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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税征收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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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课名。清代商民贩运粮谷之税。清制,张家口、杀虎口、江海关、西新关庙湾口、赣关、南新关、闽海关、太平关,以及四川成都府、广东肇庆府属之开建、恩平二县,均不征收米麦等税,亦不征收运粮之船料税。天津关、芜湖关、九江关、北新关,宁波、温州及淮安关之清江厂,只征收运粮之船料税,而不征收米税。浒墅关、凤阳关之亳州口,只征收米税,而不征收船料税。凤阳关之正阳、临淮,满载之贩粮船只,照梁头征税;小贩计石征银。崇文门关、打箭炉及扬关之滕坝,酿酒之米征税,食用之米不征。粤海关照贸易船料按六分载折算征税。扬关由闸米谷征税,但在扬关本地卸卖者免征。临清关、淮安关、宿迁关、夔关,俱计石征税;宿迁关并征船料税。徐关杂粮无论外来或土产, 数量七石以上者按石征收,数不及七石、税不足二分者免征。广西之桂林、平乐、梧州、浔州四府,富川、贺县、怀集三县, 米谷、船料俱按则征税。山海关、奉天府所产米谷杂粮,由内地商船及上海沙宁等船贩运者,按则征税,而不征船料。凡各省委员赴邻省采买仓粮及拨运赈济之米谷,该督抚于发给委员信牌内填明数目,经过的各关口,验实放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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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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