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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磺采用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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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硝磺主要用作军需,其采办制造,控制甚严。其制为:各省解工部硝磺之数,直隶、山东、河南解硝每次二十万斤,山西解硫磺每次十万斤。各省应用硝磺,浙江每年用硝八万五千余斤,江西每年用硝五万六千余斤,俱赴河南采办;福建每年用硝十五万三千余斤,赴山东采办;浙江每五年用硫磺二万斤,江苏每二年用硫磺二万五千余斤,安徽每年用硫磺二万斤,均赴山西采办;江西每年用硫磺七千余斤,赴广东采办;广西每三年用硫磺三万二千斤,赴湖南采办。惟山东应用硫磺赴河南、山西采办,陕西应用硫磺赴四川、山西采办, 无定额。其产自本省者, 直隶、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山西、广东、云南、贵州十省皆产硝磺,福建产磺,山东、陕西产硝,其采办无定额。惟江苏产硝,每年额采五万四千余斤;广西产硝, 每年额采六万五千余斤。凡开采硝磺,或招商采办,或设官店官局,或设炉座熬煎,俟足数即行封闭。各省委员办解硝磺,俱按程途远近勒定限期。其匠铺需用硝磺,由地方官报明藩司给予印票,自赴产地购买,该处验明印票发售,仍勒限回日将印票缴销。凡煎采售买各数及启闭日期并铺户领票购买各数, 俱造册取具印甘各结, 咨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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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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