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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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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禁海”。清代有关商民出海的禁令。顺治十三年(1656) 清廷首颁海禁令,严禁商民船只出海,以断绝沿海居民对海上抗清势力的支持;十八年再颁海禁令,在沿海五省严行保甲连坐法,并强制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尽烧民船民居,不准片板入海。康熙二十二年(1683) 统一台湾后,始开界弛禁。但终清一代,海禁始终没有放松,例有岛屿之禁、船桅之禁、商渔之禁、器物之禁,严格限制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海滨居民不得潜往岛屿,招聚耕垦,只准零星渔户搭寮暂住,仍令沿海及巡洋官兵严加稽察。凡出海商渔各船,均由地方官查取船户族里保结,领照出海;如擅造大船,载运违禁器物出洋贩往外国,或勾通海贼劫掠,或造大船卖或赁与外国人者,俱交刑部治罪。如有无照商民私自出海者,除将人船照例办理外,将失察私造船只之地方官,及查验不力之官弁,严参惩处;其得贿故纵者,从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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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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