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僚名。即“刑名幕友”, 也称“刑席”。清代各级政府机构中专门办理司法诉讼事务的幕友,简称刑幕。其时各级地方政府长官既是行政主官,也是司法主官,有关民间诉讼纠纷及命盗刑事案件的审处,是其主要职掌之一。但大部分的诉讼案件,名义上虽是由长官出面审理,而实际案件的办理,则均出之于刑名幕友的襄助。诸如有关辖境内所发生之盗案、命案、奸情、逃人、斗殴、诉讼、贪污、诈伪、拐骗等案件的准讼、立案、踏勘、相验、差提、查拿、集审、听讼、研讯、拟刑等一应事务的组织实施,以及有关禀呈文件和判牍的拟缮等,均属刑名幕友之业务范围。由于处理刑名案件需要律例、刑侦、勘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故而刑名幕友在诸多基层地方政府的幕友中, 地位最受尊重, 待遇也最高。清代浙江绍兴地区学习刑名及钱谷幕学并以刑、钱幕席为职业者较多, 故时人一般称刑、钱幕友为 “绍兴师爷”。后经转辗流传,绍兴师爷几成刑、钱幕友之代名词。其实非绍兴人而任刑、钱幕友者也并非少见。参见“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