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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马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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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政名。清政府与西北、西南各少数民族以茶易马之规定。定例于顺治初年,于陕、甘、滇等省设茶马司,置茶马大使,掌理茶马交易事宜。上马给茶十二篦(十斤为一篦),中马九篦,下马七篦。其后清廷停止以茶易马之事例。参见 “茶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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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10-20 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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