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是编所辑清代各省查辨禁毁书目单,均来源於乾隆年间各省集刻之《禁毁书目》所列各省咨禁书目单,以及故宫博物院文献馆编印之《文献丛编》、《掌故丛编》所载之六省奏缴原档,并李棪《鄧刻奏缴咨禁书目补》及书徵《补邓刻咨禁书目补》所列之各省咨禁书目单。试将各单校录剪裁,立行省为界题,以奏准之年月分立排比,并对其时督府之任署和迁免略加考证。
二 每省界题,均注有共节次和奏缴之总数。分标题则为奏准之年月,继而该省奏缴之督府和奏缴之总数,次第目书名单。此外,如遇有仅记省别和奏缴之督府者。则按督府任署期间编排於兹省之内。又仅记省别者,则编排於该省之末。
三 分标题之下,皆注明该标题目书名单据何书目校录。如遇有互见之书目,经校对,其目书名条相符者,则标明其来处。如其目书名条及销毁原由说明文增多者,亦标明其来处。倘有多种书目互见者,除将互见之书目排编著录外,并将各本互校,遇有异同之处,意省繁文,皆不再注明其来处,如加考查,可在本标题之下,按引用之各书目进行查核。所引用之书目,第一次引用时,皆标明目书名之全称及其收藏者,其後即以目书名之简称标志。
四 校补之目书名条和销毁原由说明文等,推其原委,均系编刻者脱漏之故,因之不加标注。遇有差异者,则在原字下加[]方括弧填写,以示其差异。
五 《文献丛编》及《掌故丛编》所载之六省奏缴书目单内,有附前已奏缴今又获得各书。按其附单,本拟删掉,然焉多存本来面目计,故後留之。此外,凡有附其奏底者,为减其繁,今已删削,在各标题之下,均不再加以说明。
六 《应禁书目》内,列有:安徽巡府闵鹗元由《通志》内查出应销毁各书名目八十八种。又查出《龙眠凰雅》内,专集书目三十三种。按两单虽系奏准销毁之书,但是,均系在书内查出应毁之书名单,而实际并无查出其书。按《应禁书目》编纂体制,目书名条均属重见不列,因之推想,可能出现有,因载此目,而将後期查出两单内之目书名条,作焉重见不列而删掉。焉补其完臻,故将此两单分别编入安徽省内。
七 《应禁书目》内,列有:“江宁藩司咨送应毁禁书内,安徽未经刊入各书”一单,按单内所列之目书名条,计五十七种。经核对,皆焉两浙总督萨载奏缴之书目单,其中有四十五种,系两浙总督在十二次之前节次奏缴之书,馀之十二种,作一次计,现已编入两浙内。
(资料来源:《清代各省禁书汇考》北京图书出版社1997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