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统治者历来认为,八旗军队的地位与作用远高于绿营,“满洲甲兵,系国家根本。虽天下平定,不可不加意爱养。”①乾隆帝亦曾夸耀旗兵昔日之勇武,“昔人有言:满洲兵至万,横行天下无敌。今朕所发巴图鲁侍卫、章京等才百人,已足以当数千人之勇。绿营兵虽多,怯而无用。”②八旗系清朝主力军,数量基本保持恒定,其中各地方八旗驻防是八旗体系的重要一环,“外省驻防八旗,原为国家股肱心膂之寄,关系綦重。”③由于有统治者的重视和“恩养旗人”体制,旗人在清代享有特权并养尊处优的观念牢不可破,八旗兵的待遇高于由汉人组成的绿营兵,似乎也是不言而喻之
①《钦定八旗通志》卷首之8《敕谕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64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49页。
②乾隆《御制文三集》卷16,《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01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73页。 ③雍正《朱批谕旨·朱批杨文乾奏折》第4册,光绪丁亥点石斋缩印本,第74页。
事,其中即包括了八旗驻防,这也成为清史和满族史学界一个约定俗成的认识。然而,事实上清中叶以后,普通下层旗人已成为社会上最为贫困的群体之一。八旗驻防与绿营的待遇相比,究竟孰高孰低,目前学界鲜有专门比较。本文在解读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以驻防旗人为主,将其待遇与绿营进行比较,并从这一角度观察旗人族群贫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清朝统治者从不忌讳公开其“首崇满洲”的政策,主观上也希望八旗军队享有较高待遇,以保持其战斗力。有鉴于此,今天的人们往往不待考证而直接认定旗军待遇高于绿营。著名史学家罗尔纲在《绿营兵志》中引用一条乾隆帝上谕,以说明清廷在军队待遇上压制绿营而抬高八旗,且进一步讨论其中的民族畛域问题:
八旗则饷项优厚,绿营则饷项微薄。凡此种种,都所以提高八旗的地位以压抑绿营的。故乾隆二十三年(一七五八年)乾隆帝谕八旗说:“旗员与绿营迥别,是以一切条例亦皆人相悬殊。现今旗员有愿就绿营者,不过因所得较旗员为优,遂不顾颜面,一切置之漠然,惟以得外任为快。则伊等既至外任,或退任,或终于其任,即当照绿营官员办理,乃回旗之后,又以身系旗人,徼幸照旗员例办理,朕为伊等愧之”。便将清朝统治者抬高八旗压低绿营的用意明白地说出来。①
对于乾隆帝这一上谕,至少从字面上读不出“抬高八旗的地位以压抑绿营”这层意思。上谕所说的是一些旗员试图钻营到绿营任职的情况,而这恰恰说明绿营待遇必有吸引旗员之处,诚如上谕中所说的,“不过因所得较旗员为优”。罗尔纲先生在引文的注释中加按语对此进行解释:“乾隆帝此谕所说绿营较旗员为优,乃指外任而说,因外任除俸薪外,另有入款,此乃半公开的收入。”②按此,则旗员愿就职于绿营,目的在于谋求外任官所得半公开之外快收入。其实不然,众所周知,清代官场陋规盛行,官员们公开、半公开的收入不在少数,但此类“外快”收入通常不会形诸于文字,因其不完全合规,通常也不会进入上谕。而且,这里说的是京官没有而外官有、绿营官员有而旗员没有,显然也不是以“一般外快”能解释得通的收益。笔者认为,这个吸引旗员到绿营中任职的收入,系指绿营中普遍设置而旗营中下层官员没有的收益,即武职官员养廉银,下文将详述。
至于这些旗籍官员谋得绿营官职后,何以要在退休后谋求回归旗员退休待遇,以至于乾隆帝要“为伊等愧之”呢? 循着这条上谕的下文,也可寻得踪迹。查光绪《会典事例》,此一上谕列于
“赏恤退休官兵”一类中,上谕后面的内容是:“嗣后旗人补授绿营后,或于某任休致,或终于某任,即照某任例办理,永著为例。”意旨甚明,即旗人外任绿营官员后,退休或终任离职,其休致待遇亦照绿营办理,不得另案处理。同年议定:“旗人充补绿营官员后,或休致,或身故,即照所任办理,不得请俸。”③按此,可以确定,那些钻营到绿营任职的旗籍官员,退休后只准按绿营退休待遇处理,不得要求享受旗员退休待遇。
揆度情理,旗籍官员谋求在职期间到绿营任职,退休后享受旗员待遇,应该是绿营官员在职期间某种待遇较高,而退休后旗员某些方面待遇高于绿营。按旗员致仕规制:“八旗内外一二品大
①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页。乾隆帝这条上谕亦见于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2《兵部·恤赏退休官兵》,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59页;又见于同书卷598《兵部·公式二》,第7册,第720页。
②罗尔纲:《绿营兵志》,第7页,页下注。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40《八旗都统·老幼官兵俸饷》,第1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341页。
臣,因老病自行奏请休致,奉旨准令原品致仕者,该旗将伊军功及食俸年分查明,或给食全俸,或给食半俸之处,具奏请旨。若非自行奏请,奉旨令其原品休致者,不给俸禄。”“八旗内外三品以下官员,有年至六十以上,因老病告休,曾经出征打仗受伤、及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予全俸。其出征并未打仗、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予半俸。五十岁以上病废告休,有曾经出征打仗、得有功牌者,准其原品休致,将可否赏给半俸之处,具奏请旨。虽经出征,并未打仗、及无功牌者,准其原品休致,毋庸议给俸禄。其年仅四十以上,患病告休,虽出征打仗得有功牌,亦准其原品休致,毋庸给予俸禄。至旗人曾任绿营武职,休致归旗者,亦照此例。”①可见,旗员致仕按不同情况,可享受全俸、半俸待遇,而绿营官员致仕则无此规定。因此,一些旗员谋求赴绿营任职,取得绿营之高薪及高额养廉银,退休以后又想得到旗员退休的全俸或半俸,乾隆帝因这种两头占便宜的行径“为伊等愧之”,是为乾隆此条上谕之本意。
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 年) ,清廷从制度上消除了绿营与旗员之间在退休后待遇上的差异,乾隆帝谕令:“向例武职旗员,年至六十以上,老病告休。曾经出兵打仗受伤者,皆加恩给予全俸。其绿营并无此例。……朕于满汉官员,从无歧视。嗣后绿营告休人员,除未经受伤者,仍照向例办理外,其年届六十以上,因老病乞休,曾经打仗受伤者,俱着照旗员之例。一体给予全俸,著为令。”②而旗员任职绿营,如果不到年龄就退休,“如年在五十以下,曾经出征打仗受伤,得有功牌,查明并无子嗣产业可倚者,给予马甲钱粮一分,以资养赡。”③至嘉庆时期,对退休赏俸之规定更为具体。嘉庆四年(1799 年)出台规定,绿营三品及以下人员,“嗣后遇有杀贼捉生受伤各项功绩俱全者,年至五十以上,即以可否赏给全俸请旨,以示优奖。若仅止出征二三次,并未打仗,亦未得有功牌者,虽年在六十以上,亦止准其原品休致,毋庸给予俸禄,以示裁制。”次年规定旗营兵丁,亦以五十岁为界,“统以年至五十以上作为定例,令该管大臣查验,造具打仗事迹,声明年岁,报部核其年在五十以上,著有劳绩,汇题请给养赡。”④同时,也统一了绿营高级将领与旗籍大员的致仕待遇:“绿营提督、总兵,有因老病奏请休致者,悉照八旗一二品大臣例办理。”⑤显然,这里体现的是八旗与绿营在俸饷体制上的差异,而不是刻意压低或抬高。而且,为了避免出现一些官员两头钻营得利的漏洞,乾隆中期至嘉庆初,就将二者在退休待遇方面的差异抹平,实现了退休待遇的基本一致。
由此可知,罗尔纲先生上引乾隆帝上谕,并不能说明清朝统治者抬高八旗压低绿营的用意,而旗员钻营欲得绿营官职,反而说明绿营待遇在某些方面高于旗营。乾隆谕中斥责的,是某些旗员在职时想得绿营之职、致仕后又欲享受旗员的退休待遇这种两头钻政策空子的行为。
罗尔纲先生同时在乾隆上谕的注释中,引《东华录》卷 8 所载雍正帝之语,说明旗人收入高于绿营:“至于八旗兵饷却较绿营为优厚,故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年)雍正帝谕川陕总督岳钟琪论绿营、八旗兵饷事有:‘满洲驻防兵丁其所得钱粮马干等项较绿旗兵丁为多的话。’”⑥查雍正此谕亦载于实录,原文如下:
朕君临天下,一视同仁,惟期事事公平,不肯稍有偏向。如满洲驻防兵丁,其所得钱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2《兵部·恤赏退休官兵》,第8册,第59页。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2《兵部·恤赏退休官兵》,第8册,第61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2《兵部·恤赏退休官兵》,第8册,第62页。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2《兵部·恤赏退休官兵》,第8册,第63页。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2《兵部·恤赏退休官兵》,第8册,第63页。
⑥罗尔纲:《绿营兵志》,第7页,页下注。
粮马乾等项,较绿旗兵丁为多。此非厚待旗人也,盖绿旗兵丁,系土著之人,经营度日,稍觉容易。满洲兵丁,于钱粮之外,无所资藉,故特加恩惠以养赡之。旗兵既有多得钱粮之处,则不应复占绿旗之分例。今岳钟琪奏,据钟保详称,宁夏满兵初到,采买米石草束实难。请将夏、朔二县实征草束,并额征一万五千石之米,尽给满兵,以折价给与绿旗兵丁。此奏甚属错谬,若云折价足敷采买之用,则绿旗可以采买,满兵即可以采买,且地方官亦可以采买矣。若云折价不敷,则满兵不敷,绿旗兵亦即不敷矣。兵丁同为朝廷豢养之人,满洲素性尚义轻财,岂肯夺绿旗兵丁之利,以自便其私乎。①
不难看出,雍正此谕,重点在于批驳岳钟琪等的奏折。岳钟琪等人鉴于宁夏新拨驻防旗兵“采买米石草束实难”,请求将原发绿营的草束及“一万五千石之米,尽给满兵”,即改发满兵本色,而将绿营兵原发之本色改发折色,但雍正帝认为此奏不合理。② 既然绿营能用折色银购买米粮草束,旗人又有何不可? 在批驳中,雍正帝为表明朝廷的公平,将八旗与绿营的粮饷水平进行了比较,说旗营所得为多,并对旗兵多得的原因予以说明。
发折色还是本色粮饷,实际上是清代驻防旗营长期存在的问题。八旗兵初到某地,因对该地情况不熟悉,一般会请求发本色;久驻之后,在灾年粮价高涨时往往请求给本色,而在丰年则希望给折色。旗员与地方官员也常常为本、折色问题及折银数量多少之事发生争议。此类事甚多,兹举一例:“成都当康熙时,人稀谷贱,旗兵利得银。至雍正以后,生聚多,谷贵,又愿得谷。或徇其意,令民受银,购谷给兵。未几,汉兵亦欲仿行,时翔曰:‘旗兵例不出城,语言与土人殊,故代购。汉兵皆土著,奚代为?’二事亦赖布政力主其议得止。”③至于上述雍正所说旗人粮饷高于绿营,实则是就其粮饷表面数额而言,亦为一时一地之情况,并且说是在综合考虑了绿营兵家属等有谋生之途、旗兵却只能依赖粮饷为生等具体情形所得出的结论,即雍正所谓“绿旗兵丁系土著之人,经营度日稍觉容易。满洲兵丁,于钱粮之外,无所资藉”。显而易见,清廷虽以首崇满洲为基本政策,但具体到待遇上,却并非着力制造旗兵的高薪,用以“抬高八旗压低绿营”。
相反的是,清帝上谕中,也不时出现绿营粮饷等待遇高于旗营的说法,亦试举两例。康熙三十一年(1692 年),清廷“复准,陕西省潼关等营各旗官兵,均系分防要隘,均照绿营官兵之例支米”④。
因以旗营驻防关隘,而绿营月米高于旗营,故有是令。乾隆四十九年(1784 年),清廷议定对绿营出征阵亡人员照旗员之例,一体给予世职,而在解释此前为何未给绿营这一待遇时,上谕称:“绿营所得俸薪养廉等项,较多于旗人,其军功议叙及赏赉一切,固不能一律,亦所当然。”⑤显然,按乾隆这一上谕的说法,绿营所得官俸、养廉等项,比旗营要高一些。从中也可看出一些旗员钻营到绿营任职的原因所在。
概而言之,由于军队体制的差异,清廷对八旗与绿营待遇的设计与安排,其出发点和角度是不同的,所以出现各有高低的情况。一直以来,中外学界,笼统地按照旗人地位高于民人即普通百姓的观念,从粮饷的数字这一表象上,得出旗人的粮饷水平远高于绿营的结论,尤其对八旗驻防来
①《世宗宪皇帝实录》卷44,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41—642页。
②本色和折色,均代指古代官员的俸禄和军队粮饷,一般以银子折算,谓之“折色”;另外一种即为“本色”,也就是发给米、布等实物。
③赵尔巽:《清史稿》卷477《阎尧熙传附时翔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3009页。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5《户部·各省兵饷》,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009页。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0《兵部·恤赏阵亡官员》,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37页。亦见于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84《兵部·袭次》,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570页。
说,这其实并不准确。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由于八旗与绿营兵制不同,负担各异,实行不同的饷制和待遇,也有一定的合理成份。”①是为至论。
二
清代八旗驻防占旗籍人口近半数,如果以驻防旗营的情况来观察,总体上,直省八旗驻防与各省绿营在粮饷方面的待遇相去不远:
直省驻防八旗兵饷,月支银二两,米二斗五升,马月支豆九斗至七斗五升,草四十束至三十束各有差。炮手月饷二两,弓匠、铁匠一两,水手、修船匠一两至二两有差。均由该旗册送布政使司,申督抚咨部,豫年拨本省正赋给发。
直省标营兵饷,马战兵月支银二两,步战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均月支米三斗。马冬春月支豆九斗,夏秋六斗,草均三十束。由标营册送布政使司,申督抚咨部,如前拨给。②
由此观之,直省驻防八旗之饷并未见比绿营高。直观对照即可看出,直省驻防之待遇较之直省标营则在伯仲之间,即饷银都是马甲(绿营称马兵或战兵)2 两,以下依次递减;在马匹草豆略同的情况下,每名旗兵每月有粮 2 斗 5 升,而绿营兵为 3 斗,略高于旗兵。
粮饷方面,自顺治五年(1648 年)即有规定,“发饷均用仓斗。各镇兵,每名月给米三斗;八旗驻防兵,每二口月给米五斗”③。在制度设计上,绿营与八旗驻防的粮饷发放即有不同:绿营按名计,实际上是每一个兵丁为一个计算单位,而驻防旗营以口计,带有关外时期亦兵亦农、全家皆兵的色彩。八旗入关后按口发粮,此前发放的“行月钱粮”④则不再发放,“驻防官兵,既按口支发粮饷草豆,其行月钱粮,永行停止”⑤。至于折色,绿营与驻防八旗均照同一标准,分别按不同地区设立折色标准,并无明显高低之分。如果强行将这两种不同计算方式的粮饷进行比较,则旗兵为高,因为他们按每 2 口发 5 斗米,规定一名马甲可以发 10 口的家口米,弓匠等可以发 5 口的家口米;如果出征,则马甲与跟随出征的跟役于军前支领行粮,家口留于驻防地,仍支口粮。而绿营方面,顺治十年(1653 年)规定,出征兵丁月饷于军前全支,其留驻后方的家属,只给月粮 3 斗。顺治十二年 (1655 年)曾出台政策,兵丁若给予出征行粮,月粮减半;至顺治十三年(1656 年),下令仍全额支给,“(顺治)十三年奉旨,嗣后兵丁出征差遣,其家口月饷,仍准全给”⑥。所以,双方在粮饷方面的差别是:旗营官兵留守家属,按不同级别领取 5 至 10 口的口粮,每 2 口领取 5 斗,最高可领 25 斗之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旗兵的待遇是高于绿营的。但如果考虑旗营家属在制度与习惯上均不得从事谋生活动,完全没有其他收入,而一旦所驻旗营受到攻击,家属男女老幼也一并加入战斗的情况,则高出的一部分与体制相关。旗兵家属受到从业与谋生的限制,也是其此方面待遇略高于绿营的重要原因。
实际上,清廷制定相关待遇政策时,同时考虑到了八旗驻防与绿营兵丁,如关于大小月、闰月
的粮饷草料之规定,即同时涉及各省驻防旗营与绿营。康熙二十七年(1688 年)清廷议准:“直隶
①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46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卷18《户部·俸饷》,《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9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58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5《户部·各省兵饷》,第3册,第1007页。
④出征时发行粮,平居则发月粮,合称为行月钱粮。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5《户部·各省兵饷》,第3册,第1007页。
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5《户部·各省兵饷》,第3册,第1007页。
各省驻防满洲、汉军并绿营兵马,连闰岁需俸饷米粮草料等项,旧例拨给九分五厘,以小建截旷等银凑足。自二十八年为始,直省兵饷均全拨十分,其应扣建旷银,别行扣出,报部充饷。”①而关于粮草折色的规定也是如此,如雍正初,清廷议定各省驻兵米粮草豆折银数量,也是统一按地区确定,而非按旗营还是绿营来确定。“遵旨议定,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二省驻防兵及绿营兵折给银,米每石自五钱至一两,豆每石自五钱至九钱七分,草每束自三厘至九厘二毫不等。均照从前题定各地方价值折给官兵,自行采买。”②其他地区相关折银数,亦未区分是旗营还是绿营。
有学者将京师八旗待遇与各地绿营待遇作为比较的对象,是不准确的,因为这实际上是拿整个旗营中待遇最高之一部,与绿营进行比较,因而双方差距被拉开了许多。而以驻防旗营与绿营相较,大体上更公平。不过,实际上各地八旗驻防相互间的待遇差别也比较大,如直隶张家口、雄县、三河、固安等地驻防马甲每月饷银为 3 两,而各省驻防马甲每月饷银为 2 两。
清中叶以后,驻防旗营中,待遇较低的兵种数量增多,如余兵、步甲兵、委甲兵等,旗营待遇整体呈下降趋势。承平日久,人口增加,无法充当甲兵的闲散旗人自不待言,而那些增补的各兵种待遇亦不断降低。嘉庆二十年(1815 年)湖广荆州驻防添设余兵 960 名,“每名月支饷银一两,所支之项,向由发交本省盐商生息马价银九万六千两,按一分起息,每月提利九百六十两,随兵饷搭解来荆,按月供支。”③这些增补的余兵,每人都有饷无米,“每月各支银一两,无米,一年各共支银十二两”④。道光年间荆州又增设“委甲兵”400 名,“缘旗营驻荆一百余年,丁口日增,生计维艰,八旗闲散中弓马堪以造就者颇不乏人,因限于名粮有定,不能及时挑补钱粮,是以蒙前任将军苏,于道光十三年奏准添设委甲兵,与马甲一体差操,每名月支银二两,由节省马干项下添支。”咸丰十一年,“奏准添设步甲兵二百名,以作巡防汉城定额,每名月支银一两三钱五分。此不啻眉急稍裕,即后世子孙永戴生成之德于不朽矣。”⑤此外,另设“养育兵七百二十名,每月各支饷银一两五钱,无米,一年各共支银十八两。”⑥显然,这些后来陆续增设的兵种,大部分有饷无粮,较之初设之马步甲兵,待遇要低很多。其最低者,如驻防汉军旗人中的无米养育兵,每人每月仅有 5 钱饷银。例如,嘉庆十五年(1810 年),“广州驻防汉军,增设无米养育兵一千一百余名,每名月给银五钱。”⑦《驻粤八旗志》载:广州八旗驻防“无米砲手,月支银二两。每岁计饷银二十四两。”“满洲养育兵,月支银一两。
……每岁计饷银十二两;米五石八斗九升九合二勺。汉军无米养育兵,月支饷银五钱。每岁计饷银六两。”⑧即便同为养育兵后,满洲兵有粮有饷,而汉军中这部分无米养育兵则仅有 5 钱月饷。旗兵中的养育兵,很大程度上是因旗营人口增多而兵额不增,以致旗人生活陷于困境,为救济他们而设,较少具有储备预备兵源之目的。
绿营中的余丁制度与八旗养育兵不同,它与绿营兵丁拔补制度相匹配,属预备兵制度。“又向例兵丁有缺,先尽余丁顶补。余丁不足,始募民人充伍。余丁一项,原系将营中清出火粮,收养兵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5《户部·各省兵饷》,第3册,第1008页。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5《户部·各省兵饷》,第3册,第1011页。
③光绪《荆州事宜》不分卷,第31页。
④光绪《荆州事宜》不分卷,第67页。
⑤光绪《荆州事宜》不分卷,第33页。
⑥光绪《荆州事宜》不分卷,第66—67页。
⑦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28《八旗都统·各省驻防兵制》,第1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252页。
⑧长善等:《驻粤八旗志》卷6《经政略》,马协弟等点校,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60页。
丁子弟,每名月给饷银五钱。既可贴补兵丁之不足,且以造就人材,立法本非不善。”①按绿营挑兵制度,骑兵拔于步战兵,步战兵拔于守兵,守兵拔于余丁,无余丁,乃募于民。绿营无供养兵丁子弟家属之责,故一般绿营官兵子弟,强健者往往出营谋生,孱弱者留于身边补余丁,这虽然为绿营军队准备了预备兵源,却也并非是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绿营余丁之饷,略同于旗营养育兵中最低一档,即汉军旗人之无米养育兵,亦为每人每月 5 钱银子,二者待遇也在同一档次。
官员养廉银方面,绿营官员明显高于驻防旗员。从官俸来看,驻防将领高于绿营将领,如驻防将军岁俸 180 两,同品秩的绿营之提督则为 81 两。其他各级差异略同,如驻防将军以下,副都统 (正二品)、协领(从三品)、佐领(正四品)的岁俸分别为 155 两、130 两和 105 两;而同级别的绿营官员相对较低,提督以下之总兵(加都督佥事衔为正二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的俸银分别为 67 两余、53 两余、39 两余。但养廉银制度确立之后,绿营官员收入反超驻防。八旗武职养廉始于雍正,而绿营养廉立于乾隆。从性质上来看,养廉银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官员的个人收入,它主要还是用来弥补官员衙门办公开支的不足及各种杂项开支,但从支配权利来看,对官员个人收入仍然多有增益。而绿营养廉银高于驻防,也是旗员乐于谋求赴绿营任职的主要动因。
具体来看,驻防旗城官员养廉制度于乾隆中期归于统一:“盛京将军岁支养廉银二千两,伊犁总理将军岁支养廉银三千两,仍照旧数支给。其各省驻防将军养廉、米石草折银两,均以一千五百两为率。新设之成都将军,亦照一千五百两支给。”②驻防官员自将军以下,依次定制:“盛京副都统、黑龙江副都统、吉林副都统,各岁给养廉银七百两。热河都统岁支养廉银一千二百两。察哈尔副都统岁给养廉银八百两。成都副都统岁给养廉银一千两。凉州副都统、乍浦副都统每员岁各支养廉银八百两。福州副都统、西安副都统、密云副都统、广州副都统、宁夏副都统,每员每岁各支给养廉银七百两。江宁副都统、京口副都统、杭州副都统、归化副都统、荆州副都统,每员每岁各支给养廉银六百两。青州副都统、山海关副都统、察哈尔副都统,每员每岁各支给养廉银五百两。驻防保定、太原、右卫、开封、城守尉,每员各岁给养廉银二百两。”③大体上,驻防将军养廉银约为每年 1500 两,个别地方如新疆、盛京将军高达二三千两。将军以下驻防将领每年所得养廉银自 200 至 800、1000 两不等,独立驻防之副都统稍高,与将军同城之副都统稍低,而规模较小的驻防城的守尉,养廉银只有 200 两。
但在驻防旗营系统中,并不是所有官员均有养廉银,有些官员品秩虽高,如协领为从三品,佐领为正四品,直到防御(五品)、骁骑校(六品)等均为有品秩的武职官员,但协领以下各级将领直至基层武官,并无养廉银这一项收入。这是由养廉银的性质决定的,如嘉庆帝所说,“从来额设养廉,原为大小官员办公日用之资”④。因而没有独立开府办事的旗营官员,品阶虽高,并未设有养廉一项开支。而将军、副都统等衙署办公笔贴式,如古北口等处防守尉衙门笔贴式,级别远低于协、佐领,却也支给养廉银每年 30 两。
绿营各级武职每年所得养廉银是:“提督每员二千两,总兵每员一千五百两,副将每员八百两,参将每员五百两,游击每员四百两,都司每员二百六十两,守备每员二百两,千总每员一百二十两,把总每员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把总每员十八两。”⑤其中个别边远地区如新疆、云南等地绿营武职养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14《兵部·各省考拔营兵》,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76页。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38《八旗都统·随甲养廉》,第1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324页。
③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75《廪禄·旗员随甲养廉》,同治十三年刊本,第8—9页。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2《户部·外官养廉》,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110页。
⑤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76《廪禄·绿营额定养廉》,同治十三年刊本,第21页。
廉银要高于一般地区绿营武职养廉银。总体上看,绿营官员养廉银的高低是根据官员品秩高低而定的,如提督每年的养廉银高于一般驻防将军 500 两以上,总兵高于副都统 200 至 1000 两不等。而且,在绿营体系中,各级官员不论是否独立驻守汛地,均有养廉银,从上至下,直到最低级别的把总每年仍有 90 两,外委千把总每年也还有 18 两。
比较而言,旗营中不独立驻守的三品及以下官员均无养廉银,二者差距较大。此外,就办公开支来说,驻防八旗系统中虽有心红纸张、仪从等项开支,亦仅支给驻防衙门或将军、副都统等最高级别官员,而绿营此类办公开支则覆盖整个系统,无论其官员级别高低。因此,养廉银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官员在任期间的补贴,且数量较大,成为绿营官员收入高于驻防旗营官员的一个重要项目。
有学者指出:“绿营将领的俸薪、蔬菜烛炭等银加在一起,收入反而比八旗将领高,而且绿营将领的养廉银一般也比八旗将领为高。但另一方面,八旗将领一般都领有旗地和支发禄米,数额可观,绿营将领则没有此待遇。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禁旅八旗中有随甲银,驻防八旗中有丁粮马乾,这一部分所得,亦为八旗将领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绿营将领虽在乾隆之前也有为数不少的亲丁名粮,但在乾隆四十六年各绿营实行养廉制后,即将养廉银额代替了亲丁名粮;而八旗在实行养廉银后,并没有取消随甲银和丁粮马乾。”①但这里应该明确的是,首先,驻防将领一般均无旗地,制度上不允许他们在所驻地方置办旗地之类的固定资产。乾隆二十一年(1756 年) 上谕准许旗兵在当地置产,主要是指贫困旗兵的茔地,而仍然严禁旗营官员在当地置产,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 年) ,清廷再次强调,“其八旗官员,不准在外省置买产业,违者,产业入官。”②即使到清末,此项禁令也并未被解除,不仅一般中下层官员无法就地置业,而且高级将领也因调动频繁等因素而无法置产兴业。其次,驻防官员并无随甲银一项,而是另有米豆草束与家口米粮一项。其中米豆草束一项,在乾隆年间即归并于养廉银中,不再单独支给。八旗武职养廉银自雍正年间试行,后反复调整,至乾隆三十三(1768 年)年才基本统一,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设立成都将军后,再次进行调整,从而统一了八旗驻防官员养廉,规定,“各驻防将军养廉及米豆草束合计,均以一千五百两为率”③。而家口名粮在设定养廉银时也曾取消,几经周折才予恢复。以广州将军为例,“将军原定养廉、名粮银一千九百二十两,又米折草料银二百一十四两二钱,嗣于乾隆三十三年钦定将军养廉案内,减去银一百二十两,实支银一千八百两,连米折草料合计岁支养廉银二千一十四两二钱。又另有养廉米三百六十石,家口米一百八十石,马匹料米草折银二百九十七两三钱六分,俱按年支给。四十一年六月,经军机大臣议奏,新设四川成都将军,将各省将军养廉通查均派,其养廉、家口米石并马乾银两,俱减除不支,惟支养廉银一千五百两。四十二年五月,钦奉恩旨,各该将军内有应得本色米一百八十石,准仍旧支食焉。”④即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后,家口米粮得以恢复支领,而米豆草束并未恢复,仍被并入养廉银总数之内。可以说,将军、副都统此类高级将领,恢复支领家口米后,其收入可与绿营提督大体持平,而副都统以下,不独立开府及不独立驻防的各层级官员并无养廉一项,他们虽然按例支领俸禄米或家口米,其数量与绿营官员所得养廉相比,要少得多。
简言之,八旗驻防与绿营官兵之俸饷等各项待遇实际上很难直观地逐项进行比较,因双方在
①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144页。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1《户部·直省驻防官兵庄田》,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051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2《户部·外官养廉》,第3册,第1104页。
④长善等:《驻粤八旗志》卷6《经政略》,第252页。
制度设计与体制上有着根本差异,如旗丁粮饷之发放一般均考虑其家属的生活和口粮,而绿营兵则仅计算兵丁本人的口粮。但大体上以粮饷类比,则初期定制各有高低;后期旗营增添诸兵种,如无米炮手之类,其待遇低于额定绿营兵。旗营养育兵一类待遇,更近于救济项目;绿营余丁则与其征兵制度相关,是一种预备兵的给养,其待遇与旗营养育兵最低一档即汉军旗人之无米养育兵同处一个档次。至于养廉银一项,绿营自上而下,逐级支给,旗营中非独立开府治事之官员,均无养廉一项。
三
各地八旗驻防官兵和绿营,从雍正时开始正式有红白事赏银。红白事赏银最初是靠当时的生息银两制度①维持。至乾隆中期,清廷谕令取消该制度:“前以各省驻防、绿营,俱有生息银两,为兵丁等红白赏恤之用。虽事属久行,终非政体。曾令督抚等各就本省情形,酌量筹划,以次抽拨停止。”②此后一段时期,各地旗、绿军队各行其是、设法解决红白事赏银筹措问题,至嘉道后,红白事赏银基本改由国家正项赋税收入中支销。
八旗驻防的红、白事通常均照驻防地规定给赏,包括娶妻(含娶民人之女为妻)、死亡(包括派赴驻防途中死亡)等,如晚清同治时期《钦定户部则例》规定:“驻防兵丁娶民人之女为妻,准照各该处红事应赏银数,一体赏给。”“由京及各省移驻兵丁或有未到驻防处所,在途病故者,准照各该处驻防应赏条款,一体给予白事银两,以示体恤。”③但驻防各地旗营的红白赏银数量差距较大。关于具体数量规定,有些地方较为简单,如热河驻防旗营“前锋领催马甲炮手匠役红事各赏银四两,白事各赏银八两。养育兵及孀妇孤子,红事各赏银三两,白事各赏银六两。养育兵病故在九岁以下不恤赏。”④有些地方则稍复杂,如荆州旗城“驻防领催、前锋红事各赏银六两,白事各赏银一十二两;马甲红事赏银五两,白事赏银一十两;步甲、炮手、匠役、养育兵、闲散红事各赏银四两,白事各赏银八两(凡现任官亲子充当兵役,不准援例请赏)。孀妇孤子红事各赏银三两,白事各赏银六两。”⑤比较特殊的是广州水师旗营,其兵丁以北方人为多,不习水战,故又调绿营水师官兵为该旗营“教习”,后成为定制,这部分人红白事赏银方面待遇与绿营相当:“水师营兵丁红事赏银五两,白事赏银六两。水师绿旗教习兵娶妻红事赏银三两二钱,娶媳嫁女红事各赏银一两六钱;祖父祖母白事各赏银六两四钱,本身白事,有妻者赏银四两,无妻者赏银二两;妻室白事赏银一两六钱。”⑥除官方赏银外,驻防旗人红白事可以另外借支公款,事后从饷银中分期扣还。
清廷在先行解决了京师旗营相关生息银问题后,开始解决各地驻防旗营生息银问题,同时下令各省提督标营等绿营的生息银办理与驻防营一并开始,雍正七年(1729 年),清廷谕令:“再各省督标抚标提标兵丁等,亦仿此例,每标或给银一二万两,或给银数千两,按照兵丁之额数,分别银两之多寡,亦着怡亲王、大学士等酌量派定。其银即交与各该督抚提督委员料理,以惠济兵丁,一切
①生息银两制度是清代对旗、绿军队的一项补贴制度,由朝廷筹拨数量不等的款项给军队,军方将其交商产生利息,以利息的主要部分来补贴军中兵丁的一部分生活事项,如红白事等;另一部分利息用来逐年归还朝廷的拨款。雍正末年该制度的推行达到高潮,各地军队以此经商获利者不在少数,也有部分军队直接将款项交给当地可靠商人,取得利息。乾隆中期,生息银两制度弊端渐多,故逐渐被取消。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9《户部·优恤俸饷》,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069页。
③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88《蠲恤·驻防红白赏例》,同治十三年刊本,第31页。
④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88《蠲恤·驻防红白赏例》,第33页。
⑤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88《蠲恤·驻防红白赏例》,第38页。
⑥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88《蠲恤·驻防红白赏例》,第40页。
照驻防之例行。其前后接任之时,将此造入交代册内查核。至于各省镇标兵丁等,一时难以遍及,候朕酌量国用之出入,次第加恩,陆续降旨。”①至乾隆年间,清廷又出台政策:“直省绿营兵丁遇有红白事,若本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红事,若娶妻嫁女娶媳,均官给赏银。凡祖父母、父母白事,如子孙多人俱在领赏银之例者,但视一人给予。娶媳嫁女红事,无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均准赏给。”② 绿营红白事赏银数量差异较,既有不同时期的差别,也有不同地区和不同兵种的差别。“雍正七年复准,奉派出征兵丁,红事赏银六两,白事赏银十二两。”③此为专门针对出征的绿营兵丁发放的红白事赏银,属于最高标准,基本与驻防旗人持平。至嘉庆年间又考虑了绿营出征与听调时所得赏银的差别,嘉庆十九年(1814 年),清廷规定:“陕西省绿旗在营兵丁,如派赴各省征剿,红事赏银六两,白事赏银十二两。至派赴各处听调兵丁,照屯防例,红事赏银四两,白事赏银六两。如沿途病故,赏给本身白事银六两。其家中红白事件赏银,以该营接到该兵丁病故之文移之日停止。”④此例亦为各省绿营参照执行。这是战时规定,至于平时绿营红白事赏银数量则低于战时标准,且于嘉、道以后不断减少,各地数量多少不同、情况简繁不一。例如,同治《户部则例》规定,“湖北省绿旗各标营兵丁红事赏银三两,白事赏银五两”⑤,这一标准与前述湖北荆州驻防旗营之较低级别赏项略近。“广东省绿旗各标营兵丁娶妻红事,赏银三两二钱,娶媳嫁女红事,赏银一两六钱。父母白事,该兵丁无父兄伯叔者赏银六两,无者赏银二两四钱。妻子白事,各赏银一两六钱。外委千把总与兵丁一例赏给。”⑥这一赏银标准与广州驻防旗营相近,规矩稍复杂,其最低标准亦与广州水师营教习兵一致。
驻防官兵享有的其他方面恩赏,如救济、借贷及伤亡抚恤等项,绿营官兵亦多有之,数量上则与旗营互有高低。例如,绿营官员借银修理房屋,乾隆四十三年(1778 年),上谕:“绿营武职衙署,遇有坍损,照文员之例,借银修理,于岁应得养廉内扣还。除千总把总俸廉较少,动用留半养廉,毋庸支借外,副将、参将、不得过八百两,分作六年扣还;游击不得过六百两,分作七年扣还;都司不得过二百两,守备不得过一百六十两,分作八年扣还。委署之员,不得借给。”⑦由于绿营官员均有养廉银,可以用于还贷,故其在这项借贷数量上,一般要多于旗营官员。相较之下,乾隆四十三年 (1778 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中,驻防旗营官员借款修葺房屋,其借款数则远低于绿营官员:“各省驻防官员居住房屋,如年久损坏,准照地方官修署之例,借项修理。所借银数,协领不得过二百四十两,佐领不得过二百两,防御不得过一百六十两,骁骑校不得过一百二十两,笔贴式不得过八十两。均分作八年,在于俸饷内坐扣完项。”⑧协领为旗籍三品大员,较之同品级的游击,借款额少了一半还多。
因灾救济,绿营亦时有之,其救济力度与频率或略小于旗营官兵,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 年)荆州发大水,上谕:“荆州府属被水较重,绿营兵丁房屋多有淹浸。所有被水兵丁三百二十六名,俱着
①《世宗宪皇帝圣训》卷17,《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2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34—235页。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9《户部·优恤俸饷》,第3册,第1066—1067页。又见《钦定户部则例》卷88《蠲恤·驻防红白赏例》,第45页,文字略有差异。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1《户部·恤赏绿营兵丁》,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47页。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41《户部·恤赏绿营兵丁》,第8册,第47页。
⑤《钦定户部则例》卷88《蠲恤·驻防红白赏例》,第46页。
⑥《钦定户部则例》卷88《蠲恤·驻防红白赏例》,第49—50页。
⑦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64《户部·官员借养廉修署》,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135页。
⑧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70《工部·各省公廨》,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95页。
—每名赏给银四两。”①而对于受灾的荆州驻防旗营官兵所借修理房屋银两,谕令不必扣还,“降旨赏给”。此外,对于其他受灾旗兵,如有需要安插救济,由国家调拨的 200 万两中拿出二三万两,酌情拨给。“其驻防官兵等,据图桑阿奏请,借给银两以为建盖房屋,买立马匹等用,分年扣还等语,现已降旨赏给。但此次被灾较重,恐所赏银两之外尚有另当量为抚恤之处,业经降旨,令户部拨库银二百万两解往备用。阿桂可即于此项银两内拨出二、三万两,会同该将军详细查明,如尚有应行安插抚恤者,即一面奏闻,一面给发,以副联加惠旗人,有加无已至意。”②
绿营官兵在退伍与孤寡赡养方面的待遇,与驻防旗营亦基本相似。乾隆二年(1737 年),清廷议准:“绿营兵丁,曾经行间效力,后因年老辞退,并无子孙食粮,该督抚查明实系不能养赡者,报部准给守粮一分,以养余年。”③年老退休这一待遇并不低于普通旗兵。旗兵方面,自顺治时即已有 “八旗兵丁,年老患病退甲,家无披甲当差,仍给米赡养”的规定,与绿营兵“并无子孙食粮”一样,也是以“家无披甲当差”为前提条件。此项规定经康熙雍正年间多次演变,至乾隆年间形成定制,下层官兵人等,“曾在军前效力,又经得有军功,后因病或残疾告退,及年六十以上告退者,不论有无房屋可倚,并有无子孙现在食饷,每月给银一两,米一斛。若在军前未立军功者,无房屋,又无现在子孙可倚者,每月止给银一两。”④绿营方面粮饷中历来有战粮与守粮之分,修堤与漕运各兵种均同,守粮一份一般折银一两,与未立军功的旗兵退伍后享有一两银子的待遇是一致的。
兵丁身故后留下孤寡,也有赡养办法:“绿营兵丁,曾经出征效力,身故之后,其子幼弱不能充伍者,月给银五钱,若亲老妻寡无子者,月给米三斗。”⑤驻防旗营在孤寡赡养方面,实行的是“半俸半饷”制度,寡妇所得养赡银粮,与其丈夫生前待遇级别相关。雍正时期,对于旗营寡妇情愿守节者,给予一年的半份俸饷,但一年期满以后并无相关规定。至乾隆时,半俸半饷的发放延至寡妇之子长成,无子者甚至可终生享受最低级别的半俸半饷待遇:“官兵寡妇,悉照其夫所食正俸正饷折半给予一年。又,八旗原食半俸饷阵亡官兵寡妇,即有子选为养育兵者,仍准照数给予,以资养赡。俟其子长成,或充各执事,其所得银米,计足抵寡妇所食一半俸饷银米时,再行停止。”至于退伍旗兵死后,其寡妻养赡,仍可得到最低的生活补贴:“此等人年老病故之后。其妻寡居。更属可悯。应照其夫食过钱粮之数。给予一半银米。其无米者。亦月给银一两。”⑥
阵亡兵丁的恤赏方面,绿营待遇明显低于驻防旗营。“顺治初年定:出征阵亡八旗兵,各给恤赏。护军领催及执纛人恤银二百两,甲兵一百五十两,砲手一百三十两。各部落通事、满洲蒙古随役、并满洲家下汉人充绵甲兵者,均一百两。汉人随役七十两。”“康熙十三年题准,绿营阵亡兵各给恤赏,马兵恤银七十两,步兵五十两。十七年题准,乡勇助战阵亡者,照步兵例减半给赏。阵前受伤者,照各等第减半给赏。”⑦绿营阵亡兵丁之恤银仅有驻防兵丁的一半,明显较低。
仅就以上项目来看,驻防八旗的待遇与绿营在表面上基本相当,但实际上,仍有一些因素促使旗营收入减少或支出增多,加大了这一族群的生存困境。如八旗官兵要自备兵器马匹,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道咸以后,对他们的生活影响甚巨。而最突出的问题是,旗籍人口不断增加,但兵饷不增,因而一份粮饷养活的人口相对增加。嘉庆六年(1801 年),清廷专门出台了旗人冒名赴绿营当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0《户部·救灾》,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7页。
②希元等:《荆州驻防八旗志》卷2《敕谕》,马协弟等点校,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1—42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0《户部·赏恤退休官员》,第4册,第58页。
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9《户部·优恤俸饷》,第3册,第1064页。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0《兵部·赏恤退休官兵》,第4册,第59页。
⑥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9《户部·优恤俸饷》,第3册,第1064页。
⑦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0《兵部·恤赏阵亡兵丁》,第4册,第49页。
兵的惩罚办法:“旗人捏名充当户下步甲匠役,及冒入民籍投充营兵,该管佐领、骁骑校失于查察,均罚俸一年。”①旗籍人口法律身份高于匠人及民籍,却要冒入民籍投绿营当兵,主要原因还是旗营挑缺困难,无法取得当兵食粮之资格。道光年间福建出台的《约束旗兵章程》即规定:“其驻防旗人,生齿日众,足额食粮者不过十一、二、三,未免易致游荡生事。”②至清末新政时,此已成为严重问题,“京师、驻防八旗,生齿日繁,不下数百万人,京旗钱粮折而又折,减而又减,大半不能糊口,驻防钱粮本有定额,约而计之,有钱粮者十人中一人耳。”③
值得一提的是,在清廷采取的解决旗营兵丁生计问题的诸多措施中,出现了减少粮饷需求较多的相关名目的旗兵,而代之以粮饷需求较少的相关名目的旗兵,以达到粮饷总体不增而能供养更多人口的做法。有时甚至直接将待遇稍高的马甲取消,增加养育兵一类待遇较低的旗兵,以维系旗营人丁的基本生存。例如,甘肃省凉州、庄浪驻防八旗,“乾隆四十一、五十四等年,经前副都统常格礼奇臣等两次奏蒙恩准,凉州裁汰马甲五十缺,添改养育兵一百五十名,庄浪裁汰马甲二十五缺,添改养育兵七十五名,以养无靠之孤寡。”④又如,广州驻防八旗,乾隆五十四年(1789 年),“广州驻防酌裁甲兵十四名,作为养育兵二十八名,每名月支银一两,分给眷多粮少之拜唐阿,以资养赡。”⑤出现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旗籍人口增加而兵额不增加。例如,康熙时广州驻防设汉军驻防,兵额为 3000 人;至乾隆时,裁汉军之半,代之以满洲八旗,满汉合驻,“其时合计满汉男妇老幼不过万余名口”;至光绪时,满洲旗总人口达“六千二百七十二名口”,汉军旗则高达“二万五千七百五十八名口”,总人口 3. 2 万有余。⑥ 为了在不增加粮饷总支出的情况下养活不断增多的人口,旗营在其原有前锋、马甲、炮手、弓匠等名目之下,另外增设了许多名目,如老将、无米炮手、副甲、无米养育兵、随印外郞、副工兵、副步甲、旧步甲,等等。“为什么广州的满、汉八旗军中,有这许多特别的名目呢? 这主要是因为驻防旗人,特别是汉军旗人,丁口日渐增多,但驻防军的缺额却没有增加,因此清廷不得不采取变通办法,用增人不增饷的方法,使较多的旗籍子弟,获得当差吃粮的机会,以照顾他们的生活。”⑦
结 语
传统观点认为旗营在待遇上一定高于绿营,其实并不准确。清代之所以出现旗籍官员谋求赴绿营任职,是由于绿营在养廉银等方面的待遇远高于旗营。任职于绿营的旗员退休后仍想取得旗员待遇,则是因为在乾隆末至嘉庆初统一旗、绿官员退休待遇之前,旗营的退休待遇高于绿营。传统上将绿营与京师旗营对比也并不恰当,而将其与承担相似军事任务的驻防八旗相比,应更为贴切。
实际上,八旗驻防与绿营在待遇上互有高低。具体而言,官员方面,绿营的养廉银远高于旗营,实际上旗营官员不独立驻防或未独立开府办公的官员均无养廉银,而绿营从上至下,直到最低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13《兵部·八旗拔补兵缺》,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869页。
②《约束旗兵章程》,《福建省例·杂例》下册,台北:大通书局,1987年,第1214页。
③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50页。
④《和兴额 杨揆奏为筹酌凉庄满营孤寡养赡公费缘由仰祈圣鉴事》,嘉庆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3-0139-025。
⑤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59《户部·优恤俸饷》,第3册,第1075页。
⑥长善等:《驻粤八旗志》卷1《户口》,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5—66页。
⑦于城、崔智泉:《广州八旗军队的变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第284页。
一层级的把总、外委都有数量不等的养廉银。但旗营官员的饷银数量则高于同级绿营官员,或许可以取得某种平衡。基层士兵方面,在饷银上,绿营战兵与旗营马甲兵均为月饷 2 两银子,大体相当,而以下的步战兵、余兵等从 1 两 5 钱至 1 两,亦大体相当。最低者为绿营余兵,作为预备兵员,月支仅 5 钱饷银;旗营最低的八旗汉军的无米养育兵,有饷无粮,月支亦仅 5 钱银子,基本等同于生活救济。在粮食上,绿营每兵领粮 3 斗与旗营每两口领粮 5 斗,在体制上有所不同。旗人全民皆兵,按其传统制度和习俗、观念,均不得从事当以外的谋生活动,所以其粮饷以家口形式发放,每 2 口领粮 5 斗;而绿营方面,兵丁一般只以一子充任余,作为预备兵源,其他子弟可以外出从事各种谋生活动,养家糊口,因而其粮米以兵丁个人为单位发放,每兵月领 3 斗。在这方面,因体制的差异,绿营与旗营很难进行比较。就补贴而言,旗营拥有的红白事、出征、修理房屋和因灾救济等项,绿营亦皆拥有,数量上亦互有高低。如借支修理房屋银两,绿营官员因有养廉银,还款能力较强,允许借贷的额度也高,而旗营下层红白事赏银与借贷银多半高于绿营。
总体上看,驻防旗营是清廷依靠的力量,清朝统治者主观上将“首崇满洲”作为原则,企图全面 “恩养”旗兵,所以从表面看他们的待遇优于绿营军队。然而,实际上将全体旗人作为军队并限制其谋生活动,从根本上限制了这一族群的发展,导致其贫困化加剧。绿营在待遇上与旗营互有高低,但他们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少,生活上反而未如旗营那样陷入窘困不堪的境地。从二者待遇的比较中也可看出,旗人族群的贫困化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问题。至清末时期,旗人之贫困无以复加,不仅不能与绿营相比,且已成为最受压抑束缚之族群,诚如杨度所说:“举全国国民而比较之,其最被压抑束缚者,莫如八旗之人。是则今日中国国民之憔悴可哀者,实无可与旗人并举者矣。”① 从待遇角度比较驻防旗人与绿营的生存状态,既可以纠正一些常见的历史偏见,也可加深对清代社会及其变迁的认识,还可认清清代旗营与绿营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性差异,从而深化对清代旗人族群始终深陷贫困泥沼之状况的理解。
①刘晴波主编:《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