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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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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基层组织。始置于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保甲法,其后历代沿袭。清顺治元年(1644)推行保甲法,凡州县城乡,每户给印牌,书姓名丁口于其上,出行须注其所往,入则查其所来,寺观亦一律颁给。客店亦须令置簿登记过往旅客,以便稽察。在此基础上,又每十户建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分别设置牌头、甲长及保长。作为职役, 选民间殷实之户充当。保长亦称保正,以维护保甲之内户口稽察及治安互保等事为主要职责。雍正年间保甲法推行至边远地区,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明定保甲条例,其法更为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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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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