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南京国民政府查禁《清史稿》是民国史上一桩有名的公案,在当时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容庚等争议者反对国民政府对《清史稿》的禁售政策,甚至因此质疑国民政府的威望。这些争议促使国民政府重新组织了对《清史稿》的审查,以期弥合政府与社会、政治与学术之间的分歧。行政院长汪精卫在前期的《清史稿》审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党史会主任邵元冲则是后期审查修订的负责人。但是,他们的审查计划都没有对《清史稿》解禁产生实际影响,反而引发了更多争论。对《清史稿》的审查和争论不完全是学术的,其中既有清末革命党人历史记忆的持续影响,也存在与现实政治的互动。
南京国民政府查禁《清史稿》是民国史上一桩有名的公案①。1930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发布《清史稿》禁售令,不仅成为时人聚讼争持的焦点,即使在国民党人内部也存在着不同声音。这促使国民政府不得不对《清史稿》进行官方审查和订正,以期弥合政府与社会、政治与学术之间的分歧。②寻绎其过程,显然有助于我们了解国民政府时期政治与学术互动的具体情形。另外,国民政府审查《清史稿》的同时,中央研究院史语所的傅斯年等人倡导的新史学革命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国府的审查工作也曾向他们征求意见。但在他们这辈人看来,传统纪传或编年的历史学已然成为过去时,任何修补弥缝工作都无济于事。他们提倡的新史学则既要回应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还要重新教会人们“如何研究历史”和“怎样解释历史”。这种新旧史学观念的碰撞,又会给国民政府的审查工作和社会上对《清史稿》的定位带来何种契机和影响,需要我们予以特别的注意。可以说,这也是认识民国时期历史学领域新旧思想关系脉络的一个有趣案例。
一、 《清史稿》被禁后的舆论反应
根据第63次国务会议决议,国民政府于1930年2月19日训令行政院,“查《清史稿》纰缪百出”,“除派员前赴北平将故宫博物院现存之该项史稿,悉数运京永禁流传外,所有从前已经发行者,应一律严禁出售,仰该院转饬所属一体遵照办理”。③该训令下达后,上海、天津、江西、江苏、河南、河北和浙江等省市的民政、教育负责人公开饬令所属一体遵行,严禁《清史稿》在辖区内出售流传。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贩售《清史稿》的“重灾区”——辽宁省,其行政和教育官长却并未对这一指令做出积极回应。④组织刊发《清史稿》的袁金铠等人不仅没有受到官方申斥,而且还在东北担任要职。更有甚者,溥仪的亲信佟楫先(济煦)还函告袁“史稿告成厥功甚伟,上赏匾额一方,圈出‘弥纶彝宪’四字”⑤。同时,袁氏携往辽宁的数百部史稿则为书估高其价值,“居奇出售,而外人之预订者,亦大都据理争到”。相比之下,反而是在《清史稿》刊印之前就已预购该书的国内读者“化冤钱而呼告无门”。⑥这样一来,国民政府以“纰缪百出”为由严禁《清史稿》出售,显然很难敉平求书者的不满情绪。
事实上,在国民政府正式宣布禁售《清史稿》之前,坊间业已传闻称《清史稿》可能会被当局搁置。故宫博物院院长易培基于1929年12月16日请求行政院禁止发行《清史稿》的呈文,经报纸刊发后,也为不少读书人所知晓。不过,仍然有相当多的人设法购取该书。以清遗老自居的汪兆镛就曾多次请托张元济为其购买《清史稿》,最后购得书价连同邮费共大洋二百六十余元,加之“粤市大洋银水日昂,折合现毫三百二十余元”,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花费。汪氏并代番禺县图书馆请求再买一部,可见该书需求之殷。有意思的是,汪在信中特别提出,他收到的史稿与张那里的版本“稍有不同”。“尊处本列传末是张勋、康有为两传,敝处无之,增入劳玉初、沈子培两传”;“尊处本卷首有金梁叙记一篇(记不清是金梁抑是袁金铠),载某人纂某篇,敝处本亦无之”,“可否请代觅钞胥录康传金记两篇寄下?”⑦根据汪兆镛的描述,他在张元济处看到的版本应该是袁金铠等人携往东北的“关外本”,而他收到的则是经朱师辙等人抽换过的“关内本”。厥后不久,因商务沈阳分馆为番禺县图书馆续购史稿中恰好有张康两传,而该图书馆主任却以为“张康传中字句恐有干碍”,于是汪氏以自己手中的书稿与之互易,“深以为快”。并称“此书删去张康两传自较纯净,不致纪传参差,于史例为合,而读史者则不厌其详也”。⑧这表明,一些国民党人认为可能会成为“问题”的内容,在汪兆镛辈看来则不以为意。
但是,汪兆镛汲汲于《清史稿》不单纯是因为自身的清遗民身份认同,他在读过“关外本”康有为传后甚而感慨:“康传内评识数语尤佩。其门人张大厥词,史馆不加考核,删正后将此篇汰去极是。”⑨对他而言,购买《清史稿》很大程度上在于该书对读史确实“有用”,这也是当时不少求购者的共识。因此,国民政府的禁令并未阻碍《清史稿》的流传。黄侃就从其同乡方觉慧处获得《清史稿》一部,“亲抱以归,清理至丑正乃眠”⑩。据黄焯对黄侃说,“《清史稿》之遭禁也,白[自]故都运以南来,藏之于其公廨文书处,一箱盛一卷。有某君积半岁之力,于每箱抽取一册,始得成帙。胡衍鸿、戴传贤皆求见此书而不能也。可以知得之者之非易也”(11)。其中,胡衍鸿即胡汉民,他和戴传贤(字季陶)均曾参与此前国府处理《清史稿》的国务会议讨论,胡更是直接推动了禁售《清史稿》的决议。(12)如此,更加彰显了《清史稿》的重要性。而且,像黄侃这样的人对国民政府查禁《清史稿》的理由也不以为然。据日本学者吉川幸次郎回忆,他与吴梅在1931年2月22日曾应黄氏邀约在其家中小酌,“话题谈及当时民国政府将《清史稿》列为禁书的事。因为执笔者大多数都是清朝遗老,有回护清朝、微辞民国之处,故要禁止。黄先生是章太炎门下的革命党,自不必说,吴先生也是在清末灭满兴汉风气中成长起来的人,但对政府的这一行动,都表示非常的不满”。他们认为“那是历来史书中应取的‘书法’”,黄侃“还举了一例,选出了某篇传记,或是某篇本纪中相当于论赞的一节,放声朗读。吴先生则举起拳头,然而却是以苏州人的彬彬有礼轻击着桌面,对我微微而笑”。(13)可见,即使是黄侃和吴梅等与清遗民站在不同政治立场的学者,对国民政府查禁《清史稿》的做法也不无微词。
或许是受这一时期东三省时局的影响,孟森于1931年10月发表《清史稿中建州卫考辨》一文,专文考辨了清代官书记载中的满洲在明朝时的归属问题。他在文中指出,“建州卫”三字虽然为有清一代所讳,然而“顾自清史开馆,禁书已日出,清之先为建州卫,国人无不知之。《清史稿》本以清代官书为根据,不欲采及清室所禁之文辞,但于建州卫之名,又不能诿为不知,以贻缺漏之诮,于是下笔之法,颇费斟酌”(14)。而他写作此文即是要廓清建州卫及清朝先世对明朝的附属关系。结合当时的语境,孟氏对这一问题的考辨应该具有相当的现实关怀。一方面,《清史稿》虽然被南京国民政府通令禁售,但这项政令未能阻止该书在东三省的流通,日本侵占东北前后也一直试图借“满洲”之名将东三省从中国的领土中剥离出去(15);另一方面,自清末以降,中国人“习而不察”,对“满洲”和“建州卫”的说法缺少清晰的辨别,这样《清史稿》中的“书法”不免就容易授日本人以侵略口实。所以,对当时的中国学者来说,能够历史地论证东三省的归属显得尤为重要。
不过,当时有关《清史稿》的议论中亦不乏对国民政府查禁理由的同情者。傅振伦在他的《清史稿之评论》一文中即指出,《清史稿》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不奉民国正朔”,该书“自入民国以后只用干支或用《尚书》越若干日之笔法,叙事既不显明,复有反民国之嫌”。傅文倾向于认为,民国正朔等同于革命党人的正朔,《清史稿》中只要意存对革命党人的负面表述,就是反对民国的证据。以至于该书王国维传云“丁卯春夏间时局益危,国维悲不能制,自沉于颐和园”,作者也认为“是唯恐民国民主势力之伸张澎湃。反革命、反民治之意显然可见”。而且,该文还接受了清末民初革命党人建构起来的关于清朝的诸多历史记忆,指出《清史稿》对满清朝廷倾轧汉人的“残忍变乱之实”多削而不录,“凡汉族之革命均不加表扬,削之惟尽,殆所以灭吾先民伟烈之迹也”;而对太后下嫁、高宗相传为汉族之裔等“既不载其事,复不存其疑”,则是违背了修史者“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常识。(16)
有意思的是,傅振伦对《清史稿》中建州卫的“笔法”问题似乎不像孟森那样敏感。而且,他认为《清史稿》“于清初之受明职、于其金之国号及入贡明朝诸事并不忌讳,尚不失厥真”,是“史法谨严,颇有良直之风”的表现。(17)可以肯定,傅氏同样认同东北地区历来属于中国这一事实,但比较孟森而言,他在当时可能缺少了对学术细节的现实关怀。1932年底,孟森再次就《清史稿》问题发表《清史稿应否禁锢之商榷》一文,其中就提出了与傅的看法颇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清史稿》的纂修者利用修史报答故君确系实情,但“意主表扬清室与敢于触犯民国并非一事”,该书是否可疑应当根据内容而定,“不当以揣测之故,湮没甚富之史料”。他还特别针对《清史稿》中可能会与民国相接触的文字进行了辨析,指出《清史稿》“或有可嫌之处”,但无谤史之价值,“当指明其应酌正之体例,并出党史以供参照,为据稿修为正史时之标准,无毁弃此大宗史料之必要”。孟森同时提出,如果就抵触民国的嫌疑而论,关外本尤重于关内本,“然令关外本捆载以入异邦,竟为毁禁之所不及”,导致“所锢者国人之耳目,而为异国添研究我国史书之资料,使我学术界,欲广佚闻,恒裨贩于异国史学之著述,心知其可耻,而无如之何”。因而,他希望政府当局可以“弛其购买或翻印之禁也”。(18)
孟森的主张得到了容庚的呼应。1934年9月,容庚在天津《大公报》撰文指出,中国以往的纪传之史如《旧唐书》《新唐书》和《旧五代史》等也多有舛误,但却未闻有史学家因此请求专制政府将它们废置;“而《清史稿》独遭禁锢,以专制朝廷与国民政府较,何度量相去之远耶?”而且,他认为,“欲知中华民国肇建之由,不能废清代二百六十八年之历史而不讲,即不能废此一百册《清史稿》而不用,使政府果有改编之志,国人犹可少忍须臾,今改编既无其期,而研究历史者不能蔽聪塞明,则政府之威令有不暇顾者矣”。另外,容庚称,政府的禁售令也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关外之本更是捆载入关,“每部索价五六百元”,以致“政府之禁令,徒为奸人牟利之具”。故而他建议国民政府解禁《清史稿》,“使人民得自由翻印”;即使书中确实有当政者不能容忍的字句或篇章,也可以“仿清高宗四库馆之例,分别抽毁或涂改,毋禁全书”。(19)
相比于黄侃和孟森等人而言,容庚的上述言论更为激进,甚至借《清史稿》被禁质疑到了国民政府的威望和理性。这在当时可谓触到了国民政府的痛处,也间接促成了国民政府行政院对《清史稿》的审查。
二、 国民政府行政院与《清史稿》的审查
容庚提议《清史稿》解禁的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行政院院长汪精卫的注意。1934年11月23日,行政院向国民政府呈文称,《清史稿》“现在市肆既间有私售,馆库亦容参阅”,如果不及时进行纠正工作,“不特难餍学术界之望,亦恐国外莠徒,私自翻印,贻笑传讹,影响更大”。因此,行政院请求国府将《清史稿》发交若干部,由该院派员负责“专任检讨纰漏各点,并签注改正意见”。(20)
除此以外,这一时期以研究名义向国民政府请领《清史稿》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也不在少数,他们大都强调“该项史稿既多纰缪,正应及时研究,考其内容如何,以备纠正”(21)。其中不乏一些政府机关和省市图书馆。这一点使得国民政府陷入了尴尬的处境,1934年1月,国民政府委员会第10次会议对相关议题的讨论颇能说明问题:
主席(林森):请大家讨论。此书前本由府禁售,后因各机关来府请领者甚多,曾发出五十余部。
张委员 继:此书现时北平民间还有些,东三省也有,从前康有为曾秘售些,此亦无大关系,书是禁不住的。
主席(林森):我看图书馆或机关具函来府请领者,即可发给。
张委员 继:私人请领者,不必再发,此可以图书馆为限。
主席(林森):现在个人请领者,政府未准,那即以图书馆为限。
叶委员 楚伧:图书馆也要有一限制,至少要省立以上图书馆,呈由教育部转请具领,方可发给。
主席(林森):此书现时还存二百余部,可否如此决定,即图书馆请领者,须省立以上之图书馆呈由教育部转请,机关请领者须其主管长官为选任或特任长官(仍要他严密保管),如无异议,即如此通过。
陈委员 立夫:最好留存若干部,如将来中山图书馆落成,一定要来领的。
主席(林森):那留存二三十部。(22)
林森等人的讨论表明,国民政府禁锢《清史稿》的态度虽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但从其允许省立图书馆和选、特任以上长官请领来看,其禁锢政策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而张继所言“书是禁不住的”,则等于承认了此前禁售令的失败。
然而,不久之后国民政府委员会发现,即使将请领者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国府文官处存有的《清史稿》在数量上仍然难以敷用。于是,当行政院请求由该院派员检讨《清史稿》并签注修改意见时,国民政府委员会即于11月24日召开的第13次会议上通过了行政院的呈请。(23)得悉这项决议后,汪精卫旋即致函吴宗慈,请其代行政院主持《清史稿》的检阅和校订。
吴宗慈,字蔼林,别号哀灵子,辛亥革命后长期追随孙中山奔走革命,出任过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秘书等职。受任检校《清史稿》之前,吴曾倡议组织重修《庐山志》,但他并非清史研究专家,也不以学术名世,汪精卫在此时予以吴氏这项任命可能是因为看重他的革命资历和文化事业能力。汪在给吴的信中则说,《清史稿》事“兹事体大,自非通才闳识如先生者,不足以典其成”,“唯近事无一不限于经费,稍有制置便有外张皇而内束缚之苦”,所以行政院拟不设名义,而由吴氏“总其全责,一切缮校杂用则由院供之”。至于具体考订工作,汪精卫也希望吴“约三五友好足胜此任者共襄之”。(24)
根据汪精卫的解释,由吴宗慈总揽检校《清史稿》的全责是因为“专则有功,简则易举”。这种说法固然有其道理,但此举的弦外之音恐怕在于,汪氏希望检校事宜尽快奏功,进而缓和因《清史稿》导致的政府与学界之间的紧张,为自己捞取一笔可观的政治资本。吴氏似乎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点信息,他在呈递给汪的初步审查报告中就格外注重解决《清史稿》中与现实政治密切相关的问题,称其对故宫博物院原呈《清史稿》十九项错误,“计已改正者,曰反革命、曰藐视先烈、曰不奉民国正朔、曰例书伪谥、曰反对汉族、曰一人两传、曰目录与书不合、曰人名错误,计为八项”。(25)汪对此初步审查结果甚为满意,并提出,接下来的检校工作可以根据缓急先后分为“悖谬之纠正”“错误之订正”和“疏漏之补正”三个步骤。在他看来,赵尔巽“受中华民国之命以修清史,而于清末革命事件一概以乱臣贼子之名号污之,巨谬极戾,莫此为甚”,故而对此类“悖谬”的纠正“最为先务”;在这一步骤完成后即可“报告公之于世,平海内之气,则《清史稿》第一次修正本不妨付之刊行矣”。然后,可以再与海内学人“治旧闻者”共事探讨第二和第三步骤,最后由吴综合各方面意见,“则最后定本之出世可计日而待也”。(26)
行政院检校《清史稿》的消息披露后,引起了不少社会关注。1935年1月3日,天津《大公报》以《封存已久之〈清史稿〉解禁讯》为题刊登消息云,行政院长汪精卫以《清史稿》关系学术甚巨为由,呈请国民政府对其进行检校,“正其谬误”,但“国家财力既不许其重设史馆,亦不能旷日持久”,故决定“先事检校,着手勘正,俟勘正编订后,再予印行,加于《清史稿》之前或后,然后呈请国府解禁”,并认为此举“当获学术界之好评也”。(27)容庚获悉后再度撰文,公开向检校《清史稿》者“进一解”。他指出,检校《清史稿》的程度太宽或太严均不合适,太宽则“虑无以塞反对者之口”,太严则“非仓卒所能竟功”,且他认为行政院聘请的检校者“大抵皆有相当职务,未必专从事于此”。所以,他建议检校者一面检校,一面请政府将《清史稿》解禁,以半年为期征求批评意见,然后酌取公论作为检校依据,加以整理便可成书,“即有检校不周,国人亦当少分其责”。他还提出,《清史稿》检校成书应该允许各书局照定本翻印,“如二十四史之例,不收版税”。这样既可以降低书价,嘉惠学子,“毋使一书局得专其利”,也可以“示政府之宽大,杜奸民之觊觎”。(28)
容庚的建议颇有道理,但却很难被检校《清史稿》的吴宗慈等人接受。首先,从吴的视角来看,《清史稿》中的“悖谬”事关清末革命事件的“历史清白”,倘若不加以纠正,国民政府对该书的解禁便无从谈起;其次,即使官方解禁《清史稿》,也应该先刊行纠正“悖谬”的检正表。但当时拥有《清史稿》的人毕竟是少数,仅刊行检正表显然无所“附丽”;若将其与《清史稿》原本一并付印,则“印费极巨,排印需时”,且“最后之定本出,此检正复印本即成废弃”,更何况“检正付印本应印若干部始敷海内学人共同讨论之用尤费踌躇”;再者,检正工作虽可将“显然悖谬处”纠正补辑,但时间所限,“只能从段落字句间增删”,全篇文义可能无法融会贯通,况且志表之错谬仍然存在,“仓猝即将全书依检正表刊印,以文章大体论,实不成其为史书”。与此同时,吴也向汪精卫提出了实现检校《清史稿》第二步计划的三项办法:甲项办法为先编清代通鉴长编,然后以《清史稿》为基础再开史馆重修清史;乙项办法为一面刊印检正表,“备已有史稿正本者索阅,其无史稿正本不来索阅者听之”,一面继续对《清史稿》进行全面整理;丙项办法则是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检校《清史稿》,以最少经费和时间完成全稿检校工作,“何敢遽期私衷,所企补苴罅漏足供将来传信之取材而已”。不难看出,三种办法中以丙项最为简便速成,乙项其次,甲项则最是艰巨。但吴宗慈指出,乙、丙两项办法“皆所谓趁体裁衣者”,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禁阻国门以外谬史流布(时有传言称伪满洲国有将《清史稿》作为正史刊行之议论),则以采用甲项办法为上上之策。(29)
同时,吴宗慈还将一部分检正表送交汪精卫审阅,汪表示“至佩介识”,深服其检校之精详,并于9月17日在第230次行政院会议上报告了《清史稿》的检校情况,经会议议决:“交教育部于两个月内提出意见。”然而,11月1日,汪精卫在国民党四届六中全会上遇刺,此后较长时间都无法正常视事,也就很难再为吴宗慈等人的工作提供幕后支持。23日,行政院按照一般程序将吴的检校意见呈候国府裁决(30),这意味着对《清史稿》的处理问题重新回到原点。稍后,教育部长王世杰呈文行政院,提议在《清史稿》未修正以前,似不妨允准国内书店印行,“惟须责令附印吴氏之检校述略或检正表”,以资纠正。(31)
该提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史语所所长傅斯年的支持,认为这是“最易办之法”。傅在呈给教育部的意见中指出,吴宗慈所拟重修清史的甲项“完善办法”并不可行,不仅此时国家力量无法顾及,“且十年来史料之大批发现,史学之长足进步,皆使重修一事,更感困难”。而按照乙项办法也不过是使《清史稿》“化为一部差强人意之书”,因为他认为:
欲作此事,则当前有一大问题在:所谓重修《清史稿》者,别据更广之史料,以作更密之研究,而称一代之信史乎?抑重修之功,大体上不出微变体例,稍益史实、删除其违碍字样乎?由前一法,诚恐下笔之后不能自休,一经纂研,势必走上重修之路,与《清史稿》无多关涉矣。由后一法,进无论于修史之盛业,退无补于解禁之速行。故愚见以为可不必也。(32)
由此可见,在傅氏看来,《清史稿》该书本身基本已经没有“完善”的可能,甚至以后重修清史也与《清史稿》一书“无多关涉”,明显透露出一位新史学家对旧史学的摒弃态度。但傅斯年也提出,政府对《清史稿》“似不可忽主流通”,否则“吾辈携有此书者几专利学界,而关外日本乃人手此书以傲我国人,可耻甚矣”。这实际反映出,《清史稿》尽管存在种种问题,在当时学术界却仍然不失其价值。而此语由傅氏说出,或亦暗示出他所提倡的新史学在当时影响还很有限。不过,考虑到维护政府声望的需要,傅斯年又主张,将《清史稿》“付诸学界之公评”,但要“特指明清史馆食民国之禄,而以遗老自居,未免自丧品节,非政府所欲与较而已”。(33)这样,政府既可以不着痕迹地坐收渔利,也能够避免因禁锢该书而导致外界舆论对国民政府的诸多揣测。
遗憾的是,无论是吴宗慈的检正意见,还是傅斯年等人的提议,都没有得到国民政府的正面回应。某种程度上,此前汪精卫的遇刺几乎意味着,这一时期由行政院主导的《清史稿》审查已经告一段落。教育部长王世杰在向行政院呈递该部对吴宗慈检校述略的意见时,也提出该案“俟经钧院议定后,应否送请中央政治会议予以核定”。言下之意说明,此时行政院即使“议定”,国民政府对《清史稿》的处理也不会就此盖棺论定。
三、 审查余波
1936年1月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呈报修订《清史稿》办法。经该会议讨论,决议先交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核议。而该委员会审核《清史稿》修订办法的工作则主要由主任委员邵元冲负责。事实上,邵氏早在1932年前后就已经注意到了《清史稿》,后来更时断时续地翻阅该书,并留意时人有关《清史稿》的评论。(34)但他对汪精卫组织的检校工作颇有微词,并在日记中写道:“何其草率至此,拟函正之。”(35)嗣后,其更勤于阅读《清史稿》,意欲有所作为。《清史稿》修订办法移交党史会以后,邵则先后拜访柳诒徵,约请吴宗慈,谈论清史修订事宜,拟设立专门的清史修订机关,从事清史整理与修订。(36)
以难易程度而论,设立清史修订机关与吴宗慈所拟甲项办法类似,都需要大量人力、时间和物力,这显然是当时的国民党高层比较难接受的。2月17日,邵元冲向中政会内政、教育联组会议说明《清史稿》审查意见,该次会议即讨论决定,清史应该进行编订,但“原有之《清史稿》,不能解禁”;“中央应设国史馆,负责整理编辑国史,并以编订清史事隶属之”。(37)这种看似“一举两得”的决议也寓示,清史编订已被国民党人提升到“国是”和“党是”的范畴,《清史稿》更加难以摆脱其禁书的命运。
另一方面,由于中日矛盾的升级,国民党人塑造历史记忆的做法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瞩目。朱希祖就私下向邵元冲建言说:“窃谓今之党史实不亚于国史,罗致材料,必先弘立规模。国民政府为[未]成立前,固多党史;训政时代未完成之前,亦属党史。则北伐之伟烈,戡乱之鸿谟,以及肆应内外,一切史料皆当搜辑,然后可以发扬一党完成一代信史弘业。”他希望邵氏于党史、国史都能竭力提倡,即使以为“国府成立以前为党史,国府成立以后为国史”,“今之国史亦不宜从缓”。朱还特别指出,中国历史上虽屡有“外族猾夏,国祚再亡”,然而“终能光复者”,实仰赖于一朝之国史“以维系民族”。而他之进言既不是想要厕身于党史编纂,也不是为了谋求国史纂修之职,“惟因国史之事,民族国祚胥将利赖,关系之重,匪可言宣”。他建议邵元冲“以党史继之国史,国难既宁,则重修清史”。(38)可见,在朱氏看来,国史事业隐然已与国家命运系于一线,重修清史则是国难平息之后的事了。
事不孤起。章太炎在1934年2月写给邓之诚的信中也说,“鄙人提倡读史之志,本为忧患而作”。因为“顷世学校授课,于史学最疏,学者讳其伧陋,转作妄谈,以史为不足读,其祸遂中于国家”,以至于“不知辽东玄莬为汉郡,故以东北为绝域;不知汉之右北平郡领县多在热河,故以热河为塞外,乃至在官文牍,亦称东三省为满洲,竟不知满洲之盛,始于明代”。(39)对于当时流传的《清史稿》,章则认为其体例存在严重问题,“最大之病在不列世纪,纪清太祖之初起,一似草泽英雄,有乖实录甚矣”,“清之初起,世受明封,非草泽英雄可比”,所以《清史稿》以“本纪”开篇是不符合“史法”的。而且,“清室遗老秉笔修史,是非必不公允。即如皇太后下嫁一事,证据确凿,无可讳饰,今一概抹杀,何以传信?”他还一再强调,“史之错误有二。小节出入,错误之微末者也,不难加以修正。大体乖违,则错误之深重者也,非更张不可”,否则就无法取信今人、传之后世。(40)
颇具吊诡意味的是,曾与章太炎交好的金梁这一时期却撰文回忆称,当他负责刊刻《清史稿》时,“同人意见不免参差”,但他“一切不问,遇事但以史例衡之,有合史例者用之,不合史例者舍之”。而国民党人举出的十九项《清史稿》谬误则“多以违制为辞”,自己不能予以负责。“盖论史必以史学史例为本,《春秋》《史记》,言史者之所本也,岂可以时制为衡乎?”金表示,《清史稿》刊行后,他曾根据史学、史例审核该书,认为“惟列传可存,纪、志皆应改,而表尚可”,力主重修清史,“屡商之袁洁珊(袁金铠)”。但袁氏谓“我辈但修史稿耳,应否重修,待诸当世,何必定出我手耶?”他的这一想法最终作罢。另外,金氏针锋相对地指出,孝庄下嫁、世祖逃禅等事均系野史谣传,以此指责《清史稿》者是“信野史而不信正史”,不足为意。(41)至于“建州创业”和“太祖为虏”等,则在《清史稿》中都有明载,并不存在修史者为尊者讳的情况。(42)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金梁与章太炎对《清史稿》中建州卫和清太祖身份的看法,实际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政治文化关怀。金梁虽然肯定建州卫和清太祖对明朝的附属为真,但他所谓“建州创业”和“太祖为虏”的“书法”实际上模糊了清朝先世与明朝之间的联系,“太祖为虏”在某种角度上更是对其臣属明朝的否定。而章太炎强调的则是清朝先世与明朝不可分割的关系,意在从历史的角度来论证东北地区属于中国的事实。这种由不同政治文化导致的对历史叙事的理解差异,正是《清史稿》的审查者与该书纂修者之间的根本矛盾所在。
因此,金梁的文章发表后很快就遭到了吴宗慈的批评。吴氏指出,《清史稿》既云“建州创业”,但“建州创业何以不光明磊落,仿照前史例撰一前纪,令后人阅清史者,得知其创业之所由”;而本纪中对“太祖为虏”虽有一鳞半爪的记载,却并不指明他“何以被虏”。其立论旨趣正与章太炎相合。然而,吴尽管声明“论学论事,初无成见存焉”,却仍未放弃从金所谓“时制”的角度批评《清史稿》的治学取向。在他看来,《清史稿》“用民国名义,耗民国金钱”,却“处处表现反对民国之精神”,就是不可取的。“欲人之无言,其又得乎?”(43)但金梁则对此不以为然。他不仅认为,清史馆在官修清史的十余年间,“实未成书,及议校刻,实临时集款,皆出私人捐助,购稿分印,未用官款一文,不宜以官修官书为衡也”(44)。更专门回应说,吴氏所言《清史稿》“表现反对民国之精神”,是“明知无可指摘,而曰精神,其罪且甚于腹诽矣”。(45)并不接受吴的批评。
不仅如此,吴宗慈的《清史稿》“表现反对民国之精神”的思维,似也未能在国民党内部引起普遍共鸣。相反,《清史稿》在这一时期仍是许多国民党人尽力搜求的重要文献。广西省政府主席黄旭初即以广西“僻处边陲,图书贫啬”为由,向国民政府文官处请领《清史稿》三部,以便该省各省立图书馆“增厚庋藏”。(46)全国经济委员会也公函国民政府文官处,表示他们因治理黄河,“对于前代治河设施,实有借鉴之必要”,而“有清盛时,治河之成绩甚著,一切方略,备载《清史稿》中”,所以该会有必要请领《清史稿》一部。(47)《清史稿》的编订审核交由党史编纂委员会以后,国民党中执会委员周佛海、居正、邹鲁等人,亦以参考《清史稿》为由分别致函文官处请领该书。不过,此时文官处从故宫博物院收缴的《清史稿》所剩无几,而国民政府又不便“开源”,所以通过官方途径获得书稿者应只是极少数人,“供需矛盾”仍相当尖锐。
然则,国民政府审查修订《清史稿》的工作却没有取得明显进展。1936年12月,邵元冲又在西安事变中不幸殒命,由他提挈组织的清史修订事宜随之中断。或是以为国民政府对《清史稿》的禁令已经松弛,1937年1月17日,北平文奎堂书店在天津《大公报》刊登广告,公开发售《清史稿》下半部,“全部二百元,开春即增价,有藏旧半部者速函文奎堂再议配补,十日为限”(48)。此消息一出,使得之前订购《清史稿》的人再起烦言,并寄望于政府的开禁。前北洋政府官员邢端即以个人名义致书文官处长魏怀,云:
(《清史稿》)既经售卖,是以前禁令早已无形取消,政府修正之书又难计日刊布,前此捆载而南之数百十卷既已视同废纸,何妨暂开文网,俾弟等所获者得成完璧。与其以一纸空令而惠及市井之小人,何若以半部残编得令全国人士之论定。(49)
为避免给政府造成麻烦,邢氏还提出,可以由订购者向政府提供邮寄费用,解决该书下半部的寄送问题。但国民政府却没有因此而宽禁《清史稿》,而是训令行政院重申禁令。(50)行政院则转令北平、天津和上海三市政府查明情况后予以禁止,然后由内政、教育两部具文呈复。(51)再次打消了私人申领《清史稿》的可能。
直到抗战前,国民政府对《清史稿》的处理措施依然限于行政层面的禁令,官方对该书的勘正和修订则始终没有达成统一结果。1939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在重庆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国民党中执会五届六次全体会议“设立国史馆筹备处”的决议。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则在会上提出,《清史稿》“内容纰缪很多,对于本党,亦多诬诟”,应该把勘正该书的工作也交与国史馆筹委会,将其“不合之处签注出来,以备删除”。(52)该提议虽然得以通过,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民政府抗战求存尚且力有未逮,就更谈不上认真执行对一部禁书的审查与勘正了。
四、 余论
尽管这一时期《清史稿》的读者与审查者曾从不同层面上对该书内容提出过批评,但是他们基本上都希望可以通过官方的审查或修订,使该书逐渐趋于“完善”,然后在国民政府统治下解禁发行。从孟森、容庚到汪精卫、吴宗慈,再到后来的傅斯年和邵元冲,都曾关注到这一点。另外,清末革命党人宣传种族革命时大量使用的清初野史佚闻,在此时《清史稿》的讨论中也被不少国民党人沿用,有关“太后下嫁”等传言真伪的辩争大致仍不出这种思想的“范式”。孟森更将之延伸到传言与历史之间的差异,认为“无一字可据,仅凭口耳相传,直至改革以后,随排满思潮以俱出者,岂可阑入补史之文耶?”(53)然而其关注问题的起因与国民党人相似,均体现出清季革命党人历史记忆的持续影响。
其实,孟森所谓“可以兴到挥洒,不负传信之责”的“苍水诗”之流,恰恰成为当时一些趋新史家眼中的“新材料”。顾颉刚早在1922年就提出,研究历史“应当看谚语比圣贤的经训的要紧;看歌谣比名家的诗词要紧;看野史笔记比正史官书要紧”,因为“谣谚野史等出于民众,他们肯说出民众社会的实话,不比正史、官书、贤人、君子的话,主于敷衍门面”。(54)而先入为主地认定“正史官书”不可靠,当“别据更广之史料,以作更密之研究”,或也是傅斯年不怎么看得上《清史稿》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正史官书”在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力却不可低估。国民党人陈济棠即以广州绥靖公署主任的名义致函行政院,称“《清史稿》一书,其典章法则及各国交涉事项,悉取裁于官书档案,纪载较为精确,敝部刻需此书参考,闻钧院秘书处尚有储存,拟恳颁两部,俾资考证”(55)。协助吴宗慈检校的陈仲骞在其官方工作中止后,还曾对吴梅说,“近取《清史稿》,逐句细勘,凡语气中不合体制者,为易一二字。如太宗纪中,往往言‘上举大军讨明’,则改为‘帝攻明’;仁宗纪中补载诛灭和珅各上谕,期与民国不相抵触,而又得实事为旨,此后刊行,可无忌讳矣。”(56)其勘正方式实际上更接近于“正史官书”的取向。
以弟子自命的黄杰在追溯邵元冲思想时也提到,邵氏认为,二十四史“皆重编年志表,虽多可议之处,然取舍抉择,在于学人,故主张亟行修正清史,增益柯凤荪《新元史》二百五十七卷,以合成二十六史,使断代旧史作一结束,而以民国史为新体之创制”(57)。黄氏回忆中的“师说”虽然未必面面俱到,但明显可见正史体例对邵元冲审订《清史稿》的影响。倘若考虑到邵氏的学术交际网络,则他“以民国史为新体之创制”的想法在“新”的层面上可能要打一些折扣。至少其“新体”与傅斯年等人提倡的新史学应存在一定距离。
具体到章太炎等一再讨论的建州卫与清朝先世对明朝的臣属问题,则带有强烈的现实指向。事实上,《清史稿》中对相关问题模棱两可的表述并不是该书纂修者的“发明”,而是基本沿袭了清代官书实录中的记载。如果在其他时期,类似做法可能也会引起一些学术争议,但或许不会产生如是社会反响。然而日本侵占中国东北以及伪满洲国的成立,却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清史稿》中的叙述,扭转了不少学者对此学术问题的认知态度,进而波及了国民政府对该书的审查和解禁。前述傅斯年向国民政府提议对《清史稿》“似不可忽主流通”,大抵即具有这种民族主义的心态。这一点也使得《清史稿》的审查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蒋介石在官方审查和编订《清史稿》问题上的态度。种种迹象表明,蒋对该书被禁和审查的情形应该有着颇为深入的了解(58),但是,从其同时期的公私记录来看,却很难发现他对这一事件的积极回应。若从官方审查和修订《清史稿》的主要内容来看,汪精卫提出重点纠谬的对象——清末革命事件,实际上正是蒋对汪和胡汉民等人讳莫如深的问题。由政府组织纠谬就意味着为胡、汪等人的革命历史进行官方宣传,无异于为自己的政治对手做嫁衣,这大概是此时刚刚稳固最高领袖地位的蒋介石所不愿意看到的。(59)
注释:
①国民政府查禁《清史稿》的始末缘由相当复杂,个中详情可参见周海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清史稿〉审查及其反响》第二章“故宫博物院时期的《清史稿》审查”,清华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5月。
②到目前为止,已刊文章中似只有彭国栋的《清史稿之查禁》对国民政府查禁《清史稿》一事进行了专门论述。但该文具有明显的现实目的(提倡重纂清史),侧重于描述基本史事,且主要强调“禁”,基本忽视了“查”,对审查过程中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没有给予充分研究(参见彭国栋:《清史稿之查禁》,《文艺复兴》(台北)第95期,1978年,第17-25页)。
③《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清史稿严禁出售》,许师慎编:《有关清史稿编印经过及各方意见汇编》上,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9年,第238页。
④奉天省公署对国民政府内政部咨请查禁清史稿出售案的批示是“不行”(《辽宁省政府为内政部咨请查禁清史稿出售事》,辽宁省档案馆藏,民国档案,JC010-01-002980)。另案,1929年张学良将奉天省改称“辽宁省”,但民间多习称“奉天省”,内政部咨请查禁《清史稿》时,该省公文用笺也仍使用“奉天省公署”一称。
⑤袁金铠:《傭庐日记语存》第2册,国家图书馆古籍馆藏1941年铅印本,第8页。
⑥空山:《清史稿之谜》,《大公报》(天津)1929年7月15日,第4张第13版。
⑦《汪兆镛致张元济》(1929年10月24日),张树年编:《张元济友朋书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71-73页。
⑧《汪兆镛致张元济》(1929年10月31日),张树年编:《张元济友朋书札》,第69-70页。
⑨《汪兆镛致张元济》(1929年11月23日),张树年编:《张元济友朋书札》,第74-75页。
⑩《黄侃日记》下,1930年10月28日,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678页。方觉慧时任国民党中执会委员,他的《清史稿》申领取自国民政府文官处(见《方觉慧函》,1930年9月16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清史馆史稿书籍接收案”档,001-015020-0003)。
(11)《黄侃日记》下,1930年11月5日,第679页。
(12)《国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国务会议速记录》,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速记录”档,001-046100-0136。
(13)吉川幸次郎:《我的留学记》,钱婉约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23-124页。
(14)孟森:《清史稿中建州卫考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1年第3卷第3期,第331-344页。
(15)傅斯年在当时赶制的《东北史纲》中就特别点出,日本及西洋人图籍中称东三省为“满洲”是一至为浅显的“错误”,而“致此错误之用心则至深”,“此名词之通行,本凭借侵略中国以造‘势力范围’之风气而起,其‘南满’、‘北满’、‘东蒙’等名词,尤为专图侵略或瓜分中国而造之名词,毫无民族的、地理的、政治的、经济的根据”(参见傅斯年:《东北史纲》,欧阳哲生主编:《傅斯年全集》第2卷,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76页)。
(16)傅振伦:《清史稿之评论(上)》,《史学年报》1931年第3期,第203-205页。
(17)傅振伦:《清史稿之评论(上)》,《史学年报》1931年第3期,第206页。
(18)孟森:《清史稿应否禁锢之商榷》,《国立北京大学国学季刊》1932年第4期,第691、696-697页。
(19)容庚:《清史稿解禁议》,转引自朱师辙:《清史述闻》,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320-321页。
(20)《行政院呈国民政府:请发清史稿由院派员检讨并签注改正意见》,许师慎编:《有关清史稿编印经过及各方意见汇编》上,第240页。
(21)洪喜美编:《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记录汇编》三,台北:“国史馆”,1999年,第189-190页。
(22)《国民政府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速记录》,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速记录”档,001-046100-0023。
(23)《国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速记录》,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速记录”档,001-046100-0023。
(24)《汪院长关于检校清史稿之函件第一函》,吴宗慈:《检校清史稿初步述略》,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1935年版,第22页。
(25)吴宗慈:《检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第1页。
(26)《汪院长关于检校清史稿之函件第二函》,吴宗慈:《检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第22-23页。
(27)《封存已久之〈清史稿〉解禁讯》,转引自《浙江图书馆馆刊》1935年第4卷第1期,第13页。
(28)容庚:《为检校清史稿者进一解》,转引自朱师辙:《清史述闻》,第321-322页。
(29)吴宗慈:《检校清史稿第二步计划书》,《检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第23-30页。
(30)《行政院提:检校清史稿报告案》,许师慎编:《有关清史稿编印经过及各方意见汇编》上,第242-244页。
(31)《教育部呈行政院》,许师慎编:《有关清史稿编印经过及各方意见汇编》上,第244页。
(32)傅斯年:《关于清史稿敬述所见》,许师慎编:《有关清史稿编印经过及各方意见汇编》上,第245-247页。
(33)傅斯年:《〈检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眉识》,转引自冯明珠:《故宫博物院与〈清史稿〉》,《故宫学术季刊》2005年第23卷第1期,第624页。
(34)《邵元冲日记》,王仰清、许映湖标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37、891、1089、1168页。
(35)《邵元冲日记》,第1199页。
(36)《邵元冲日记》,第1355-1356页。
(37)《邵元冲日记》,第1366页。
(38)《致邵翼如》(1936年2月26日),朱元曙整理:《朱希祖书信集 郦亭诗稿》,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302页。
(39)章太炎:《与邓之诚论史书》,《制言》第51期(1939年),第1页(文页)。
(40)章太炎:《略论读史之法》,《制言》第53期(1939年),第3、7-8页(文页)。另可见《章太炎国学讲演录》,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102、107页。
(41)金梁:《清史稿回忆录》,《逸经》1936年第10期,第6-7页。
(42)前人:《清史稿回忆补录》,《逸经》1936年第10期,第7页。
(43)哀灵:《读清史稿回忆补录书后》,《逸经》1936年第13期,第9-10页。
(44)金梁:《瓜园述异》,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238),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第409页。
(45)金梁:《答哀灵君论清史稿》,《逸经》1936年第15期,第10页。
(46)《广西省政府主席黄旭初函》(1935年4月9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清史稿分赠”档,001-097112-0001。
(47)《全国经济委员会公函请颁发清史稿一部以资参考希查照见复》(1936年1月4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清史稿分赠”档,001-097112-0001。
(48)《半部清史稿》,《大公报》(天津)1937年1月17日,第2版。
(49)《邢端函国民政府文官处》(1937年1月26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清史馆史稿书籍接收案”档,001-015020-0003/50046311。
(50)《国民政府令行政院:天津大公报载:发售清史稿广告令转饬查明禁止》,许师慎编:《有关清史稿编印经过及各方意见汇编》上,第248页。
(51)《行政院呈国民政府》,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清史馆史稿书籍接收案”档,001-015020-0003/50046314。
(52)《国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速记录》,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国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速记录”档,001-046100-0025。
(53)孟森:《太后下嫁考实》,收入《心史丛刊(外一种)》,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第240页。
(54)顾颉刚:《中学校本国史教科书编纂法的商榷》,《教育杂志》1922年第14卷第4号,第4页。
(55)《行政院密呈据广州绥靖公署主任陈济棠江电请发清史稿两部转请鉴核颁给俾便转发由》(1935年10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清史稿分赠”档,001-097112-0001。
(56)《吴梅全集·日记卷·下》,1936年4月24日,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13页。
(57)黄杰:《黄序》,邵元冲:《玄圃遗书》,台北:正中书局,1954年,第3页。
(58)邵元冲就曾致函蒋介石说明设立清史机关的必要性(参见《邵元冲日记》,第1356页)。
(59)关于蒋介石在确立“最高领袖”地位过程中与胡、汪等人的争斗,参见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有意思的是,国民党退据台湾后,经蒋介石核准、由张其昀主持纂修成书的《清史》仍是以《清史稿》为蓝本,“妥慎修订,正其谬误,补其缺憾”(张其昀:《序》,台北清史编纂委员会编:《清史》第1册,台北:“国防研究院”,1961年,第1页)。彼时,通过纂修清史来宣扬国民党的“革命历史”,则成为他们对共产党进行“政治战、文化战”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