一般由大臣奏请,然后皇帝颁诏,任命总裁官,并正式开馆纂修。据《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五,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五月己巳条:“以纂修大清会典”“谕大学士等”。同时任命大学士勒得洪等为总裁官。七天后,会典馆正式开馆。在会典纂修官中,除设总裁外,还有副总裁、纂修、翻译、誊录、收掌等职。清制:每修会典,除汉本外,例有满文本。另外,在原始文件中,也有不少是用满文书写的,翻译之设,即因于此。在《雍正会典》的列名中,又有满誊录和汉誊录,《乾隆会典》甚至别设满纂修。总裁官以上,有时还任命监修或总理。充任《雍正会典》监修的是和硕亲王允禄、和硕果亲王允礼,《嘉庆会典》的总理有和硕端亲王绵忻、和硕定亲王绵恩,以及大学士穆彰阿等。

会典成书后,必须陆续进呈皇帝审定,然后用恭楷缮写陈设本和发交武英殿刊刻样本各一套。武英殿刻书处亦设监理、监造、总裁、提调、汉文校对、清文校对等官。

 

二、会典的资料依据和体例

 

会典所依据的资料大体有三类:一是有关衙门的档案文书,即所谓“编辑会典,以各衙门开造文册为凭”[10]在《康熙会典》和《雍正会典》中,均详细载录了“开报文册衙门”的名单,其总数不下几十个。为了完整地使用这批档册文书,乾隆时还规定,有关衙门“应令各该堂官选委贤能司官,专管清厘案卷,协同各本司官员,务将各该衙门所隶应入会典事件,分类编年,备细造送。”“其有因年久霉烂遗失者,亦令移询各衙门及外省造送,以备该馆编纂。”[11]

第二类是实录,这是会典纂修官必须熟悉掌握的资料。当时,凡“有应登载者,皆从皇史宬敬谨钞录,以为全书纲领”[12]。其它“至本朝颁行诸书,……所载政事有相关者,亦采辑以备参考”[13]。据《康熙会典》所载,这些书籍有《品级考》、《赋役全书》、《学政全书》、《中枢政考》、《大清律》、《六科录疏》、《六部现行则例》等。《乾隆会典》开列有《吏部品级考》、《户部赋役全书》、《漕运新书》、《关税则例》、《礼部礼书》、《学政全书》、《科场条例》、《兵部中枢政考》、《军卫道里表》、《刑部律例全书》、《督捕则例》、《三流道里表》、《工部河防一览》、《军器则例》、《工程做法》、《钦天监数理精蕴》、《乐部律吕正义》、《大清一统志》、《盛京通志》诸书。

第三类是一般资料,比如明朝《永乐大典》,雍正初刊行的《古今图书集成》,以及《律吕正义》等,“凡有资考据者,俱随时酌取以备参稽。”[14]

上述资料,虽然今天很多还能查得到,但是各衙门的档案文书,就难以齐全了。只从资料上看,会典一书便有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清朝编会典,体例上基本沿袭明会典,即采取“以官举职,以职举政”[15]的方式,或叫做“以官统事,以事隶官”[16]。如吏部,凡涉及叙官、官制、铨政、考察、致仕、告病、功过、期限、交代回籍、守制、终养、世爵、封赠、荫叙、土官、书吏之类,均归此门下,户部则包括叙官、疆理、户口、田赋、权量、库藏、仓庾、积贮、漕运、钱法、盐法、关税、杂赋、俸饷、蠲恤。每类下的有关事宜,又按年代前后,“循序分编”,其中因“岁月久远,卷籍不存”,或“止有更定年分,而其始莫可考者”,则笼统列举,象《康熙会典》中见到的“国初”,“顺治初”,以及“旧例”之类,即属于此。

编入会典的典则,依其来源可分为:一、皇帝颁发的谕旨,这是最主要的,一般在条首均书以诏、勅、谕、旨、定等字样。二、部院等衙门的题请、科道督抚条陈经部院议复者,以及议政王、贝勒、大臣及九卿詹事科道会议的结果。上面三类,会典中多冠以“题准”、“复准”、“议定”、“议准”。三、历来奉行的习惯成例。由于“会典”属于当时的“大经大法”[17],所以凡采入载录者,必须是“经久可行之事”,标准是:“其有良法美政,奉旨特行者,咸备书之,其事属权宜不垂令甲者,则略而不录”[18],若“有一事有二三衙门相关者,惟酌举其重者备载一处,其他止书详见某衙门”[19]

清代自《乾隆会典》起,鉴于以往编修中“典与例无辨”[20]。决定把会典和会典事例分为两个部分。“会典义取简要”,除“户部丁赋榷税每年增减不一”,按确定年分登载外,其余均“不书年分”[21]。事例有所不同,据《嘉庆会典》载:“会典事例一书,如唐宋会要,以官司所守条分件系析为门目,按年编载,俾一事一例,原始要终,用资考核”,原则是“宁详无略”。会典与则例,实际上就是纲与目的关系,大致“会典为纲,则例为目”[22],“典为经,例为纬”,“经纬殊途同归”[23]。到了嘉庆和光绪两会典,编纂者又把原来附于有关各卷的,如礼部坛庙图、兵部舆地图、钦天监仪器图等,以及另外增加的图幅,单独编册,叫做《会典图》。所以从《嘉庆会典》起,便有《会典》、《会典事例》和《会典图》三个部分组成。

 

三、五部会典的基本内容

 

《康熙会典》,开修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二十九年(1690年)成书,共一百六十二卷。全书以宗人府为首,然后依次是内阁、吏部、户部、盛京户部、礼部、盛京礼部、兵部、督补、刑部、盛京刑部、工部、盛京工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内务府、翰林院、詹事府、左春坊、右春坊、司经局、太常寺、顺天府、奉天府、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六科、中书科、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指挥司、僧录司、道录司、銮仪卫、金吾六卫。收辑时间:起于崇德元年(1663年),止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其中二十六年(1687年)孝庄文皇后丧礼,则以特例“附载礼部”[24]

《雍正会典》,雍正二年(1724年)颁诏修纂,续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事,雍正十年(1732年)成书,共二百五十卷,其中较《康熙会典》有改进的如:一、考订了某些事例的年代,或按新定规制更正旧例;二、对某些门目中,若漕运“事最繁赜,编年记载不能明晓”,特“将见行事例开载于前,而以历年因革列于后”;三、礼部乐器、钦天监仪器,以及兵部舆地图,均照新定规制、重绘图表;四、编排次序的调整,如“盛京五部旧会典附载各部之末,兹以卷帙繁多,改附六部之后”;五、某些特殊事例,其时间定限可稍晚于雍正五年,如刑部事例后附例,“有定自雍正五年以后者,亦照原文载入”,“其卫所改州县及州县分并更名之处,俱照雍正七年所定”记载,兵部所列充军地方名称,则按雍正八年诏旨“详定订正”。[25]

《乾隆会典》,乾隆十二年(1747年)奉勅修,二十九年(1764年)成书。此次纂修,除分会典(一百卷)则例(一百八十卷)为二书外,删除了已经裁汰的行人司、僧录司、道录司和四译馆,另增领侍卫府、八旗都统、前锋护军、步军统领等门目。全书所载,起于清初,迄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其中理藩院,因“职掌藩服,恭遇西陲平定,规制详备,展辑条例至乾隆二十七年”,别有少数典则,“奉特旨增入者,皆不拘年限”[26]

《嘉庆会典》,嘉庆六年(1801年)开馆纂修,二十三年(1818年)成书,其中会典八十卷、事例九百二十卷、图一百三十二卷。据《会典凡例》载:“此次会典……有增于旧典者,…有自为职掌不相附属者,如军机处之于内阁、尚虞备用处之于侍卫处是也;有别分职事仍归统率者,如批本处为大学士所辖,则隶于内阁,奏事处为御前大臣所辖,则隶于侍卫处是也。其余所增衙门仿此。其非在京衙门,如盛京五部、陵寝、礼部、工部衙门,则各列于在京本部之后,惟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衙门主事、察哈尔游牧员外郎主事,虽亦京秩,以无可附丽,故只见于吏部,不具列焉。”“至旧典之秩,自宗人府内阁以下,今率仍之,惟移侍卫处于銮仪卫之前,又内务府旧列于太医院之后,序列未协”,予以更定,并附以盛京内务府。事列的编排,“是以各就一衙门之事例,皆分列数门,每门之下,析为子目,每目之下,仍按年编次,其门目皆标明每卷之首,俾一览了然。”会典图共列十二门,一千四百三十幅,每图皆附以说明。《嘉庆会典》所载内容,规定以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止,“其十八年以后续有更定者,概不登载”[27]

《光绪会典》,光绪十二年(1886年)开馆纂修,二十五年(1899年)成书。全书会典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图二百七十卷。其纪事原定迄于光绪十三年(1887年),后鉴于成书之日距截止之年“已愈十稔”,故“奏准凡光绪二十二年以前,事之有关典礼者,一律纂入”[28]。门目中新增于《嘉庆会典》的有神机营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另外有关典制的,象垂帘听政、亲政礼制等,也各自专门记载。

 

四、各种形式的则例

 

除了会典以外,在清代,各衙门还都修则例。所谓则例,就是把衙门中经办的事例归纳起来,选编成册,使有关官员在办事时有所遵循。康熙七年(1668年),左都御史熊赐履上疏说:“伏念世祖章皇帝精勤图治,诸曹政府皆经详定,数年来有因言官条奏改易者,有因各部院题请更张者,有会议兴革者,则例繁多,官吏奏行,得以任意轻重。”所以他建议各该有司,“详察现行事例”,或遵或更,“条晰”具题,以便“划一永遵”[29]。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朝政府颁布了《六部题定新例》,同时指出,这是要使“用法者惟其所从”,“奏法者”能有“所守”[30]。据笔者所见,康熙朝编定的则例,除前述《六部题定新例》外,还有相当于兵部则例的《中枢政考》,以及《吏部品级考》、《兵部督捕则例》、《户部赋役全书》、《学政全书》等多种。

清朝政府编纂则例,到乾隆以后有了更大的发展。

首先是编纂的面更加普遍了。当时,朝廷各衙门,象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光禄寺、太仆寺、国子监、内务府等等,几乎没有不编则例的。不仅如此,在每个部院下,还有一些专门性的或分司的则例。如吏部下有《吏部处分则例》、《吏部铨选则例》、《吏部封验司则例》、《吏部稽勋司则例》、《大挑则例》;兵部下有《兵部处分则例》、《兵部武场条例》、《督捕则例》、《兵部筹饷章程》、《兵部军需则例》、《兵部八旗则例》等,其中内务府下的分司则例,就不下三十种。各地方政府也都纷纷编纂则例,《粤东省例》、《福建省例》、《江苏省例》、《晋政辑要》、《顺天府则例》等,几乎都是乾隆以后成书的。此外,象《山海关钞关则例》、《浙海钞关征收税银则例》,也都次第出现。

其次是编纂更加制度化。乾隆七年(1742年)十月,《宫中现行则例》成书,朝廷即下谕言:“自今年《钦定宫中现行则例》为始,宫内一切事务,宫殿监督领侍卫,须恪遵定例,每年年底,仍将紧要事例,遵旨汇奏,有不遵者以违制论。”[31]上述谕旨中,我们看到,凡编成则例后,衙门有关事务必须按照定例执行,同时也说明,则例不是一成不变,而仍有新的事例需要不断补充。就在乾隆时,清朝政府作出规定:凡则例每隔十年重修一次。《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三载:“谕:…各部为直省案件总汇,其常行事例多有因地因时,斟酌损益者,不得不纂为则例,俾内外知所适从,然甫届成书,辄有增改,故每阅数年或十余年,又重复辑一次。”章学诚在谈到规定十年一修的原因时也说:“今六部条理须十年一修,十年之中改易旧例,已奉明文,虽前例已刊,后例未出,人亦不能作弊,正相同也。”[32]道光十年(1830年),因御史王玮的奏请,续纂则例的时间稍有变动,即可“因时制宜”,“不必定限十年”[33]

实际上,各部院等在续纂则例时,所谓十年,也只是大体而言。《礼部则例》“自乾隆二十九年奏准纂修,三十五年告竣”,到四十八年(1783年)请旨重修,中间隔了十三年[34]。而《吏部则例》“自道光十九年奏明续修则例,至二十三年修竣”,到同治十二年(1873年)再续时,已经三十个年头了[35]。当然,也有短于十年的,最典型的莫过于《户部则例》,“计自乾隆四十一年至道光九年,先后十一次奏请纂辑成书,颁发各直省在案”[36],五十三年间,平均不到五年就续修一次。《户部则例》所以续纂频繁,与该部事务繁杂,新例不断出现,有重要关系。另外,则例和会典一样,每纂成书,除汉文本外,必须同有满文本,有的象《理藩院则例》,还有蒙文本。各种文本当时都有同样的法定效用。

则例以外,各衙门还常常编辑章程。据同治《钦定吏部章程》:“臣等查章程初定,原补则例之未周,而则例既修,始能遵循而不易”。可见章程和则例是相互关联的,不过比起则例来,章程属于临时性的条规,而则例似乎更具有典章性质。

章程或者则例,资料来源都是本衙门的档册,其中包括皇帝的谕旨和官员的奏请。同治《钦定内务府现行则例》《卷首》的一分奏折中称:“现行则例自上届续修告成迄今,均有应行纂入事件,经臣于本年[37]四月奏准,拣派司员、笔帖式等,将近年钦奉谕旨及臣工条奏,并衙门所属等处折奏稿案,逐一详细检查,续行纂入。”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礼部尚书德保在奏请续纂该部则例时也说:“今臣部则例自乾隆二十九年奏准纂修,三十五年告竣,迄今十余年来,有钦奉谕旨著为令典及内外诸臣条奏,经臣部议准者积至六百余件,若不随时修辑,凡遇有关典制事件,不但难以稽查,且恐办理未能划一。”[38]其它则例的情况也不大相同。

关于则例的史料价值,有人曾作过这样的评述:“则例包举职掌、考成、礼仪、营建、制造、物价等事,名目繁赜,有条不紊,皆藏于官府。近人知矜贵档案矣,而不知则例既昔时档案之择要汇存者,且年远档案,照例焚毁,舍则例将无所取征,是则例之可贵也。”[39]。应该说,这个评述是很有道理的。

最后简单说一下会典和则例的关系。会典和则例,都是叙述典章制度的书籍,在当时的作用也大体相同,不过会典是总括各衙门的事,反映的面广,而且从宪章的角度看,更具有权威性,这是则例不及之处。但则例也有它的长处,由于它只谈一个衙门的事务,而且十年左右就得续修一次,这样比较起来,则例的记载就更加详尽仔细,同时资料的来源也更加直接及时。事实上,会典中的很多条目,在编纂时都是参考则例的。

 

以上,我们就会典、则例的编纂,以及它们的史料价值,作了简单的介绍,当然谈的很不全面,也许还有错误,但我认为,这对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些史籍,并更多地利用它,还是有一定帮助的。



[1] 万历《明会典》卷首,《进书疏》。

[2] 《清圣祖实录》卷一四五,康熙二十九年四月丁亥。

[3] 嘉庆《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4] 《姚端恪公文集》卷十八,《戊子山东纪程》。

[5] 《寒松堂集》卷一,《圣朝大礼既行亟请更定会典事》。

[6] 赵吉士:《万青阁自订文集》卷一,《请红本收藏之所并陈会典编纂之宜事》。

[7] 《寒松堂集》卷一,《圣朝大礼既行请更定会典事》。

[8] 《章氏遗书》卷十五,《方志略例》,《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二书》。

[9]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首,《条议》。

[10] 康熙《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11]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首,《条议》。

[12] 乾隆《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13] 康熙《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14]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首,《条议》。

[15] 嘉庆《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16] 光绪《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17]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四八,乾隆五十一年二月甲申。

[18] 康熙《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19] 康熙《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20] 乾隆《大清会典》,《御制序》。

[21] 乾隆《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22]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首,《张廷玉奏》。

[23] 光绪《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24] 康熙《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25] 雍正《大清会典》卷首,《续增犯例》。

[26] 乾隆《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27] 嘉庆《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28] 光绪《大清会典》卷首,《凡例》。

[29] 《清史列传》卷八,《熊赐履》。

[30] 康熙《六部题定新例》,龚鼎孳序。

[31] 乾隆《钦定宫中现行则例》卷四,《太监条》。

[32] 《章氏遗书》卷二十七,《通志检存稿》四,《湖北通志辩例》。

[33] 《清宣宗实录》卷一六五,道光十年二月乙丑。

[34] 乾隆《礼部则例》卷首,《原奏》。

[35] 同治《吏部则例》卷首。

[36] 咸丰《户部则例》卷首。

[37] 指同治九年。

[38] 乾隆《礼部则例》卷首,《原奏》。

[39] 民国二十四年故宫博物院刊行《总管内务府则例》,《叙》。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通讯》一九八五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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