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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军队的毒气战与美国

吉见义明

前言

本文想主要介绍根据美国的情报公开法新公开的关于日本毒气战的资料(均保存在美国国家档案馆NARA专业馆)。根据这一法律,日本“战争责任资料中心”从2001年开始对这些新资料陆续进行调查。这里介绍的是在2002年3月、12月和2003年3月搜集到的资料的情况。 

一 1942年美国总统发表声明的原委 

(一)日美开战前的情况 

此次调查到的一份重要的资料是美国国务院关于日本毒气战的资料。其中有1942年6月5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就日本使用毒气武器发表声明的前前后后的一系列文件。(注:Department of State Decimal File 740.00116 Pacific War/1-32,RG 59,Entry Decimal File 1940-44,Box 2927,NARA.) 

罗斯福总统之所以发表这一声明,直接的原因是日本军队在1941年10月的中国宜昌战斗中大规模地使用了包括芥子气和路易氏气在内的毒气武器。在这批文件中,有美国陆军参谋部军事情报部G21941年11月15日整理的《关于日本在中国使用毒气情况给总参谋长的备忘录》(共20页)。从这份备忘录中可以得知,美国那时已掌握了自1937年日中全面战争开始后直到宜昌作战期间日本军队使用毒气的情报。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国防部接到了这一情报后,立即考虑如何发表声明以对日本提出警告。 

11月27日,国防部远东部的R·别昆拟就一份文件,指出由于“日本对中国使用毒气”,应对日本进行抗议。(注:Department of State Decimal File 740.00116 Pacific War/1-5.)意味深长的是,在这一报告中,特地指出了美国过去对禁止使用毒气武器公约的消极的例子。例如,美国虽然加入了1899年的禁止使用毒气投射物的海牙宣言,但是,当时美国代表团的马汉海军上校提出了如下的反对海牙公约的理由: 

1.毒气炮弹还没有被实用化;2.尽管批评使用这些武器残酷和违背信义,但是过去对小型武器和鱼雷也有类似的批评,可迄今为止也没能制止。 

另外,报告也指出由于国内军界和化工界的反对,美国没有立即签署1925年禁止使用毒气和细菌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译者按:国际间关于禁止使用毒气武器的公约有多次,主要是1907年的陆战法规惯例和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而后者是约束二战期间各交战国使用毒气武器的主要国际文件。日本是该公约的签字国,但是议会的批准是在战后,美国由于不是国联成员所以当时没有签署该议定书。中国国民政府自1938年起就不断向国际社会呼吁,谴责日本军队使用毒气武器的行为,并敦促美国政府对这一行为进行警告。美国国内有人担心一旦警告日本也同时断了自己报复性地对日使用毒气武器的后路,所以一直拖到1942年才予以警告。) 

但是,国防部的文件还是主张根据日内瓦议定书,1907年的陆战法规惯例和1920年6月4日与匈牙利缔结的特利阿农条约对日本提出抗议。文件认为美国没有加入日内瓦议定书固然是个弱点,但是,1907年的陆战法规惯例对禁止毒气武器的使用是有规定的,美国也是加入了的(当然,关于那一公约中是否规定了中毒气体的概念,还有不同的认识)。 

在这一文件中提出特利阿农条约也是值得注意的。该条约第119条称:“严格禁止设计使用火焰喷射器及窒息性、毒性和其他类似的气体、液体,禁止上述物质在匈牙利生产或运进。”日本和中国均加入了这一条约,美国与匈牙利的条约中也承认这一原则(美国与德国单独缔结的和约中也有禁止使用毒气的内容,不过没有涉及上述条约)。 

在拟定了上述文件后,12月2日,助理副国务卿阿切森做了下述表示:对日本军队使用毒气的问题,国务院可以抗议。如果抗议的话,应以国务卿或副国务卿口头向日本驻美国大使野村或特使来栖发表声明的方式进行,而国务院最好不要有什么行动。阿切森在这样表示后,起草了口头声明的草案。 

口头声明草案提到日本与美国已经批准了禁止使用毒气和潜水艇的1922年的华盛顿条约(也提到了条约尚未生效),指出日本军队在战争中使用了芥子气和其他毒气,这一行为不仅“受到文明世界的公众舆论的批评”,而且单方面使用也会引起对方的报复性使用,进而导致其他国家的为寻求平衡而同样地使用。因此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必须控制这一行为,日本政府应考虑到这一点,强烈希望日本军队停止对毒气的使用。 

这一口头声明的草案并不强硬,而12月4日,国务院政治顾问霍恩别克认为德国和英国今后大量使用毒气的可能性很大,提出应向日本和德国强烈抗议。但是对日本的抗议,他主张应有更多的证据,为此可以再做一些必要的准备。 

根据霍恩别克的建议,国防部远东部部长汉米尔顿12月6日表示说,如果掌握了日本军队使用毒气的证据的话,采用何种方式对日本表示抗议,他本人没有反对的意见。 

就在这样的讨论中,12月7日发生了突袭珍珠港的事件。而对日本的抗议声明到这一天仍处于准备证据阶段,还没有提出来。直到12月12日,驻伦敦的美国大使馆还给国务卿拍来电报,就国务卿询问日本是否尊重日内瓦议定书的问题,发来了英国外交部通过阿根廷政府的照会的复照作为参考。 

(二)日美开战后的情况 

日美开战后,从亚洲太平洋地区的战斗告一段落的1942年5月开始,毒气战的问题再次提上日程。5月10日英国首相丘吉尔的声明和29日蒋介石总统的电报是其标志。丘吉尔对德国是否在苏联使用了毒气的问题感到怀疑,所以在电报中说:“我们把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同盟国苏联使用毒气的行为,看作是对我们自己的攻击。我想确认,如果希特勒确实实施了这一新的暴虐行为的话,我们将在西部战线集中更大更强的配备有空中打击力量的军队以德国军队为目标进行大规模的毒气战”。“因此,希特勒面临着是否面对航空战中更恐怖的打击的选择。”(注:Department of State Decimal File 740.00116 Pacific War/32.)这是对德国一旦使用毒气武器即给予大规模报复的明确的警告。 

5月29日,蒋介石总统给外交部长宋子文的电报有以下内容: 

浙赣作战时日本军队使用了毒气。1941年10月在宜昌使用了芥子气。如果国际社会不对其谴责或对我国的抗议不立即给予支持的话,日本军队有可能变本加厉地大规模使用毒气。因此“需谋求对我国抗议的舆论支持。近来,英国首相发表声明,警告德国说:如在俄国战线开始使用毒气则进行报复。应依照这一方式对日本施加压力,应与美国政府交涉,希望获得其措辞严厉的声明”。(注:Department of State Decimal File 740.00116 Pacific War/31.) 

很明显,这一电报是在得知了丘吉尔首相的声明后发出的。接到电报后,宋子文在6月1日上午会见了副国务卿威尔斯,在转交电报的同时,希望美国在日本继续使用毒气的情况下提出严厉的报复声明。威尔斯回答说,由于这样的决定只能由作为最高司令官的总统做出,所以要将电报转交总统。 

威尔斯当天即见到了罗斯福总统,得到了总统同意发表声明的指示。于是,威尔斯又同赫尔国务卿讨论,决定6月3日向总统提出将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的声明的草案。威尔斯记载说当时赫尔国务卿没有提出异议。另外,还担心蒋介石希望的那样的声明是否会在陆海军部遇到反对,所以决定在最终的决定做出之前征求军方的意见。 

6月4日,中国国民政府驻美国大使馆收到了名为《日本在中国进行毒气战的报告》的文件,6日送给了美国国务院。 

针对如此迅速的动作,助理副国务卿伦古4日向政府和总统提出慎重处理的建议,称:“关于使用毒气问题,美国政府迄今为止尚未发表任何正式的评论”,而“美国也不能受到任何禁止使用毒气和细菌武器条约的约束”。所以此次对日本的警告声明,首先是有可能使日美两国国民陷入紧张不安,其次是作为恐怖的战争方式有可能受到欢迎,第三是有可能加剧日本的毒气战,第四是日本政府很难接受那样的“文明化”的阻止战争的方式。因此,他主张向中国方面要求提供日本使用毒气和细菌战的具体事例的明确的证据和医学方面的情报。 

其实,陆军部早已在1941年11月15日就日本军队使用毒气的情况提供了详细的情报,而且呈递了总统,只是伦古不知道而已。 

6月5日,总统终于发表了谴责和警告日本使用毒气的声明。全文如下: 

美国政府已经得到了确凿的情报,证实日本军队在中国的许多地方使用了毒气poisonous gas和有害的气体noxious gas。如果日本继续对中国或其他盟国使用这一非人道的战争手段inhuman form of warfare,我国政府将视其为对美国的战争行为,因此将毫不犹豫地使用同样的手段给予最大规模的报复。我想对此是毫无疑问和明白无误的。现在正在进行报复的准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日本方面承担。 

美国总统的这一声明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第一次态度鲜明地表示了美国政府对使用毒气问题的态度,将使用毒气称为“非人道的战争手段inhuman form of warfare”。这一用语与原来的声明草案有些不同。 

在国防部的资料中,除了上述最终的方案,另外还有两个草案,在这一概念的表述上有所不同。第一个草案为“这样的战争手段this form of warfare”;第二个草案为“邪恶和恐怖的战争手段vicious and horrible form of warfare”;最后改为“非人道的战争手段inhuman form of warfare”。从这些改动,看出美国政府对使用毒气的违法性的认识是在变化的。这一点在1943年6月8日美国总统对日德意轴心国的声明中进一步明确化了。在那一声明中,认为使用毒气“是违反了文明化的人类社会的公理Use of such weapons has been outlawed by the general opinion of civilized mankind”。 

在这里将自己称为“文明化的人类”,可见美国政府已经通过总统的声明肯定了使用毒气是违法的,从而也承认了国际惯例。这一表态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美国军队在对日作战的后期如果想先发制人地使用毒气的话,就要取消总统的这两次声明,否则就会受到限制。 

二 日军在中国使用毒气的情报 

此次调查发现了1942年以后日本军队在中国使用毒气的新资料,择其主要介绍如下。 

(一)在山西省使用的情报 

在陆军部军事情报部情报处的关于《1938年以后日军使用毒气的资料》(是当时美国驻重庆大使馆副武官威廉姆·麦亚上校报告的)这一文件中,有下述关于日军在山西省撒布芥子气的情报: 

下述报告取自1942年5月8日中国总参谋部。“在最近的太行山脉地区(山西省东部)作战的时候,敌人大量使用了糜烂性液体,将其涂抹在室内家具上。身体一旦接触即发生溃烂。敌人还有意将被毒剂污染之米、肉、罐头、武器、军装遗弃,接触后身体同样发生溃烂”。(注:William Mayer,"Data on Use of Gas by Japanese from 1938 to Present Time"1943,RG165,Entry77,Box2134,NARA.) 

1942年2月,日军正在山西进行“肃正作战”。而我们是第一次知道日军“将被毒剂污染之米、肉、罐头、武器、军装遗弃”进行毒气作战。 

(二)到1943年3月的使用毒气战例 

1943年3月6日,美国陆军部整理了一份记录,名为《对指控日军使用毒气武器及毒气事件的证据的调查》,其中列举了日军在中国、东南亚·太平洋区域使用毒气的例子。(注:"Survey of Incidents and Indications Showing Japanese Intent to Resort to Chemical or Gas Warfare"RG165,Entry77,Box2141,March 61943,NARA.)关于中国部分,有如下战例: 

1.1939年11-12月,日军在山西省夏县使用糜烂性航空弹(已确认);2.1941年7月24日,日军在福建省福清附近小规模使用糜烂性毒气弹(已确认);3.1941年10月8-10日,日军在宜昌使用糜烂性毒气(已确认);4.1941年12月,日军步兵第五联队在广东省使用150支毒气筒(资料可信);5.1942年5月26日,在浙赣作战中,日军为支援在建德附近的钱塘江渡河,使用毒气弹(大概能确认);6.1942年5月29日,日军在兰溪反复使用毒气(出于劣势的情况下使用);7.1942年,日军在浙江省富阳使用赤筒(填充了呕吐性毒剂的毒气武器——译者),这种毒气可在一定程度上透过防毒面具(大概能确认); 

从以上资料看,到1943年3月,美国军队已经基本上了解了日军在中国使用毒气的情况。 

(三)在常德作战中使用毒气的情报 

在1943年11月以后的常德作战中,日军使用了相当规模的(呕吐性)毒气。美国军队获得了不少关于这一方面的情报。因为美国提出要报复性地对日军使用的原则,所以需要掌握日军使用的事实证据。何况,拥有庞大装备的美国毒气部队Chemical Warfare Service从未参加过正式战斗,很想找参加战斗的机会。 

美国陆军在中印区域军司令部的毒气战军官斯特克威尔大尉提出了《关于日军在第六战区的毒气战行动的调查》的报告。(注:1W.P.Stockwell,"Investigation of Recent Japanese Chemical Warfare Activity,Sixth War Area,China"Feb.22,1944,RG165,Entry77,Box2135,NARA.)在报告中,他列举了日军在常德作战(1943年11月3日至12月18日)中74次使用毒气的战例。这些都是中国军队提供的情报。其中有在常德市及附近使用的35次,在湖北仁和坪附近的8次,在宜昌防御线的7次,其他地方的24次。 

这些毒气攻击造成了1300名军人的被害,其中47名死亡。在一天中进攻次数最多的是11月26日对常德的进攻,从4个方向进攻常德城,使用了13次呕吐性的毒气。规模最大的毒气攻击是12月7日对傅家庙的进攻,发射了迫击炮和野战炮炮弹共500发。一次攻击中受害最多的是11月29日在仁和坪附近的战斗,被害人达300名以上。 

为了调查这一报告的确切性,斯特克威尔大尉曾被派到第六战区。他的结论是:1.日军在作战期间使用催泪性和呕吐性毒气是事实,但是否使用了窒息性毒气,值得怀疑;2.日军使用毒气仅限于进攻时,是以小部队使用发射筒接近敌人,然后由步兵发动进攻;3.中国军队配备了防毒面具,但是没能在阵地上缴获敌方的毒气。 

而在这次作战中的日军使用毒气(赤筒)的命令文件被中国军队缴获了。美国驻重庆的武官从中国政府那里得到了下述两份文件,一件是1943年11月27日驻常德附近的长生桥的第一一六师团第一二○联队发出的命令。(注:M.B.DePass,Jr.,Military Attache China,"Study on Japanese Use of Poison Gas"May,14,1944,RG38,Entry98,Box230,NARA.)命令称: 

A 毒气兵小队立即由第三大队长指挥; 

B 野战瓦斯队立即由黑濑部队指挥; 

另一件是该部队给其副官的指示:作战中若使用特种烟时,各部队(包括中队、小队)应将重要情况记载在命令所附的文件中上报。 

这些都是关于毒气战的重要的资料,但美国陆军参谋部军事情报部评论说,掌握的只是使用“非致死性”而不是“致死性”毒气的资料(译者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往往将催泪性和呕吐性的毒剂称为“非致死性”毒剂,而将糜烂性、窒息性或全身中毒性的毒剂称为“致死性”毒剂。其实这样区分并不确切。因为在狭小或空气不流通的空间,即使是使用“非致死性”毒剂,也会造成大量的死亡,如1942年5月发生在河北省定州市北疃村800多人死亡的惨案,就是被日本用呕吐性毒气杀害的)。 

(四)河南霸王城附近的用毒计划 

在同盟国翻译部ATIS翻译的日军资料中,有一份第三十五师团混成部队的《霸王城附近用毒计划》(时间不明,由原冢中尉携带,1945年5月30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瓦克德被缴获)。(注:ATIS South West Pacific Area,Enemy Publications,No.176,Sep.5,1944,RG165,Entry79,Box305,NARA.)因为不是新发现的资料,所以在此仅介绍其概要。 

该计划有两个要点:一是规定在预定的攻击日上午8时半开始,用10分钟的时间,向张沟、栋垌附近发射赤弹(呕吐性)800发,黄弹(糜烂性)500发,同时使用中号赤筒(呕吐性)4000支;二是在攻击结束一小时后,为了扫荡残敌,准备1460公斤糜烂性毒剂,在下半山等地撒毒,如可能的话,在陈项等地也撒毒。 

不知道该计划是否真正实施了,而第三十五师团是1939年2月在东京创设的(师团长原田熊吉中将),驻守河南省的开封、新乡、怀庆一带。1944年2月被派遣到南方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战败的时候在印尼的苏朗。所以,该计划是1939年到1944年间制订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师团1941年10月31日进攻到郑州以南的地方时,曾经把330公斤的芥子气撒在尾追的中国军队的前进道路上,因而从容地撤退了(《支那事变中的毒气战例证集》,战例第44)。当时,第三十五师团的一部分留在霸王城,主力渡过黄河回到原来的驻地。而被美军缴获的这份文件,记载使用的地点恰恰是霸王城以南,郑州以北的地区,故文件记载可能就是那一时期前后的事情。 

三 日军在东南亚·太平洋地区使用毒气的资料 

(一)使用的战例及其他 

在前述《对指控日军使用毒气武器及毒气事件的证据的调查》(1943年3月6日)的记录中也列举了日军在东南亚·太平洋地区使用毒气的情况。摘要如下: 

马来 

日军携带了氢氰酸(血液中毒性——译者)手榴弹和催泪弹 

缅甸 

1.缴获了赤筒(呕吐性)2.确认了两次对坦克使用毒气弹的战例 

西南太平洋 

1.1942年12月25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Sapeto(原文如此——译者)发现日军丢弃的催泪毒气筒和呕吐性毒气筒。2.1943年2月6日,在卡达尔加纳尔岛上缴获了氢氰酸手榴弹。3.同年2月8日,在卡达尔加纳尔岛上缴获了氢氰酸手榴弹。4.同年1月23日、28日,被包围的日军使用了毒气。5.1942年10月28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缴获了日军第一四四联队第七中队的记录,其中记载了使用发烟筒的战例。6.据在澳大利亚的布纳被捕的日军俘虏供认,接到过在塞班岛预备防毒面具的命令。7.据在澳大利亚的布纳被捕的日军俘虏供认,接到过在拉包尔预备防毒面具的命令。8.据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莫尔斯比港被捕的日军俘虏供认,为进攻莫尔斯比港而准备了赤筒(呕吐性)和毒气手榴弹。9.据在澳大利亚的布纳被捕的日军俘虏供认,曾经接受过攻击时使用毒气的训练。10.在澳大利亚的布纳缴获的日军活页本上,有携带毒气手榴弹的记载。11.据在kokoda被捕的日军俘虏供认,由于有在拉包尔预备防毒面具的命令,所以日军在进入那里的时候,谁也没有携带防毒面具。(注:"SURVEY OF Incidents and Indications Showing Japanese Intent to Resort to Chemical or Gas Warfare"RG165,Entry77,Box2142,NARA.) 

上述资料中值得注意的是确认了在缅甸两次对坦克使用毒气弹的战例,在卡达尔加纳尔岛上使用毒气的战例。在其他的地方,美军还没有得到日军使用毒气的直接的情报。但是并不排除今后找到日军在该地区使用毒气的直接情报的可能。 

(二)日本关于不使用毒气的表态 

1944年,日本政府通过梵蒂冈向美国政府表明不使用毒气。2月15日,梵蒂冈外交部通过其驻美国大使和教皇派驻华盛顿代表联系美国国务卿赫尔,进行了下述的联络。 

日本大使希望教皇向美国政府转达:纽约时报刊载的汉森的社论(说日本在中国使用了窒息性毒气,美国也应当使用)是不准确的,日军其实并没有使用毒气。如果同盟国保证不使用的话,日本军队今后也不使用。(注:Harold H.Tittmann,US Embassy in VATICAN TO Secretary of State,Feb.17,1944,RG59,Entry Decimal File 1940-1944,Box2927,NARA.) 

由于当时美国国内的情绪高涨,认为日本既然使用了毒气,为了减少美国军队的伤害,也应当使用毒气。日本政府对此感到紧张,所以表示互相都不使用毒气。尽管日本说没有使用毒气的表态是不诚实的,但是美国认为总统已经有两次声明,所以没有采取新的对策。 

(三)在比阿克岛的使用 

1944年7月14日,日本参谋总长发出了不使用包括呕吐性毒气在内的所有毒气的指示。从那以后,日军一般不再使用毒气了。但是,孤立的小部队在绝望的时候,也并不是绝对不使用。 

在美军占领了印尼的比阿克岛后,曾有报告说在山中被孤立的日军使用了赤筒。美国陆军兵站司令部负责毒气战的军官约翰·立德依克中校曾经在1945年4月25日提出了《关于日军在比阿克岛使用呕吐毒气的综合报告》,其要点为: 

1945年3月6日夜8时,日军使用了九九式赤筒两支。我第五十九对空警报中队全员头痛,眼睛、咽喉刺痛,5名士兵中毒呕吐。因属于突然袭击,我方来不及装备防毒面具,没有得到防护。 

翌日3月7日上午10时15分,日军对我胶片装备交换所使用赤筒一支,造成附近的士兵头痛,嗓子与鼻子痛。戴上防毒面具后有效。(注:Johh A.Riddick,Office of the Chief Chemical Officer,Headquarters of US Army Services of Supply,"Consolidated Report on Alleged Japanese Use of Vomiting Gas on Biak" April 25,1945,RG319,Entry 85A,Box977,NARA.) 

上述日军使用毒气的战例是在美军在1944年5月27日已经在比阿克岛登陆后的事情。全岛在美军的控制下,孤立的日军对美军进行秘密的小规模袭击时使用了毒气。 

四 海军制造的手投毒气瓶 

最近,在日本不断发生日军遗弃毒剂导致的被害事故。如2002年9月25日至27日,在修建贯通相模的道路的时候,有8名工人在神奈川县相模海军工厂的旧址上因接触到装了毒剂的啤酒瓶而受到伤害。对啤酒瓶中残留的物质进行检测的结果,发现里面是芥子气(其中有一支瓶中是催泪剂)。后来,在2003年3月,茨城县的神栖町也发生了居民的被害,原因是井水被砷的化合物及二苯氰砷等污染了。那是呕吐性毒剂的分解物。 

神奈川县发生的伤害事件与战争期间日本海军制造的手投毒气瓶有关。在美国也查到了与此相关的资料。 

发现的资料是美军第五二五○技术情报中队A·乔里夫大尉《日军毒气战资材的报告》(1946年1月),该报告调查了设在池子(地名——译者)的日本海军弹药库的情况。 

在池子的弹药库中,除有1200发芥子气炮弹外,还有催泪毒气瓶、呕吐性毒气瓶、窒息芥子气瓶和芥子气瓶各80个。A·乔里夫大尉的报告称这些瓶子“与火焰瓶molotov cocktail的大小相似,放在同类型的箱子里”。(注:A.A.Jolliffe,5250th Technical Intelligence Company,US Army Technical Intelligence Center,"Report on Japanese CW Material"Jan.22,1946,RG319,Entry 85,Box1615,NARA.) 

2002年在施工现场发现的瓶子是长约24厘米的小型的啤酒瓶,或许当时的毒气瓶就是那样的型号。另外,海军系统关于毒气的代号中,一号是催泪毒气,二号是呕吐性毒气,三号A是芥子气,三号B是窒息性芥子气。A·乔里夫大尉当时把每种毒气瓶选了20个作为样品,而将剩下所有的毒气资材装在船中转交给在横滨的美军第十毒气中队。 

五 德国的毒气战政策 

最后想介绍一下德国的毒气政策,尽管这一问题与本文题目有些距离。但因为德国当时开发了占优势的新型的神经毒气,英国对这一情况非常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查。我看到的资料是名为CDR5的英国政府机关的《关于敌国毒气武器与烟的情报概要》第115号(1949年),下面是报告结尾的总结部分。 

(一)大战前,德国并不看重毒气战,老一代的军官中有些人对其不信任。但是后来为了进行突袭,又开发起来。只是大规模的开发遇到了许多困难而进展迟缓。 

(二)在大战的初期,毒气对于闪击战是不适合的。 

(三)大战的中期,纳粹对首先使用毒气有所犹豫。原因是担心毒气战扩大到全部战线上。特别是一旦扩大到兵站线上,补给将受到影响,所以前线司令官们强烈反对使用。另外,神经毒剂的生产迟缓,而沙林的生产也来不及。所以错过了进行毒气战的合适的机会。但是,芥子气等毒气的贮存是有进展的,所以拥有进行报复的可能(总生产量67000吨,其中芥子气27250吨,神经毒剂12000吨)。 

(四)大战将近结束时,由于毒气工厂转移,毒气原料不足,丧失了制空权,而且又得到了同盟国的毒气战能力很强的情报等原因,德国更认为首先使用毒气是不合适的,所以采取了避免对同盟国使用毒气的种种对策。 

(五)由于德国担心同盟国使用毒气,同时也确信同盟国拥有强大的毒气战的能力,所以一直在致力于拥有报复性的毒气攻击的能力,计划要有一战时毒气拥有量的2.5倍。但是由于受到空袭和技术上的困难,这一目标没有达到。 

(六)毒气战之所以被避免了,从物质上来说,是同盟国的航空战略的威力,而从精神上来说,是德国一方面确信同盟国有毒气战的准备(注:C.D.R.5,Enemy C.W.and Smoke Intelligence Summary,No.115,May 31,1949,RG319,Entry 82,Box1107,NARA.),同时对使用毒气的效果还有怀疑。 

当然,对上述结论,今后还需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上面介绍了部分资料,而除此之外还有相当多的资料。如1944年衡阳作战时日军使用毒气的资料;东京审判时日本被免除毒气战责任的资料;日本的民间工厂生产毒气战资材的资料等等。留待今后陆续介绍。 

(文章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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