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除贱为良”。清初的一项改良措施。雍正以前,社会上存在一种“贱民” 阶层,包括山西等省的乐户、徽州地区的伴当、江西宁国的世仆、广东沿海的疍户、浙江的惰民、苏州的丐户等,统称为“贱民”, 以与普通百姓即良民相对称。其时“贱民”职业低贱、社会地位低下,不准报捐、应试,甚至不准与良民通婚,深受歧视。雍正元年(1723),清世宗谕令各属禁革乐户,使之改业为良,又将惰民之籍削除;雍正五年诏令江南总督查奏伴当、世仆源流本末之后, 予以永行严禁;雍正七年谕令广东督抚准许疍户上岸居住,与齐民一起编列保甲,雍正八年削苏州丐户之籍。至于江浙闽之棚户,亦得以禁除,使这些“贱民” 得与良民一样列入保甲。但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 又议定,乐户、丐户报官改业后,必及四世之后,本族亲友皆能清白自守,方准报捐、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