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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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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名。清制, 各直省荒地, 听民报垦,地方官不得稍涉抑勒。县官册报开垦,由该督抚另委隔属官员履勘,如数目相符,取结报送户部,分别年份入额起科。倘履勘不符,或有以熟报垦及以垦报熟等弊,即将原报之州县官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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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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