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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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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名。即“八旗兵饷”。清制,旗饷有饷银、甲米之分, 各别为五等。凡饷银, 亲军、前锋、护军、领催、弓匠长、铁匠长月支银四两,马甲、弓匠、二等铁匠、炮手月支银三两, 外郎、步军领催、铜匠、三等铁匠、学习炮手、鄂尔布月支银二两,步甲、养育兵月支银一两五钱,四等铁匠月支银一两,其由觉罗挑补之亲军、前锋、护军月支银五两(不列等), 各按月支领; 凡甲米, 亲军、前锋、护军、领催、马甲、弓匠岁支米二十二石二斗,铜匠、铁匠长、二三等铁匠岁支米二十一石二斗,炮手岁支米二十六石四斗,学习炮手岁支米十七石六斗,步军领催、步甲、四等铁匠岁支米十石六斗, 养育兵岁支米一石六斗, 各按季支领。其钱粮册档, 于上月十五日送部, 是为“过档定限”,一切升迁、挑补、病退、亡故,俱照截俸之例核办。凡每月初十以前所出兵缺,即行挑补赶入钱粮册内,初十以后出缺则归于下月挑补入册;革退兵丁,在初一以后所支饷银免追,在上月底以前入档饷银即行扣缴;逃兵,领过兵米一个月内逃者追缴两月之米,两月内逃者追缴一月之米,再后一月逃者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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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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