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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洋将白齐文之死考
作者:任智勇 责编:

来源:《军事历史研究》2018年05期  发布时间:2021-12-03  点击量: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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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齐文( Henry Andrea Burgevine,或译白聚文,1836—1865)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人,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位著名的外籍人士。他曾于清同治元年( 1862 年) 任“常胜军”第二任首领,次年因抢夺军饷被褫职①,此后劫持“高桥”号轮船加入苏州太平军,在清军围攻苏州时又向续任“常胜军”首领戈登( Charles George Gordon,1833—1885) 投降,后被美国领事逮捕,遣送至日本,此后又悄悄潜回

①《整饬常胜军片》,同治元年十二月初十日,《李鸿章全集》第 1 册卷 8,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年,第 298 页。

中国。① 同治四年(1865 年) 五月,白齐文在准备参加已攻占福建漳州的太平军李世贤部时,被厦门海关税务司人员抓捕,在从福州押解至上海的途中,于同治四年闰五月初四(1865 年 6 月 26 日) 淹死于浙江兰溪县。对于白齐文的死,除了当时的报纸( 如《北华捷报》) 刊文表示怀疑外②,1930 年代,马士( H. B. Morse) 和宓亨利( Harley F. MacNair) 在其《远东国际关系史》中也认为此事与清政府有关:“(1865) 年 5 月,他落到福建官员的手里,他被解往苏州,但是在路上落水溺毙,这大约是奉中国方面的命令故意造成的。”③于是这个结论流传了很久,甚至著名太平天国史研究专家罗尔纲在 1950 年代(1955 年后) 也认同了此说。而在此之前郭廷以在《太平天国史事日志》中则认为白齐文是死于事故或是意外。④ 此后涉及白齐文之死的论著与论文虽亦有存疑者,⑤但多不能直接指出其不确之处。前辈学者对于白齐文的死有着截然不同的认知,这是所见史料之不同,还是对历史认知之不同?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史料( 如丁日昌有关文件、海关档案) 越来越丰富,笔者以为,白齐文的死还有诸多有待研究之处,而从当时清朝官员尤其是湘淮系地方大员的各种相关表述,又可见他们对西方列强的另一种态度。故撰成此文,以求教于方家。

一、 白齐文死因定论之由来

对于白齐文等人死亡原因,中国大陆学术界的表述有一个演变过程,与时代环境关系密切。

以罗尔纲的考察为例,他对此事的判断经历了一个前后变化的过程。1951 年 1 月的第一版《太平天国史稿》记载:白聚文“初任常胜军副领队,助满清。华尔( Frederick Townsend Ward) 死,任领队。嗣因索饷事,为李鸿章革职,愤满清无道,太平天国癸开十三年六月率西人数十名,俘常胜军高桥轮船自上海驶苏州,归慕王谭绍光,未得志,旋离去,赴日本。天京围急时,白聚文谋来救,未至,天京陷。明年春,侍王李世贤率众在闽,白聚文乃自日本潜至漳州,谋佐李世贤复兴,为清军所执,解送上海,溺毙于浙江兰溪,卒殉天国焉。”⑥该书 1951 年 5 月的第二版,删去了“卒殉天国焉”五个字。也就是说,罗尔纲直到 1951 年上半年仍对白齐文之死是否为清政府所为持怀疑态度,使用的是没有施动者的“溺毙”一词。

而 1955 年版的《太平天国史稿》则改称: “初任洋枪队副领队,助满清。华尔( Frederick Townsend Ward) 死,任领队。嗣因索饷事,为李鸿章革职,愤满清无道,太平天国癸开十三年六月率

西人数十名,俘常胜军高桥轮船自上海驶苏州,归慕王谭绍光,不久因病离苏州,赴日本。乙好十


①一说以为白齐文在宁波上岸,连清政府都有所听闻。见《左宗棠全集·书信一》,长沙:岳麓书社,2009 年,第 519 页。而许多传信者则以之为信史,如高拜石认为:“白齐文……五月又从日本偷偷来到中国,在宁波上岸,步行到湖州属某镇,再度加入太平军。”( 《新编古春风楼琐记》(10) ,北京:作家出版社,2005 年,第7 页) 笔者以为此为风闻,未有实据,白齐文从1863 年11 月至 1865 年 5 月的行踪尚有待进一步考察。

②《北华捷报》( The North - China Herald) 在 1865 年 12 月 16 日刊文,认为:“我们坚信,船只的倾覆和白齐文等人的死亡完全是捏造的。”

③[美]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年,第 234 页。

④郭廷以:《太平天国史事日志》( 下) (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47 年,第 1125—1126 页) 记载: “5. 13( 四,一九) 白齐文及英人克令( Green) ,细仔在漳州为提督郭松林部教习洋人司端里( W. Winstanléy) 所诱捕。同书第 1134 页则记载:6. 26( 闰五,四) 白齐文及英人克令,溺毙于浙江兰溪。”

⑤20 世纪中后期,中国学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太平天国史研究者有三:罗尔纲、郭廷以、简又文。除罗尔纲外,简又文的《太平天国全史》一书不涉洋将白齐文,而郭廷以则持存疑之态。此后的学者们多有持含糊论调者,如高拜石即叙述为:“美方根据领事裁判权,向清军要求交出。但清方复文说,白齐文已于押解途中在浙江兰溪落水死了。此案遂不了了之。”( 高拜石:《新编古春风楼琐记》(10) ,第 7 页。)

⑥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稿》卷 6《洋将表》,上海:开明书局,1951 年,第 66 页。

五年春,侍王李世贤在闽,白聚文乃自日本秘密至漳州,谋佐李世贤复兴,为清军所执,解送上海,在浙江兰溪把他淹死。据呤唎说白聚文帮助太平天国怀有个人的目的,动机不纯,但我们根据白聚文被执后,美国驻满清代理公使威廉( S. W. Williams) 以白聚文帮助太平天国‘有沾西方国家的良好名誉’,并表示将予以‘严重的处罚’。到后来白聚文被淹死了,美国政府也就欣然不顾问的事看起来,他的结果不能说不是为了帮助太平天国而死的。”①在这段表述中,罗尔纲主要加入了威尔生《常胜军》( Andrew Willson,The Ever - Victorious Army) 关于白齐文动机不纯的描述,而此书也未提供证实白齐文“被淹死”的可靠证据。

此后的《太平天国史稿》( 增订本,中华书局 1957 年版) 未再有改动。到了 1991 年罗尔纲最终完成 4 卷本的《太平天国史》( 中华书局 1991 年版) ,原《太平天国史稿》中的《洋将表》在本书中改为《传第三十六·洋兄弟传》,其中就有长达 13 页的白聚文传记。在这个传记里,罗尔纲补充了关于白齐文之死的两则核心材料:一是李鸿章幕僚陈锦《淞沪从戎纪略》里记录的一则传闻,认为白齐文是被郭松林“委员以计所杀也”;二是关于李鸿章在其奏折中显露出对白齐文仇视的资料。罗尔纲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船经浙江兰溪县汇头滩地方,就把白齐文和细仔、克令三人溺死,然后以中途翻船溺毙报闻。”②

从这些表述可见,罗尔纲对白齐文之死前后判断之变化,即从持疑的意外死亡之说到肯定阴谋杀死之说。但罗尔纲直至1991 年的考证,仍无法提供确凿证据确定是清政府杀死了白齐文。不过,作为太平天国史研究的权威,他对白齐文死因的推论几成学界定论,中国大陆的太平天国史研究者多认同他的说法③,白齐文死因之定论即由此而来。但是,笔者在研读史料时发现,若从白齐文之被捕、押送、清方处置态度等方面进行梳理,可对白齐文之死有新的理解。

二、 白齐文之被捕

关于白齐文被捕的文献主要有以下几条:

首先是来自厦门税务司的报告。到目前为止,所有材料都证明,抓获白齐文的是厦门税务司的外籍人员。不幸的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厦门海关档案缺失了这部分内容。而档案中夹着李鸿章奏折的抄件④,亦未见奏报白齐文被捕之别情,可认为二者之间的差别不大。

其次是作为直接管辖者的闽浙总督左宗棠的奏折。较为奇怪的是,左宗棠没有在抓捕白齐文之后立即向清廷奏报有关消息,而是在近 3 个月后即同治四年七月初一日( 1865 年 8 月 21 日) 给清廷的一封关于白齐文死亡消息的奏折里提到抓捕的过程,此前他倒是多次奏报了抓获其他“洋匪”的情况⑤。关于左宗棠表现如此怪异之原因,下文将进一步分析。这里先看左宗棠所述白齐文被捕之经过:

据兴泉永道邓廷枏、前任道员曾宪德等报称,洋匪白齐文、克令、细仔三人,潜至厦


①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稿》卷 6《洋将表》,北京:中华书局,1955 年,第 60 页。

②罗尔纲:《太平天国史》(4) ,北京:中华书局,1991 年,第 2367—2368 页。

③国内学界虽也有对白齐文之死是否为清政府所为持存疑态度者,但多数学者基本认同了罗尔纲的论断,如盛巽昌在《李秀成大传》(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7 年,第 210 页) 中认为:“白齐文路经厦门被诱捕,在押解苏州途中,于浙江兰溪汇头滩死去,对外宣称是翻船溺毙。”于建胜、刘春蕊编著的《落日的挽歌:19 世纪晚清对外关系简论》(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3 年,第 99 页) 也认为“后来,白齐文便由福建押解到浙江的兰溪,不幸的是未经审判就溺水而亡。”

④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China and the West》,ME05792,Rel177。所附奏折即下文所述五月十六日的李鸿章奏折。

⑤在《左宗棠全集》中就收录了两份关于拿获“洋匪”的奏折。如《厦门税务司等拿获送书逆犯请奖片》,同治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左宗棠全集·奏稿》( 二) ,长沙:岳麓书社,2009 年,第 7—8 页。

门,图赴漳城助贼,经陆路提督郭松林①营中教习洋枪队之司端里同代理厦门税务司巴德等,于四月二十日在镇门地方盘获,由道讯认,送省审办,押解前来。②

按照左宗棠的说法,白齐文被捕的经过是:司端里与巴德一起抓获了白齐文等人,兴泉永道对其审讯后将其押解到福州关押。他的叙述与李鸿章的叙述差别很大。

再次即是来自李鸿章的奏报。由于当时原南洋大臣薛焕去职,署理两江总督李鸿章兼任南洋通商大臣③,南洋通商大臣的职位使得他有权过问发生在并非他管辖区的福建的事件。李鸿章在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1865 年 6 月 9 日) 所上奏折中是这样叙述白齐文被捕经过的:

上年五月间,闻其(指白齐文———笔者注)潜至宁波,欲往金陵投贼,当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照覆美公使转饬拿办,并由臣札饬上海各国领事、通行各地方营卡一并缉拿在案。

兹据署福建陆路提督郭松林咨称该营教习洋人司端里向与白齐文熟识。四月十九日,在厦门口瞥见白齐文与英国人克令在司古那船上。询悉白齐文欲往漳州投贼,知司端里在苏军营中,央请相送,许给谢仪洋银四百元。司端里伪为应允。白齐文等遂坐小船至漳州十余里镇门河下暂住。司端里即至厦门税务司处报信。适代理税务司巴德合先接得台湾关防,闻白齐文来厦投漳之信,正派帮办揭谟及扦手二名在外密巡,遂同将白齐文、克令锁解郭松林营中委员讯。据供认,投贼不讳。当派干弁押赴厦门交兴泉永道邓廷枏等收禁,谘请办理。并据总税务司赫德申报前来。

又准闽浙督臣左宗棠咨称,该道业将白齐文等两犯解送行辕,已饬解交福州府严密押禁,谘商提案严办。各等因。④

从李鸿章的奏报来看,司端里先是诱骗白齐文,然后与正在搜寻白齐文的巴德一起合力将白齐文等三人抓捕至郭松林军营,对其进行审讯后交给兴泉永道,此后将其押解到福州监禁。与左宗棠的奏报相比,抓捕白齐文的有功人员多了郭松林,且对白齐文的初步审讯是在郭松林军营内进行的。

从奏折程序上看,李鸿章所获关于白齐文被捕的第一消息,来自福建陆路提督给他的报告,而不是由该提督所在地最高军政长官闽浙总督转告。这其实严重违反了清政府公文呈报程序有关规定,其原因应是郭松林出自淮军,故将此大事直接向老长官禀告。而这应该也是左宗棠没有迅速将白齐文被捕的消息上奏清廷的主要原因。李鸿章则为了表彰老下属的忠心而在奏折中直接表述了郭松林的功绩。

这几份奏折的来源显然相同,即来自厦门海关税务司的禀告。但在表述时却很不一致,尤其是在中方参与者方面。李鸿章一再强调,由淮军调出的郭松林部( 李鸿章称之为“苏军”) 参与了此事,而且贡献很大,是他们得出了讯词,使得白齐文罪无可逃;左宗棠强调的是在税务司、福建陆路提督之外,兴泉永道也参与了此事,而且验讯白齐文的是兴泉永道前后二任道员,并非郭松林。二者之间的记述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李鸿章的叙述比较可靠,因为一则比较详细,似较难捏造; 二则


①郭松林,湖南湘潭人( 今株洲县) ,曾加入湘军,随曾国藩攻击太平军,官至游击。1862 年始,随李鸿章入上海,加入淮军序列,在苏南战场上官至总兵、记名提督。1865 年以左宗棠之求浮海至福建,攻击李世贤部,为署福建陆路提督。后来还参加过“剿捻”,官至湖北提督。1880 年死于任上,谥“武壮”。

②《拿获洋人白齐文等解苏行至浙江兰溪舟覆溺毙折》,同治四年七月初一日,《左宗棠全集·奏稿》( 二) ,第 148 页。

③南洋通商大臣和北洋通商大臣初始时都是单独的官职,后取消此缺,由两江总督和直隶总督兼差。

④《拿获白齐文片》,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第 1 册卷 8,第 298 页。

相隔时间较短,修改不易。

三、 处置白齐文之商议

当时清政府官员对于抓获“洋匪”一事,多是喜忧参半: 抓住“洋匪”,使他们无法“为害”固然是喜,但如何处置他们则是忧———可能引起外交纠纷。在白齐文的事件上,李鸿章的态度是: 臣查白齐文穷凶极恶,叠次甘心助贼,情罪重大,且以不准再来中国之人仍潜入内地,蓄意从逆,谋害中国。按律久应诛殛。前缘美领事西华强执和约由本国治罪之条哓哓置辩,致稽显戮。此次由郭松林营中拿获,若当时作为对敌杀死,可省葛藤。该提督等因系洋人及税务司公同盘获,无法消弭。既经解闽讯办,恐未便即予骈诛。惟查同治二年七月间总理衙门照会美公使文内声明:自应访拿正法或被官兵枪炮轰毙,均罪有应得等语。嗣,该逆复来中国,该公使与领事均有拘拿严办之说,中国之待白齐文恩典、宽恕已至再至三。该犯恶贯满盈,不能容留之人,应否由臣咨覆左宗棠即将白齐文正法,余犯解交该领事严办,抑俟敕下总理衙门与美公使反复申明情节,诘以如何严办或治以死罪,使其不能置辩之处均候旨饬尊。①

李鸿章在此认为白齐文实在是“罪该万死”,但由于其背后有美国领事,为避免其干涉,希望由左宗棠在福州直接将白齐文“正法”。从奏折本身无法得知李鸿章是否有借刀杀人、祸水东引之嫌,但来自其他方面的资料可佐证,直接处死“洋匪”们的提议并非李鸿章一人一时之想法。

从现有资料看,李鸿章的这一提议多少也有其主要助手丁日昌态度的“影子”。如前所述,太平军攻克漳州,获得出海口后,许多外籍“友好人士”甚至是商人和冒险家都开始纷纷向漳州集结,准备为太平军提供帮助或赚取利润。在捕获白齐文等人之前,已有一批洋人被捕并送至上海,②却又因“治外法权”而被领事强行释放,参与此事的苏松太道丁日昌非常愤怒,向李鸿章密禀,提出对于这些洋匪“似不如即在水面对敌之时,用炮轰毙,较为简捷。应请爵宪咨请左宫保密饬水师,嗣后如有续获洋匪,务即当场轰毙,更免周折。如果必须解赴上海,亦请严加镣铐,多派弁勇护解,方免疏失。”目的在于“庶此后洋匪可期敛迹,而贼中接济亦可断绝矣。”③笔者认为,丁氏之所以有如此激烈之言辞,主要是因为李鸿章、丁日昌等人经常被“洋匪”弄得困扰不堪,打不得、杀不得,抓住以后还得“小心伺候”,最后的结果大抵是: 领事们以查无实据为由将他们释放。这是“领事裁判权”造成的恶果,即使是作为上层官僚的李、丁等人也对此无可奈何。

李鸿章奏折于五月二十一日(1865 年 6 月 14 日) 获朱批:“该衙门妥议具奏。”④总理衙门随即于五月二十三日照会临时代办( 署使) 卫廉士( Samuel Wells Williams,中文名为卫三畏) : “正法从宽放回又复投贼之白齐文一犯,既经税务司拿获,讯明投贼属实,亟应查照前议,即行正法,以快人心而儆凶恶。”⑤明言要求美方同意将白齐文处死。


①《拿获白齐文片》,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第 1 册卷 8,第 298 页。

②关于太平军余部到达福建后,厦门海关税务司抓捕“洋匪”和军火走私的情况,可参阅拙文《同治初年厦门的海关监督与税务司》,《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2 年卷)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

③《禀通商大臣外国拒捕匪徒登时轰毙无庸转解由》,《丁日昌集》卷 1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年,第 264 页。原文没有标明时间,笔者查阅较早的版本,即《丁禹生政书》( 香港:丁日昌学术讨论会,1987 年) 也没有看到时间,可能原稿保存时就没有注明时间。从文中所述押解一批厦门拿获的“洋匪”到上海的内容看,应该是在 1865 年上半年,发生在白齐文事件之前。

④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 2 册《奏议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年,第 87 页。

⑤《给美署使卫廉士照会》,《筹办夷务始末》( 同治朝) 卷 33,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第 1394 页。

5 日后即五月二十八日,总理衙门接到卫廉士的回复照会:

惟思白齐文屡次藐视中、美两国律法,实属怙恶不悛,罪所难免。请将此人归在贵国拘留监内,谨饬地方官不得陵(凌)虐,羁留数月。一俟本大臣将白齐文始末原由,先非美国所用之人,既经投贼,已失体面,今私自逃回,美国不应庇护,可否归在中国严办等情,奏本恭请国政训示,该如何办理此异常之案,再为照知,庶笃条约而慎刑名。①

简而言之,美国公使馆方面承认白齐文所犯罪行,但要求清政府等待来自本国的命令,在此期间需对白齐文妥善监押。而总理衙门几乎同时交给英国公使威妥玛( Thomas Francis Wade) 的照会,也得到回复,其态度则强硬得多:

此本大臣更思通商各节,系贵国分派南北各口大臣协理一切,倘外国和约大端,不归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专办,各国疑虑难安,所关和局实属非鲜。希贵亲王飞咨闽浙制台左、署理两江制台李各大臣,均不能毫违条约,必将英民交与英领事官酌情审明办理。②

威妥玛的回复虽然文句不通,但大意还是清楚的:先是表示根本不承认左宗棠、李鸿章等重臣对外国人的管理权,甚至对清政府的外交体制提出质疑,进而要求将拿获的克令等英国人交由英国领事审理。面对“大英帝国”的强烈反应,总理衙门委婉上奏,其处理建议随即转为廷寄上谕: “除俟该国( 美国———笔者注) 照知到日,即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核办。及余犯解交各该领事严办外,其白齐文一犯,著左宗棠、李鸿章暂行严密押禁,听候办理。”③

清廷并未采纳李鸿章的提议,反而令其小心看押白齐文,其余外国人等则被押解至上海,由各国领事审理。不知何故,清廷的明确指示并未被执行,而是在其讨论下一步如何处置白齐文时,左宗棠已经自行其是:白齐文等人在被羁押半月之后,于同治四年五月初八日( 1865 年 6 月 1 日) 开始了前往上海的旅程,只是在行程中途发生了变故。

四、 白齐文死亡之过程

白齐文等人淹死的地点是在浙江金华府兰溪县汇头滩,因此对于他的死,闽浙总督左宗棠和两江总督马新贻、江苏巡抚李鸿章都分别进行了上奏。

左宗棠( 与福州将军英桂、福建巡抚徐宗幹会衔) 的上奏时间是在同治四年七月初一( 1865 年

8 月 21 日) ,现摘录如下:

……随于五月初八日札饬署督标中军副将杨在元,派委千总贺光泰、把总任尚胜等随带兵勇,将白齐文等起解。去后,嗣于闰五月二十日杨在元详报,本月十三日接据兵丁唐聚泰等禀称,随同贺光泰、任尚胜管解洋匪白齐文等,行至浙江江山县,任尚胜病故。闰五月初三日傍晚,行抵兰溪县住宿。次日黎明开船,甫至离城二十余里之汇头滩地方,因连日大雨,衢、严江陡涨,风浪大作,船被冲翻。白齐文等三名同解弁贺光泰,丁勇陈福堂、宋春益并与船伙二人,同时淹毙。兵丁等八人和衣睡卧船头,缘篷得生。当即报县查勘打捞等语。旋准署兰溪县知县江绍华移称,尚有护送县役四名、营兵一名,均同时溺毙等因。


①《给美署使卫廉士照会》,《筹办夷务始末》( 同治朝) 卷 33,第 1395 页。

②《英署使威妥玛照会》,《筹办夷务始末》( 同治朝) 卷 33,第 1396 页。

③《廷寄》,《筹办夷务始末》( 同治朝) 卷 33,第 1393 页。

臣等正在查办间,接浙江巡抚马新贻以饬据印委各员禀报,陆续捞获白齐文、克令、细仔三人暨闽勇陈福堂、县役胡福、营兵王以芹各尸身,分别验明棺殓,妥为停放。勘明汇头滩水涨溜急,滩内乱石嵯峨,尔时实因风狂浪涌,船被乱石击破,现查仅存船底,委系变生仓猝,非意料所及等因,咨报前来。

……押解之兵弁差役,猝遇暴风,水涨溜急,人力难施,并非管解不慎。

除再飞饬兰溪县暨沿江各属设法打捞营弁贺光泰各尸身,务获验报;一面行提兵丁唐聚泰等克日回营查讯,并先行会咨总理衙门及上海通商大臣知照……①

文中的“督标”是指直属于总督的军队,相应的巡抚也有抚标,提督有提标。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督抚们往往有自己的私属部队,能在督标中任职者一般可被视为总督的亲信。也就是说,为了稳妥起见,左宗棠派出的押解人员是自己的亲信官兵。奏折的内容大致是: 左宗棠派直属部队的人员经由浙江押解“洋匪”前往上海,途中在浙江兰溪县遭遇洪水,多人遇难,3 名“洋匪”也无人幸存。此后,浙江巡抚马新贻也对此进行了查勘,确系溺亡。

左宗棠的奏报中有几件比较奇怪的事情:首先,左宗棠所获消息来自督标中军副将杨在元,杨在元的消息则出自几名回来的士兵口中。也就是说,此前左宗棠没有得到来自江苏或浙江方面的通报———在事情发生的 16 天后( 从闰五月初四至闰五月二十日) 。其次是,左宗棠奏报的时间是在事件发生的 55 天后( 从闰五月初四日至七月初一日) ,知道消息的 40 天后( 从闰五月二十日至七月初一日) ,左宗棠奏报之前后举动,无论如何都不像是处理紧急事件的节奏。幸运的是,在左宗棠的信件中留存有一封六月写给总理衙门的函件( 即奏折中“先行会咨总理衙门”) ,记述了从事件发生到上奏清廷期间他的一些行为: 他在上奏之前已与总理衙门进行过沟通,并声称白齐文等人的死:“事出意外,致此等奸匪未获明正刑诛,殊为诧恨。”②也就是说,此次上奏是一件非常谨慎的事,是多方沟通以后的结果。

马新贻、李鸿章、左宗棠会衔上奏的时间是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1865 年 8 月 20 日) ,比左宗棠上奏的时间早 2 天,内容更为详细,亦摘录如下:

漳州拿获投贼洋人白齐文等三犯前经臣鸿章附片奏明,请旨敕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议奏,以该犯罪不容诛暂行严密监禁,听候严办在案。该犯被获后即解往福州省城监禁。嗣有解苏收审之议。当由闽省派委千总贺光泰、把总任尚胜随带护勇管解洋犯白齐文克令及细仔三名于五月初八日由闽起程,行至江山县清湖地方把总任尚胜因感冒病故,即有千总贺光泰率同护勇等押解前进。

臣鸿章先尚未接准咨会,臣新贻于闰五月十六日接据署兰溪县知县江绍华禀称:闰五月初三日准龙游县兵役护送福建委弁千总贺光泰带同护勇十名押解外国人犯白齐文克令细仔三名过县。当经照例分别点验加派兵役雇船转解,以天气炎热,人数众多添拨帮船一只,分坐前进。于初四日黎明一齐开船解赴下站。去后讵于是日午刻据长解护勇唐聚泰等回县报称行,至离城二十五里汇头滩地方,其时东南风正大滩高溜急水势旋转,又值大水之后更加汹涌。犯船甫经下滩忽被风水掀翻全舟覆溺。同行帮船被水溜下赶


①《拿获洋人白齐文等解苏行至浙江兰溪舟覆溺毙折》,同治四年七月初一日,《左宗棠全集·奏稿》( 二) ,第 148—149 页。

②《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同治四年,《左宗棠全集·信件》( 一) ,第 582—583 页。原件无时间,但从文中“六月初五日漳州营次接奉闰五月初九日钧函”以及设计白齐文之死的内容推测,回复的时间当在六月初,而且很可能是在得到总理衙门的回复之后再行上奏。

救不及,喊经就地居民渔船赶往救得护勇、兵役九人。所有贺千总及外国人犯白齐文克令细仔与护勇、兵役、船户共十三人同时随流漂溺。当赶拨船役分头捞觅,即于滩下河岸并石墈边及施家滩等先后捞获白齐文、克令、细仔尸身分别验明给棺封识。续于滩河下流各处觅得护勇陈福堂、营兵王以芹、县役胡福并千总贺光泰各尸身分验明确。经臣新贻委员驰往查明属实。臣宗棠亦接据禀报,饬将现存之勇丁唐聚泰等八人资送回营。先后咨会到臣鸿章臣等。

查白齐文叠助粤西发贼谋害中国,按律久应诛殛。此次仍敢潜入漳州境内投贼,被获本应立正典刑。即美国公使卫廉士亦有白齐文既经投贼已失体面,美国不应庇护之语。特以监禁听候严办。经臣宗棠等委解苏省收审。实因闽中贼匪未平,又距海口甚近,设有疏虞关系匪浅。不料行至中途翻船溺毙,虽中国未申治罪之权,而该犯穷凶极恶致伏冥诛,足见天道之不爽。克令、细仔二犯前经闽省审讯,投贼是实,亦有应死之罪。惟中国护解弁兵、勇役、船户无辜溺毙至十人之多,由于今夏江浙一带霪雨连旬,山水暴涨,而浙河滩高溜急,风波险恶,变起仓卒非人力所能施……①

马新贻获得消息是在事件发生后的第 12 天( 从闰五月初四到闰五月十六日) ,如果考虑到地形因素( 福建多山,而从兰溪到杭州基本是平原) ,其与左宗棠获得消息的时间相差不大。也就是说,此三位地方大员及下属官员对此事之应对比较缓慢,并未按照一般的急件处理程序进行办理。这两份奏折都向我们显示了一种可能: 对白齐文死亡过程的通报是他们在沟通之后进行的,是为对外统一声音,以免外界因声音不同产生更多联想。

笔者还找到了丁日昌关于此事的资料。他获得消息的时间较晚,是在闰五月二十九日,也就是事情发生的 25 日后。现摘录其写给李鸿章的密禀如下:

敬密禀者:窃查白齐文、克令等在浙江兰溪县地方淹毙一案,前于闰五月二十九日接奉钧札,饬即照会英、美领事等因。职道当查当时同事溺毙者共十三人,所获尸体仅只白齐文等三名,一经照会,恐启领事嫌疑,当嘱陈委员先向领事一提。旋据复称,晤该领事告以风闻白齐文等在浙江翻船淹毙,该领事亦无异言等语。迨后职道接见英、美领事,均未提及此事。兹奉宪札:“同时淹毙之护勇、兵役陈福堂等尸身捞获三具,贺千总尸体再行打捞。”又于二十三日复奉钧札:“准总理衙门咨:解弁贺光泰等尸体,务须查明下落。英、美领事有无照复,据实声复。”等因。职道伏查此案,淹毙十三人业已捞获尸体六具,贺千总系闽省解官,其尸身未获,难免领事借口。既奉宪台咨浙江设法打捞,自可即获。遵即摘录先后奉到宪札,照会英、美各领事,兹将照会之后,该领事势必派人赴浙查访实情,并领尸棺,应请飞致浙抚宪查照办理,以免饶舌。……②

这是一份密禀,也就意味着这是李、丁二人之间的私密公文,不虞泄密,因而其陈述应较为直接、内容更直白。从行文上看,丁日昌对白齐文之死是毫不知情的,是突然得到这个消息的。他也许非常乐意见到白齐文死,但还是感觉突然。而总理衙门对此事也非常重视,要求必须人死见尸,以致他们这些官员被迫忙于寻找尸体———特别是千总贺光泰。


①《白齐文覆舟溺毙折》,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李鸿章全集》第 1 册卷 9,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 年,第 314 页。有趣的是,此折居然没有被收入《马端敏公奏议》( 光绪甲午冬月闽浙督署校刊) 。笔者以为,此折所涉并非小事,如果马新贻参与奏折的拟订,后人编写其文集时当会收录。从这一点来看,马新贻似乎没有参与拟定奏稿而仅仅是署名而已。

②《浙江兰溪地方淹毙一按禀》,《丁日昌集》卷 14,第 267 页。笔者引用时对标点略有改动。

从这些奏报可知白齐文之死的大致经过: 总理衙门在与各国公使交涉后,决定将白齐文、克令、细仔等三人押至上海受审。五月初八日(1865 年 6 月 1 日) 福建方面派出了押解人员,带队的是左宗棠心腹部队的两名低级军官———千总贺光泰和把总任尚胜。在行进至浙江江山县时,把总任尚胜病故。经过近一个月的长途跋涉,他们一行于闰五月初三日(6 月 25 日) 到达浙江兰溪。在地方官的安排下,加派了一只船。休息一晚后,他们分乘两艘船于次日清晨出发。出发不远就在离县城 25 里的“汇头滩”发生事故:押解人犯的船只倾覆,共计 13 人死亡,9 人获救。死亡人员中包括 3 名外国人犯,福建方面的 3 名军人,浙江方面 7 人———包括兰溪县县役 4 名、船夫 2 人、营兵人。最后仅找到 7 具尸体:3 名外国人、3 名福建军人、1 名县役。

五、 谋杀还是意外? ———关于白齐文之死的推论

从以上白齐文之被捕、处置之商议等史实来看,清政府内部一些官员确实对白齐文等“洋匪” 存有巨大不满,欲置其于死地。但从他们的态度来直接认定他们的行为,亦不妥当。笔者以为,白齐文若是死于谋杀,则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是时间不合适。既然是准备让白齐文“暴毙”,而让其死在起程之前的福州狱中,应该更易于操作。更大的可能是,左宗棠不愿承担这样一场可能引发对自己不利的举动,因为洋人会对此进行抗议并要求清政府惩处相关官员,进而引发福建的官场大震动———虽然李鸿章提出了暗示。

其次是地点不合适。白齐文死于马新贻辖地,而湘、淮系与马氏之间的交谊不深是众所周知的,因此要与他沟通合谋的难度很大。如果说是要陷害他亦有很大难度,因为按照清政府的惯例,押解重要犯人前行,需要当地地方官员派人随同前行,若发生变故,地方官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左宗棠也难逃干系。如果说马新贻单独策划了此事,其动机首先就不明朗: 既未曾受过“洋匪”的攻击,也未曾得知他如何痛恨外国人,而且最后要杀死多位来自福建的军人,难度极大。

再次是哪些人“被死亡”之安排不合理。从左宗棠的奏报中可知,死亡者中有 3 名外国人,福建的 1 名军官、2 名士兵,浙江兰溪县的 4 名县役、2 名船夫和浙江的 1 名军人。死亡人员牵扯多个方面,如果是事先预谋,就需要对这么多人的“被死亡”进行详细的策划,难度太大。更何况死亡者中间还有负责本次押解行动的最高指挥官———千总贺光泰,如果是阴谋,很难想象最高长官死亡而士兵却存活。

当然,并不能完全排除白齐文死于阴谋的结论。笔者在翻阅当时的福建盐法道吴大廷①的《小臾山馆集》时,发现了另一条线索。从吴大廷自己的记述来看,他作为一个善于理财的官员而深得左宗棠信任,也是同治四年(1865 年) 左氏从浙江奏调到福建的 4 名官员之一。按照他的记述,前文中提到的小人物———署兰溪县知县江绍华居然是他的旧识,是湖南湘阴人。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


①吴大廷(1824—1877) ,字桐云( 或彤云) ,湖南沅陵人。道光二十五年中秀才,二十八年为拔贡,咸丰五年为内阁中书,十年与郭嵩焘订交,十一年奉旨出京,赴安徽李续宜部差遣。同治元年,与李续宜不睦,左宗棠奏调其浙江,因未得职未去,大病。同治二年,以守临淮有功而得记名道员,后回乡省亲。3 年后从左宗棠,先后任福建盐法道,台湾道,多有政声。左宗棠调任后与续任者不合,同治五年归藉。光绪三年病逝。见湖南省地方志编撰委员会:《湖南省志》第 30 卷《人物志》( 上)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 年,第 425 页。

②根据吴大廷自己的记录,他于同治三年应左宗棠之招至浙江,九月底抵达时左氏将赴福建。在杭州时( 十月初六) ,他见到了江绍华。同治四年( 1865 年) 正月,应左宗棠之奏请调任福建盐法道,正月二十九日在兰溪再遇江绍华时,江已为兰溪署理县令。见吴大廷:《小酉腴山馆集·小酉腴山馆主人自著年谱》,光绪五年版,兴化刘熙载署检。

案馆所藏档案中,有一份左宗棠保举江绍华的奏折,①可知其确实是左宗棠入浙后派委的官员。而且当时浙江官场有非常多的左宗棠所派委的湖南人。清廷虽然调马新贻任浙江巡抚,却无法派出足够多的官员来控制基层政权。如果说左宗棠要在浙江有所行动,其实也有可能瞒过马新贻。但揆诸形势,瞒着马新贻行谋杀洋人之事,并将其牵扯其中,必会引起马氏的反弹甚至反目。从日后的情况看,未见马新贻有主动对付左宗棠之行径。所以,笔者认为左宗棠策动江绍华溺死“洋匪” 的可能性不大。

笔者认为,很难将白齐文之死看做是一场经过精心策划的阴谋,而很可能是一场皆大欢喜的意外———除了不幸死亡的人之外。而罗尔纲之所以认为是阴谋,很可能是只看到在如何处置这些“洋匪”时的讨论,而没有看到来自丁日昌等人的密禀,因此得出了那番结论。

此外,还可以看到,在清政府方面,后来被誉为“中兴能臣”的李鸿章以及丁日昌等人其实对洋人抱有极大的提防心理,对“参加叛乱”的“洋匪”们深恶痛绝,甚至寄希望于绕过领事裁判权而通过在战场直接击毙的方式来解决他们。未直接参与此事的曾国藩则在同治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1865 年 3 月 22 日) 给陈廷经的一封信中提及中外之事: “虽未敢遽问九世之仇,亦稍蓄三年之艾。”②“九世之仇”语出《公羊春秋传·庄公四年》,原文为“九世犹可以复仇乎? 虽百世可也。”③ 意指深远的家国仇恨。“三年之艾”语出《孟子·离娄上》,原文为“今之欲王者,犹七年之病,求三年之艾也。”④意指为某事需要做出长远的准备以免措手不及。曾国藩这番话的意思其实就是做好准备、矢志复仇。可以说,曾国藩等人学习西方的部分目的,至少有部分“复仇”之意蕴。所谓 “洋务派”大员们的这些立场,除了大概可以洗去他们身上“里通外国”或者“奴颜婢膝”的标签之外,也可以揭示他们在办理洋务背后的动机之一。而在列强领事那里,我们看到的是息事宁人⑤,英美两国的领事和公使都没有为此事而大动干戈,而是将大事化小,安安静静地让此事过去。⑥



①同治二年( 原件无时间,系根据上下文推断) ,《闽浙总督左宗棠奏请将署浙江淳安县王开煦署兰溪县知县江绍华留于浙江以知县补用等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 -01 -13 -0301 -074。

②《复陈廷经》,同治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曾国藩全集·书信七》,长沙:岳麓书社,1994 年,第 4955 页。

③《春秋公羊传》,顾馨、徐明校点,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年,第 22 页。

④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 年,第 156 页。

⑤美国代理公使卫廉士给奕䜣的照会非常客气,只是说: “白齐文虽是怙恶不悛,仍属美国之人,兹蒙兰溪县捞尸,妥为棺敛,斯诚厚意,可将棺柩送回宁波美国领事收葬可也。”朱士嘉: 《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 上) ,北京: 中华书局,1959 年,第 190 页。

⑥承担清政府“外交顾问”之责的总税务司赫德在日记中记载了 1865 年 5 月 27 日听闻 15 日白齐文被捕的消息,但他于 1865 年 6 月 26 日结束在全国口岸的巡查,来往于总理衙门和公使馆之间时,整个 7、8 月却未见他本人对此事的议论,而总理衙门与英法公使也未就此事与之商议。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中外各国其实均愿将此事化解而不是扩大。见《赫德日记———赫德与中国早期近代化(1863—1866) 》,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 年,第 338 页,第 372—4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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