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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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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名。清世祖入关之初,下令编置户口牌甲。各州、县城乡,每户给印牌一,牌上写明该户姓氏、丁口。凡外出者,即注明去往何处;来者则写明从何处前来。每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寺院庵观也一律颁给牌,以便稽查僧道之出入。各客栈旅店,立簿登记寓客姓名、行李等项,以便稽察。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保甲制度, 立十五条。其内容包括:直省所属每户每年发给门牌,牌长、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 令民人公举诚实识字者充之。牌、甲长负责查报牌甲内盗窃、邪教、赌博、窝逃、奸拐、私铸、私盐等违禁之事及面生可疑之人,并负责户口登记、门牌更换等事。并对蒙古、盐场灶户、山居棚民、广东寮民、沿海商渔船只以及各少数民族的保甲制度,各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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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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