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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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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制, 凡工程的兴建、制造、修缮皆须经过查估和查验,在京则各衙门工程,工价五十两以内、料价二百两以内者,各报工部,由工部查明确系应修之工,即派员勘估兴修。工价超过五十两、料价过二百两者,则应奏明请旨,由工部督率司员办理。工程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应将约估银数详细声叙,奏请钦派大臣查验勘估,俟勘估册送达工部,奏请钦派大臣承修,竣工时,由承修大臣奏请钦派大臣查验,如与原估相符,造册送工部核销。各省修建一切工程,动用正杂钱粮数在一千两以上,如工部中有例案可循、有册档可核者,可照岁终汇奏事例,随案咨工部,于年终开单汇奏一次。如无例案册档者,则须先行专折奏准后,再将应需工料银两题估题销。凡遇工程,皆核其估销之册而审定。在京工程系工部委员承办者,由承办之员造册呈堂。如系钦派大臣查估承修者,由查估承修之大臣造册送工部。各直省则由督抚造具正册、副册及保固印结,送达工部;工部如有驳减,则于副册粘签发还,正册存部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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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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