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用语。即免去民间应纳之赋税。清制,蠲免之制有二:一为恩蠲。凡遇国家庆典,或皇帝巡幸某地,或某地曾有兵事等,则蠲免田赋。清代较大规模之蠲免有多次,如康熙五十年(1711)令三年内全国轮免钱粮一次; 乾隆十年(1745)又普免全国钱粮,亦分三年轮免;乾隆四十二年,再免全国钱粮。乾隆五十九年,普免各省应纳漕粮;乾隆六十年,普免各省积欠等。二为灾蠲。即因地方受灾而蠲免,包括免赋、缓征、赈济、贷借以及免一切逋欠。如顺治初年规定,凡被灾八分至十分者,免十之三; 五分至七分者, 免十之二;四分者免十之一。雍正六年(1728) 又定,受灾十分者免其七, 九分者免其六, 灾情重者全行蠲免。如遇恩蠲免旧欠钱粮,其民欠之漕项、芦课、学租、杂税等项钱粮,亦一体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