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初期,英国侵略军于一八四一年一月强占香港时,曾发布公告诡称义律与琦善已经签订协定(即此后所谓的《川鼻草约》),将香港岛割让英国。百余年来,中外史籍颇多沿袭此一谬说,近年来虽已引起一些学者的注意,但还没有就这个问题专门论述。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考订。
琦善与义律在广东的谈判,大致经过三个阶段,分述如下。
一
第一阶段,是从一八四○年十一月底开始的。
早在一八四○年八月九日,义律等在天津呈递的英国外交大臣巴麦斯顿致“清朝宰相书”中,即提出了赔款及割一岛或数岛的无理要求。琦善到达广州后,义律迫不及待地要求琦善根据英方提出的条件缔约签字。
琦善十一月二十九日抵广州,义律十二月七日来照:“本公使大臣,会同前统帅公使大臣懿,于本年七八月间,曾在天津白河口外,为本国宰相转递之公文内载各款,应请贵爵相大臣定议照会如何办理。……现在本公使大臣,惟俟贵大臣,将此等节款结议,写作汉字英字约文一张,盖封贵大臣关防,及本公使大臣印书,以为盟约之始基。”《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的研究》(资料篇),东京1964年11月版,第29页。以下引文未注出处者,均为此书。》琦善四天后复照义律,答应赔款五百万两,对于英方提出的其它条款,表示“善为调停”。但对割地一事,琦善则加以拒绝。他说:“祗有请给地方一款,实因格于事理”。“若贵公使大臣,必将此一款,始终坚执,势必致诸事不能仰邀大皇帝允准”,义律请求对此“详细思之”。十二月十二日,义律照会琦善,要求赔款七百万两,关于割地一事,义律说:“请给地方一节,据来文称云,已奉大皇帝谕旨,不愿如此办理。即英国原办不求取地方。倘能应允另行开港贸易,本公使大臣,当可不再求地”。照会要求开放广州、厦门、定海三个港口,并提出英国军队将“在外洋红坎山(即香港)暂屯,俟各事善定全完之后,撤回本国”。
十二月十五日,琦善照会义律,重申割地是“天朝从来未有之事,其势断不能行”。至于通商口岸,琦善表示可“代为奏恳圣恩”,广州之外,“另给码头一处”,且只准“乘舟载货前往,即在舟中与行户互市,仍遵定例,不得上岸居住,与居民私自交换”。
琦善随时将谈判的情况奏报道光,最初的奏折中透露过英国垂涎香港等地,道光曾有朱批:“愤恨之外,无可再谕”。《《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630页。》后来当琦善奏报他已答应对英赔偿烟价并增开通商口岸一处时,道光朱批:“恰与朕意吻合”、“好”。《《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656页。》由此可见,道光皇帝认为,其它方面均可让步,但不能割地。道光的这个原则性的态度,应该说也是琦善与义律谈判的基本准则。琦善之所以对义律提出的各项侵略要求一一许诺,但对割让香港一事却始终不敢公开答应,原因就在这里,也正因为这样,琦善与义律一直不能达成协议,签订条约。
义律掌握了琦善的求降心理及广州防务松弛的情况后,步步紧逼,并以武力相威胁。十二月十七日,他照会琦善。同意中国赔款六百万两,但对于通商口岸,坚持广州之外,浙江、福建再各开一处,并强调指出:“惟来文开载另给码头,即在舟中与行户互市等因。本公使大臣再三熟思,倘如此办理,则买卖之务,必不能行。应请异议筹办,而此请并无别故。祗有求予方馆所,俾得寄寓贸易”。十二月二十六日,义律扬言,所请条款若不答应,“议藉兵法办行”。十二月二十九日,义律出尔反尔,蛮横地重提割地问题,要求“予给外洋寄居一所,俾得英人竖旗自治,如西洋人(按即葡萄牙)在澳门竖旗自治无异”。一八四一年一月二日,琦善照会义律:“查天朝准令外国之人前来贸易,已属大皇帝格外恩施,断无再给地方之理,亦经本大臣爵阁部堂备文照会。并据贵公使大臣来文内,声明不再求地,今何以又有予给寄居一所之语?”义律见琦善持这个态度,便拟以武力迫琦善就范。一月五日,义律照会琦善,以“照兵法办行”相威胁。同日英国海军统帅伯麦也照会琦善;“自从本日以后。就拟动兵相战”。一月七日,英军攻占大角、沙角炮台。
以上这段时间内,英国殖民主义者千方百计胁迫琦善按英方提出的条件赔款、割地,签订所谓“盟约”。面对穷凶极恶的英国侵略者,琦善不能积极准备战守,一味把希望寄托在讨价还价的谈判上,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磨难”。他在一八四0年十二月十四日给道光的奏折中说:
“奴才惟有殚竭血诚,不惜颖脱唇焦,与之多方磨折,但求可已则已,断不敢稍存易于结事之心,或致轻为然诺”。《《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第617、618页。》
在十二月二十七日的奏折中又说:
“是以奴才故事磨难……藉此延以时日”。《《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654页。》
琦善“磨难”政策的含义是,对英国殖民主义者的要求既不严加拒绝,也不轻易答应,而是怯儒地拖,尽量把投降的条件定低一些,尤其是割地问题,更不能贸然允诺。清政府对琦善所谓的“磨难”是很赞赏的,道光在琦善奏折中“故事磨难”四字后面朱批:“好!”清政府投降主义的政策,助长了英国侵略者的嚣张气焰。他们岂肯“磨难”,决定诉诸武力,给琦善和清政府点颜色看看,打了再谈。
二
一八四一年一月七日,英军攻陷大角、沙角炮台后,双方谈判进入第二阶段。
一月八日,义律、伯麦照会关天培,提出了五条要求。其中第一条是:“应将现归英国占据之沙角地方,仍留英国官员据守,给为贸易寄居之所。”并声言,所列各款,不能更改,限琦善三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十日,义律在照会中重申,“所有开载款节,稍毫未能更改”,若琦善“仍执前见,不允所请,必仍行动兵交争”。
英方的军事行动,的确吓坏了琦善。他一月十一日照会义律,表示可考虑英方原来的要求,“代为奏恳”,在外洋给予一“寄居地”。琦善此举,颇需要点“勇气”。因为割地毕竟是史无前例的事,太伤“大清帝国”的“尊严”,道光皇帝能批准吗?
义律接到琦善照会后,当即照复,表示愿以尖沙嘴和香港代换沙角。“若除此外别处,则断不能收领。”值得注意的是,义律照会中提到,寄居的“境界”,可另行详定。这是什么意思呢?原来,当时香港一词,尚非全岛的总称,而是专指岛上西南一隅。岛的西北部称裙带路,东北部叫红香炉,中部是大潭,香港的东面是赤柱。下文所引赖恩爵称“该夷前求香港与之寄居,意不重在香港,而重在裙带路与红香炉。名则借求香港,实则欲占全岛”,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才有详定“境界”之说。
一月十四日,义律又照会琦善,要求“将尖沙嘴、香港等处,让人英国主治,为寄居贸易之所”。(按:寄居地、居留地,主权仍在中国;而英国主治,则纯属割让,义律的要求升级了)
次日,琦善照会义律,表示尖沙嘴与香港两处,只能“择一地方寄寓泊船”,望义律“筹思具复,以便即为代奏”。义律第二天复照,先说同意按琦善来文办理,但又说:“一面以香港一岛接取,为英国寄居贸易之所”,一面归还定海和沙角、大角等地。由香港一隅变为香港一岛,暴露了殖民主义强盗的贪婪。
一月二十日,义律照会琦善,表示立即归还沙角、大角,“所有兵船军师,撤退九龙所近之香港岛地驻扎”。这是一个信号,英国殖民者不等琦善“代为奏恳”的下文,就要强占香港了。
就在这一天,义律单方面发布了一个公告,声称:
“女王陛下的全权公使兹宣告他和中国钦差大臣已经签订了初步协定,其中包括以下各款:
(1)香港本岛及其港口割让与英王。……”《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305页;《附录》(八)第735页。》
值得提出的是,一些西文著作断言琦善与义律签订了《川鼻条约》,根据就是义律发表的这一公告。一九七八年版的剑桥中国史说:“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日,琦善无能为力地同意了《川鼻条约》”。《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10、part lp.19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美国一九八○版的大百科全书中说:“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日,中国战败之后,被迫签订了《川鼻条约》”。《The Encyclopedia Americana Vol、14、p、348、International edition 1980。》这些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更权威的文献完全否定了这一说法。查英国外交大臣巴麦斯顿看到本国报纸刊载的义律发布的“公告”,曾致函义律说:“在你和琦善之间,对于割让香港一节,并不象是签订了任何正式条约,而且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断言在你发布通告的当时,这种条约即使经琦善签字,也绝不是已经由皇帝批准的,因此你的通告全然是为时太早。”《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第305页;《附录》(八)第735页。》
试想,如果琦善与义律有正式签订的协定或条约文本,义律当定呈送英国政府。而巴麦斯顿的信是一八四一年五月十四日写的,若义律呈送了正式文本,巴麦斯顿肯定见到了。实际上,中英双方任何正式协定也未签订,巴麦斯顿也只是从报纸上见到一则消息而已。“不象是签订了任何正式条约”,这就是英国政府当时的看法,而这一看法对我们判断一月二十日《川鼻条约》是否签订,无疑是很有权威的。进一步说,若是琦善与义律已经签约,此后他们之间的“签约”谈判岂非多余?事实上,正因为琦善没有和义律签署任何协议,谈判继续在进行着。
在义律发布公告后第六天,即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英军强占了香港。这一天,伯麦照会大鹏协副将赖恩爵,内容如下:“照得本国公使大臣义,与钦差大臣爵阁部堂琦,说定诸事,议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主掌,已有文据在案。是该岛现系归属大英国王治下地方,应请贵官,速将该岛全处所有贵国官兵撤回。”
伯麦的照会,是地地道道的讹诈。
其一,所谓“已有文据在案”,给人的印象似乎双方已签订条约。其实,“文据”云云,只不过是义律与琦善往来磋商和照会。其中有的意见统一,有的并不一致,并非什么正式协定。直到二月一日义律给琦善的照会中还说:“倘贵大臣爵阁部堂,能将业经分别的酌议说定诸事,曾有文据之各条款,列作盟约,俾两国制体,均无所伤之处。”足见“文据”并非什么条约,否则何必再“列作盟约”?
其二,琦善答应“代为奏恳”的是把香港作为英人寄居贸易之所,并非割让。伯麦所称“让给英国主掌”,由“英国王治”,这是有意的歪曲;
其三,琦善答应“代为奏恳”的是将香港一隅作为英人寄居之所,而并非全岛。前引义律照会中“境界”另行详定,已是证明。琦善在十二月二十八日给道光帝的奏折也说:“至于香港地方,奴才先已派员前往勘丈,俟奉旨准行,再与该夷酌定限制”。《《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736页。》这里所说“香港地方”,也是指香港一隅,因而才有“勘丈”、“限制”一说。
就这样,英国殖民主义者用强权和讹诈霸占了香港。他们下一步的目标。就是要制定条款,胁迫琦善加盖关防,以取得法律上的依据。
三
在谈判的第三阶段,琦善虽早已被英军屈服,但在得到道光批准以前,仍不敢擅自与义律签订条约。
这期间,琦善与义律有两次面对面的谈判。
第一次,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地点在狮子洋莲花山。在秘密会谈中,义律出示他拟定的条款,其中第一条便是“香港之岛及港让与英国”。对此琦善没有答应。英方的记载也非常明确:“二十七日,义律大佐和琦善在莲花山塔下会见。……但是他们毫未达成具体协议”。《丛刊本《鸦片战争》,第五册,第175页。》琦善在事后的奏折中也说:义律呈出章程草底,“奴才当加指□,该夷即求为酌改,兹已另行更定,容俟拟就,录呈御览”《《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776页。》琦善说,是日义律“情词极为恭顺”,实际上是英军强占香港已成为事实,义律便软硬兼施,诱迫琦善加盖关防。
第二次,一八四一年二月十日,地点在川鼻洋蛇头湾。
这次会谈,琦善拿出了自己拟定的条款,第一条是:“既经奏请大皇帝恩旨,准令英吉利国之人仍前来广通商,并准就新安县属之香港地方一处寄居。应即永远遵照,不得再有滋扰,并不得再赴他省贸易,以归信实”。义律不同意琦善拟的条款,而要“坚求全岛”,这次会谈仍无结果。《《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814-815页。》
二月十三日,义律照会琦善,拿出了他拟定的“条约草案”,让琦善加盖关防。草案计七条,其中一条是:“天朝大皇帝准将治属之广东新安县附近海滨者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王”。(按:《川鼻草约》一说,概由此“条约草案”七条而来)前此义律与琦善往来的照会或会谈中,均无“草约”一说。一月二十日义律的公告,也用的是“初步协定”字样。那么,这个“草约”琦善签字没有呢?回答是否定的。据宾汉《英军在华作战记》一书记载:十五日琦善派鲍鹏向英人声明不能签字,“请再予十天进行考虑”。《丛刊本《鸦片战争》,第五册,第177页。》宾汉系当时义律手下一个军宫,是个当事者,他的记载应该说是实际情况。
义律见琦善不肯签字,又获悉清政府正在调兵遣将,决定再次以武力相威胁。二月十六日,他给琦善的照会说:“本月之内,倘终未能以善定事宜条款,盖印了结,诸事全妥,必使再开衅端,不免仍复相战”。
这时,琦善已因奏请香港给英人寄居被革职。他见事情不妙,便于二月十八日照会义律:“本大臣爵阁部堂,本欲备文商酌,因日来抱恙甚重,心神恍惚,一俟痊可,即行办理。办此先行照会,即已承平,务望等待。倘再如上年之不候回文,即行滋扰,则前议一切,皆归乌有。本大臣爵阁部堂,万难再为周旋”。当日琦善给道光的奏折中说:“奴才前拟章程四条,未据该夷遵依,续又据其自行拟具条款,呈请用钦差关防,其词尚多矫强,奴才以事关印文,未敢轻许。……奴才一面备文告以患病,藉延时日;一面将其条款,酌加删改发还,饬令另缮,呈请盖用关防。仍佯谕以此出自奴才之意,尚未具奏,系大皇帝之所不知。以备将来奕山等到后,可以再酌”。《《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833页。》
二月十九日,英军准备进攻虎门。琦善闻讯,急派鲍鹏带书信两封,面见义律。一封信重申以前的意见,另一封信则答应给予香港全岛。但琦善告诫鲍鹏,若义律态度蛮横,战事无可避免,后一封信便不递交。结果义律态度极端恶劣,鲍鹏并未向义律出示后一封信,而是将它带了回来。《丛刊本《鸦片战争》,第三册,第250、251页。》
二月二十六日,道光帝得到广东巡抚怡良奏报英军占据香港后,即将琦善锁拿解京。
以上就是琦善与义律谈判的经过。由此我们不难看出:
(一)琦善始终没有向义律答应割让香港,只许寄居;而且始终也未答应英方占香港全岛,只同意香港一隅。两广总督祁□和广东巡抚怡良奉旨调查琦善罪行后的奏报中说:“现据署大鹏协副将赖恩爵禀称:该夷前求香港与之寄居,意不重在香港,而重在裙带路与红香炉。名则借求香港,实则欲占全岛。……至前署督臣琦善是否给与全岛抑止给与一隅,并无明文。……又查琦善任内所出示文,有该夷既准贸易,复求寄居既准寄居,而夷情无厌,遂藉此要借求全岛,似系实在情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二册第1103页。》琦善之被革职锁拿,系由怡良揭发其罪行所致,想他在调查时绝不会再为琦善隐恶,上述材料当属可信。
(二)所谓《川鼻草约》是在英军强占香港以后,才单方面制定的条文,而琦善始终未在该约上签字或加盖关防。故《川鼻草约》不仅事后未经中、英两国政府批准,即便当时也并没有签订。“订立”、“签订”、“签字”等说法,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关于这一点,一些西文论者也曾有过比较实事求是的论述。G.B.安达科特《香港史》一书说:
“在广州的谈判,琦善拒绝义律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之后一个时期曲折的谈判,在一八四一年一月初破裂了。义律向广州行动,占据了大角炮台。三天后休战,恢复了达成一个协定的谈判,协定即一般人所说的《川鼻条约》。义律和琦善两人安排在一八四一年一月二十日于川鼻会谈,签订这个协定,但琦善提出了异议。安排在二月十二日的最后一次会谈,也没有举行。事实上,条约从未签订。”《G.B.Endacott,A History of HongKong,second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17》
(三)英国殖民主义者先是在没有任何条约根据的情况下,武力强行霸占我国领土香港,以后又经过一年多的持续侵略战争,用武力胁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将抢夺来的侵略权益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暴露了殖民主义者的强盗本性。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198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