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本是明、清时期臣工向皇帝报告政务的主要文书之一。明初,臣民言事,只用奏本。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规定: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面陈者,许具题本投进。从此日渐形成官员上奏,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的格局。清因明制:凡京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俱用题本。
明、清两代题本规制基本相同。题本通用白纸折。明朝及清初时期,题本纸幅略高,乾隆以后,定制题本一般每幅为高24cm,宽12cm,篇幅长度依题本字数多少来断幅。每幅六行字,每行二十字,抬头两字,平行十八字。题本首幅开面上方正中写一“题”字。自第二幅起为正文,头行书具题者官衔姓名;第二行始书题报事由,接叙缘起、情节及处理意见,文尾以“谨题请旨”结束,如不请旨,则以“谨题奏闻”结束。末幅正中写具题年月日,年月日下列具题者官衔姓名,加盖官衙印信关防。
清代题本有通本、部本之分。凡中央六部等各在京衙门,所上题本称部本;凡地方各级官衙所上题本,通常由通政使司转交内阁,故称通本。文字多为满、汉合璧。
内外臣工所上题本,经内阁票拟办理意见后,呈皇帝阅览。皇帝批阅后,送回内阁六科发抄相关衙门施行。凡皇帝认可的票签,批本处俱用朱笔照录于该题本首幅开面上,称批红。经批红的题本,称红本。发抄各衙门施行的是抄本,而红本原件,集中匮藏于内阁红本库。另外,红本发抄后,例由六科另录二通,分别成册。一送内阁供史官记注使用,称“史书”;一储本科以备编纂查考,称“錄书”(亦称“錄疏”)。凡题本批红圣旨,内阁满、汉票签处当值中书,皆逐件汇抄成册,取“王言如丝,其出如纶”之意,名“丝纶簿”。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废止题本,所有官员上奏只用奏折。
(转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