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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女出宫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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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宫内廷使役女子因年龄或因过狂、疾病、笨拙等事故遣令出宫的制度。康熙十六年(1677)初定宫女年过三十岁者遣出,雍正元年(1723)复定宫女年至二十五岁俱令出宫,遂为定制。凡此等出宫女子,例给赏银,其在皇太后、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位下者,由本主自行赏给,不支官赏,其在贵人、常在、答应位下使役者,进宫十五年以上的赏银三十两,十五年以下的赏银二十两,十年以下的赏银十两,皆由官赏支给。此外,因有过犯被逐出宫者,不赏。因疾病、笨拙或别项事故,本主令其出宫者,须经敬事房总管太监、首领太监等验看真实,预先奏明方准出宫,其进宫十年或十年以上者俱赏银十两,不满十年的不赏。凡已经出宫的宫女,不准再行进宫,不准泄露宫中一切事情,不准本宫首领太监等代为传信,也不准派人到宫门给本主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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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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