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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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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1644) 定制,州县卫所无主荒地准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则令原主垦种,无力耕种者官给牛具籽种。并定开荒之地三年后升科, 熟地抛荒而经垦种者, 一年后起科。顺治六年定劝垦考成之例,州县官以劝垦成绩之多寡为优劣,道府官则以督催之勤惰为先后,岁终载入考成。顺治十五年定督抚至州县卫所各级地方官劝垦议叙之标准:督抚所辖范围内每年垦荒达二千至八千顷者,予以议叙;州县官每年劝垦一百至六百顷者,亦分别议叙。康、雍时期及其以后,清廷也屡有劝垦屯田之政策与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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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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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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