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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清代关税的近代转型
作者:倪玉平 责编: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第4期  发布时间:2024-09-23  点击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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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是商税的一种,也是清代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清代的关税征收分为常税和洋税,常税针对国内贸易,洋税征收海外贸易。太平天国运动之前,清朝遵循传统的“量入为出”财政原则,稳定的田赋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关税是为数不多的可扩张性税种,但因财政收入大多处于盈余状态,朝廷并不过分看重关税的征收数量。晚清时期,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等因素的影响,传统财政体系面临巨大挑战,收支结构也发生急剧变化,关税迅速增长,并和随后诞生的厘金、杂税杂捐,一起成为改变中国传统财政结构的重要力量,引发财政体制由农业型财政向近代工商业型财政转变。研究清代关税的发展演变轨迹,对于加深理解清代财政发展演变的趋势,认识中国经济的近代转型,以及在比较视野下分析中西发展道路的异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清代常关税的自我调适

和明代一样,清代也有两类税关:隶属于户部的,称为户关;隶属于工部的,称为工关。大部分税关同时管理着多个税口,如左翼负责的有安定、东直、朝阳、东便、广渠、左安6门,右翼负责的有德胜、西直、阜城、西便、广宁、右安、永定7门。关于奏销事宜,乾隆五年(1740年)闰六月十四日,户部请旨,规定“嗣后各关于一年任满时,缮本具题,画一办理”。此后这一做法通行各关,一直持续到清朝结束。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康熙帝发布上谕称:“各部院衙门官员派出税差者,特为照额完足正项钱粮,所得羡余拿回养赡伊等家口,照看亲戚族人。今看得出差官员,时常缺欠钱粮。若缺欠钱粮,本身认罪而出差回来,兄弟亲戚族人不能照看,就无颜面,因此公私均属无益。”故而将其中的部分税差交予地方官经理,这些关包括淮安关、天津关、凤阳关、北新关、南新关、临清关、荆关、江海关、浙海关。雍正元年(1723年),交由地方官兼理的税关进一步扩大,如浒墅关、扬州关、龙江关、芜湖关、赣关、太平关等。崇文门因为并未拖欠钱粮,仍循旧例由内务府派员;左翼、右翼、古北口、潘桃口、张家口、杀虎口因征收无多,一仍其旧。此后虽时有调整,但总体格局未变。



顺治、康熙年间,清廷多次调整各关的正额银数。康熙十九年(1680年),清廷称:“粤闽、广西、湖广、四川等省,俱已荡平,商贾通行。今正值需饷之际,相应将各关原额征税之外,酌量加增。”芜湖关的税额从45,300两增长到50,300两,北新关从2,400两增长到3,400两,龙江关从39,300两增长到43,800两,各关的正额总数增长至约200万两。除正额外,一些税关还加征铜斤水脚,用于运输铜材的费用,也被视为关税正额的一部分。



税收超过正额时,就出现盈余,盈余也属政府的收入。乾隆六年(1741年),针对盈余,乾隆帝称:“各省关税定有正额,而尽收尽解,自有赢余,此不过杜司榷者侵蚀之弊,并无有累于商民也。但各省年岁之丰歉不同,货物之多寡亦异,其盈余原不能每年画一。近见各关报满之时,如盈余浮于上年,则部中不复致议;如减于上年之数,则部中即行驳查。司榷者唯恐部驳,必致逐岁加增。年复一年,将何所底止?苦累商民,事有所必然之势”。总之,“查核过严则额数日增,其害在于众庶;查核稍宽则司榷侵蚀,其损在于国帑。此中轻重固有权衡,况清廉之吏断不肯侵帑肥家,而不顾行止者终必败露,亦断无安享无事之理。”他主张权衡执中,不必过分追求盈余,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尽收尽解就好。



三年之后,湖北巡抚晏斯盛奏报荆州关盈余有增无减,并非常细致地提供了征收数据,让乾隆帝非常气愤。乾隆在晏斯盛的奏折上朱批道:“如此锱铢较量,竟似一篇言利章奏于朕前,不知尔出何心耶?果如稽查严密,或者自不染指,虽少何妨?若有如上所指之弊,即费辞掩饰,亦岂久而不露者?且如此居心,亦不过内府微员,只司关税者尚可。汝为一省巡抚,亦国家方面之寄矣,如此居心行事,尚可问耶!此奏亦不交部,虽交部议驳,不过如是所答而已。汝等伎俩,朕实洞悉,批谕使知愧耳!”这份朱批让我们从一个更深的层面了解到乾隆皇帝对关税的态度,即朝廷并不是以税收数量而是以是否诚心办事为最重要的考量。



经济活跃促进了盈余的增长。为合理管理这一收入,政府进行多次调整。乾隆十四年(1749年)十一月十五日,乾隆皇帝发布长篇上谕,指出各关征收多少不一,既不能过严,亦不能过宽,“朕意当一以雍正十三年征收盈余数目为定,其时正诸弊肃清之时,而亦丰约适中之会也。乾隆元年以后则诸臣幸朕初政之宽而渐起弊端之时也,概不可准。自雍正十三年而上下二三十年之中,岁时之殷歉相若也,贾船之往来相若也,民风之奢俭相若也,则司榷之征收又何致大相悬殊哉!嗣后正额有缺者,仍照定例处分,其各关盈余成数,视雍正十三年短少者,该部按所定分数议处,永著为例,则既可杜征多报少、侵肥己囊之渐,亦不致长竞胜增加之端,庶为得中,如此而仍有以言利兴訾者,是为罔知大计而直欲饱其欲壑者耳。其详谕中外知之,钦此。”据此确立了清代关税制度史上非常重要的比较标杆,即各关收数要以雍正十三年(1735年)收数为参照。



显然,强行固定比较标杆而非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并不是好的做法。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扬州关和凤阳关与雍正十三年收数比较时再次出现缺额。乾隆帝不得不制定出三年比较的方法来替代:“盖税课盈缩,率由于年岁丰歉,固难免参差不齐。而通计三年,即可得其大概。若多寡不甚悬殊,原可无庸过于拘泥,此法最为平允。嗣后各关征收盈余数目,较上届短少者,俱著与再上两年复行比较。如能较前无缺,即可核准。若比上三年均有短少,再责令管关之员赔补,彼亦无辞。夫朕以雍正十三年为准者,本属美意,今既有此求全之毁,嗣后此例不必行。”乾隆帝还特意指出,关税征收之意本不在多收,否则“无识之徒疑朕于关税必欲从其多者相核,实不知朕体恤商民之本意矣。若朕有意于帑项增多,则不三次通免天下钱粮,其所增益不较此百倍乎?”



从乾隆后期开始,中国的经济形势和贸易格局发生很大的改变,关税的征收情况随之变化。长江和沿海税关的税收明显增长,而运河沿线各关的税收常常因灾害、河道淤塞等原因处于下降状态。可以预料的是,三年比较之例同样不是一个好的政策,在实践过程中,户部及相关官员总是与上三年中 的最高盈余进行比较。如果出现盈余缺少,管关官员将不得不自行补足缺额。由于没有兼顾盈余增长或者下降的原因,官员们常常采取故意压低征收数量和长期保持关税征收数据平稳的方式来应对“三年比较之法”。



嘉庆四年(1799年),政府被迫调整政策,取消三年比较,取而代之的是设置新的固定盈余(正额没有改变)。此年三月十八日,嘉庆帝宣称:“向来各关征税,于正额之外,将赢余一项,比较上三届征收最多年份,如有不敷,即著征收之员赔补,以致司榷各员藉端苛敛,而赔缴之项仍未能如数完交,徒属有名无实。因思各关情形不同,所有赢余数目自应酌中定制,以归核实而示体恤。已于户部所奏各关赢余银数清单内,经朕查照往年加多之数,分别核减,自此次定额之后,倘各关每年盈余于新定之数,再有短少者,即行著落赔补,如于定数或有多余,亦即尽收尽解,其三年比较之例,著永行停止。至工部船料竹木等税,除渝关赢余向无定额,及由闸等关并无赢余外,其余亦经分别减定,嗣后即一律办理,毋庸再行比较。”根据这一新政策,确定了固定的盈余数额,合计盈余总额为2,387,762两。



五年后,政府再次修改一些税关的盈余。户部奏报称:“臣等将各关节年征收盈余数目通行核算,如粤海、天津、北新、赣关等处,与钦定数目增多几至一倍,较之嘉庆三年所收数目俱有盈无绌。数年以来,既已次第增多,嗣后自不虞其再有短缺。至江海、太平、武昌、归化城等处,与钦定数目增多一千余两至一万余两不等,较之嘉庆三年银数尚属不甚悬殊。坐粮厅、芜湖、梧州、浔州、打箭炉并淮安兼管之海关庙湾口,与钦定数目增多不过数两至二千余两,而较之嘉庆三年所征数目俱有短绌。闽海关嘉庆四、五、六、七、八等年所收盈余较之钦定数目多自九千四百二十余两至四万一千余两不等。……惟浙海、扬州、凤阳、西新、九江、浒墅、淮安、夔关,迩年间有收不足数之时,临清关竟至三年全数亏短,虽偶因地方偏灾,货物到关稀少,究由该监督等经理不善所致。……浙海等八关可否仍照嘉庆三年盈余数目征收,如有短少,责令赔补。”据此嘉庆帝发布上谕,借“酌减”之名,上调了几个关的盈余数量:西新关从29,000两增加到33,000两,九江关从347,800两增加到367,000两,浙海关从39,000两增加到44,000两,扬州关从68,000两增加到71,000两,凤阳关从15,000两增加到17,000两,浒墅关从235,000两增加到250,000两,淮安关从111,000两增加到131,000两。经此修改,盈余总额从2,387,762两增加到2,455,962两,不减反增。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闽海关的税收受到福州洋关和厦门洋关的挤压侵占,闽海关奏请“将侵占常税之夷税拨补常税定额,通计盈绌”。户部议复所请“尚系实在情形”,但将夷税分为两种类别,“款目繁多,恐滋迁就,与其拨补以无定之数,而易滋混淆,不若拨补以有定之数而便于稽核”,命令每年从厦门关洋税项下拨银25,000两作为定数,以补闽海关常税之不足。此后,这一办法屡见不鲜。比如赣关借口以前在赣关纳税的丝绸径直前往江海洋关,故每年都要由江海洋关拨补赣关数量不等的税银。



1853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几乎所有靠近江苏、浙江和长江沿线的税关,都受到巨大影响。在此过程中,龙江关、西新关自咸丰三年起停征;浒墅关自咸丰十一年起停征;南新关自同治四年起停征;北新关自咸丰十一年停征,同治四年力图恢复未果,再次停征至清朝灭亡;武昌关自咸丰元年至九年停征;芜湖户关、工关自咸丰三年至光绪二年停征;扬州关自咸丰三、四年停征,五年复开旋停,停征至咸丰九年;九江关自咸丰四年至同治元年停征;赣关自咸丰五年至咸丰九年停征;凤阳关自同治元年至光绪二年停征。其他一些税关,虽然并未停征,但受战争影响很大,税收大幅下降。由于关税征收大受影响,征税活动几乎瘫痪,清廷不得不修改这些关的税额,同意可以“尽征尽解”,而不必拘于正额和盈余的“定制”进行奏销。



当然,清廷仍然在努力扭转自咸丰初年关税征收惨遭毁灭性打击的被动局面,包括试图恢复一些已经停征的税关,严格奖惩考核制度等。与此同时,清廷也对个别税关做出调适。咸丰六年(1856年),因河道淤塞,清廷取消荆州关之分口越关口,而于沔阳另立湖北新关,主要征之于竹木。由于地理位置优越,湖北新关的征税增长极快,而荆州关则大受影响。咸丰十年(1860年),清廷同意将荆州关的盈余由原来的13,000两下调为7,800两。1862年,清廷考虑到烟台距天津较远,征收不便,将烟台关正式独立并拆分为烟台洋关和烟台常关。烟台常关即东海关,初无定额,到1875年确立定额为70,000两。这也是此一时期非常少见的两次额数调整。



二、西方势力介入洋税征收

 与常关税政策以自我调整、修修补补为主要手段的情况不同,清代洋税关税体制在晚清时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论是管理体制还是用人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征税能力和征税效果也得到大幅提升。



清初,为对抗以郑成功为首的东南沿海抗清集团,清廷于顺治十八年颁布迁海令,命江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居民向内地迁移30里至50里,禁止任何船只出海,这严重影响了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清朝统一台湾后,康熙帝于二十三年(1684年)开放海禁,对外贸易获得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都承接对外贸易,但在这四关之中,粤海关一枝独秀,遥遥领先,其他各关的洋税征收量极少。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廷开始实行闭关政策,只允许广州一口作为贸易口岸,粤海关成为当时唯一拥有国际贸易特权的税关。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嘉庆帝曾开出这样的采办货物清单:“粤海关监督奉行知,准进朝珠钟表、镶嵌挂屏、盆景花瓶、珐琅器皿、雕牙器皿、伽楠香手串、玻璃镜、日规、千里镜、洋镜。”这些奢侈性消费品的采购均由粤海关承办。在很长时间内,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一直处于出超地位,使得白银大量流入中国。英国为扭转这一局面,推行罪恶的鸦片贸易,并在林则徐虎门销烟之后,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



作为战败方的清廷,被迫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上海、宁波、厦门、福州和广州开放通商,江海洋关、浙海洋关、厦门洋关和福州洋关同粤海关一样,被赋予了征收外国货物关税的权力。最初清政府担心这些新的口岸会削弱和损害粤海关的地位,坚持“粤海关原定税额”,即主张通筹沿海五关税收,“此后粤海关如有征不足数,应请暂于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四关所征西洋各国货税内拨补足数,即由各海关径自报拨,其额外赢余,各归各关,尽收尽解”。同时,清廷还想依循旧例,对五口征税试行三年,察看五口每年可征税银若干,再将粤海关定额匀归各口,作为定额,如有盈余,仍以额外盈余报拨。简而言之,清政府担心粤海关不能像以前那样征收那么多的关税。然而经过多年的实践,清廷发现粤海关所征的关税在保持旧额的基础上出现增长,“不但有盈无绌,抑且多至数倍”,这才决定粤海关之原定额数,毋庸匀归各口分摊,改为各口所征,“尽收尽解”,取代了以往的定额征解办法。



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及结束之后,清廷又被迫开设了更多的洋关,洋关也逐渐被西方人管控。这些关主要包括: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开放的镇江关(1861年)、南京关(1899年)、九江洋关(1863年)、江汉关(1863年)、台湾关(1862年)、东海洋关(1861年)、牛庄关(1863年);根据1860年《北京条约》开放的津海关(1861年);根据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开放的芜湖洋关(1876年)、宜昌关(1877年)、瓯海关(1877年);根据1887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开放的镇南关(1889年)、蒙自关(1889年);根据1890年《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开放的重庆关(1891年);根据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开放的苏州关(1896年)、沙市关(1896年)、杭州关(1896年);根据1896年《中法商务专条附章》开放的思茅关(1897年);根据1897年《中英缅条约》开放的梧州洋关(1897年);根据1897年《中英缅条约附款》开放的腾越关(1902年);根据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开放的长沙关(1904年);根据1903年《中日通商行船续约》开放的安东关(1907年);根据1905年《中日会议东三省正约附约》开放的哈尔滨关(1908年)。此外,还有清廷自行开放的岳州关(1899年)、秦皇岛关(1902年)和南宁关(1907年)。经过渐次开放,在清朝统治结束前,洋关数量已经超过30个,由沿海深入到内陆的各重要城市。



影响更为深远的则是税务司制度。咸丰三年(1853年)秋,上海小刀会起义期间,江海关陷入混乱,英国人乘机掌控征税事宜,后又成立“关税管理委员会”,由英国人威妥玛(T. Wade)、美国人卡尔(L. Caar)和法国人斯密司(M. A. Smith)出任上海海关“税务司”。自咸丰五年起就接替威妥玛担任上海海关税务司的英国人李泰(H. N. Lay),上任后力图在其他口岸推广上海关制度。咸丰九年,经两江总督兼五口通商大臣何桂清同意,李泰国以“总税务司”的名义前往英法联军占领的广州。他草拟海关章程,策动粤海关监督恒祺照会英国领事,任命英国人费士莱(G. H. Fitz-Roy)为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及马迪森(Matheson)为副税务司,费士莱到任前,先由美国人吉罗福(G. B. Glover)代理。咸丰十年(1860年),经恭亲王奕奏请,清廷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专办外交事务。随即,李泰国被任命为“总税务司”。



总税务司对全国海关拥有最高权力,掌各海关征收税课之事。李泰国离职后,由粤海关税务司赫德接任,这也是清代关税史上的重大转变。镇江、宁波、天津、福州、汉口、九江等口岸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分别建立起税务司制度,此后其他各口岸也先后建立此项制度。因为洋关已由指定的西方税务司进行单独管理,洋关形成了独立的税收系统,并成为清政府的一项特殊的财政收入来源。这也正是各海关洋税岁收的系统记录大多从咸丰十一年开始的缘由。从那时起,在法律上洋关由西方人管控,这是洋税与常税奏销分途的关键事件。这样一来,晚清的关税征收部门,就变成了户部所负责常关中的户关、工部所负责常关中的工关和税务司负责的洋关。



同治二年(1863年),洋税的奏销制度也发生了变化。据称:“同治二年十一月间奉部札行,奏准将各海关洋税收支数目,均以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为始,仍按三个月奏报一次,扣足四结,专折奏销一次。从第一结起,造具每结四柱清册,送部查核,毋庸按照关期题销,以清界划而免稽延。其各关应征常税,仍令各按关期照常奏销,以符旧制”。也就是说,同治二年奏准从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开始,洋税按“结”单独奏报,三个月奏销一次,为季报,一年分为四结,为年报,和传统的常关税以农历十二个月或者一年为期奏报明显不同。



赫德任总税务司时长达近半个世纪,从机构设置、行政及人事制度到各关外籍雇员的任免迁调,全由其做主。赫德雇佣洋员400人,华员约千人。海关税收在1861年达到496万两,1871年为1121万两,到1902年已达到3000万两,是中央政府的重要财源。因为业务需要,赫德还借管理海关之机创办中国邮政总局。海关主权的旁落,是清政府最突出的无能证明,也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耻辱记录。但在客观上,“大清帝国海关为北京提供了一个庞大、直接并且可靠的税收来源……除了强调专业水平之外,这一机构的结构还使本地掮客很少获得从正当渠道转移资金的机会……国内从事中介贸易的本地商人将洋行与具有强大适应性的本地经济连在一起,领导阶层则以类似的方式将大清帝国海关的新型财政官僚体制嫁接到这个帝制晚期的国家之上。”



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失败后,清廷和西方列强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规定中国赔款4.5亿两白银。因赔款数额巨大,且清廷国库一空如洗,经协商以39年为期,分年计算摊赔,本息共计9.82亿两。列强在条约中规定,距各通商口岸五十里以内的常关税收改归洋关管理和征收,作为抵还赔款的税源。1901年,清廷将津海、东海、牛庄、九江、芜湖、江海、浙海、闽海、粤海等五十里内常关划归税务司管理。如袁世凯所奏:“各国偿款以各关常税作抵,常关分局在五十里以内者,征税事宜改归新关税务司兼办等因,当经议定津海关道所管之天津钞关及大沽、北塘各分局按照公约归并税司经理,征收税项拨抵赔款”。由袁世凯的这份奏折可以看出,不但“常关分局在五十里以内者”归“新关税务司兼办”,之前由津海关道管辖的天津钞关及大沽、北塘各分局,也改为“税司经理”,并且“征收税项拨抵赔款”。五十里内常关每年税收为300万两。1905年,伴随着征税方式的变化,在洋关兼管常关之后,常关的税收征收数量开始趋近高峰。



三、中西近代财政转型的异同

清代关税征收制度大致沿袭明朝,只是到了晚清时期,关税征收才越来越受到朝廷的重视,而洋税也越来越受到西方的控制。通过对于关税数据的系统整理,可以看到,雍正、乾隆时期的常关税收迅速增长,与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保持一致。而嘉道时期常关的税收保持稳定,只是到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才出现下降。晚清时期,常关的税收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急剧下降,又在随后的几年很快得到恢复。洋税方面,则是从1861年开始,有一个急剧增长的过程。如果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清前中期的常税征收量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太平天国运动发生后,西方势力对于洋税控制的日益深入,洋税在晚清时期迅速增长。两者合计,清代的关税则从清前期的500万两,增长到清末的3500万两。



如果放宽视野,从整体财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变化,可以发现,在1840年之前,清代财政收入中的主体仍然是田赋,比重一直超过50%。在每年约4500万两的收入之中,田赋稳定保持在2000万至2500万两的水平,大多保持在60-70%的比例。关税每年所入不超过 500万两,占总收入的比重不超过15%。这一时期的财政结构,显然是以农业税为主体的传统型财政。晚清时期,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发生旧有的财政体制崩溃,新式的洋税征收异军突起,收入已经超过田赋。



与此相伴,还有厘金的出现。咸丰三年(1853年)初,伊犁参赞大臣布彦泰、翰林院侍读德瑛等人先后奏请开征商税,引起京城恐慌,咸丰帝特发布上谕:“布彦泰、德瑛前后奏请酌收商税,黎吉云奏请按户输钱,虽为急筹国用起见,惟思京师商贾资本不尽充裕,且有在本籍业经捐输者。至各省钱粮地丁并征,著为定例,若再按户征收,事类重科,且恐吏胥滋扰,重累吾民。……所有布彦泰、德瑛、黎吉云征收铺银、计户收钱等折片,及户部奏请劝谕京师商贾捐输各条,均著毋庸置议。”京师征收商税虽然失败,但经过帮办扬州军务的刑部右侍郎雷以在扬州的实践,作为商税之一的厘金,终获成功。此后,厘金制度逐步得到推广,并由最初仅向铺户坐贾征收坐厘,发展到同时建局设卡,向行商征收活厘。



厘金收数是复杂的问题。太平天国运动初期,中央无力给饷,让各省自筹经费,厘金收支掌握在各省手中。后来,厘金收入主要用于勇营兵饷、局所经费,与中央无涉。厘金初创之时,户部曾要求各省报告厘金的收支数目,但未得其实。经过对大量档案文献的爬梳整理,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和周育民《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基本厘清了厘金的收入状况,总体情况为咸丰朝厘金收入飞速增长;至1861年时,各省厘金收入已经高达1600万两。这一时期厘金的增长速度甚至一度超过关税中的洋税。不过,同治、光绪时期,关税收入重新超过厘金收入,仍是第一大税收来源。



晚清时期,随着中央和地方对于财税的大肆“开发”,各种各样的杂税杂捐也被大量创造出来。《大清会典》中的杂税杂捐名目极多,王燕根据《晚清财政说明书》的有关记载,同时搜集大量档案及各地的方志、报刊等其他文献的记载,统计了晚清时期各省杂税杂捐的分类情况,全部杂税共有707种,杂捐共有1495种,二者合计共2202种。这一时期杂税杂捐的收入学界尚缺乏精细的研究,但晚清时期杂税收入显然超过了1000万两。藉由关税、厘金与杂税的大幅度增加,商税在晚清时期彻底颠覆了旧有的财政格局,田赋占比由清前中期绝对领先,持续下降到25%左右。清朝的财政结构,由以农业税为主过渡为以商业税为主,同时也由以直接税为主过渡到以间接税为主。在此之前,中国古代的财政收入格局大致经历了“人丁为本”和“地产为本”两个阶段,前者重在对人口本身的控制和征税,后者则转向主要征收不动产(地亩)。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推行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正式标志着以地产为主获得财政收入成为政府最重要的手段。而晚清时期,财政收入则进一步由不动产(直接税)转变为商税(间接税),税收格局又一次发生重大变化,这在中国税制史上是非常有典型意义的转型。



税率方面,清朝不论是关税还是田赋,都以轻税为主要出发点,即使是在晚清时期,政府极度缺饷,也没有在田赋税率方面“动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深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与中国的情况相比,中世纪以来的欧洲,其税收体制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国王的权力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无法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作为财政管理的准则。国王有自己的领地与财产,可临时性地借款、卖官或者掠夺,税官大多世袭,采用包税制,包税收入往往是常规收入的主体,没有形成现代纳税体系,践踏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工业革命之前的欧洲,农民的负担非常重,1642年前后红衣主教黎塞留说,“法国农民纳税人就像骡子,农闲时的麻烦比农忙时还多;如果他们不用纳税,那么就会忘记自己的身份”。



随着时间推移,从“重商主义”的理念出发,尤其是经过长期激烈的军事斗争,欧洲国家对于财税的渴望空前高涨,欧洲发生税收革命,由直接税向间接税过渡,最主要的表现是由原来以田赋税收(直接税)为主的收入结构转向以关税为代表的商税(间接税)为主的收入结构。从中世纪起,英国便向欧洲大陆倾销优质羊毛、征收关税。英法百年战争时期,羊毛出口关税收入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这一时期的关税主要包括羊毛出口关税和羊毛补助金、吨税和镑税、呢绒出口关税三类。此后,英国国王通过对关税附加税的征收和关税税率的调整,每年都能给自己带来约25万镑的财政收入,随着工商业经济和对外贸易的繁荣,1675—1685年间英国的关税收入甚至高达56万镑,超过了土地税的收入。据统计,17、18世纪的英国,直接税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25%,而以关税为主的间接税则占到了70%左右,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因为税收支付转移,欧洲对于间接税普遍予以接受和赞美,“到了18世纪中叶,从税收的角度看,欧洲国家的政府可以选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很多的消费项目。具体而言,政府能够确定新的奢侈品和传统基本大宗商品分别可征多重的税以及应该征收多少种间接税,而且还要决定应该在多大程度 上依赖直接税和间接税”。与此类似,晚清的财政收支变成以关税、厘金和杂税这种以商业税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结构,也经历了由以直接税为主到以间接税为主的变化。这种由农业型社会向近代化的工商业型社会转变步伐,虽然是被迫的,但却和17—19世纪世界范围内的财政转型,即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轨迹,几乎是一致的。



如何组织纳税,也是中国和欧洲有所差异的地方。在清代,政府始终牢牢控制着征税权。从关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如果各税口的官员们征收了更多的税款,这些盈余必须送往中央,而不是落入这些官员的私人腰包,成为他们的额外奖励。而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欧洲的征税方式大多采取包税制,税务贩子租用了征税权并提前支付了预期的配额,随后对百姓征收重税。光荣革命之后,英国等国家的议会开始制约王权,逐步建立起现代化的税收制度。1800年至1850年左右,在英国、法国和荷兰,一种新的税收制度开始普及。在此之后,税收越来越多地由国家官员征收,并按人均或每次购买商品征收。从这一点来看,西方则是走上中国长期以来延续的征税道路。



总之,关税体制在清代经历了传统体制下的自我转型、外部势力介入后的全新变化等阶段,通过研究关税在清代发生的变化,从中可以窥视中国近代化的艰难历程。清代常税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以经济收益为目的,而是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故而其整体收入并不高,在整体财政体系中的地位也不突出。晚清时期,洋税采取西式的管理模式,征收数量大为增加,关税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近代以来,中国和西方都有过一定程度向对方学习的方面。通过关税的近代化转型可以看出,传统中国的政治体制有较好的自我调适能力,已经在发生自我转型,但在外部力量的影响之下,两种合力共同推进并加速了中国社会的转型。这种转型的方向和结果,与西方所走过的道路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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