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制名。亦称“丁艰”,即遭父母或祖父母之丧。清制, 儿子于父、母丧或承重孙于祖父、祖母丧,儿孙必须回籍居家守丧三年(实仅二十七个月), 谓之“守制” (主要是指汉人官员而言)。其间不得出仕为官, 不得婚嫁, 不得宴筵娱乐,不得应考。又有“丁外艰” 与“丁内艰” 之别,前者指儿子对于父丧或承重孙对于祖父丧, 后者指儿子对于嫡母或生母丧及承重孙对于祖母丧。又,丁忧人员不准保题留任。清沿古制,凡因父母尊长之丧而解任守制的官员,称为丁忧人员。乾隆二十九年(1764) 奉上谕:凡系丁忧之员,一律离任守制。除经特旨酌量留任者外, 内而部院堂官,外而督抚等,均不准率行请留,著为定制。此制主要是针对汉族文武官员,其满、蒙丁忧官员无此定制。参见“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