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名。清代居于江西、浙江、福建等省山民的称呼,为编户之一。清代棚民均为贫无生计之民人, 携家逃避山中, 搭棚居住, 种植麻、菁,或开炉冶铁、造纸、育菇为业,谋生糊口。他们远离乡里,为地方基层行政管理所难及。又由于棚民不断增多,滥垦山坡,造成水土流失,有碍水道及田庐,清廷遂屡次下令稽查。雍正四年(1726)定制,棚民按保甲法一体编查。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保甲制度十五条,规定各省山居棚民,亦需按户编册, 由地主并保甲结报。至咸丰元年(1851),浙江地方官仍提出棚民开山过多之害,请设法编查安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