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鞫狱停囚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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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审理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若同案犯中有的已在他处捕获,当地官司虽与彼地官司职分不相统摄,亦可向逮捕同案犯的官司直接行文要求引渡提审,以便审问口供或质对,迅速结案,谓之停囚待对。清制,他处官司于接到提审囚犯的文书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捕待问人犯发遣。如果违限不发者,过一天即罚处笞二十;以后每延误一日就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同时规定,停囚待对提审囚犯应当遵守四条原则:一是轻囚就重囚,即关押轻罪囚犯的官衙应将囚犯解送至重罪囚犯的官衙进行审讯对质;二是少囚从多囚,即由囚犯人数少的衙门将囚犯解送至囚犯人数多的衙门进行审讯对质;三是若囚犯人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合并审讯;四是若两县相隔三百里以外者,为了防止解送途中出事,可由两地官司分别审讯拟罪结案,然后对断结情形移会知会对方。如果违反以上提审解囚的原则,即轻不就重、少不从多、后不送先、远不各断者,笞五十。如果以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地官司应当接收囚犯进行审问,不得互相推避;但同时应当申报解送官衙的上级衙门,追究其违法移就之罪。若当地官司囚到不接受者, 一日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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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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