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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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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于江苏沿海村庄行保甲之制, 以十家为一甲,立甲长一人;十甲为总甲,立甲总一人。凡不及十甲者,亦可以三五甲为一总;不及十家之零星散处者, 即于一处立一甲长, 互相稽访。其后,保甲之制,推行全国,立法更严。又, 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 设立牌头、总甲及十家长等,管理地方事务。再,清代各税关的差役中,亦设有巡逻总甲,守栅支更亦设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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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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