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叶以后,以团练为代表的地方军事力量逐渐在清廷军事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这一地方团练现象的发展,孔飞力将其概括为“地方军事化”,并开启从社会史角度研究团练问题先河。a国内学者则多从传统政治史和军事史角度出发,考察团练在晚清的发展演变及其历史作用。近年来对团练研究趋向多样化、细致化,在团练办理模式、组织构成、经济来源等方面均有更深入研究。b然而,当前学界对团练之研究,均从“团练源于嘉庆朝白莲教起义”这一基本认识出发,c对清中前期团练问题研究则始终未见。另外,过分关注晚清各地方官员及乡绅为代表的团练力量之崛起,容易造成国家与地方权力二元冲突的片面认识。而内地团练与保甲的紧密联系,又易造成团练组织源于保甲的误解。本文从梳理“团练”概念源流出发,重点分析清代前期地方团练问题,以期对团练在清代发展有更完整的认识。
一、“团练”概念及其早期历史实践
古时的“团练”概念,大致包含以下内涵:首先,其本义为“团而练之”,即集结训练之
a 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 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谢亮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
b 国内团练问题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参见宋桂英:《清代团练问题研究述评》,《文史哲》2003 年第 5 期;崔岷:《游移于官绅之间:清廷团练办理模式的演变(1799-1861)》,《史学月刊》2019 年第 7 期。团练研究大部分集中于晚清,即使是嘉道时期,目前也仅有崔岷、梁勇等几篇论文,未见更早时期的团练研究。
c 此论述可见于黄细嘉:《近代的团练和团练制度》,《历史教学》1997 第 10 期;宋桂英:《清代团练问题研究述评》,《文史哲》2003 年第 5 期;梁勇:《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中国农史》2010 年第 1 期,等等。
法。其行使主体不限于国家,既可行于乡兵,也用于官兵;其次,专指“团练乡兵”,即代表国家籍民为兵的军事政策;最后,当国家将这种“团练乡兵”政策行之于地方时,“团练”也指称其所形成的乡兵组织及其头目。所以,“团练”一词同时具有行为、政策、组织名称等多重含义。
“团练”一词,部分学者认为其与唐宋时期作为官职名的“团练使”有关,但对两者之间关系并没有深入探讨。a“团练使”设立实与“团结兵”有关,而唐之“团结兵”有两点对后世“团练”探讨值得借鉴。b其一,“团结兵”首先产生于蜀地,继而在安史之乱后向内地延伸;其二,
“团结兵”是与募兵相对的地方乡兵。史载:“又定诸州兵,皆有常数。其召募给家粮、春冬衣者,谓之‘官健’。差点土人,春夏归农,秋冬追集,给身粮酱菜者,谓之‘团结’。”c后世之 “团练”即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唐之“团结”兵。北宋吸取唐朝后期军阀割据教训,实行“强干弱枝”的军事部署策略。国家军事力量以职业化“禁军”为主,地方厢兵、蕃兵、乡兵则次之,此时“团练使”官职也被虚衔化。但随着金军、蒙古军南下,厢兵、乡兵为主的地方性军事力量一度成为宋方军事主导。元朝实行世袭军制,乡兵极为少见。d明承元制,实行以世袭军户为特征的卫所制度,初亦无乡兵。
明中叶,始有“团练乡兵”之议。《明实录》关于“团练”记载达 140 处,少数在明前期记载多为“威武团练营”之类名称或是用于“团练官军”。而嘉靖朝以后,则多与“团练乡兵”有关。e明中叶以降的“团练乡兵”从官方政策而言可分为三阶段。其一为嘉靖朝倭乱的发端时期。沿海卫所兵丁不堪战斗,只能调募客兵。然客兵花费甚巨,且常扰乱地方。兵部尚书聂豹、巡按浙江御史赵孔昭、侍郎赵炳然等多次奏请“团练乡兵”。f然其成效不佳,嘉靖帝曾批道:“各处节年团练土兵,徒以匠文塞责。迨至有事,则行召募以滋繁扰”。g其二是在隆庆朝军事改革中,对边地和畿辅等地皆实行“团练乡兵”。隆庆二年(1568),大学士张居正所陈饬武备事宜中对边地“团练乡兵”明确规定章程,“凡延边郡县不分城市村堡军余民舍,皆列为乡兵。如边军队伍之制,十队为司……各不妨农务,随时训习”。h四年,隆庆帝又要求将畿辅近边地方额外民壮“团练乡兵”。 i此后,明廷又反复下此类谕令。j其三是明朝末年,明廷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团练乡兵”,下放权力于各地豪强,希望能解决军事困局。k此时各州县苦于无兵无饷,因此大臣建议令“巨室富户各量己力,捐资畜兵”,凡能“输粟五百石以上,或募豢健丁百名以上,或临阵杀贼获有功级者”,均给冠带、职衔。l
明朝官方对“团练乡兵”政策多有调整,而从其地方实践层面来看,各地官员及士绅对 “团练乡兵”亦有不同理解。这里举两例:一是祁彪佳在《乡勇团练事宜》中记载,其团练之法为“四乡相贼冲等处地方,立一监纪,而以附近乡绅文学提调之……大村大镇,俱立团练之社,
a 如牛贯杰:《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发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国农史》2004 年第 1 期。
b 相关探讨见张国刚:《唐代团结兵问题探析》,《历史研究》1996 年第 4 期。
c 司马光著,胡三省注:《资治通鉴》卷 225,大历十二年五月辛亥,《四部备要》第 39 册,中华书局,1989 年,第 2707 页。
d 元朝之乡兵,见李魏巍:《元朝云南行省乡兵新探》,《宜春学院学报》2012 年第 3 期。 e 关于明代民兵概念,见陈宝良:《明代的民兵与乡兵》,《中国史研究》1994 年第 1 期。
f 《明世宗实录》卷 417,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卷 431,嘉靖三十五年正月丁亥;卷 519,嘉靖四十二年三月丁亥。
g 《明世宗实录》卷 519,嘉靖三十八年十一月丁亥。
h 《明穆宗实录》卷 24,隆庆二年九月戊辰。 i 《明穆宗实录》卷 44,隆庆四年正月甲戌。
j 《明穆宗实录》卷 50,隆庆四年十月戊午;《明神宗实录》卷 17,万历元年九月丙午。
k 《明熹宗实录》卷 10,天启元年五月丙辰;卷 19,天启二年二月丁丑;卷 59,天启五年五月甲寅;《崇祯实录》卷 4,崇祯四年正月己亥。
l 《崇祯长编》卷 54,崇祯四年十二月辛卯。
四旁小村附之。监纪至各村镇,相地立社,即令本乡保长统甲下,点选乡兵,每甲出二名,如垛夫例。膽赏之资,皆出富家,先行会计”a;二是魏大中对畿辅地区团练之建议:“宜令抚按督郡邑守,计地广狭,多以千计,少亦数百,拣拔悍劲习武事者,以忠力训练,成一旅之师…… 事毕,则散以归农,甚便也。”b相比之下,两者组织方式各异,在由地方乡绅还是官员领导团练上也看法不一。
简言之,明代“团练”本意为“团而练之”,仅代表一种军事性的组织训练办法。在很多情况下,也有“团练官军”等用法。明中叶以后,“团练乡兵”意味着将民众进行军事组织化的一种政策。在理论上与这种政策相对的另一种办法即为“召募”,这一点在唐代官健、明代募兵上均有所体现。明中叶以后,由于原来卫所军制弊端百出,明廷致力于将“团练乡兵”在部分军事紧要地区制度化,但其成效始终不大。无论是张居正的边地团练政策,还是祁彪佳、魏大中的内地团练之法,其组织名称、类型和官方化程度虽然不一,但其基本精神一致,即寓兵于农,自相守卫。明中叶以后“团练乡兵”政策意义在于,地方军事化状态成为清初地方乡兵活跃的原因之一,为清代团练政策提供理论经验。
二、顺康时期地方团练乡兵的实践
明清易代后,“团练乡兵”之名逐渐被官方遗忘,“团练乡兵”之实却在地方延续。“团练” 一词虽在清初官方文献中出现极少,但团练乡兵活动在各类地方志中出现频繁。究其原因,从国家层面而言,“团练乡兵”政策随明亡而告终;清朝国家依靠的军事力量以八旗、绿营为主,而地方上的乡兵并不为其所重视,但由于明末以来各地军事化状态的延续,或为自保或为平乱,地方上乡兵活动仍旧频繁。
清人钱泳曾记载一则故事,可为后人展现清初地方乡绅组织乡兵的具体过程。顺治五年(1648),常熟有贼匪万人啸聚。当地羊尖镇席氏有华甫、荆生、宗玉兄弟三人,家境颇丰,且皆名诸生。面对地方匪患,三人相议后决定组织乡兵平匪,考虑到“擅兵兴众,即为罪阶。或请命于上官,又恐于掣肘。虽然,必假手于官而后可也”。于是,荆生入城面见县令瞿四达,先请以镇兵除匪,瞿县令以“镇兵暴,徒扰民”拒之。其后,荆生又请以县兵除匪,瞿县令又以 “城无守”再拒之。荆生假意默然良久,随即提出其此行目的:“夫镇兵、县兵之不可遣,诚如公虑。今贼跨城邑,掠资重,淫凶焚杀,而官兵莫之撄,骄甚矣。彼不虞乡兵之猝至也,今能得父台委片札,使愚兄弟得长一乡,率众出不意。所谓批亢持虚,是父台不赍粮,不折矢,可一战而灭矣。”瞿县令大喜,即“给旗委札,出库兵,恣荆生所取”。荆生回乡后,华甫已募集三千余人。兄弟三人各“以千金为助,日给钱米,为诸乡勇安家”,最终平定常熟匪患。c
面对各地匪患,清初地方官既担心军队扰民问题,又处于无兵可用困境。各地方志载有清初大量地方官组织乡勇平乱的事迹。d如康熙十三年(1674),麻城何士荣叛乱,黄州同知于成龙组织乡勇进行镇压。在其告谕中提到:“照得编查保甲、团练乡勇之法,无事则稽察盗贼,以遏乱萌。有事则相机救援,防御堵剿。不动支粮饷而兵足,不调拨官兵而贼除。兵农合为一家,
a 刘宗周著,吴光点校:《刘宗周全集》第 6 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 年,第 858 页。
b 魏大中:《恳乞圣明发帑以宽加派并敕详议调募团练事宜以杜乱萌疏》,四库禁毁书丛刊编纂委员会编:《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 29 册,北京出版社,1997 年,第 639 页。
c 钱泳:《履园丛话》,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年,第 3-6 页。
d “乡兵”偶见于清初文献,但在整个清朝尤其是中后期多称为“乡勇”。在清前期,“乡勇”为清廷对其所认可的地方性军事力量泛称,而“团练”为乡勇一种主要组织形式或制度载体。两者虽各有侧重,但多指代同一事物。但清中叶以后,随着地方军事化的发展,乡勇组织日益多样化,“团练”与“乡勇”的概念逐渐被区分,前者用于指民间士绅所办的团练乡勇,而后者则多用于指官方招募的征防乡勇。
战守不分两局。自古及今,消弭奸逆,安靖封疆,未有善于此者也。”a在于成龙所称的“乡勇” 中,长官均由刘君孚等地方乡绅担任,组成人员则系高薪招募而来。他意识到如果利用保甲组织强征乡勇,可能会导致民众抵制和胥吏勒索等行为,而借助已有的地方乡绅势力招募和领导乡勇则稳妥许多。于成龙选择依靠地方乡绅组建乡勇,是清初地方官员为适应地方紧急军事状况而普遍选择的一种政治策略。b除于成龙外,举部分地方官团练乡勇事例如下。张慎行,南宫人,“顺治八年知靖安县,时安义黠寇猝至,慎行募集乡勇,出奇计,追逐歼之”。c马廷赞,“顺治己丑进士,知宜都县。时流氛未靖,廷赞训练乡勇,多方捍御,民赖安堵。在任数年,田畴大辟,地无旷土,至今民被其泽”。d张国城,舒城人,“康熙甲辰科进士,知高明县。时多盗,国城团练乡勇,御剿兼施。请缓征输折兵米,免夫役,以安集被难之民。”e
清廷无意将地方团练乡勇活动在国家层面上予以制度化,而仅采取默许态度。此时保甲组织多不完善,故地方团练多借助原有乡绅势力以募民为兵,而非以保甲抽丁形式组成。随着清朝国家统治力量不断稳固,地方乡勇逐渐走向沉寂。清廷平定三藩之乱后,各地方志中关于团练乡勇记载基本消失。
与之相对应,清廷越来越强调保甲、乡约等政治手段以加强基层控制。学界虽对保甲、乡约制度在清朝地方上具体实施程度有所争议,但从顺康时期即开始对此两种制度推广是毋庸置疑之事。就保甲制而言,顺治元年即下令实施十家长木牌法,“凡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遇逃人奸宄事故,邻佑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解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顺治十年、康熙十四年对此法又多次申明,并对不设立十家长木牌的官员进行惩处。f然而,清初十家牌法主要是针对逃人事件,又限于盗贼、三藩等地方动乱,故推广效果不佳。直至康熙四十七年,皇帝正式下令各地行保甲之法:“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乡村落各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纸,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违者治罪。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保长、牌头、甲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违者治罪。”g
同时,清廷也注重通过乡约对基层民众进行教化。顺治帝对明太祖的圣谕六条十分推崇,顺治九年“颁行六谕卧碑文于八旗直隶各省”,十六年将其制度化,“令五城各设公所择善讲人员,讲解开谕,以广教化。直省府州县,亦皆举行乡约。该城司及各地方官责成乡约人等,于每月朔望日,聚集公所宣讲。”康熙九年,皇帝将其扩充为圣谕十六条,十八年、二十五年多次要求各直省督抚“切实遵行”,“永远遵行”。五十二年,要求凡土司地方,亦“照例于月朔并行讲解”。h雍正朝,保甲、乡约制度在地方被进一步大力推行。i
a 李志安、阎凤梧主编:《于成龙集》第 1 册,三晋出版社,2017 年,第 114-115 页。原书将首句点校为“照得编查保甲、团练、乡勇之法”,笔者以为不妥,原因有二:一是于文中多以保甲与乡勇并称,如“编保甲、出乡勇”等;二是在清中前期官方史料中“团练乡勇”多为联称,意为组织训练乡勇。
b 罗威廉:《红雨:一个中国县域七个世纪的暴力史》,李里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 189-193 页。
c 《江西通志》卷 59《名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515 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 100 页。
d 《畿辅通志》卷 74《政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505 册,第 819 页。
e 《江南通志》卷 149《人物志·宦绩》,《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511 册,第 340 页。
f 康熙《大清会典》卷 108《督捕·功过》。
g 雍正《大清会典》卷 171《刑部·贼盗二》。
h 雍正《大清会典》卷 77《礼部·乡约》。
i 关于雍正朝对保甲、乡约制的推广,可参见常建华:《雍正朝保甲制度的推行——以奏折为中心的考察》,《故宫学刊》2013 年第 2 期;《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河北学刊》2008 年第 6 期。
尽管清廷对内地统治趋于稳定,但部分边地的军事问题依旧严峻。康熙朝后期,边地“团练乡兵”之议进入清朝国家视野。康熙五十年,清廷颁布在山东沿海地区兴立团练规定:
山东省战船水手,将本省各营熟识水性之人,挑选更换……至沿海村庄,拣选壮丁,兴立团练。多备弓箭鸟枪,遇有贼警,与地方弁兵协同缉拏。a 其实在这一规定出台前,已有不少大臣提议在沿海地区实行团练之法。顺治十四年,福建巡按御史成性即疏言“宜令居民筑土堡,多备长枪鸟铳,习为团练”。b康熙四十七年,山东布政使蒋陈锡又奏称:“战船当更番修葺,水手当召募熟谙水道之人,沿海村庄当举行团练,互相接应。”c清初受台湾等敌对势力影响,实行迁界、海禁政策。沿海地区海患严重,而清朝水师力量不足应付。同时清廷海防重点在浙闽粤地区,山东沿海地区极为薄弱。康熙五十二年,山东水师兵额仅 500 名。d面对郑尽心、张景龙等诸多海盗骚扰,康熙帝认为“防海之道,惟在陆路兵弁,守御严紧,乃为扼要”e,“大洋内并无海贼之巢穴,海贼即为路贼,冬月必要上岸。地方官留心在陆路,即可以防海之要论。”f山东沿海团练政策的出台,即以巩固海防为目的。这是清代边地团练政策之始,后来官员多引此例进行边地团练活动,但边地团练政策正式形成则在雍乾时期。康熙六十年朱一贵起义后,蓝鼎元两次建议在台湾行团练乡勇之法,但清廷坚持认为 “团练乡勇,在台地万不可行”。g总之,顺康时期团练乡勇实践虽在地方多有施行,但在国家制度层面并不认可,其时“团练乡勇”仅代表地方临时性的乡勇组织训练之法。清廷更倾向通过保甲、乡约等手段稳定地方,以维持一种低水平的地方军事化状态。
三、雍乾时期边地团练的官方化及其争议
雍乾时期,随着国家疆域版图的扩大,兵员不足问题逐渐凸显,边地逐渐出现官方组织的团练活动。此“边地”具有两重内涵,一是指国家的边疆地带,如山东沿海、广西等;二是指汉族与其他族群交汇之地,如云南、贵州、湖南、甘肃等。这两类边地,从军事驻防或社会治安而言,多是国家统治力量的薄弱地区。因此,在清廷正式展开团练活动之前,已存在暴力程度较高的组织环境。由于部分边地以土兵及驻防军镇守为主,且军事紧迫程度不一,笔者重点对广西、湘黔滇、甘肃、山东沿海等边地的团练活动进行考察,分析其何以形成及组织特点。
(一)广西团练
清代传统的基层控制是保甲制,雍正帝一直试图将保甲制推广至全国。雍正元年(1723),广西总督孔毓珣奏称,其已“谨遵圣谕,先于城市镇店汉民聚集之处举行查编”,然“各州县乡村,因粤西地广人稀,山多田少,零星散处。又有瑶僮杂处之地,未能一体编立”,这反映了保甲组织在边地具体实施层面的困难。面对这一问题,孔毓珣提出“各属乡村居民,向有团练、堡目、款头之设”,“其下又有乡勇,村大者十余名,村小者五六名,属团练人等统率”,利用这些地方上已有的组织人员进行治安管理,“虽名色不同,而借以御盗则一”。面对这些“团练”“乡勇”日久废弛的问题,孔毓珣提出一系列管理章程,即“请随其土俗,令府州县官将原有团练、堡目、款头、乡勇人等,查有诚实强干者留之。如不堪胜任者汰之,另为选补,以备
a 雍正《大清会典》卷 139《兵部·海禁》。
b 《清史稿校注》卷 251《成性传》,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 年,第 8302 页。
c 《清史稿校注》卷 283《蒋陈锡传》,第 8677 页。 d 《清圣祖实录》卷 254,康熙五十二年四月壬申。 e 《清圣祖实录》卷 253,康熙五十二年正月辛丑。
f 《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 3 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6 年,第 336 页。
g 蓝鼎元:《东征集》卷 4《请权行团练书》,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2 辑)》第 406 册,文海出版社,1966 年,第 185-190 页。
捍卫。设盗贼窃发,若能奋勇擒获者,报官奖赏。倘有怠惰,必加议罚”。并认为如此“于弭盗安民,亦同保甲一辙也”。a雍正帝朱批:“览所奏二事,悉中机宜,嘉奖之怀,笔莫能罄。”b认可其将地方原有团练、乡勇等纳入官方化管理以代替保甲的做法。
在孔毓珣及其后任督抚两广期间,地方乡勇作用在其奏折中屡次被提及,如“据广东肇庆协副将李斯援报称,高要县金利民、黄德公等铺,于本年八月二十一日夜间被盗行劫。乡勇兵丁救敌,当场杀死贼犯一名”。c又如“近经平乐府报称,外省无籍可归之矿徒二百余人,流入蕉木山,驱逐不退。随饬贺知县传齐乡勇,会同富贺营守备千总三路并进,始行退入”。d
孔毓珣关注的主要是地方原有团练、乡勇组织的日常治安功能,而其他部分官员则希望进一步将“团练乡勇”制度化以作为地方军队的补充力量。雍正十三年,临近广西的古州爆发苗民起义,当地仅有的少量驻军束手无策。为此,四川道监察御史薛馧提出团练乡勇以固边防建议,“广西通州额兵仅得二万,似属单薄,不敷战守,遽议增兵筹饷匪易。查广西前代用兵屡资乡勇,即近时有事亦用民丁”。但面对广西团练“无籍丁之数,又少团练之功。丁壮虽多,难倚为用”,以及下文将提到的“现今陕西地方尚有乡兵名目,时久懈弛,规制犹存”等现实问题,薛馧又提出乡勇具体团练办法:“酌量州县大小,无论民瑶,就其乡村聚落挑定三四百名,或五六百名,免其门差,十人立一小甲,五十人立一甲长,百人立一练总。农工之暇,以时操习,器械随宜,鸟枪为要。该州县官除责成练总团练外,秋冬时乘便清查各乡,亲自简阅,设法鼓励,务期精强。平时守护乡闾,有惊捍御寇贼。不费斗粟而得兵数万,保爱身家,自为战守。” 他进一步认为,“此事之至易行,而行之必有益者也。请自广西为始,果有成效,更可推及沿边各省,渐次通行。将乡兵与官军协助,武卫与文教并修,万年享磐石之安矣”。e在孔毓珣奏折中,“团练”只是前代遗留的地方防御组织名目之一,而薛馧则试图恢复明代“团练乡兵”之法,在广西乃至沿边各省普遍推行团练乡勇的民兵政策。
乾隆帝登基之初对此建议颇为重视,将此奏折转给两广总督鄂弥达并询问其建议。鄂弥达上奏明确反对,认为“乡勇一项,原可以助官兵之不逮,作御侮之先资。然而今昔异势,固有未便轻议者”,并列出三项原因:首先在于农民演武之难,即“力田者讲武事难兼营,一名隶籍,资生匪易。今若招集乡农,立甲团练,无论坐作止齐,非练总甲长所能操演”;其次是官府管理之难,即“有司中晓畅戎务者亦难其人。而终岁簿书鞅掌,又何暇巡行村落,训练乡兵也。且乡民之中,良懦者不肯应名,愿充者必多强悍”,“官兵辖制森严,犹恐约束偶疏,兵民龃龉,况区区练总岂能弹压多人,而此辈藉有在官名籍,保无滋衅生事”;最后是经费短缺问题,即 “至于挑定名数之后,免其门差,固属丁不兼役之义。但查广西一省除完办丁粮外,一切杂派差徭久经革除,并无所谓门差。若因团练乡勇而复议别项,赡给费且不资,更与添兵何异”。因此,鄂弥达认为巩固边防办法唯有“整肃兵威,缮备军实,慎固封守,抚戢土司。操练现在之兵,自获敉宁之效”。f
然而,贵州苗乱此起彼伏,威胁广西地区军事安全。乾隆七年,团练乡勇以佐边防之议再起。署理广西布政使唐绥祖奏请在广西全省训练乡勇,并派员督察操练,从盐羡公项中给予乡
a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7《朱批孔毓珣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16 册,第 248-249 页。
b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7《朱批孔毓珣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16 册,第 249 页。
c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7《朱批孔毓珣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16 册,第 307-308 页。
d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22《朱批李绂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17 册,第 314 页。
e 《四川道监察御史薛馧奏为广西通省额兵单薄不敷战守请酌议团练乡勇之法事》,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18-0001-003。以下奏折、题本等均出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不一一注明。
f《两广总督鄂弥达奏为遵旨议复广西团练乡勇并酌设瑶童义学事》,乾隆二年二月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18-0001-036。
勇硝磺饭食之需。a清廷则认为“训练乡勇皆系民间自行团练,地方官弁但司督率稽查”,不同意由官方支给其费用。令地方督抚根据地方情形,考虑是否设立乡勇,尤其强调“不必拘定通省州县,但果系苗疆地方,实在应行添设之处”。此时,广西巡抚杨锡绂恰好也是团练乡勇积极倡导者,他早在乾隆七年奏折中即对地方官军表示不满:“设兵以卫民,乃反以累民。城守兵欺凌负贩,攫取薪蔬。塘汛兵驱役村庄,恣为饮博。”b在其《粤省训练乡勇疏》中,杨锡绂根据广西各地情形将其分为三类:临近苗疆且已设乡勇的临桂等 36 州县,仍沿其旧;临近苗疆而未设乡勇的富川等 17 州县,量行设立;非临近苗疆的阳朔等 11 州县,则无需设乡勇。各类乡勇皆仰食公田及公给口粮,听民自行办理。根据旨意中有“地方官弁但司督率稽查”一语,杨锡绂拟定由各地方官于州县每年农隙时,近城者传集操练一次,远乡则或乘公便下乡就近操练,或委巡捕等官查操,而当“地方有事应行调遣,随同官兵协剿,则照土兵之例给予盐菜口粮”。c 清廷同意这一方案,但将其中“委巡捕等官操阅”一项否决。d从限定苗疆地方设立到限制地方官参与团练,表明尽管清廷有意在广西边地团练乡勇,但十分警惕地方官借此滋扰百姓,以及形成常态化的地方军事组织。不过,团练乡勇以备“随同官兵调遣”,很大程度为后来官方募勇泛滥埋下伏笔。从仅维持地方治安,到边疆驻防及后备作战的职能设计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边地团练军事化及进一步官方化转变倾向。
(二)湘黔滇团练
前文已提及广西团练乡勇之建议部分与湘黔地区的苗民“叛乱”有关。雍正四年,鄂尔泰奏请于西南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这一举措对中国现代版图意义甚大,在当时却引起土司不小的反抗。云贵等地驻军数量不多,征调外省军队又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粮饷。因此,鄂尔泰多在当地招募乡勇入伍。相比广西团练,湘黔滇地区团练乡勇的组织实质截然不同。其名虽为团练,实则为招募,月饷口粮均由朝廷支给。其军事化色彩更浓,地方官员更注重其军事镇压功能。
云南省团练乡兵之举始于乌蒙之役。雍正四年,清廷在云南乌蒙地区行改土归流后,将有功土司禄鼎坤升河南参将,禄对此怏怏不快。后其子禄万福回乡治产,见总兵刘起元军纪散漫,于雍正八年纠集旧部叛乱。禄鼎福攻陷乌蒙城后,屠尽兵民,一时当地无兵可用。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鄂尔泰调外地官军平叛的同时,又“令各地方官,团练乡兵,以资守望。复严缉汉奸,密拏奸细”,e最终,借助当地土兵及乡兵之力平定叛乱。
贵州地区团练活动也与改土归流紧密相关。在鄂尔泰总督西南期间,“苗疆辟地二三千里,几当贵州全省之半。增营设汛,凡腹里郡县防兵大半移戍新疆。”f但是,贵州此后数年接连而起的祸患也就此埋下。雍正十三年,贵州古州等地苗民反叛。由于叛军流动不定,而受命平叛的张照、哈元生等大员又在战守问题上发生冲突,导致师久无功。鉴于官军“征调殆尽,奔救不惶”,当地官员认为“团练乡兵一事,实为安内攘外、禁奸御暴之良图”,故自行团练乡勇。一方面,在苗乱变端初起之时,贵州地方官员即“饬贵州下游各府州县,招集难民,团练乡勇,均酌给口粮坐饷,以资防御”。g另一方面,因仓促间团练未就,战事已经蔓延。当地官员又 “择其年力精壮者,练为乡兵。跟随官兵进剿,照土兵之例,给与军前口粮安家月饷。防守城池者,亦给与口粮。既免坐食靡费,兼可雪耻报仇,公私两便,于闰四月间详细檄行”。乾隆元年
a 《署理广西布政使唐绥祖奏请定训练乡勇之法事》,乾隆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0439-051。
b 王钟翰点校:《清史列传》第 5 册,中华书局,1987 年,1327 页;《清史稿》卷 308《杨锡绂传》。
c 《清经世文编》卷 88《兵政》,光绪十二年(1886)思补楼重校本。
d 《清高宗实录》卷 207,乾隆八年十二月己巳。
e 《清世宗实录》卷 99,雍正八年十月壬子。
f 魏源:《圣武记》卷 7《土司苗瑶回民》,中华书局,1984 年,第 292 页。
g 《清高宗实录》卷 5,雍正十三年十月辛巳。
(1736)二月,贵州“各州县团练乡兵,或一千有余至三千不等”。除上述所提随征乡兵以土兵例给予待遇外,又对各州县团练乡兵做详细规定,见表 1。
表 1 贵州团练乡兵管理条例表
类别 | 待遇 | 管理章程 |
固守城池声援四境者 | 照镇远等处例制给军械及给口粮外,给饷银六钱 | 虽难限以定数,但宜分别缓急。如逼近逆苗之处,或一千、二千多多益善,其稍远亦须练数百以资防范。已有练就者再加挑选,务期精壮。未有练就者,作速即练。设立练长练总联络管束,听该府州县印官会同武官统领操演 |
分设要隘常川防御者 | 除制给军械外,月给口粮三斗,不给饷银 | 责成该地方文武查明某处要隘系某某等附近村寨捍蔽,应设分防乡兵若干名,即于各该村寨内挑出精壮者派拨某隘,立一练长管束,地方文武不时稽查。均开造花名册,月给粮饷数目通报查考 |
各居村寨自相保卫者 | 按村寨大小量给牛酒之赏,不能遍给口粮 | 于本村寨中纠集丁壮合款,或数寨联为一起,或一寨自为一起,仍听乡约头人管束。无事则各安耕凿,有警则共相救援。只将村寨名目及壮丁总数册报,不必开造花名册 |
资料来源:《大学士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核议黔省各府州县团练乡勇应需月饷口粮赏给牛酒制器银两事》,乾隆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2896-001。
通过对各州县团练加以区分,并开造花名册,设立练长等,清廷对地方已有团练基本实现官方化管理。清廷策略是“使兵多固守各疆,坚壁清野,断其归路,使贼苗掠无所得,则食尽可计日而待。徐以大兵四面逼之,自然消灭”。a乾隆元年,张广泗依据这一策略,在当地团练乡勇帮助下,以滇蜀楚粤黔七省兵平定战事。乾隆五年,湘桂边界苗、瑶民再次起事。当地官员多次团练乡勇,以资防守。b除在“本境团练保守村庄”外,另有乡勇随总兵刘策名以兵五千进山剿捕。c当地山路复杂,故刘策名等在奏请报销乡勇费用时称:“城步等州县随同官兵入山剿捕之向导壮役乡勇,及派防各要路之声援诸勇,出力攻剿与兵相等”。d从前文张廷玉题本可见,尽管均被称为“团练乡勇”,但贵州团练的范围其实包括大量为官方招募的乡勇,此时民间团练与官方募勇之分尚不明显。
湖南亦是苗疆要地,同样存在团练乡勇之举。乾隆三年,湖广总督德沛条奏苗疆事宜称:
“边地官兵,势难寸节分布。请照山东沿海地方,及滇黔蜀粤各省之例,团练乡勇。”清廷回复 “应如所请。饬地方官于近苗地面,分设练长。但四民各务本业谋生,仍不许官役借端苛求,违时妨业。并不许乡练擅持器械,用以私斗”。e至乾隆初年,在山东沿海、广东、广西、贵州等边地,团练乡勇已形成惯例。
(三)甘肃团练
甘肃河州等地位于陇西边地,内部回汉各族杂处,外又逼近蒙古准噶尔部。雍正九年六月,清准战争爆发。甘肃接连发生青海兵丁逃亡、厄鲁特士兵反叛等事件,人心惶惶。河州额设兵
a 《大学士张廷玉等题为遵旨核议黔省各府州县团练乡勇应需月饷口粮赏给牛酒制器银两事》,乾隆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2896-001。
b 《清高宗实录》卷 125,乾隆五年八月戊辰;卷 139,乾隆六年三月甲午;卷 141,乾隆六年四月壬戌;卷 144,乾隆六年六月辛丑。
c 《湖南巡抚杨锡绂题请核销乾隆五年剿堵城绥不法苗瑶支过团练乡勇等盐菜品粮各项银两事》,乾隆十一月三月初八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4027-003。
d 《湖南巡抚蒋溥题请核销城步等州县乾隆五年支发随营剿匪乡勇盐菜口粮用过银两事》,乾隆九年六月二十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3744-006。
e《清高宗实录》卷 69,乾隆三年五月戊辰;《钦定宗室王公功绩表传》卷 6《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传》,《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54 册,第 112 页。
丁本仅有一协,除前已调遣和拨作各官员亲兵外,现存不过 600 余人。新设之循化营仅 800 人。甘肃巡抚许容认为“地广兵单,诚为可虑”,始有团练乡兵之举,其奏称:“河民甚有惧心,人人愿自为守。而关堡之间旧有马户箭手,易于团练。臣尔时以西海衅端未兆,毋庸纷扰,抑不使行,今因其势而利导之大可为用。已将臣标旧有富余鸟枪,饬发二百杆。并令该州勿罪民间所藏,悉令输官烙记,及一切器械随其所便,但为之董率练习,扼险固圉。不拂民情,不费国帑,于边防甚有裨益。”a清廷同意这一举措。
除河州团练外,西宁、凉州、甘州、肃州等地也进行团练乡勇。值得注意的是,河州团练形成的重要原因是“河民甚有惧心,人人愿自为守”以及“旧有马户箭手”。也即是说,地方原有的军事化形势是其团练形成首要原因,而许容所为更多属因势利导之举。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延绥镇总兵米国正又请在延绥地区团练。随着清准战争情况缓和,甘肃团练乡勇之举陆续被废止。西宁等地乡勇,在雍正朝相继归农。乾隆二年,川陕总督查郎阿又提出米国正所办团练乡勇甚为不便,延绥、榆林一带地广人稀,“或数十家为一堡,或两三户为一村,相去数里、数十里不等”,而举行团练需定期聚集人员进行教习,使得“公私交废”。延绥镇额兵已有 9357 名,无需团练乡勇以助军势,也被废止。b
河州团练长期被延续下来。乾隆七年,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称河州各关堡尚在团练,乡勇数量达 9654 名,请朝廷立下章程以便管辖。c此举引起很大争议,御史杨朝鼎认为“练习乡勇几至万人,聚集一处,其间良奸杂处,情伪百变,应遵照原议悉令归农”。而川陕总督马尔泰、甘肃巡抚黄廷桂则力主照旧团练,一方面强调其重要性,“河州二十四关蔓延两百余里,外与青海相通,内则番汉杂处,劫掠之事频岁有之。及团练乡勇以来,地方宁谧,且农忙归业,乘暇操作,既无妨于农工,实有裨于捍卫”。另一方面也对良奸杂处的说法予以辩解,“每关两三百人俱系务田力农之辈,散处村落,并非无赖成群招集聚处者”。d乾隆八年,大学士鄂尔泰等议定甘肃河州团练乡勇组织章程:“一旦不令团练,恐启番回之心,所有河州二十四关乡勇,应仍留团练。再各关原设有总领二名,人数少者总领一名。每五十名,设队长二名。向系河州知州委用,应仍循旧例,不必另选民把总董率。至各关器械,年久损坏者,即于存营旧器内拨给,不必另制。”e
甘肃河州的边地团练官方化、常态化特征显著,不过随着准部平定后形势转变,河州团练乡勇之举在乾隆四十七年被陕甘总督李侍尧革除。李侍尧称河州乡勇已有名无实,其中担任乡勇者,“实半系游手无业之徒”。在河州“回变”之时,乡勇们不见名目,而事后官府查禁民间私藏枪械问题时,乡勇又欲借其身份予以狡辩。他认为这种乡勇根本达不到捍卫边防目的,反而多有隐患,所以力主“请将乡勇尽行革除,并将私藏禁械,一体收销”。f
(四)其他地区的团练活动
在山东,地方官员延续了康熙朝后期团练之举。雍正二年正月十九日,山东登州总兵官黄
a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212《朱批许容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24 册,第 848—849 页。
b 《清高宗实录》卷 49,乾隆二年八月戊寅。
c 《甘肃巡抚黄廷桂奏为团练甘省各郡乡勇宜定章程敬陈管见事》,乾隆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18-0003-021。
d 《马尔泰奏为奉旨办理河州团练及护理夷使往藏熬茶事》,乾隆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0335-057;《署理川陕总督马尔泰甘肃巡抚黄廷桂奏为遵议河州镇二十四关照旧团练乡勇等情事》,乾隆八年四月初九日,
《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18-0004-035;《署理川陕总督马尔泰甘肃巡抚黄廷桂奏请将河州二十四关乡勇照归团练及归德民兵留守防御事》,乾隆八年四月初九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1456-009。
e 《大学士鄂尔泰奏为遵议川陕总督马尔泰等奏河州团练乡勇一折请旨事》,乾隆八年闰四月乙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3-0035-009。
f 《陕甘总督李侍尧奏为革除河州乡勇名色并严禁鸟枪事》,乾隆四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0288-057。
元骧奏沿海以团练补充海防:“近海州县所辖沿海乡庄举行团练之法最善,不但保固地方,或偶值官兵剿捕之际,乡勇亦可以张应援之声势。”对此建议,雍正帝表示认同,令其勉力为之。a
其他地方亦有官员提出团练乡兵建议,但在实践层面多被废止。如雍正二年七月初四日,直隶巡抚李维钧奏团练乡兵事宜,“臣前奏团练之法,因值农忙,各勤力作,无地之民佣工糊口,臣故缓而未行。今盗风渐息,秋收之后,督筑围墙以为永久之计,则乡兵似亦未为要务”。b 雍正七年,浙江按察使方觐又奏称团练乡勇虽是“古者寓兵于农之法”,但地方上好勇斗狠之徒往往借此闹事,建议在浙江“概行停止”。c由上可见,尽管有官员对在地方团练乡勇表现较为积极,但许多官员出于对团练效果诸弊端考虑,加以反对。
雍乾时期边地团练办理的基本模式是地方官根据军事形势,在不同程度上将当地乡勇进行军事化组织。对于边地团练乡勇,清朝官方始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前者如孔毓珣等人,积极主张利用地方乡勇作为国家统治力量的补充,试图恢复明代后期团练乡兵政策,以满足边地日常治安、军事镇压、巩固边防等各项需求;后者如鄂弥达等人,从地方军事化状态延续隐患出发,坚持传统边政体制,对团练乡勇表示坚决反对。正是在这两种不同取向争议下,尽管清廷选择将部分边地的团练乡勇纳入官方化管理,但又强调团练为民间自行办理的本色。既希望其能作为巩固地方统治的有效力量,又限制地方官府对团练过多参与。随着地方军事形势缓和,部分地区团练乡勇很快被撤销。
四、嘉庆朝以后团练的内地化及其政策演变
嘉庆朝初年的白莲教起义,通常被视作清代由盛转衰转折点。其中地方团练乡勇在平定起义过程中的组织及作用,在许多著述中已被强调。d笔者补充以下两点:一是白莲教起义中的地方团练,无论从其最初官方政策还是组织形式看,与以往团练模式都具有一致性。均由地方乡绅或官员发起,最终为清廷认可。但是,由于内地变乱频增,地方团练乡勇范围逐渐向内地扩展,并日益呈现出组织化态势。二是由于地方乡勇在白莲教战争中作用不断凸显,清廷对其认识也逐渐细化,在战后对召募和团练两类乡勇采取不同政策。清代官方文献中的“团练”一词,从原来笼统的乡勇组织训练之法,转而被用于专指地方士绅所办的乡勇组织。
(一)白莲教起义期间的团练乡勇
白莲教起义期间的团练乡勇,与之前边地团练类似,均是从地方紧张的军事形势下孕育而生。先是由地方士绅或官员自发举办,继而才进入国家视野。e嘉庆元年(1796)初,白莲教起事于湖北,而此时湖北之兵多已调往苗疆平乱,一时无兵可用。即从当时湖北省郧阳府来看,其下保康县、竹山县、房县先后被陷,首县郧县也危急万分。面对白莲教军威胁,知府王正常向上级请兵,但湖广总督毕沅也着实无兵可调,只是“发印札数十道,遣人前往各属,纠集乡勇”。很快,郧阳府下诸县都聚集了数万乡勇。最终,郧阳乡勇通过配合陕甘总督宜绵所率官
a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113《朱批黄元骧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20 册,第 99 页。 b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10《朱批李维钧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16 册,第 559 页。 c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 197《朱批方觐奏折》,《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 424 册,第 238 页。
d 关于白莲教起义期间的乡勇活动,见魏源:《圣武记》,第 457 页;赵圣涛:《川楚陕白莲教起事中的胥吏、乡勇及士绅——以湖北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年。戴莹琮认识到白莲教起义期间民间团练与官方募勇的区别,但误以募勇和团练是官办与民办截然不同的两部分,且认为官方募勇仅存在于乾隆晚年至嘉庆朝。参见 Yingcong Dai,
“Civilians Go into Battle:Hired Militias in the White Lotus War,1796-1805”,Asia Major,Vol.22 No.2 (2009),pp.145-178. e 如同治《房县志》卷 6《军功》:“年初,教匪倡乱,白布制旗巾,编号聚众。官遣差察,差受贿不报。正月,地保绅耆禀报,请团练民勇。官谕民于城垣就近者,各认垛口守望,暗做准备。”
军,成功平定郧阳白莲教。a湖北其他各州县团练皆类于此,多系地方官员和乡绅自行办理,具体可见表 2。
表 2 白莲教起事期间湖北省团练乡勇一览表
地点 | 时间 | 组织者 | 资料来源 |
襄阳县 | 嘉庆元年 | 增生齐源 | 同治《襄阳县志》卷 6《人物》 |
枣阳县 | 嘉庆元年 | 武举罗万年、诸生周振宗、团绅刘兆麟 | 民国《枣阳县志》卷 20《人物》《忠勇》 |
当阳县 | 嘉庆元年 | 乡绅周文成、周文荣 | 同治《当阳县志》卷 6《人物》 |
东湖县 | 嘉庆三年 | 武生樊生 | 同治《续修东湖县志》卷 15《军政》 |
竹溪县 | 嘉庆二年 | 闫光珠等 | 同治《竹溪县志》卷 21《忠烈》 |
保康县 | 嘉庆元年 | 贡生王洧 | 同治《保康县志》卷 5《人物》 |
郧阳县 | 嘉庆元年 | 聂之虎兄弟五人、诸生柯俊 | 同治《郧阳县》卷 6《忠义》 |
竹山县 | 嘉庆元年 | 举人魏一轮及其兄廷佐、廷宣等 | 同治《竹山县志》卷 21《忠烈》 |
房县 | 嘉庆元年 | 生员咎荣华 | 同治《房县志》卷 9《人物》 |
利川县 | 嘉庆元年 | 桂亭等 | 同治《利川县志》卷 14《列传》 |
来凤县 | 嘉庆元年 | 庠生陈瞻蔚及同里林文丙、覃家瑛 | 同治《来凤县志》卷 23《人物》 |
郧县 | 嘉庆元年 | 庠生吴锡章、王鼐奉 | 同治《郧县志》卷 8《人物》 |
孝感县 | 嘉庆元年 | 武生刘友华、叶翠华 | 光绪《孝感县志》卷 8《兵事》 |
郧西县 | 嘉庆元年 | 武生桂荣、胡楚梿、柯隆中、陈必富 | 同治《郧西县志》卷 15《武功》《人物》 |
南漳县 | 嘉庆元年 | 徐登鳌 | 同治《南漳县志》卷 20《忠义》 |
房县 | 嘉庆二年 | 总团首廪生汪有燕,团首刘德绅、袁士骧,武生胡万宁 | 同治《房县志》卷 9《人物》 |
宜城县 | 不详 | 监生贾楚宝、贡生左玢 | 光绪《宜城县志》卷 6《军功》 |
光化县 | 嘉庆元年 | 千总征用泰 | 光绪《光化县志》卷 6《忠义》 |
均州 | 嘉庆二年 | 武生苏志 | 光绪《续辑均州志》卷 9《兵事》 |
由表 2 可知,在白莲教起事初始,湖北各州县均自发建立乡勇组织以应对乱局,且领导者多为地方有功名的乡绅。四川、陕西等省份也类似,于起义波及时即建立各式乡勇组织,其中四川刘清、方积等官员皆以领导团练乡勇闻名一时。最初,与雍乾时期的边地团练相比,白莲教起义时期各地团练在组织上并没有多大特殊性,仍由民间自行团练为主,地方乡绅在组织领导上扮演关键角色。但是,从地域范围而言,则有明显内地化趋势。过去团练仅存在于山东、广西、湘黔等边地,白莲教起义使得四川、陕西、湖北甚至河南等内地省份也展开了团练乡勇的实践。原来边地团练是因基层社会失序和军事驻防需求而形成,而内地团练形成显然同样意味着基层社会逐渐走向失控以及地方军事状况的变迁。
与团练内地化趋势相对应的是团练的组织化。团练乡勇作为国家应对地方军事化的一种临时策略,本应事后即予以撤销,又或是保留少量人员以维持地方治安,并不允许长期以一种固定组织形态存在于地方。然而,在白莲教起事过后,部分地方团练组织却保留下来,成为清中后期基层社会的重要组织名目之一。b当然,团练组织化现象在各地的普遍程度并不能估计过高,受其组织者、经费、官员态度等影响,团练组织在各地域的发展均存在差异。
(二)嘉庆朝团练政策的分化
在嘉庆朝地方团练初起之时,清廷一方面表示支持态度:“湖北教匪滋事,肆行劫掠焚烧村庄,业经官兵屡加剿杀,而该省绅士百姓等能知大义,团练乡勇,随同官兵打仗杀贼实属可
a 同治《郧县志》卷 7《军政》。
b 相关研究参见王妍:《从“异态”到“常态”:清中期巴县团练的角色转变与乡村社会》,《天府新论》2012 年第 1 期;梁勇:《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中国农史》2010 年第 1 期。
嘉。”a另一方面,清廷也对民间团练乡勇深怀警惕,如副都统明亮奏称“各处团聚乡勇本无纪律,且敎匪辗转传授,乡勇内难保无首鼠两端之人”,即使确是乡民,“亦皆视杀戮为常,以枪箭为事,事平后恐致别生事端”。因此,明亮要求地方官府查明各处乡勇名单并记录档案,且收缴其兵器,“明示安抚,倍加约束”。b同时,清廷依旧寄希望于官军能够镇压起义,没有将团练乡勇要求各地普遍实行。嘉庆二年,明亮等提出在各州县“修筑土堡,团练乡勇”建议时,还被斥为“迂缓”“劳民”。c
直至嘉庆四年六月,面对长期剿贼无功困局,亲政的嘉庆帝开始转变军事策略,鼓励地方团练乡勇以御贼匪。d嘉庆五年上谕:“经贼匪逼胁,遽尔相从,以致身家不保。现在川陕各处其结寨保聚者,贼匪即不能掳掠。尔百姓惟当集勇团练,固守村庄。贼至则合力迎御,贼去则仍安生业。既可捍御乡邑,亦足自护室家,方不负朝廷教养之恩。”嘉庆帝希望通过这一举措使得“人思自卫,不致再为贼匪所掳。多一民,即少一贼。从此民心益固,贼势益孤,可望克期蒇事”。e 同时,地方官员也在积极团练乡勇。如陕甘总督长麟奏报军务情形称,白莲教起事难平原因“非尽由剿捕之不力,实半由于堵御之无方”,“非修筑堡寨,团练乡勇不为功”。在其看来,“若果堡寨处处修筑,乡勇团练整齐,能使百姓同心,则贼到一处,一处有守御,既不能恣意抢食,又不能迅速奔窜。官兵易于追寻,何患难于歼戮?”同时,长麟将其想法付诸实践,“臣酌定章程,由平凉至陇西各州,传集绅士百姓等,亲身劝谕,共知利害,倾心乐从,自必众擎易举。现又札饬各州县,毋得稍存畏难苟安之见,致失机宜。将应行堵御处所,一并妥为劝谕。”f 随着官方介入各地团练乡勇,乡勇在剿灭白莲教军过程中确实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后浮现的军费问题却困扰嘉庆朝始终,甚至在道光朝依旧争论不休。在清廷设想中,地方团练乡勇本应民间自行出资。但各地方官及军队普遍的募勇,不得不依靠清廷提供粮饷军械。随着清廷鼓励地方团练乡勇,各地官员及将领纷纷借团练之名而行募勇之实,使得募勇问题成为白莲教战争期间军费浮冒报销的根源。
嘉庆帝很早即注意到募勇问题,起初尚表示支持,“办贼无过兵饷二端,此时各省所调官兵,为数不少。若有须添兵力,远省则缓不济急,自不如即在本省多募乡勇,以资协助。伊等若以添募乡勇,必须多添饷项,亦无可吝惜,与其迁延时日而费多,不如并力一举而费省。”g随着募勇带来的军费冒滥日益严峻,嘉庆帝开始对官方组织乡勇提出明确要求,即当以团练乡勇为主,而不能滥行招募:“现在防堵贼匪,必须乡勇之力,但闻各省招募乡勇,多系随时招集。贼至则聚而防守,贼去则散归本业。且技艺生疏,毫无纪律,徒有虚名,而不得实用。自不如团练乡勇,常给口粮,随同官兵,分布要隘,较为得力。然团而不练,亦仍不过虚名充数。朕闻河南乡勇,每人日给钱文,勤加操练,至今团而不散,于防堵最为得力。长麟、台布,现亦筹办团勇,将此谕令知之。”h
嘉庆五年,面对嘉庆帝军务当“节靡费”的责问,四川总督勒保在奏折中对地方乡勇中“团勇”和“乡勇”作出以下界定:“此外兵力不敷,通饬各州县团练乡勇,以资堵截。惟是团勇一项,与乡勇有别。如随营行仗,防守卡隘,官给盐菜口粮,听候调拨者,谓之乡勇。百姓等自出己资,修筑堡寨,择其中年力精壮各备器械,里民自行捐给口粮,以为守御者,谓之团勇。”勒
a 《清仁宗实录》卷 6,嘉庆元年六月庚寅。 b 《清仁宗实录》卷 7,嘉庆元年七月辛亥。 c 《清仁宗实录》卷 23,嘉庆二年十月己亥。 d 《清仁宗实录》卷 46,嘉庆四年六月庚寅。 e 《清仁宗实录》卷 58,嘉庆五年正月庚辰。 f 《清仁宗实录》卷 60,嘉庆五年二月戊申。 g 《清仁宗实录》卷 62,嘉庆五年三月壬午。 h 《清仁宗实录》卷 63,嘉庆五年四月乙酉。
保将乡勇分为民间团练和官方招募两项,其中民间团练乡勇属于百姓自费,官方招募乡勇由官方出资。对于官方三类募勇,他提出以下对策:“各路随营乡勇虽不能十分得力,然查询道路,探听贼情,亦不能概行裁彻。且恐猝然删减,流而为匪,不可不防。惟有从此停止招募,自可日见其少,无虞糜费。至防守地方乡勇,如嘉陵江口一带,地方紧要,亦不得不官给盐粮。此外各州县零星守卡乡勇,拟令悉行归并乡团,仍设立团长首领名号。如果能杀贼立功,随时奏加奖赏。”a
表 3 白莲教起事期间的团勇和乡勇
类别 | 细类 | 出资 | 组织方式 |
团勇 | 团练乡勇 | 百姓自行捐给 | 百姓自发团练 |
乡勇 | 随军乡勇、防守乡勇、守卡乡勇 | 官给盐菜口粮 | 军队或官府招募 |
资料来源:《清仁宗实录》卷 69,嘉庆五年六月壬戌。
嘉庆朝白莲教起事初期的乡勇,皆系地方自发组织团练,官方募勇尚且有限。但是由于清廷在平乱过程中鼓励地方团练乡勇,以及大量招募乡勇随军作战,故形成官方募勇与民间团练之分。乡勇组织官方化后的形态分化及诸多弊端使得嘉庆帝也颇为头疼,其在十六年策试中称 “近日又有团勇、练勇之称,究竟有益无益,其何以副朕整饬戎行设兵卫民之意”。b尽管嘉庆帝在此前已对官方募勇进行限制,但在战后乡勇军费报销事宜上,各省所报乡勇数字仍令其震怒。以湖北为例,户部奏湖北省在嘉庆三年以前的报销中乡勇数字达到 36.67 万余人,而盐菜口食费用开销达 470 余万两、米 23 万多石。对于湖北省如此夸张的乡勇人数,嘉庆帝深表怀疑,认定其“浮冒显然”。若在嘉庆三年前湖北真有 30 余万乡勇,再加以本省及征调的官军,为何难以扑灭聂人杰等“区区数贼”。最后,嘉庆帝要求各省督抚将未经题销之案“各发天良,大加删减,核实具题”。c
鉴于官方参与团练后所带来的乡勇安置和军费报销难题,嘉庆帝在平定白莲教起事后,对地方团练乡勇作出明确规定。此后平定地方动乱只准民间自行团练,禁止地方官府及军队募勇。嘉庆十八年平定天理教起事期间,署理直隶总督章煦请求团练乡勇,并官方支给口粮、器械等费用,遭嘉庆帝严厉驳斥。d嘉庆帝一再申明“民人自卫乡闾则可,若乡勇一节,断不得再踵陋习”,“不许令各乡勇随同打仗,又蹈从前流弊也”。e
总之,随着白莲教起事期间地方团练乡勇的兴起,在朝廷大军师久无功后,清廷最终决定将其在官方层面推广。但由于官方参与团练乡勇后,地方军事化状态不断升级,募勇所产生的诸多难题,使得清廷又决意对地方团练去官方化,明确禁止募勇行为,将团练限定为民间自行办理。
从晚清历史看,募勇问题此后非但没有被解决,反而愈演愈烈。
五、结论
通过以上对“团练”概念及其历史实践的梳理,可总结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关于“团练”概念演变的认识。尽管“团练”概念从其组织上可追溯到唐代乃至周
a 《清仁宗实录》卷 69,嘉庆五年六月壬戌。
b 《清仁宗实录》卷 242,嘉庆十六年四月戊辰。“练勇”即官方募勇,典型如傅鼐所练乡勇。
c 《清仁宗实录》卷 172,嘉庆十一年十二月丙戌。
d 《署理直隶总督章煦奏报筹办团练乡勇事宜事》,嘉庆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1682-036。
e 《清仁宗实录》卷 273,嘉庆十八年九月丁丑;卷 274,嘉庆十八年九月乙酉。
代民兵组织,但清前期地方团练现象源于明中叶“团练乡兵”之议。清前期地方文献中的“团练乡勇”,代表地方官府对民众暂时性的军事动员办法。雍乾时期官方文献中的“团练乡勇”,则代表国家将团练乡勇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边地民兵政策。清中后期“团练”概念的重要转变,即从“团练乡勇”之法到“团练”组织,反映了地方军事化的两股趋势:一是团练组织日益常态化,从局部临时性的乡勇组织办法,逐渐转变为各地基层用以维持治安、抵御动乱的日常性组织;二是团与勇在乡勇组织内部的区分化。嘉庆朝明确将民间团练与官方募勇相区分,切割 “团练”与“乡勇”两个概念,意在限制地方官员参与团练。然而,面对地方军事困局,团练又成为地方官员借以募勇的组织形式,演变为地方乡勇组织的泛称。
第二,关于清代地方团练活动的认识。以往团练研究往往强调晚清地方力量兴起后所导致的国家与地方权力结构失衡,本文通过阐述清前期国家对地方团练的利用和限制,揭示团练在维系国家对地方统治方面的平衡作用。明清官方团练政策均是从地方实践经验中形成,并随时势转变而不断调整。在清初,各地即有大量团练乡兵活动记载。其后随着地方逐渐稳定,团练乡兵的军事手段逐渐被推行保甲、乡约的手段取代。但边地紧张军事形势下,雍乾时期在广西、云南、贵州、湖南、甘肃、山东等地均出现了官方化程度较高的团练乡勇活动。清前期团练活动多以临时性为其显著特征,在军事形势稳定后即行撤销。但嘉庆朝以后,内地军事形势发生转变,白莲教起事成为边地团练向内地延伸开端,并出现组织化态势。面对地方团练运动发展,清廷依旧将“团练乡兵”视作应对地方动乱临时手段,并试图限制官员参与团练。但地方上已然出现名为“团练”的常态化组织,并日益成为影响其基层统治的重要力量。总之,清代地方团练主要源自民间士绅捍卫乡里的愿望,清廷及地方官员利用其作为控制基层和补充军队作战的临时办法,但始终未形成有效的制度性规定。由此而来,围绕清代地方团练的关键问题即其组织的官方化与去官方化。紧张的军事局势迫使清廷允许地方官员参与团练,募集乡勇作战,而团练官方化使得国家面临民生受扰、财政难题与安全威胁,因此清廷又多番加以限制。
第三,关于清代“团练”组织来源的认识。学界所流行的“团练源于保甲”说,很大程度是基于晚清内地团练经验,同时也是对前人观点的误读。a追源溯流,这种观点多与孔飞力、王尔敏的论述有关,但他们在指出保甲是团练重要组织形式来源同时,并没有否认其他来源的可能性。孔飞力提出,相比于保甲、里甲这些行政单位,“团确实是自然的协作单位,由绅士控制,能容纳不同规模的组织”。b实际上,从本文对清前期团练考察看,亦存在许多“团练先于保甲”例子。保甲作为官方认可的基层行政单位,不仅在制度上排斥乡绅领导地位,且往往因过分标准化、官僚化而有名无实。只是因团练组织规模往往与保甲等基层区划相对应,故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两者混淆。即使从晚清经验看,华南学派所提出的宗族型团练,亦证明团练可通过宗族这一组织载体出现。c任建敏在对咸同时期广西浔州的团练组织研究中指出,团练甚至可借助非法堂会组织而出现。d团练组织实质源自地方乡绅原有的自然协作单位(如宗族、社学、堂会等),但在很多情况下借助作为官方行政单位保甲的外在形式运作。从清廷视角看,团练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策略,也承认地方既有的权力结构,默许其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
a 关于“团练源于保甲”说,参见宋桂英:《清代团练问题研究述评》,《文史哲》2003 年第 5 期;牛贯杰:《从“守望相助” 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织的发展演变看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国农史》2004 年第 1 期。
b 参见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 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第 106 页;王尔敏:《清季军事史论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 年,第 3 页。
c 科大卫:《皇帝与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年,第 340-350 页。
d 任建敏:《咸同年间广西浔州的“堂匪”、团练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变动》,《近代史研究》2020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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