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清史百科 > 财政 > 赏恤之款

赏恤之款

标签:
目录

财政名。指民政性的赏赐抚恤款项,为户部每年十五项主要经费支出之一。清制,各省府州县卫,凡有孝子、贞女、烈妇及男妇寿登百岁者,督抚应题请旌表, 每名给建坊银三十两,寿数多者,以次加增;民人一产三男者,赏米五石、布十匹。均可动用地丁正银,岁无定额。凡境内有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应照额收养于养济院;如人多于额,即以额外收养,在地丁正项银米及耗羡项下分别动支。凡通都大邑所设之普济堂及育婴堂,其中除由绅士捐建者经费听其自行经理外,其他属于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应每年报部核销。司府州县监犯口粮盐菜钱文及军流递解人犯沿途口粮,除地方官自行捐给外,有动用狱田租息银米与存仓米谷以及存公银等,均应按年造册题销。其中孤贫口粮银米除京师五城及大兴、宛平二县归陕西清吏司专核,京师育婴、普济二堂归顺天府核销外,各省合计每年共支银二十二万五千二百七十一两有奇、米粮三万一千四百六十八石有奇、谷二百三十二石有奇。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分享到: 0
已有 8432 用户
贡献 10694 词条
词条信息
词条创建者: admin    
浏览次数:47
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Copyright©2003-2019 History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34103号-1京ICP备19034103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40053号 网站访问量:0 技术支持:泽元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