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军士是主要的组成份子。为了保卫疆土,墩军被赋予瞭望和传烽的任务。这些位处国防最前线的墩台守军,除承受大自然与敌人的威胁外,也必须面对长官的各项要求。本文结合制度史、生活史与社会史,关注这一群底层士兵的职业生涯与相关待遇,侧重制度运行的动态过程、连锁变化及其衍生的问题。全文分为四部分:首先,讨论士兵的生活层面,包括生活用水、炊爨燃料和各项配备(含鸡猫狗),另又谈到家眷随住与养瞻田。其次,分析墩台的兵力编制、轮值及墩军不得换班、军官私役和卖放免守等弊端。第三,探究墩军的薪水收入,除了月粮之外,因其任务特殊,又加给行粮。不过,薪水常被军官以各种名目苛扣,实际所得有限。第四,涉及御寒的问题。明初以来,官方定期拨给墩军毛袄或胖袄、胖裤、䩺鞋等保暖衣物,但基于各种原因,墩军有时并未享受到这一福利。若干狠心的军官,甚至将胖袄等依高下订价加以勒索,以致没钱的军士不敢领取。墩军防守着帝国的最边缘,而他们也是极为弱势的群体和边缘人。
关键词:明代墩军上班月粮胖袄弱势群体边缘人制度社会史
作者邱仲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地址:台北市南港区研究院路二段128号。
前言
烽墩的起源甚早,至晚在秦代已经成为军事预警的一个设施,特别是在长城沿线。其后,历代亦多仿行,明代亦不例外。明朝立国之初,烽堠归属兵部职方部管辖。如洪武十三年(1380)三月,复位六部官制,兵部职方部“掌天下地图及城隍、镇戍、烽堠之数,关防、路引、火禁之设,四夷归化之类”。洪武二十六年成书之《诸司职掌》也记载:“凡边防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须要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情声息。”
墩台做为明代边防体系的一环,守瞭与传烽是墩军的主要职责。景泰三年(1452)三月,叶盛出任山西布政使司右参政,分督大同、宣府二镇边储,在《西巡杂诗》第二首中曾经提到:“野狐岭外月苍苍,万里城西路渺茫。行过墩台听人说,艹头昨夜有微霜。”同年十月,他以山西布政使司右参政协赞独石等处军务,在景泰四年(1453)所写的《观风竹枝》第六首中说:“高莫高似总高墩,眼里滦河清又浑。添土筑墩高百尺,得见阿娘朝倚门。”诗中传达出墩军对亲人的思念,读来令人心酸。
如明人所言:“边军之苦,莫甚于墩军。”墩军与夜不收并称为两大苦役,而这两种兵役都部署在国防最前线,生命安危悬于一线。前此,学者针对墩台与墩军已有许多研究,大约可以分为几个方面,其一为关于墩军碑的考释;其二为针对墩台或烽燧的考察;其三则是墩台或墩军的制度性研究。另有学者谈及罪犯发配守墩。以上著作对于笔者进一步研究这一主题多有稗益。本文考察的主要对象为墩军,而采取的观察脉络则是制度史的面向,兼及生活史与社会史的视野,藉此探析墩军的生活、工作、生计、待遇及其社会处境,其中特别关注制度设计与实际施行之间所存在的裂隙,及后续的制度调整与军中弊端,要呈现的是动态的制度史与制度的社会史。以下将分几个方面,探讨明代墩军的生计与待遇,包括值勤空间、换班制度、月粮廪俸、冬衣配给等问题。
一、烟墩的生活面貌
墩军防守边境历尽风霜,除必须提防来自敌人的威胁外,有时还会遭遇另类的袭击。而由于墩台所处位置空旷,且多半在山坡或高岗之上,即使是在平原之地,墩身标高数丈,也都高于附近的建筑物,故遭受闪电雷击的机会相对较高。叶盛在《水东日记》就记载这类情事,而且有细致的描述:
霹雳于边墩高处,岁恒有之,震死者或不见其人。其击屋柱、桅杆之类,常见其破处有痕似铁线路,或云蛰龙所藏,或云龙变化而起,又或云毒虫被击,皆不可知。又云雷神极巧,如人被击,火或烧其着体衣一层无遗,其外衣仍存。若一伞,或竹骨皆化,惟盖柄则皆如故。如击塔庙,数佛并坐,其一粉碎,其傍诸佛俨然,亦有移置他处者,此类甚多。惟击发之时,雨辄骤,辄有火,有硫黄气,此则皆然也。
这一记载具有某程度的科学性价值,足证叶盛对于雷击的实况有其认知,亦体现当时人对此一现象的文化性解释。另外,《明实录》载有若干具体的事例,如明孝宗弘治九年(1496)六月四日,宣府镇南口墩,“骤雨火发,龙起于刀鞘内”;十二日,天气“复阴雾,雷雨大作,震倾墩台三面,军士有被伤者”。弘治十六年(1503)五月五日,陕西榆林大风雨,“雷雹折木,撒城楼瓦,毁子城垣,移垣洞于其南五十步,震死墩军一家三人”。六月十日,大同中路海东山墩,“有火飞如龙,起自旗竿,守墩卒有焚死者”。明武宗在位期间也有一些记载,如正德五年(1510)六月十二日,雷震万全卫柴沟堡,墩军被打死四人。正德六年(1511)六月九日,雷震大同后卫石泉墩,击死墩军三名。正德十年(1516)闰四月二十七日,蓟州赚狗崖东墩及新开岭关雷火,震伤三十余人。晚明的例子,如万历十二年(1584)正月二十七日,蓟镇喜峰路大风且骤雨,“迅雷冲倒墩台”。万历十九年(1591)五月十日,雷击太平路喜峰口墩台,“折伤官军”。万历四十二年(1614)五月十九日午时,永平辖境内之石火墩台,天雷从东门飞入,击死南兵一名,击伤北军二名,台房及四周垛口火器尽毁。
(一)用水与柴薪
墩台作为守墩军士的生活单元,其硬件的设计与配置,主要浮现于永乐年间的记载。如永乐十一年(1413)十月,江阴侯吴高奏报修筑山西沿边烟墩,东路自天城卫至榆林口,直抵西朔州卫暖会口;西路自忙牛岭直抵东胜路,至黄河西对岸灰沟村,皆设立墩台。墩台高五丈有奇,四周围墙高一丈,外开濠堑,架设吊桥,门道上置水柜,“暖月盛水,寒月积冰”。每墩置官军31人守瞭,以绳梯上下。《明太宗实录》的编纂者说,这些都是永乐皇帝亲自规画。永乐十三年(1415)五月,明太宗又命辽东都司修筑沿边备倭烟墩,“务令高厚,积薪粮可足五月之用。仍置药弩于上,凿井于旁,以严守备。”
墩军的生活用水可以“暖月盛水,寒月积冰”,而边区燃料取得不易,朝廷虽有积薪五月之令,但这仅是一句空话。考虑到墩军生活燃料不足,陕西右参议柴重在正统五年(1440)三月曾经上奏,建议将庄浪各卫粮仓不堪使用的垫席,“计斤均给瞭墩军士家小烧用”。明英宗随后批准这项建议。这些废弃的垫席成为墩军家庭的福利品,在后之后未再见于相关记载,或许仅是昙花一现。而边军为了生活燃料出境樵采,甚至被掳的记载并不少见,其中应该包括墩军在内。
景泰三年(1452)四月十日,提督独石等处都督同知孙安上奏:“墩军言永乐年来,每墩有预备余粮二石,柴水一月,遇警食用,乞如例。”金濂时为户部尚书,以未能确定有无此一事例,移文宣府镇守官员备查,宣府镇守官员亦云查无现行事例。当时,叶盛任山西布政司右参政。后来,他查阅到充纂修的旧册,内有永乐十年(1412)七月十二日明太宗勑命宣府总兵官武安侯郑亨的内容:“各处烟墩务要增筑高厚,于烟墩上收贮五个月粮食、柴薪,并置药弩于上。就于烟墩傍边开井,井外包围烟墩相平,使外面望之只是一个烟墩,不知其中有井,务要坚厚,勿致坍塌。”叶盛在记载此事时说:“墩傍开井一事本难行,至今无能行之者,不知当时武安曾覆请否?”
天顺二年(1458)七月,吏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李贤等奏言:“沿边墩台全不得法,一遇贼来,多不能守,以致深入抢掠。访得右通政刘文备知此弊,宜令巡视整理。”明英宗于是勑命刘文前往边境巡视。刘文至该处后,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等,守瞭者便之。实际上,刘文所做处置,乃是重申永乐年间的墩台旧制。据方志记载:天顺二年,朝廷申明守瞭官军之禁:
凡边方山川、城堡疎远空阔处,俱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城高一丈五尺。上设悬楼、垒木,下设壕堑、钓桥,外设塌窖、赚坑。门道上置水柜,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瞭,以绳梯上下,如永乐中所颁法制。守瞭官军,镇巡不时稽察,有违禁者重罪。
众所周知,北方边塞生活用水取得困难,而蒙古人就掐住这一弱点。成化八年二月,宁夏总兵官修武伯沈煜等奏言:“虏众数犯边境,且以粪土湮塞各墩井泉,渴我士马,不可不虑。”另外,墩军为了采薪或取水,亦有被杀掳者。如大同镇沿边墩台,“虏俟守墩军下取水,辄肆戕害”。成化十三年(1477)正月,李敏奉敕巡抚大同兼理军务,莅任之后,“设伏擒之,自是虏不敢犯。”
弘治七年(1494)十一月,兵部奏言:“比来各边虏数入寇,每得厚利,皆由墩台疏阔,烽火不接,及守墩军士困惫所致。”建请命各边镇守官员处置,经明孝宗批准施行,其中提到:“其守墩军,必简精壮者,分为二班,每月一更。若无水之处,则修水窖一所,冬蓄冰,夏藏水。每墩预采半月柴薪于内给用,免致汲水、采薪,为贼所掠。”这里提到的预采柴薪半个月,是比较合理的要求。讽刺的是,十二月间,蒙古骑兵入侵宣府镇独石之马营、野鸡山等墩,又掳走了汲水军士。墩军取水被掳的例子甚多,如嘉靖十二年(1533)八月二十六日,宣府巡抚韩邦奇在奏疏提到:“墩军下墩取水及走报声息,往往为三五零贼即行擒去”。
正如前面叶盛所言,墩台旁凿井极为困难,但还是有少数案例。嘉靖三十五年(1556)三月,总督宣府、大同等处兵部侍郎江东奏言:“怀来南山隘口逼近京师,请修筑墩台御虏,添设守备一员于岔道城,而以口北道参议张镐升兵备副使,无事则屯隆庆,防秋则移驻岔道,提调守备官军。”兵部覆奏,报可。张镐在怀隆兵备道任上,修岔道堡为城,“易土以石,崇其陴墆,高其闬闳”。迤西抵龙爬山,迤东至四海冶,“皆联墩山立”,计筑墩467座,“亘高垣墩,垣内外长壕限隔,品窖从横”。又考虑到怀来守墩垣者,“逼于山麓,艰得井泉”,于是凿井五口,“皆穿至二三百尺,水瀵出,戍者居者咸赖之”。
明朝末年,仍有官员提到墩台储水之事。天启五年(1625)二月,巡按陕西御史蒋允仪上筹边八事,其中仍然建议“将被虏残毁墩台及原无墩台,查明修筑,令墩军有所栖止哨望。又各挑修水舍一处,预为积水,以免墩军取水被掳之患”。另外,宣府镇也有官员曾规划凿井。崇祯十年(1637)五月二十三日,宣大总督庐象升奏请在南山修筑墩台数十座,而“凿井供军,亦是目前急务。每墩台三座,用井一眼,约需井十五六眼,差足供诸军取汲焉。但山原高燥,募夫浚凿,深至三十余丈,始见水泉,每眼约费三四十金”。这是他的规划,后续不知是否真的凿到如此多的水井。
图一 明代墩台与空心墩台 |
※图版来源:(明)李盘增订:《金汤借箸十二筹》卷6《筹方‧设墩台》,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
(二)墩台的配备
在墩台上,除数名军士彼此互相照应之外,还有动物相伴(即鸡、犬或猫),组成一个负有军事任务的小团体。明代若干史料对于墩台上的生活空间与内容,有许多细致的记载,其中以嘉靖年间徐充《暖姝由笔》所记最为有趣:
边墙里墩台,四面壁立,高三丈五尺。每台守军五人,报事夜不收一人,炊爨一人。台上层有重屋,置四窗,四人各守一窗注望,虽饮食亦不暂离。鸡一,司晨。猫一,取眼以定时辰。狗一,警夜。皆有口粮。天明,先悬软梯,纵狗从梯而下,周视无虏,则人然后下汲。闲无事,俱习结网巾,双线劳密,价有直一二钱者。置台相度地形,相去一里以至三五里。边墙外濠二重,设栈坑,即所谓陷人坑也。鹿间有投其中,军人闻鸦鹊噪,出墙钓得之。台边齐插荆条。楼土甚细,虑虏或入打,细作过之处,可验脚迹,以凭查究。在两台之中,则两台俱罪。近一台,则量地,罪所近之台。盖军士护刺之迹,平底;鞑子皮袜之迹,当应有路,彼用两皮相合,中缝嵌线,乃山桃木皮也,黄色,俨如金线然,无可推免。
这一记载极具有史料价值,生动地呈现守墩军士的值勤空间与生活形态。七个人与三只动物,各司其职。这三只动物,还配有固定口粮。天一亮,先放绳梯,让狗下去巡视,确定没有敌兵埋伏,军士才下去挑水。白天站在窗口瞭望,即使用饭也不得擅离。没轮到值勤,就织网巾,织得好的,可以卖到银子一二钱。边墙外有品字坑,有时鹿跑到墙边,陷入品字坑,墩军听到乌鸦鼓噪,出墙把鹿钓进墙内,大家可以打打牙祭。至于探查是否有蒙古细作经过,则看墩旁细土上的鞋底印,因为蒙古兵的鞋子缝合线在底,与汉人鞋子是平底的不同。若有,则要量鞋印靠近哪一墩来论罪。可惜《暖姝由笔》未述明所在位置,不清楚是哪一个镇的墩台建置。
另外,嘉靖二十五年(1546)至三十一年(1552),杨博出任甘肃巡抚,曾在肃州等处创立屯庄墩,每墩周围底宽十二丈,顶宽八丈,高二丈四尺。台上裙墙,墙体高七尺,底宽一尺五寸,顶宽八寸。墩台顶上加盖鸡窝、天棚二层,共高一丈六尺,墩台总高度四丈。可见鸡也是墩台成员之一。
除了动物之外,墩台上的设备不一。嘉靖十八年(1539),兵部尚书毛伯温、大同巡抚史道与大同总兵梁震等,在大同镇城以北边境议修筑五堡。并于五堡以北挖壕,沿壕外面每隔二里许,筑立墩台一座。每墩起盖房屋二间,合为一间。其各墩应有锅瓮、器皿、旗帜、号带、弓箭、盔甲、鎗刀、火器,各都置办齐全,逐一安放。每墩各选官军六员,令其轮流哨守,“一遇有警,一面酌量贼数多寡,张挂青、黄、白色号带,传示诸路瞭望之人,依照传报”。隆庆年间,蓟镇总兵戚继光在《练兵实纪》记载每座墩台的设备如下:
小房一间,隔为二半间,向边外半间,墩军住;向内半间,百总住。炕各一座,米一石,锅灶各一口,水缸一个,碗五个,碟五个,种火牛马粪五担,盐菜之类不拘。以上墩军备之,空心台系充墩者亦备一分。
大铳五个,盏口、直口、碗口、缨子皆可。三眼铳一把,白旗三面。灯笼三盏,白纸糊,务粗,径一尺五寸,长三尺。以上俱官给。
大木梆二架,每架长五尺,内空六寸,深一尺。要性响体坚之木,不合式者即行改造。每擂梆必双,庶声合而可远。该路采木造与。
旗杆三根,好绳三副。发火草六十个,用房一间覆之,毋令雨湿。火池三座,连草苫盖听用。火绳五条,火镰火石一副。旗杆三根,每根长一丈八尺,要直,每根相去五丈。扯旗绳副,务要新粗,每半年一换。火池每座,方五尺,张口,庶草多火亮。以上俱军采办。
明末许多兵书也都提到墩台的相关配备,如崇祯年间《慎守要录》记载:每墩以五人居之,红旗五竿,火器、木、石、钩、刀、鎗、弩备具,墩上多积狼粪、火种;“其米粮等物,皆限以一月”。另外,《金汤借箸》与《金汤借箸十二筹》亦记载:墩台高三四丈,上下不用阶梯,皆用软梯。每一墩,小房一间,床版二扇,锅灶各一,水缸一。碗碟各五,油烛盐米藏足一个月。种火一盆。以军士五名守之。给铳十门。青、红、白、黑四色大旗各一面。红灯五盏,径二尺,长三尺,煅羊角,染红色为之,上用油盖防雨,下加坠石防风。长竿一根,辘轳车绳全备。
(三)眷属与养瞻田
嘉靖以前,守墩军兵是否有养瞻田,现存史料记载不明,难以臆断。嘉靖二十七年三月,总督宣大都御史翁万达奏到:“大同大边、二边远墩及墙内烟墩,不系紧要者当革。宣府、山西墙外墩台,低薄者当修。其临墙旧墩,宜悉减撤,移墩军驻墙上敌台哨望。仍修瓮城房室,量给荒田,令其携家住种。”此后,大同墩军在俸粮之外,拥有自己的养瞻田亩,稍可补充家计。
万历元年(1573)八月,阅视陕西三边侍郎王遴条陈六事,其中建议仿效先前巡抚余子俊之设计,“每墩置墩院,令墩军随带妻小,不但守边,兼亦自防其家,杜脱逃旷离之弊”。此议获得朝廷批准。或许因为这一圣旨,后来出现相关的墩军碑石。民国三十六年(1947)八月,西北师范学院教授何士骥发现的《深沟儿墩碑》,其碑文如下:
墩军伍名。
口:丁□妻王氏,丁海妻刘氏,李良妻陶氏,刘通妻董氏,马名妻石氏。
火器:钩头炮一个,线枪一杆,火药、火线全。
器械:军每人弓一张,刀一把,箭三十支,军旗一面,梆铃各一副,软梯一架,柴堆伍座,烟皂(灶)伍座,擂石二十堆。
家具:锅伍口,缸伍只,碗十个,箸十双。鸡、犬、狼粪全。
万历十年二月日立。
深沟儿位于今高台县内,这道碑文所记载对象,乃是明代甘肃镇高台所辖下的墩台。赵俪生认为将军士、火器、器械和家具刻在石碑上,在于防止士兵脱逃及器物短损,“凭石点验,以作考核”。将墩军之妻刻在碑上,可能系五名守军乃是垜集勾补,起解同时也“佥妻”同往。可知,其配备简单而“原始”。传烽之物,仅有旗一面,没有灯笼,主体上使用烟灶与火塘。2007年5月在陕西府谷县阳坬村发现的《阳坬墩石碑》,记载的内容与上一块碑文类似:
神木兵备□为申严墩守□奉抚院明文,仰各墩军□此碑常川在墩□挂,□□防□,不许私离□地,□回城堡,□失器□。如违,□以军法重治。若军有事故,即禀守□□□备木瓜园堡操守王济、坐堡李锐。下本守二十墩,西去永宁二十一墩一里零三十七步。
计开:常川守瞭墩军五名。一名刘奉妻□氏,一名赵□□妻□□,一名李生妻郭氏,一名杨文斌妻金氏,一名王宗妻蒋氏。
器物:黄旗一面,锅五口,瓮八口,梆二个。盔五顶,甲五付,弓箭三副,刀三把,□□十根。生铁□尾炮一位,百胜铳三□,三眼炮一杆,小铁炮一个,铅子四十个。火草一个,火线五十条。
东路兵备道提边委官绥德实授百户仵勋
白水县石匠曹登云男曹□儿造碑
万历四年三月□□日□中□干□□坐□□□
碑中所载兵力均为五名,而且也将妻子姓氏勒于碑上,但火器等配备却相当不同,延绥镇显然比甘肃镇好得多。如同上个世纪发现的甘肃深沟儿墩碑,其立碑时间、所属军镇虽不同,但同处于陕西三边的地域内,显见墩军“随带妻小”守墩的制度化。
实际上,自隆庆以来,蓟镇守墩台的南兵,已经以台为家。正因为南兵以墩为家,故其执勤特别认真。万历末年,抽调南兵支持辽西,论者以为不可。万历四十六年(1618)二月,直隶巡按潘汝祯奉命巡关,在奏疏上提到:“沿边烽台,夷虏无日不窥伺,而所惮者,南兵扞御之勇。即南兵渐有妻子之属,视其台如故业,亦日夜慎守焉。傥调选以去,一时岂能补额?即补额矣,一时人地岂能相习?烽台何地,而可若此。”同年七月,兵部尚书薛三才覆奏指出:“蓟门瞭望,全资南兵。每台不过四五名,何堪复有摘发?”又言:“南兵以台为家,妻孥俱栖止其上,故其守瞭最勤,而其食粮亦最厚。”其后,因财政问题,改募北兵,于是旧法无存。故天启三年(1623)十一月,兵部尚书赵彦建议:“蓟镇台兵,始于戚继光剏设,皆义乌壮丁,虏慑服而不敢动。今因粮饷之厚,改募北人,成法尽废,守望无人,非白马关之警,数十里烽燧不传,亦可鉴已。今当仍募南兵哨守,庶有备而窥伺不生。”后续发展尚待追查。
崇祯四年(1631),陈仁锡在《洛游‧太行道中纪闻‧纪缓边急边》中提到:山西一镇,边分两截,势有缓急。自宼家梁起,至盘道梁、阳方、八角地、椒茆一带,以外有宣府、大同两大镇为其屏障,称为缓边。自地椒茆起,历老营、水泉、偏关、河曲、保德一带,以水泉营邻两哨,河曲、保德邻河套,称为急边。而他的设想是:五里一墩,一墩五军,“一军有地五六亩,室庐耕耘其下”,如此才能形成所谓的“肉铁边”。他在《洛游‧太行道中纪闻‧纪墩烽》又提到:
自水泉以至省城,及各分路墩台,倾圯废坠,不闻柝声。……是必于墩下置田造屋,召人耕住,每墩约得夫四名,每名约得地二十五亩,草屋数间,使其父母、妻子俱生于斯、聚于斯、葬于斯,一切歌诀烽事,童而习之,丝毫无差,一旦闻警,照歌分传,庶不误事。盖余在山海城上,见南兵守城者长子孙,因叹戚将军有法以贻后人哉!
他的设想是:在这些内地的墩台旁,盖房屋、设田亩,招募民夫守墩,每名墩夫分给屯地五六亩甚至二十五亩,使其以家为守。这是颇为理想的设计,但未能实现。而直至明末,大同墩军仍有份额地。崇祯八年(1635)三月初八日,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军务杨嗣昌在《西阅大同情形第七事疏》指出:“窃计守边军士,莫要于墩台。查墩军一名,旧有随墩地一分,而今有无多寡不能尽同,当为逐墩清理。附近之地,照军查给,使其更番瞭望,就便耕垦。则墩与地不相离者,军亦与墩不相离,而墩军皆得其所,是藉墩清屯之一法也。”
二、兵力编制与换班轮值
明代北部沿边,地形起伏不一,在防守上常有死角,是否设立墩台,实有天壤之别。如宁夏前卫的马圈儿,“沙堆高丈余者,百十联络,虏骑潜匿,樵牧之人往往被掳”。正德七年(1512),巡抚都御史冯清筑马圈儿墩,自筑墩后,“一望无际,虏不能潜”。另外,在邵纲堡唐渠之西的罗家洼,“两冈相夹一沟,虏伏沟中,俟堡孳畜出牧,虏逾渠掳掠,追逐常不及”。正德七年,冯清筑墩于北冈上,“瞭至山脚,狐兔皆见,遂息其患”。由此可见,墩台士兵居高临下,视野相对较为宽阔,足以观察附近敌军的动态,提前发布预警讯号,军民可以事先做好准备,免于受到攻击或抢掠。
(一)边民与充军囚犯守瞭
但看守墩台者,不全然来自卫所。如山海关、隆庆卫等处,自洪武年间起,曾役民夫帮守。宣德五年(1431)十一月,监察御史刘敬上奏:“山海、隆庆缘山关口,皆置官军防守,而所在烟墩,又令有司添设民夫守瞭,或七八人,或五六人,实劳民力,乞革去为便。”明宣宗谕行在兵部尚书张本等说:“凡军以卫民,民以给军,各有常职,何得虚劳民力,以妨农功?即令罢遣民夫,一委军士守瞭。”但军方对于罢去民夫颇有意见。闰十二月,镇守山海等处都督佥事陈敬上奏:“腹里烟墩,用民夫守瞭,乃洪武间所设,昨皆放遣归农,请如旧制为便。”明宣宗告诉尚书张本:“旧时未置兵守,故用民。今朕已有处分,敬敢妄言,其移文责之。”在此情况下,将领不敢再坚持己见。
甘肃镇若干地方,因兵力不足,抽调百姓协守,甚至妇女亦上墩守望。据明末《肃州志》记载:临水站墩,由临水堡居民“沿门出人,轮流瞭望。或家无人者,妇女上墩瞭高”。嘉靖二十四年(1545),甘州副总兵冯大伦于临水设伏,仰头望见有妇人于墩上站哨,询问后深为怜悯,于是拨军士瞭望,本堡百姓永远不必再出人力。另位于肃州镇城东北110里边墙上的野猪沟墩,则没有这么幸运,一直都由堡内居民挨家出人守望,“冬则男子瞭高,夏则妇人应数。”
此外,余丁犯罪也是发配守墩的成员之一。如永乐十八年(1420)二月,明太宗勑甘肃总兵官都督费瓛:“今后陕西行都司所属军余人等,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者,就发本地极边处瞭守烟墪。其为事官以下,犯死罪者送京师。”这是余丁充军看守墩台之缘起。
另因墩军颇多逃躲,明帝国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景泰二年(1451)二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甘泽上奏:“沿边卫所寨堡墩台守瞭官军,往往逃躲。合照佥都御史卢睿所奏:凡逃躲者提问明白,俱发极边墩堡立功,哨瞭一年,满日还职着役。”此议经景泰帝批准施行。墩军逃避任务的惩罚,是发往更前线的墩台瞭望一年,再回到原来防区值勤。
而为了增加瞭望的人力,边卫将领希望以一般的充军囚犯做为“救火队”。天顺八年(1464),因巡抚宣府都御史上奏沿边墩台缺人守瞭,朝廷命三法司计议。五月,三法司会奏,申明囚徒守瞭之法:“死罪、五年流、四年徒,照律条年限。每月仍以粮三斗给之。着为令。”在这一命令的背后,其实有一个故事。天顺七年(1463)初,宣府镇开平卫收到上司明文:“仰将沿边腹里守墩官军,各随地方,从长定夺,或三五个月,或半年,或一年,轮流替换守瞭。”后经该卫左千户等呈言:守墩官军“眠霜卧雪,冐雨冲风,衣食失时,难苦尤甚。”开平卫所辖墩台74座,应守暸旗军373名,但全卫军士扣除各项任务与差役,仅剩92名可以差遣上墩,其中不乏老弱不堪守暸走报之人。为此,镇守独石、马营等处奉御张辁会同镇守右参将都指挥佥事黄瑄等上奏:“开平卫系是独石极边卫分,该用守墩旗军数多,见在数少,不敷更替,万一有警,缺人防守,诚恐误事。乞将法司为事充军人犯,编发本卫,以实边备。”四月初七日,兵部议拟获准,行文移刑部、都察院知会:“今后遇有该问充军囚犯,不分南北之人,先行拟发云州、龙门卫等处缺军卫所充军。”然而,圣旨允准后一年多,却未见法司编发一人到开平卫来。在此情况下,镇守独石、马营等处奉御进保又会同参将黄瑄等再次奏请。成化元年(1465)三月十八日,兵部等于奉天门钦奉圣旨:“兵部知道。钦此。”二十四日,兵部尚书王竑复议:“合无准其所奏,行移刑部、都察院,今后遇该问发充军囚犯,不分南北之人,先行拟发开平并云州、龙门等处卫所。”奉圣旨:“是!钦此。”
而卫所之军丁犯罪,亦以发墩台守瞭为优先量刑。如成化十一年(1475)十月,刑部奏准:“边军犯杂犯死罪、徒、流、笞、杖罪者,例免工役,悉发墩台哨瞭。”其地点如忠义中卫、兴州前屯、山海卫、营州中右二屯卫、宽河守御千户所,白洋、沿河等关口,紫荆、倒马等关,与永平、抚宁、卢龙、蓟州、镇朔、遵化、开平中屯、密云中后、东胜左右等卫,这些卫都濒临边境,都有墩台,“自今旗军、舍余人等,犯罪宜如前例拟断”。以上所属卫所,主要系位于直隶一带。至成化十六年(1480)十二月,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阮勤及镇守中官欧贤等奏准:“自后陕西诸司,凡问过平、庆二府卫所属应徒以上囚犯不能赎罪者,宜从诣兵备副使,令相兼哨望。”此后陕西所属卫所,犯徒刑以上之囚犯未能赎罪者,亦充军守墩瞭望。
(二)正军、余丁与夜不收
自明初以来,墩台有大小之别,故守军亦有多寡之数。如永乐二十一年(1423)八月,勑令怀来、隆庆二卫将士增守黑峪、车坊等处,大烟墩军士十人,小烟墩五人。
早在明朝初年,沿边守墩的兵力就不足,其中的原因之一,常是被调遣他用。宣德八年(1433)正月,甘肃总兵官都督佥事刘广奏:“陕西甘州诸卫所俱临极边,通置烟墪四百三十余处,先尝发兵哨备,比因调遣及屯田,见在军士不足,请取甘州左等十一卫屯军三千六百人还卫,更番守备。”明宣宗批可。
明英宗在位期间,腹里卫所曾经裁减守墩人数。正统二年(1437)十月,监察御史张鹏奏言:宣府蔚州等卫系内地,旧设烟墩七十七座,每墩守瞭军士五人。永宁卫抵怀来卫系边境,每墩旧设旗军二十二人。现今军士调用不足,其五人者应去其二,二十二人者应去其半。事下行在兵部,该衙门复议,建请如其所言,朝廷批准。隆庆卫就属于腹里卫所,其守墩军数略少于常额。据嘉靖《隆庆志》记载烽燧引旧志云:“山嵳峩可以瞭望者,各置烟墩墩口,各拨军三名、夜不一名,专一守瞭。”
陕西河州管辖的烽堠,计有二十一处,天顺二年(1458)设立,“每一处军五名常守”。辽东方面,守墩亦多为五名,如成化元年五月,巡抚辽东副都御史滕昭奏言:抚顺西南抵沈阳九十里间,宜增置墩台三座;西北抵蒲河七十里,该增置墩台一座;至奉集堡十余里,应增置墩台三座。每墩拨军五名哨瞭。兵部复议,明宪宗批准。
弘治七年(1494)十一月,兵部奏准命各边镇守等官员,勘查地形,修理墩堠。沿边每十里或七八里筑一大墩,五里、四里筑一小台,大墩守军十人,小台五人。自边墙至城,每十里或八里,只用大墩,“筑墙围之,环以壕堑”,留一小门,拨夜不收五人戍守,遇警接递传报”。这段话显示,横向的大墩与小台派军士,纵向的大墩则用夜不收军。
有些边镇则依据墩台所在位置,区分为沿边、腹里,或冲要、险固,其防守兵力各有差别。如正德《宣府镇志》记载:“沿边墩台,每墩一座,设立军人五名、夜不收二名,军人专管暸望,夜不收专管走报声息。每数墩设立管墩百户一员,每十余墩设立提调指挥一员。腹里接火墩,冲要处所,照依边墩,每墩七名;险固处所,止用军人三名,夜不收二名。”
一般而言,守墩士卒多半为卫所正军。但正军不足,则抽调余丁。正德八年(1513),兵部题准:“各卫新增墩台,务要摘拨相应卫所正军前去瞭守。如无军,就佥余丁充守,一例与正军关支粮赏。”这条法令是要保障余丁的权益。
太行山的情况最为特殊,部分墩台以民人守瞭。嘉靖二十四年(1545),直隶巡按御史黄洪毗条陈紫荆关等处防守事宜,其中提到自保安堡以至马水口等处,自蔚州以至浮图峪等处,自山西以至故关等处,原都没有墩台。乞请降勑兵部,咨文宣、大、山西巡抚衙门,委派官员勘查各路,筑设墩台。有军人驻扎处,每墩拨军士五名居住,其下架炮传烽火。无军人驻扎处,佥居民五名,免其差役,有警时给以口粮,一体传报。其墩必须高广,上盖平房二间,周围筑女墙,设置军器、炮药。真定、保定等府也一起施行。在施行之后,则略有调整。依据嘉靖《西关志》记载,居庸关、紫荆关、倒马关、故关这四关,各墩所在位置有冲要、僻静之别,距离关城亦有远近之异,守墩所用兵种也有不同。以居庸关而言,主体为夜不收军,除关城附近为六到九名,中路长峪城四墩皆为十名,西路横岭口附近夜不收四到六名(无军守墩之七墩亦在此处)、镇边城及西路外口七墩为正军四名之外,其余多为一到二名。紫荆关主体为正军二到四名。倒马关主体二到四名,不足之处抽调余丁守瞭。故关位置偏南,正军的比例较低,新城口一带主要为秋防时征调窑夫五名加正军一名,三关子口附近墩台则超过一半以余丁守瞭,中路鹞子崖附近则佥民壮协守。(参见表一)
表一 嘉靖《西关志》所载四关墩台及其守墩人数 | |||||
种类 | 守墩人数 | 居庸关 | 紫荆关 | 倒马关 | 故 关 |
夜不收 | 1名 | 52座 | |||
2名 | 23座 | ||||
4名 | 6座 | ||||
5名 | 10座 | ||||
6名 | 5座 | ||||
7名 | 7座 | ||||
8名 | 4座 | ||||
9名 | 3座 | ||||
10名 | 4座 | ||||
无军 | 7座 | ||||
正军 | 1名 | 1座 | |||
2名 | 52座 | 22座 | 4座 | ||
3名 | 65座 | 31座 | 46座 | ||
4名 | 7座 | 6座 | 27座 | ||
5名 | 3座 | 24座 | |||
6名 | 2座 | ||||
7名 | 1座 | ||||
8名 | 1座 | ||||
10名 | 4座 | ||||
13名 | 1座 | ||||
无军 | 1座 | ||||
新墩未拨 | 2座 | ||||
余丁 | 3名 | 10座 | 17座 | ||
5名 | 14座 | ||||
新墩未拨 | 5座 | ||||
民壮 | 3名 | 8座 | |||
4名 | 4座 | ||||
防秋窑夫5名加军1名 | 28座 | ||||
墩数总计 | 125座 | 122座 | 122座 | 132座 |
嘉靖年间,辽东镇所属的边墩,每墩编制军丁多半在五人上下,腹里墩台则每墩的编制兵力少一些。嘉靖十六年(1537)重修之《辽东志》,与嘉靖四十四年(1565)重修之《全辽志》,所记载墩台守军数,可为左证。(参见表二、表三)而嘉靖《全辽志》又记载路台云:“每台上盖更楼一座,黄旗一面,器械俱全。台下有圈。设军夫五名,常川瞭望,以便趋避。”《辽东志》与《全辽志》所谓的军丁,应系正军与余丁,而《全辽志》所载路台设军夫,乃是指军丁和徒刑之夫。
表二 嘉靖《辽东志》所载墩台及守瞭军丁数 | |||||
路别 | 城堡 | 边墩 | 军丁(名) | 腹里接火墩 | 军丁(名) |
南路 | 前屯 | 107 | 555 | 20 | 103 |
宁远 | 157 | 791 | 25 | 81 | |
锦州 | 92 | 473 | 37 | 161 | |
义州 | 117 | 590 | 35 | 142 | |
中路 | 广宁 | 89 | 510 | 36 | 161 |
东路 | 海州 | 57 | 319 | 15 | 111 |
辽阳 | 144 | 724 | 77 | 291 | |
叆阳 | 53 | 291 | 47 | 233 | |
抚顺 | 19 | 102 | 12 | 55 | |
沈阳 | 29 | 151 | 17 | 85 | |
蒲河 | 15 | 76 | 7 | 29 | |
北路 | 懿路 | 18 | 128 | 5 | 10 |
泛河 | 12 | 90 | 3 | 12 | |
铁岭 | 37 | 211 | 22 | 69 | |
中固 | 27 | 137 | 21 | 60 | |
开原 | 113 | 670 | 70 | 212 | |
沿边墩台合计 | 1086 | 5818 | 449 | 1815 | |
沿海 | 金州 | 73 | 435 | ||
复州 | 16 | 44 | |||
盖州 | 25 | 118 | |||
沿海墩架合计 | 114 | 597 |
根据明代辽东残文件记载,盖州、复州、金州三卫,自耀州迤南迷针山台起,至金州旅顺口止,计480余里。沿海陆路原设墩台约140余座,俱在山峰之上,“每台设余丁五名并各衙门问发徒夫,常川瞭望”。这三个卫所所在位置,距离北部边境较远,主要任务为防守辽东湾,故其墩台系由余丁和充军囚犯守瞭。
表三 嘉靖《全辽志》所载墩台及守瞭军丁数 | ||||||
将领辖区 | 城堡 | 边台 | 军丁(名) | 腹里接火台 | 军丁(名) | |
全镇沿边墩台 | 宁前参将 | 前屯城堡 | 104 | 520 | 27 | 124 |
宁远城堡 | 155 | 775 | 26 | 75 | ||
锦义参将 | 锦州城堡 | 94 | 470 | 39 | 133 | |
义州城堡 | 105 | 525 | 38 | 182 | ||
广宁地方 | 镇静等堡 | 79 | 395 | 37 | 115 | |
镇武堡游击 | 镇武等堡 | 53 | 120 | |||
海州参将 | 海州等处 | 31 | 155 | 17 | 50 | |
辽阳城副总兵 | 长安堡等处 | 51 | 205 | |||
长勇堡等处 | 41 | 210 | 7 | 30 | ||
抚顺所城堡 | 22 | 110 | ||||
清河堡等处 | 66 | 330 | 15 | 75 | ||
沈阳卫城堡 | 31 | 155 | 5 | 20 | ||
蒲河所城堡 | 14 | 70 | 8 | 40 | ||
开原参将 | 懿路城堡 | 21 | 105 | 5 | 20 | |
汛河城堡 | 16 | 80 | ||||
铁岭城堡 | 35 | 165 | 22 | 69 | ||
中固城堡 | 29 | 145 | 21 | 60 | ||
开原城堡 | 115 | 575 | 70 | 212 | ||
险山参将 | 险山等处 | 74 | 370 | 49 | 245 | |
沿边城堡墩台合计 | 1136 | 5480 | 386 | 1450 | ||
沿海城堡墩架 |
金复守备 | 金州等处 | 95 | 306 | ||
复州城堡 | 29 | 145 | ||||
盖州卫城堡 | 8 | 40 | ||||
右屯卫 | 4 | 20 | 5 | 25 | ||
沿海城堡墩架合计 | 136 | 511 | 5 | 25 |
万历四年(1570)修成之《四镇三关志》,记载蓟镇各路墩台,每墩均为守军五名;辽东镇之烽燧,“各边外总括要路,列置敌台,设兵专守,每台人役,缓者三名,冲者五名,遇警传报”。而昌平镇因系腹里,每墩仅二名。真保镇同样系腹里,“地去宣、大尚远,紫荆等关俱设有墩台,遇警举火传号,因各墩缓急,设人数多寡,冲者三四名或六七名,缓者一二名。山势峙立,视他镇隘口数倍,而各口下亦设军戍守,接连传号”。
必须指出的是,前面表格所载的墩军数,仅是编制上的数字,并非实际情况。实际上,墩军缺额普遍存在于沿边各镇。辽东方面,万历十七年(1589),张萱在《西园辽东图说》提到:
按辽军之苦,无如守台者,以其粮与众同,而瞭望独苦。且一台之中,仅三四人,其间或有逃亡者,或为虏掳去者,不为勾补,致一台仅存一二人。其台之高者,在山之巅,而薪、水之苦,必竟日乃得一往还,则其人已倦于薪、水,岂有精神为之哨守乎?
张萱这一段话,除述及墩军缺额之外,也指出墩军生活燃料与用水之难。明朝末年,原本颇为精实的蓟镇,缺额也相当严重。崇祯初年,陈仁锡在《輶轩纪闻‧纪边防》评论蓟镇墩台说:“夫墩军所以严烽堠也,额设军兵七人,妇人一人,鸡一只,犬一只,旗号、梆铃,顷刻可达九边。”后因封贡互市,加以裁减,一墩而二名者有之,三名者有之。现今当东夷、东虏交相扰乱之际,应该赶紧恢复墩台旧规:
蓟镇沿边台上,每台南兵三名、北军二名,共知五更,台上梆鼔、烽上鸣锣。今以挑选为名,台上止存南兵三名,初更、二更,梆鼓之声绝然不闻,至三更时方击梆几下,无论烽号人声绝唱,即梆鼓锣声几不闻矣。又每台火器火门皆已锈没,火药经霉,历年已久,惟存炭灰,而硝皆流走,铅子有减无增。路协衙门又无备积火器,如此可谓有备乎?火箭,戚少保定价五分一枝,纸张用花椒、白矾膏过,箭羽又用漆胶,又用丝缚,至今存者,尚是可用。今之火箭,八厘一枝,四厘扣为各衙门使用,实则四厘一枝,一经霉天,羽落无用。差官查墩者,不问火箭之何如,惟计扣存之多寡。至于每墩皆有糇粮,或九石,或十二三石不等,此戚少保之遗制也。每年以新易旧。今糇粮无备,即有皆如灰尘矣。
由此可见明末墩台守瞭之败坏。而自隆庆末年以降,大同边境长期无战事,山西镇除偏关一带靠近边境,防务稍微戒慎恐惧之外,腹里的墩台更是边警罔闻,烽火未传,以致守瞭每况愈下。崇祯初年,陈仁锡《洛游‧太行道中纪闻‧纪墩烽》就提到:
三关墩烽,除水泉一带墙上之墩足观矣。而墙下之墩,自水泉以至省城,及各分路墩台,倾圯废坠,不闻柝声。间有一二墩军,鹑衣鬼面,诘之则曰:“每墩例设一军,例该平、潞、汾三卫军壮前来贴墩。”
恒山边墙以南的纵向各路墩台,在晚明的编制仅剩下一名,主要是由平阳、潞安、汾州三卫贴军戍守,但至崇祯初年甚至无人访守。这种情况,亦见之于恒山的墩台。崇祯八年(1635),多尔衮率军进攻大同镇,前锋越过宁武关附近的阳方口南下,“直走忻州,意图太原”。山西巡抚吴甡北上移驻忻州,“率民死守,飞调三营将士,檄村民归并堡寨,用火器击贼。”吴甡并亲自巡视中路、东路防务,抵达应州南边的小石口时,见各山之上墩台甚多,特地派人查阅,却无人守墩,诘问守备赵可久,回答说是兵少。应州境内小石口墩台无人看守,或许仅是恒山防线懈怠的冰山一角罢了。
(三)换班不公的问题
守墩人力多寡颇关键,更重要的却是换班制度。唯有正常合理换班,墩军才有精神值勤。宣德四年(1429)八月,阳武侯薛禄奏言:“口外架炮旗军,有自陈五年不代,不胜其劳者。”事下行在兵部议奏。行在兵部复议言:“自今边境架炮、守墩旗军,宜令或一二月,或三四月,皆选精壮者更代。仍籍记姓名,庶有稽考。仍从总兵官选官提调,不许徇私,违者治罪。”明宣宗准此议。
守墩士兵未能合理轮替的问题一直存在。正统元年(1436)初,万全都司署都指挥佥事张孟喆奏称:“沿边守墩旗军,年久未得更代。今各边俱有巡哨官军,可以分拨守堡。其原守堡步军及无马官军,经年在堡闲住,虚费行粮,乞尽退回各卫,轮流守墩。”明英宗命总兵官左都督谭广等会议奏闻。三月,谭广等回奏:“西洋河口等堡,俱系紧要地方,恐达贼犯边,急难堤备,都指挥朱谦等所领拣选官军,专一沿边哨备策应,难以分拨守堡。今照指挥文弘广等所领官军,与柴沟堡及新开口、大白杨等堡相近,合将数堡官军退回,轮班守墩,半年一换。”明英宗随即批准。正统八年(1443)十一月,因宣府总兵官永宁伯谭广等奏言:守瞭旗军,每墩八人,遇冬天风雪寒冷,不胜艰苦,朝廷批准其所建议,将军士增至十二人,分为两班,一月一更,下班之日,不得差遣。
一般情况下,军兵执勤之事,系总兵官的职掌,订定更班周期亦然。但有时文武镇守官员之间看法会相左,如天顺三年(1459)三月初一,大同巡抚李秉被罢为民,罪状之一是:总兵官议将守墩军士二月一更替,李秉觉得太频繁,“欲令守墩台军士六月一代”。李秉之所以会被罢职,其中或许事有蹊跷,但他要墩军半年才一轮替,确实太苛。
充军到边卫的囚犯,情况最为凄惨,常年无法轮休。正统四年(1439)十月,甘肃总兵官定西伯蒋贵等奏:“沿边一带墩台,守瞭旗军,每季更番,已有定例。惟坐事谪发者,经年瞭守,不得休息,无人供给,饥寒困苦,窃恐有误边情,乞如常例更番为便。”明英宗批可。但管墩军官是否就此即让充军守瞭者三月一休?希望是。
明代北边各镇,墩军分班更代的时间长短不一。如弘治《宁夏新志》记载:守瞭每年分为四季,每季用步军944名,派往各墩守瞭。而据档案记载:弘治四年(1491)辽东镇复州守瞭官军,分为两班轮流,半年一换。正德《宣府镇志》记载墩军,则是每年两班,一班二月初一日起,至七月底止;下班八月初一日起,至次年正月底止。
按照规制,卫所旗军应该轮流守墩,但事实未必如此。正徳十一年(1516)八月初四日,兵部尚书王琼复议陕西巡按御史常在所奏关于兵部六事,其一为处墩军以均劳逸。王琼的建议是:“军士之苦,莫过于边军,边军之苦,莫甚于哨守。今御史常在要将各边老家马步军人编定班次,轮流守墩,亦均劳逸以悯人穷之意。合无本部移咨陕西各边巡抚都御史,查议无碍,从宜施行。”常在奏请将“各边老家马步军人编定班次,轮流守墩”,虽经兵部复议认可,但边区军官是否确实执行又是另一回事,或许有些卫所也仅是表面应付罢了。
军士缺额与墩军不得轮替也有一定关联。嘉靖初年,桂萼论甘肃边事曾经提到:因兵士被蒙古所杀及逃亡,名为一万者剩下三五千,名为三千者不满一二千,“其各墩台哨守之人,有经年不得更换者”。实际上,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不仅只在军事倥偬之际。
隆庆以后,蓟镇墩军以台为家。万历以后,陕西三边墩军也因陕西三边总督王遴条陈,随带妻小,以墩院为家,从此守墩变成专职,更不可能得到替换。
(四)私役、卖放等弊端
在边区的卫所社会,充斥各种违法乱纪之事,官长以上凌下,墩军被勒索、欺压亦时有所闻。成化六年(1470)六月,户部郎中万翼(?—1490)奏言:各边营堡守瞭官军,其身躯羸壮与家计贫富各有不同,守备等军官或包办月钱,或占为匠役,或令其耕田取税、中盐取利,“故有力者偷安自逸,贫弱者久守墩台”。他建议专遣御史一员来回点视,而令守墩官军每季一更替。兵部尚书白圭等复议:“今各边有警,专人巡视,恐致烦扰。宜移文巡抚官严加禁约,务使差役均平,违者听巡抚、巡按官奏治。”
万翼所指摘“有力者偷安自逸”的背后,乃是卖放的弊端。成化十九年(1483)五月,巡抚大同右佥都御史郭镗等奏言:“虏入大同双山墩,把总指挥郭荣、守墩千户高鉴卖放墩军,乏人瞭望守备。”由于墩军出钱买闲,以致墩上无人看守,这就是一个大问题。
正德末年,延绥巡抚姚镆《巡抚事宜》也提到墩军私役的问题:“访得东西二路营堡墩军,虽有额拨守瞭之名,亦多被权豪势要及把总坐堡官,私役种田、采草等项,守墩者十无一二,以致失误瞭探,任贼往来,肆行抢杀。其被杀被掳之人,亦俱各隐匿不报。似此弊端,所在有之。”
另一个问题是雇人顶替。嘉靖六年(1527)六月,兵部复议山西巡按御史穆相所奏边务时提到:“合行各边镇巡衙门清查,该管地方墩台某处应该添设,某处应该修补,选拨精壮墩军,令其昼夜加谨瞭望,遇警即刻传报。不许积年墩军雇倩怠玩,致贼入境抢掠。”由其所谓“积年墩军雇倩怠玩”看来,似乎雇人守墩存在已久。
在某些卫所,贫穷的墩军往往沦为边缘人。嘉靖七年(1528)春,翟鹏升右佥都御史奉勑巡抚宁夏。在此之前,“军士欲偷安者,率习匠艺,占役于镇守各将领私宅。其差守墩者,类皆贫寒老稚,甲去乙来,频年不歇,甚至夫拨守墩,妻为坐铺”。他到任后,“尽将前项占役查出,共得二千二百七十六人,定为番上之法,昔常守者遂得八月安闲”。此外,宁夏镇墩台亦存在雇人代替之事。据嘉靖《宁夏新志》记载:
守瞭之弊,亦多端矣。即其大者言之,溽暑祁寒之日,风雨晦冥之时,军法少缓,则偷安误事,贻害匪细,况许顾代乎!顾代之人,关系匪重,幸其无事则已,有失则即逋焉。烽火不明之弊,实由于此。既禁之后,当执守弗变,不使再误可也。总兵官潘浩能谨□(墩?)堠,迄今人以“潘长城”称之。
这段话指出两个层次的弊端,其一为懈怠偷安,其严重性较小;其二为找民人顶替,受雇之人,无责任心,出事即逃。记载之时,已经下令禁革。引文中提到的潘浩,正德八年(1513)九月至十年(1515)六月任宁夏总兵官。
墩军被勒索,心生怨怼,常造成执勤不力。嘉靖二十三年(1544),兵部尚书戴金奏到:“山、陕、宣、大各边墩军,月粮加倍,人亦乐从。顾未能供役称食,又由于提墩官多方需索,且三月更番,需索愈频。人相猫鼠,而事焉以济?此虽职役之小,而寔机括之源也。”嘉靖中叶,兵部职方郎中褚宝认为,守备军官必须为守瞭失事负责,原因在于墩军固然有罪,而守备官舞弊犯法才是祸源:“使或两番上墩,而有常例之说。一时下堡,而有采办之说。或潜行请托,以市近便之墩。或公行纳赂,以杜点闸之责。”既然拿了墩军的钱,守备官员“逐纵其所如,不敢谁何。以身相殉之地,不过信宿止歇而已”。
卖放之弊,所在多有,包括一起守瞭墩台的正军也都涉入其中,如嘉靖二十五年(1546),充军铁岭卫的军犯张子良、高文翠,被派到铁岭卫偏东的抚安堡老虎川空台哨守。两人因畏惧瞭哨,想到行贿收买的手段,张子良准备银二钱,高文翠准备布二匹,于四月十二日送给在台甲军于堂。于堂收了之后,将两人当即卖放离去,并于次日谎称两人夜间逃跑。
直至晚明,军官还是常将墩军私下调离,从事一些杂差。如万历三十七年(1609)二月,辽东巡按熊廷弼在奏疏中提到:修筑边墙与墩台、城堡之时,“所为远加哨望,便于军夫进止者,全赖墩军以为耳目”。辽东东昌备御李维德却将每墩墩军私撤二名,命其出境捕鱼,“止以妇人、小儿登台瞭视”。熊廷弼起初不敢相信,即而至东昌堡时当面质问,李维德自知难以隐瞒,回答说:“三岔河有船二只,旧规每墩拨军一名巡河,非二军也。”
【本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3期,注释从略,文字有改动,引用请核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