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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史馆”土地债务类档案的史料价值

冯尔康

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藏档中有“土地债务类”一种,档案件数多,内容丰富,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对清代社会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研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就个人所知,略作论述。

一、土地债务类档案的庋藏与整理

清朝对民间命案的审查处理,一般先由州县衙门审理,然后将审问记录报告知府;知府转报行省按察司,由按察使、巡抚提出审查意见,写成题本,报告中央刑部;刑部再把断案意见呈报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由内阁刑科给事中抄出朱批,公布施行。刑部、皇帝若认为案情有疑点,或认为拟刑不当,则驳回刑部或省里重新审理或草拟判词。在案子判处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题本,由内阁刑科给事中负责存档。所以在清代档案里保存有许多命案审判记录。命案发生的原因很多,有土地纠纷、商务纠纷、债务纠纷、婚姻纠纷、宗族和家庭纠纷、盗窃、斗殴,等等,其中以土地债务纠纷造成的最多。

清朝土地债务命案题本档案原藏内阁大库,今贮存“一史馆”。该馆将所藏全部清代档案分成74大类,即74个全宗,土地债务类题本档属内阁全宗刑科题本类。这类档案庋藏丰富,以万计数, 如乾隆朝多达58000余件,嘉庆朝有32000多件。

这一类型档案,逐渐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和重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于60年代上半期组织学者去“一史馆”查阅资料,并与该馆合作,将乾隆朝土地债务类题本翻检一过,抄录了大量材料,汇编成《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种资料集,已由中华书局于1982年、1988年先后出版,还有第三种资料集的编辑,以及该所学者利用这些资料写成的研究性专著。我对这类档案资料颇有兴趣,于80年代上半期多次去“一史馆”查阅该项档案,并四次组织南开大学历史系部分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按照我拟订的阅览提纲,将嘉庆朝土地债务类题本全部检阅一遍,同时与“一史馆”合作,抄录了数百万字资料,拟编辑《清代社会生活史档案资料选编》,公诸同好。“一史馆”朱金甫研究员、宋秀元先生与我合作,做了不少的工作。山东大学历史系的教师对该项档案同样倾注了精力,他们在“一史馆”阅览道光朝土地债务类题本,利用有关资料从事清史论著的写作。另据了解,海峡两岸的学者正在进行合作,从事一项清史课题的研究,土地债务类的刑科题本将是他们重要的史料来源。

事实表明,藏量丰富的“一史馆”《内阁全宗·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已开始被学者利用,以资料性和研究性成果面世,这种成绩现时虽还不能说很大,相信日后会发展开来。

二、档案内容

记录命案而形成的土地债务类档案,往往把涉及诉讼双方以及见证人的身份(功名、官职、平民、佃户、雇工、贱民、旗民、僧道等),土地占有状况(数量、买卖、典当、找赎、田价),土地经营方式和租佃关系(自营或出租、租佃双方身份、地租形态及地租量、平常关系),雇佣关系(东伙双方身份、雇工类型、工价、日常关系),主奴关系(家主身份、奴婢类型、身价、来源),借贷关系,官民关系,被压迫、被剥削者的反抗意识、活动和结局,交待得比较清楚,给后人留下了关于清人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结构的资料。基于这类档案的特点,我在“一史馆”查阅时设计了搜集资料提纲,并在阅览中,根据档案内容的实际情况,不断予以总结、修改,终于形成下列内容的调查要点:

(一)地主、佃农及其相互关系

(1)土地转移与占有状况

a.买卖土地(价格、数量、中人、过割、税契、找赎)

b.典当土地

c.强占、投献土地

d.土地占有状况(数量、来源)

(2)土地出租和剥削形态

a.土地出租

b.劳役租、实物租、货币租、附租、转租、押租与永佃制

c.逼租、增租与撤佃

d.地主经济状况

e.佃农经济状况

(3)主佃社会地位

a.地主类型:贵族、官僚、绅衿、平民、集团(祠堂、寺院)

b.佃农类型:一般佃农、佃仆

c.实际上的地位

d.法律上的地位

(4)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斗争

a.要求减租

b.反对增租夺佃

c.反对逼租

d.反对官府代替地主催租

(二)东家、伙计及其相互关系

(1)农业雇佣经济

a.农业雇主及其经营状况:生产品种、规模、雇工人数、经济状况

b.农业雇工及其经济、家庭生活

(2)手工业雇佣经济

a.手工业雇主及其经营状况:生产类型、规模、雇工人数、经济状况

b.手工工匠及其经济、家庭生活

(3)商业雇佣经济:

a.商人雇主及其经营状况:事业类型、规模、雇工人数、经济状况

b.商业雇员及其经济、家庭生活

(4)东伙社会地位:

a.东伙各自社会地位

b.东伙相互间法律上的地位

c.东伙相互间实际上的地位

(三)主人、奴仆及其相互关系

(1)主人类型:贵族、官僚、绅衿、平民、管家

(2)奴仆类型:卖身奴仆、家生奴仆、投靠、长随

(3)主仆社会地位

a.不同类型主人的社会地位

b.不同类型奴仆的社会地位

c.主仆间法律上的地位

(四)良人、贱民及其相互关系

(1)良人范畴

(2)贱民种类

(3)贱民的社会地位及其变化

(五)有身份者、无身份者及其相互关系

(1)有身份者及其特权

a.贵族、官员、绅衿,附吏员

b.特权及其不法行为

(2)官员与百姓间的关系

a.父母官与百姓间的法律关系

b.非父母官与百姓间的关系

(3)士的法律地位及其不法活动

(六)宗族、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

(1)法律中宗族、家庭成员范畴

a.五服与出五服

b.按五服关系处理的亲属

(2)宗族、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3)宗族、家庭成员在宗祠内的地位

(4)存留养亲

(七)男人、女人及其相互关系

(1)夫妻的法律地位

(2)家庭、家族内男女的法律地位

(八)民族关系

(1)满、汉及其相互关系

a.满人的法律地位

b.满汉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2)蒙、汉及其相互关系

a.蒙古人的法律地位

b.蒙、汉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3)西南少数民族与汉人纠纷中的法律地位

(九)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关系

(1)各种宗教

a.宗教类型

b.宗教职业家

c.信徒

(2)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纠纷

(十)土著与移民的关系

(1)移民及其状态

a.迁徙(棚民、客民)

b.移民组织

(2)移民与土著关系

a.纠纷

b.官府的审处

这些要点,也就是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所能提供的清代社会生活内容。当然,在十个方面中,以租佃关系、东伙关系、主仆关系和宗族、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四方面的内容更多些,而民族关系、宗教徒关系的内容不多。在土地债务命案中,官员涉讼的极少,并不是他们没有这类事情,而是他们的犯案多消弭在立案之前或立案之初,也就是州县官给他们化解了。即使立案了,官员也因身份特殊,不出席公堂对簿,由家人出面,了却事端。这十个方面的资料多寡不一,甚至相差很大,但都有一些。由这十个方面可知,这类档案反映的社会生活相当广泛,也相当具体,是清代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是不可多得的瑰宝。这么说,是笼统的、抽象的,令人难以真正了解这类档案的内容。不过我在查阅过程中,利用部分资料,对一些问题作出事例表,这些问题有农业雇工、东伙关系、主佃关系、实物地租、货币地租、押租、绅衿命案、宗族关系、男女关系、官民关系、旗汉关系等。这些事例表,可以一目了然地体现此类档案的内容,证明我所说的不谬。本应把这些事例表于此刊布一二,以明究竟。但我从事这一选题之初,即与“一史馆”有约,先公布档案资料选集,然后才可以把个人利用这部分档案资料的研究成果公诸于世,故本文就不涉及那些档案的具体内容了。

三、史料价值

本文虽不罗列土地债务档案的具体内容,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二书所披露的资料,已可说明它的史料价值。诚如《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的编者在《编辑说明》中所讲的:土地债务类档案,“对于清代农业租佃制和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农村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等方面的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又如《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前言》所说:“本编的问世,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特别是清代的土地占有关系,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该二书的编辑者注重土地制度、地租形态和农村阶级斗争的资料,是很有意义的,所取得的成就令人钦佩。我在这类档案中,除注意与他们相同的内容,还多视角观察它,汇集十种人际关系的材料,故而觉得它的价值更巨大,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认为它的史料价值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1)提供清代生产关系史的资料。大量的主佃纠纷命案,反映农村土地占有不平均的社会现实,广大农民陷于无地可耕的困境,只有接受地主的苛刻条件,承凭耕地。有的要在租种之先交纳实物地租,或完纳货币地租。实行劳役租制下的农民,受田主的人身控制,是佃仆,接近农奴的地位。田主若是有身份的,佃农就是在事实上成为半农奴。有的地主、租地人雇工生产,工人中有长工、短工、日工的区别,还有工商铺户雇工经营的,雇主与雇工经常发生纠葛,不是雇主短欠工钱,就是雇工消极怠工,工头凶狠监督。人们由于对农业、手工业生产资料占有状况的不同,在生产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以及分配的差别,形成封建主义生产关系。一方面,是地主,它的对立面是佃农;一方面是工商业主,它的伴生物是工匠、伙计。在实行雇佣制的农庄中,大多是传统的封建生产关系,但极少数的已透露出资本主义萌芽的气息。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表明,清代农村依然是封建生产关系,不过货币地租的出现及缓慢发展趋势、经营地主和佃富农雇工生产的产生,预示着封建生产关系已经走在没落的道路上了。生产关系决定阶级关系,清代社会基本的阶级关系是地主与佃农的对立。土地债务类档案史料,有助于史学工作者分析清代社会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和矛盾运动,以揭示社会本质。

(2)提供清代社会等级史的资料。 命案题本记录两造的社会身份,是否有功名,是平民抑或是贱民;在宗族、家庭中是何种关系,出否五服,是什么服属,男女间是否夫妻;雇工属于长短工的哪种类型,东伙平日如何相处,有无主仆名分,可否尔我相称、同坐公食。把涉讼人身份明确了,再根据案情作出相应的处断。若两造是东伙关系,雇主是平民,伙计是短工,没有主仆名分判案就依凡人处断;倘若雇主有功名、官职,雇工是长工,平日称呼雇主为老爷,就会认定雇工是雇工人身份,不是凡人,遂因两造身份的差异,判案为雇工人加刑,为雇主减刑。案件把人的社会身份标志得一清二楚,令史学工作者获知社会上有哪些身份集团,各种集团有何等社会地位,它们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这样就可以把社会等级,进而将社会结构描绘出来。社会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能够反映清代等级结构的历史档案,其史料价值之大不说自明了。

(3)提供清代下层民众社会生活史资料。土地买卖、典当、找赎、租佃和银钱借贷运行过程,雇工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人们的宗族、家庭生活,移民的迁徙和创业过程,奴婢听受主人支配的生活,在土地债务类档案中均有不少的记载。这些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不象达官贵人有较多的文字记录,赖有这类档案史料,使史家可以采集耙梳,去描述下层民众的社会生活和他们的历史。

(4)清史研究突破性的史料价值。有些清史问题,没有土地债务档案史料就很难说明。前述清代社会经济史、等级结构史、社会下层民众史的资料来源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以为只有充分利用土地债务类档案资料,才能根据一个个的案例,作计量史学的研究,进行定量的分析,会比某些主观臆测的定性分析可靠得多。同时,命案档案所提供的资料非常具体生动、真实性高。因此这类资料的充分利用,会在清代社会结构中以及社会经济史领域里取得突破性的成就。李文治教授在《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资料》第一辑中编进了部分清代刑事档案史料,为它的利用开了好头。社科院历史所和“一史馆”的合作,更加唤醒了人们的注意,相信以后清史研究的实践会证明我的突破性价值的说法不无道理。

(5)提供清代司法史的资料。命案审判记录, 同样具有司法行政记录的作用。命案的审理,从案子的发生、报案、验尸、州县审讯,到逐级上报及结案,题本都要说明,各级官员的态度也鲜明地表现出来。史学研究者可以依据案情判断结案是否符合法律,官员有否舞弊;从报案至结案的时间,可以了解司法行政效率;从判案原则、量刑轻重,可以研究司法的实质。这些虽然不是命案本身的内容,但却蕴含清代司法史的材料,是司法史研究所不可缺少的历史文献。

后记:本文写于1992年,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宣读后置于箱底,今值恩师郑毅生先生百年诞辰纪念,特检出敬献给他。盖因先生是明清档案最早整理者之一,以及他之“档案是第一手史料中的第一手史料”的精辟论断,使他成为档案学史上的一位重要学者。我因受他的影响,很早就向往阅览明清档案,但在文革前我不具备阅读它的某种身份,只好向隅。迨至十年浩劫之后,该档案向学界开放,我于70年代末起,直至90年代中不断前往藏档单位阅览,因之始可能写出本文。饮水思源,故将此文献给我的利用历史档案的引路人——毅生师。

(文章来源:《南开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中华文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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