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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中叶江西漕运屯租改革及其影响
作者:王文箫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21年05期  发布时间:2021-10-25  点击量: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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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运屯田的数额约 700 万亩,按照帮船分派给旗丁耕种济运,旗丁以此为基础承造漕船,挽运漕粮。只有保证漕运屯田的济运功能,才能使旗丁生计有赖,安心挽运,故清代有 “善治漕者,先清屯田”a之论。按清政府的制度设计,旗丁得屯田耕种,又有官府给发的行月钱粮和各项补贴,应该有充裕的力量办理漕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旗丁的经济状况日益恶化,漕运屯田被违禁典卖,侵占隐没,出现失额。这些问题在乾隆初年引起清政府注意。为保证漕政稳定,清政府以江西省为始,在全国有漕省分推行以“加征屯租,官征官解”为核心措施的屯租改革,缓解驾运旗丁疲乏的经济状态。在这一过程中,漕运制度下屯漕关系、丁地关系、租税关系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及其产生的结果和影响,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探讨发生于乾隆中叶的屯租改革回应这些问题。学界对清代卫所漕运屯田关注已久,在漕运屯田“民田化”“私有化”趋势和清代漕弊等方面均有深入讨论,b也注意到乾隆年

a 包世臣:《中衢一勺》卷 3《庚辰杂著三》,文海出版社,1966 年,第 182 页。

b 代表性成果有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 年;郭松义:《清朝政府对明军屯田的处置和屯地的民地化》,《社会科学辑刊》1986年第4期;李帆:《论清代屯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乌廷玉:《清朝屯田》,《史学集刊》,1996 年第 4 期;杨杭军:《嘉道时期漕运旗丁的若干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1998 年第 2 期;李巨澜:《略论明清时期的卫所漕运》,《社会科学战线》2010 年第 3 期;薛理禹:《清代屯丁研究:以江南各卫所及归并州县屯丁为例》,《史林》2012 年第 2 期;王剑、沈胜群:《“规章定例”与“私议规程”:清代漕运旗丁的权利内涵与认同——以江西省广信、铅山二所“熟屯收租济运私议规程”为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 年第 6 期;毛亦可:《论明清屯田的私有化历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 年第 2 期。

间针对漕运屯田屯租济运问题所进行的租税改革,a但对这一改革过程缺乏细致考察,对其发端、推广、结果及影响尚无深入讨论。此次改革之后,清代屯漕济运关系发生重大改变,不仅影响清代财政,更为晚清漕运体制改革奠定基础。通过深入研究这次漕运屯租改革,不仅可以推进清代漕运制度的相关研究,更可为观察这一时期政治、财政等领域的变革打开新的入口。

一、清初屯漕关系的重建

清入关后,保留各省有运漕任务的卫所,将其他卫所或裁或并,最终“惟有漕运之地隶卫所如故,谓之赡运屯田,于是乎卫弁运丁屯田始专为漕而设”。b各省漕运屯田以帮船为单位分拨给卫所旗丁耕种,一船配军十丁,改明代十军出运为一军出运,九军帮贴。在此制度设计下的屯漕关系为:各通漕省份的帮船按制分田,c旗丁不出运时自耕屯田。若出运,屯田由同船军丁(即“什军”)或其他不归运军户d耕种,出资帮贴,与民无涉。

但这仅是清廷的理想规划,其重建卫所漕运的活动面临着许多挑战。首先,清初的漕运屯田大量抛荒,无法按章派拨济运。如江西,清初屡遭兵燹,康熙十七年(1678)官员统计,该省“死绝丁三十六万一百余名口;抛荒田地九万四千九百余顷地;抛荒屯田四万九千四百余亩”。e又如湖广,该省武昌卫归船屯田地仅 260 余亩;襄阳卫归船屯田仅35顷余;荆州右卫归船屯田仅 17 亩,f大量的屯田被抛荒、顶种。山东德州左卫,原定拨给屯田 1400 余顷,但实际只可领熟屯 571 顷。平山卫分得屯田地524顷,其中有 250 余顷荒地待开垦。江南宣州卫,额定屯田 711 顷亩,实际只有 120 顷可分。g

其次,各省旗丁失额,军力不足,无法有效开垦荒屯,而清廷军民有别的身份加重了这一问题。大量的屯田抛荒需要人力垦熟,但清初规定屯田只许军户开垦。而清初旗丁死绝逃亡,失额较多,在册旗丁需承担繁重的造运任务,已经不敷承垦,甚至有熟屯分派给旗丁,又因旗丁无暇管业而重新抛荒者。清代实行“田随船转”制,差田合一,军户若耕屯田则必须归运备佥,于是各军户畏惧,不愿开垦屯田,有余力者多置民田。h雍正年间,万载县知县汪元采言:卫所屯丁原有多寡,贫富不同,在丁多而殷富者垦荒自易,其丁少贫疲之卫,民既禁其开垦,军又无力耕种,民有余闲,野多旷土……劝谕各军垦种,咸称伊等寥寥。数丁领运不遑,无暇分身力作,若雇人耕作,又无其力,以致可垦之土旷废日久,而无业穷民又不许垦种,实属可惜。i

最后,各省漕运屯田散布各处,坐落星散,且多距离漕运水次遥远,许多旗丁无法直接管业屯田。“名隶本卫,地落他处,有相去数百里者,有相去数千里者,军产民产相错其间,屯伍之官不能照管”。j如江南凤阳卫屯田,坐落凤阳、泗州、颍州等府十余处州县内。湖北武昌卫、武昌左卫屯田,坐落武昌、安陆、汉阳、德安等十余处州县内。湖南运粮卫帮除岳州卫外,全部位于湖北,屯田却坐落湖南,该省临湘县内坐落有岳州卫、黄州卫、武昌卫三个卫帮的屯

a      参见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七章;张泽咸、郭松义:《中国屯垦史》(文津出版社,1997 年)第七章第二节。

b     冯桂芬:《裁屯田议》,《显志堂稿》卷 10,光绪二年刻本。

c      《漕运全书》卷 17《通漕运艘》。

d     即不承担漕运任务的军户,如班军、操军、赤军等。清代卫所虽然归并,但保留军籍。

e      道光《黄陂县志稿》不分卷《人物》,民国十二年(1923)铅印本。

f      民国《湖北通志》卷 47《屯卫》,民国十年刻本。

g     《漕运全书》卷 37《计屯起运》。

h     军田差重费繁,殷丁大率乐置民产”,见《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i       民国《万载县志》卷 4《食货·屯田》,民国二十九年刊本。

j       侯方域:《代司徒公屯田奏议》,《壮悔堂文集》卷 4,顺治十三年刻本。

田。a有些卫所的屯田甚至分处数省,如江西南昌卫、抚州所屯田有坐落江南池州府者,赣州卫屯田有坐落福建省汀州府等地方者。

另外,清政府协济“有运无屯”b卫所,从其他卫所中分拨部分屯田分给济运,同样造成丁屯分离。如浙江“绍兴金华处州三府向无屯田,俱由有屯各卫所均匀派给”,c旗丁与所得屯田距离窎远,无法亲耕。

以上事实表明,制度设计中军民无涉的理想状态已经无法实现,须引入民户的力量来保障漕运屯田的济运效果,正所谓“丁虽得田,不能自耕,南北挽运,旷日持久,势必招佃布种,收其租息”。d清廷逐步承认民户耕种屯田的合法性。雍正时,以下三种类型的屯田已经可以由民户管业:

1. 距离旗丁水次过远者。如南安所屯田清初并入赣州卫,因“与赣地甚远”,当地屯田由民户和不归运军丁垦种,交纳屯租给旗丁济运。e浙江“绍兴金华处州三府向无屯田,俱由有屯各卫所均匀派给”,亦由民户佃种交租。f

2. 故绝军地由民户顶种者。明末军丁逃亡,人去地存,有民人顶种,盖有坟墓庐舍者,也免其归船,由民户佃种,纳租济运。此类屯田虽然允许民人长期佃种,但日后若要出售土地,止许军户收买。如湖广卫所:

故绝逃亡之户,民人顶种者,现在纳粮贴运,与额屯无异。其顶种之家或田有出售,仍令额军买回。g

3. 原为荒屯,由民户自费工本垦熟者。如江西于雍正年间议定,“如有闲散之丁,或自有垦资者劝其开垦外,如无闲丁垦资,情愿听民代垦者,许民人呈县查明领垦升科,每年除完纳屯粮外,量征租息”。h雍正十一年(1733)定“(江西)各卫所军田典卖在民者,令各丁备价取赎。其民垦成熟辗转售卖者,除完正课外,照民田则例按亩折征解道,津贴本卫所运军”。i湖广卫所屯田“军逃荒地系民自垦熟,应免其回赎,以杜其争端,照例帮贴济运”。j

之后各地民佃屯田的情形日益普遍,一般的漕运屯田亦多出佃。江西屯田“向系佃户完纳正赋外,旗丁收取余租赡运”,湖北各卫所屯田,“按粮多寡,官为征收帮费,分给各船济运”。k“余租”与“帮费”均为屯租在江西、湖北地区的别称。山东、江南等地的屯田亦多由民户佃种。如苏州卫共有屯田 330 余顷零,全数由“各丁自行管业,收租办运”。l

各省屯租原由军佃自行互相交兑,与官无涉。但由于旗丁忙于挽运,无暇收租,且漕运屯田又坐落分散,侵占欺隐、佃户抗租不交等问题愈发严重,“诸屯……或隐于刁佃并兼于豪民,军丁日见贫疲”。m由此,清廷在民耕屯田较为普遍的地方,施行屯租“官征官解”。即屯租不再

a      同治《临湘县志》卷 4《食货志·田赋》,同治十一年刻本。

b     即无屯田分拨,但有运漕任务的卫所。

c      《奏为遵旨委员挨户清查浙省屯田情形事》,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初四日,《宫中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23-0082-017。以下所引用档案如无特殊标注,均藏于该馆。

d     赵青藜:《请停查屯田滋扰疏》,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74 辑,文海出版社,1966 年,第 1670 页。

e      同治《南安府志》卷 7《赋役》,同治七年刊本。

f      《奏为遵旨委员挨户清查浙省屯田情形事》,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初四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3-0082-017

g     《奏为清理丁田有裨漕运事》,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153-032

h     民国《万载县志》卷 4《食货·屯田》,民国二十九年刊本。

i       《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j       《奏报遵旨清厘军丁屯田情形事》,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初三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162-046

k      民国《湖北通志》卷 47《屯卫》,民国十年刻本。

l       《漕运全书》卷 37《计屯起运》。

m    光绪《吉安府志》卷 16《赋役志·屯政》,光绪元年刊本。

由旗丁自行收取,归官府统一收取给发。如江西、湖北、浙江处州、江南大河、江南宣州等卫。为方便屯租征收,这些地区屯租的具体数额也由原本的军佃自行商定改为固定,a使这些地区的屯租呈现出兼具民间“租”与官方“税”的特点。

综上,至乾隆初年,民佃屯田、纳租济运的模式已经普遍化,屯漕关系主要依靠屯租维系,而非旗丁自耕屯田所得的粮谷。部分地区的屯租官为经办,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正赋化倾向。但此时的屯租征收不列考成,毋须奏销,除江西、湖广等地之外,许多地方的屯租仍由旗丁自行收取。清政府仅从方便旗丁的目的出发,将自己视作旗丁屯租收入的“搬运工”。

二、乾隆初年漕运屯田的失额危机与强制回赎政策的失灵

漕运屯田并非旗丁所有,而是国家划拨给旗丁的济运之地,因此严禁旗丁私自典卖。顺治十二年(1655)定屯田“有错壤民田者,或军民私相授受,或豪强占为己业,按照旧额顷亩清册查勘,丈归卫所,通计漕船若干,照亩编派”,b之后历朝均有清查。但因各屯田地处散远,加之民佃屯田的日益普遍,清查效果不佳。“(屯田)地处散远,军民辗转顶售,复缘册籍焚失,各丁迁徙靡常。自顺治十二年以后屡有清屯归运之议,而节次奉行总未著有成效。”c这也从侧面表明,早期的屯漕关系未出现大的问题。至乾隆初年,其日益严重的旗丁贫困、屯田失额现象才开始引起清廷注意。

首先,18世纪之后物价日昂,而旗丁的合法收入被严格限制在经制框架内,难以支应突发事件和物价不断上扬带来的经济压力。“近来物价腾贵倍昔,每船造成,非近千金不可,穷军领银四百两又不能全得,而造千金之船,安得不急而噬人?”d乾隆年间担任漕运总督的杨锡绂言 “(旗丁)富且贵者以势力求脱,而所佥者皆无力之穷民”,押运漕粮时需“重利揭债”,回空时又“不得不变卖篷杆什物”。e旗丁贫苦,不得不典卖屯田以维持生计,“各军户只顾目前,私将军产暗为典卖”,f造成屯田失额。

其次,由于当时民人耕屯纳租的普遍化,使旗丁与民户之间的交易中出现许多介乎佃典之间的行为,加重屯田的失额问题。如“立券预支”,旗丁提前向佃户收取多年地租,立券为证后即不再过问屯田的耕种,这实际上是典卖行为的变态。

最后,漕运屯田因散处各处,旗丁多难以照管,导致屯田多被当地民户私自侵占转售,尤以江南苏州、太仓等地最严重。《苏州府元长吴三县境内各都图屯田听丁择佃招种碑》记载当地立禁勒石,要求“各卫屯田听丁择佃招种,毋许私相顶赎”,“嗣后坐落境内各都图屯田,应听管业卫丁择佃招种,不许佃户私相顶替,抗欠屯租”,g间接反映了当地屯田管理的纷杂紊乱。这些地区经济发达,土地流转频繁,漕运屯田“皆散嵌各州县民田之中”,佃户之间私相顶替,进而导致屯田产权不清,旗丁济运无着。

以上情形在乾隆初年引起清廷注意。乾隆五年(1740),漕运总督托时连上两奏,严禁旗丁和民户之间变相的典田行为,“嗣后出运漕船额设屯田,只许得当年租银,不得层累叠加,立券

a 如江西固定征收 12 887 4 钱,湖广固定征收 36 197 两,浙江官征官解屯租各卫所均有固定科则。见《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b《漕运全书》卷 36《计屯起运》。

c      《奏报遵旨清厘军丁屯田情形事》,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初三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162-046

d     乾隆《建昌府志》卷 11《屯运考》,乾隆二十四年刻本。

e      杨锡绂:《行江安粮道酌议添借大河卫余存官项牌》,《四知堂文集》卷 19,嘉庆十一年刻本。

f      《奏陈清理军户屯田及增加军屯田租以资漕运事》,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152-021

g     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 年,第 65 页。

预支”,a并请彻底整顿各省屯务,将各省屯田“无论在军在民,定限一年尽行清出。将原额并实在数目造具清册,并将现运减歇各丁作何归田执业之处声明具题”。b此奏之后,清廷开始着手大力整顿屯务。步骤有二,首先是“清屯”,即将各省屯田情形彻底清查。其次是“归运”,要求“各卫所军田典卖在民者,令各丁备价取赎”,c即强制旗丁回赎典卖掉的屯田。乾隆七年,清廷专门制定《清厘条议》,以配合各省的清屯回赎活动。乾隆十二年,漕督顾琮又奏准相关考核章程,各地州县卫所官弁凡不认真督办清屯回赎事宜者,从严参处。d托时、顾琮两位漕臣的奏请,分别于乾隆八年、十八年修入《大清律例》。e配合法律的修定,清政府在制度层面上已将旗丁、民户和经办官员全部纳入规范范围之内。另外,清廷还出台了多种辅助措施以保障回赎政策的成功:

1. 放开回赎年限,并允许按屯田分数渐次回赎。山东于乾隆十年定“有典卖与人者,即令逐渐赎回”的政策,即不定限的按年回赎。湖北于乾隆八年定旗丁回赎“不议年限”,f后于二十四年定将未赎屯田作为十分,议价定限,五年赎清归屯。g二十三年,漕督杨锡绂又定贫乏军丁三年定限回赎例,h各省均因省情制定有相应章程。

2. 官贷取赎。即官方借贷银两给旗丁赎回屯田,旗丁再按年偿还贷款。如江南安庆、扬州二卫出典屯田“请于道库漕仓银两借动,取赎归运”;仪征帮出典屯田“借动道库淮仓项下并漕项银五万六千二百两赎回”;庐州卫出典屯田“于漕仓减存项下动借”取赎;镇海卫“典出屯田吊契查明价值,官为取赎”等。i

3. 减价取赎。即以低于原价的价格回赎,这种政策损民益军,并未普遍实行,主要在江西。

“江西省赎田,原议按年分还,近照原赎价减十分之三四五及减十分之二不等”,减价幅度最高达到一半,“原典卖之人所赎者,不过出从前得价之半即可自执原田”。j

4. 放宽限制,不限于原丁回赎。清政府规定,“若原典卖之丁无力,即归现运之丁回赎。若又无力,即令同族公赎。又无力,则令同船公赎。赎价既轻,众擎易举,是以各于限内备价当官取赎”。k乾隆八年,漕督顾琮又奏定,若占有漕运屯田的民户愿意承担漕差,其田可免于回赎,实际上是允许民人以当差的代价合法占有漕运屯田,从“军田合一”转为“差田合一”:

凡军田典卖在民,以及顶垦绝荒,培成沃壤者,该民愿当军差,准其管业,如不愿当差,则听本军及同伍之军回赎。l

乾隆初年,清廷希望以清查屯田、强制回赎的政策为中心,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彻底解决漕运屯田的失额问题。但屯田失额的核心问题在于社会经济的变动和旗丁办漕经费的缺乏。清廷的法律和政策并不能改变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就无法彻底解决屯田的失额问题。以下事实表明,清政府强制回赎政策成效不大:

1. 旗丁贫困,无力完成回赎任务。旗丁“寻常起运犹典卖田宅,至艌船之年,则鬻及儿女

a 《清高宗实录》卷 116,乾隆五年五月甲寅。 b 《清高宗实录》卷 118,乾隆五年六月甲戌。

c      《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d     《清高宗实录》卷 298,乾隆十二年九月壬辰。

e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 436 页。

f      民国《湖北通志》卷 47《屯卫》,民国十年刻本。

g     《漕运全书》卷 39《计屯起运》。

h     《清高宗实录》卷 561,乾隆二十三年四月丁丑。

i       《漕运全书》卷 37《计屯起运》。 j 《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k 《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l 《清高宗实录》卷 194,乾隆八年六月癸亥。

者往往有之”。a漕督杨锡绂言:“(旗丁殷富者)不过有田能耕,有屋可住,计其生业较胜穷人耳”。b旗丁经济条件堪忧,已无力回赎屯田。

2. 多地屯田陷入“典卖—回赎—再次典卖”的循环。江南金山帮,乾隆七年强制回赎后,

“按田输运,现在并无典卖”,但是十三年后再次清查,典卖多至 260 余顷。湖北武昌等卫,乾隆二十四年“有典卖屯粮一千三百九十余石”,至三十七年,旧有未赎加新典屯粮达 9800 余石,c不但未能减少,反而愈加增多。

3. 被典屯田数额日益增多。如湖北,该省乾隆八年清查屯田的章程规定尚觉宽松,所典屯田仅令旗丁“备价取赎”,“不议年限”。d至二十四年再清查,所修章程就变得严厉,各卫所屯田均需定限勒赎,“如一年限满,赎不及十分之二者,该管官分别议处……倘有捏报回赎,卫弁未能查出,降一级调用。该府同知有清军之责,各卫所每年赎不及十分之二者,照开垦不及二分例罚俸二年。其民顶军田,有匿不首报,查出照隐匿田地例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e但即使如此,也不能阻止屯田被典卖的浪潮。乾隆三十八年再清湖北屯田,查出未赎屯粮9814石,若要回赎,需要动用约 72 万余两的巨款。江南庐州卫,乾隆三十九年清查过后,五十二年再次查出旧有新增典卖运屯 1500 余顷,若要回赎,需动用银39万余两。f 需要的款项如此巨大,不仅旗丁无法承担,连政府亦无力借贷助赎。

清政府虽然推出许多措施推动强制回赎政策,但因为无法解决旗丁贫困的核心问题,始终无法达成将漕运屯田留在旗丁手中的根本目的。各省漕运屯田脱离旗丁的趋势越来越严重,迫使清政府另寻他法解决旗丁的贫困和漕运屯田的失额问题。

三、乾隆二十三年江西的屯租改革

虽然乾隆初年清廷大力整顿屯务,但其强制旗丁回赎的政策成效不大。各地漕运屯田的失额情形愈加严重,一些地方官员开始尝试不同于朝廷规定的其他方法去解决屯田危机,而江西省在此时成为了解决漕运危机的一把钥匙。

相较于其他有漕省份,江西突出的特点有二。首先,江西的漕运屯田于雍正年间已经放开身份限制,普遍由民户和不归运军户耕种,纳租帮贴。江西的归运军户许多也并不直接驾船掌运,而是同民户一样纳租济运。清初时裁改卫所,江西卫所下的舍余、班操等向不归运的军户名色也被纳入漕运体系,充抵备佥,这些军户不谙驾船,不习风浪,实际上多以耕田纳租的方式对驾运旗丁予以支持,并非亲身充役。g另外,江西驾运旗丁群体内部为减轻帮贴压力,多采用内部协调的办法,由单独一姓,或某姓内一房独运多年,其余各姓各房常年在地耕种,出资帮贴而已,这一模式与民户的纳租济运几乎无二。h可见,此时江西的屯漕关系已经普遍由屯租维系。由于该省屯租济运的普遍,为方便旗丁,该省所有漕运屯田不分地方坐落和耕种者身份,屯租均固定数额,官征官解,i而此时清政府仍将屯租视作民间主佃自行交易的地租,该省的屯租就具备某种模糊的定位:既非国家经制之内的正项,又非完全归民自理的地租。

a      李绂:《与江西巡抚郎公书》,《穆堂初稿》卷 42,道光十一年刻本。

b     杨锡绂:《请停预备佥丁以免扰累疏》,《四知堂文集》卷 14,嘉庆十一年刻本。

c《漕运全书》卷 39《计屯起运》。

d 民国《湖北通志》卷 47《屯卫》,民国十年刻本。

e《漕运全书》卷 39《计屯起运》。 f《漕运全书》卷 37《计屯起运》。

g 乾隆《建昌府志》卷 11《屯运考》,乾隆二十四年刻本。 h 同治《广信府志》卷 3《食货·漕运》,同治十二年刊本。

i《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其次,江西旗丁相较他省向称疲乏,迫切需要改革屯漕关系以增加收入。江西的漕运屯田明清易代时遭到严重破坏,至乾隆二十四年,该省的荒屯仍然“所在皆有”,仅赣州一处就多达 500余顷,a且辗转顶售,已经难以清理分晰,侵隐甚多。另外,江西漕运运距长,载粮多而漕船少。重运北上,风浪重重,漕船损破及沿途消耗之费数额巨大,“江西、湖广程途均远于江浙,江西装载正粮,每船又较湖广多至二三百石”。b重重困难之下,江西旗丁疲乏已极,c“其穷彻骨……回空则身工饭米皆无,无所不卖”。d旗丁差重役繁,造运经费无出,于是滋扰地方,勒索民户。江西旗丁诬扳民人为军,勒索帮贴之风十分兴盛,“湖东三郡皆有而建昌尤甚”。e军民互相告讦,案牍叠垒,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

旗丁的贫困危机,原本可以通过有弹性的屯租加以缓解,但江西的屯租银早已官征官解,其数额被固定为 12800 余两零,具体数额见表1。

1 江西部分卫所屯租数额表

卫所

屯田数(亩)

租银额(两)

税率(两      / 亩)

安福所

10 311

604.444

0.0586

抚州所

41 512

691.923

0.0167

广信所

10 500

234.511

0.0224

铅山所

19 298

344.160

  0.0178

饶州所

30 570

277.721

  0.0091

资料来源:阿思哈:《题报本省各卫所现军卫田地及征收余租银数目等情事》,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初三日,《满文题本》,档案号:02-02-007-000479-0024。原档内容残缺。

由表1可见,江西的屯租数额本身就为数不多,且因为数额固定,不再具有因时调整的弹性,无法应对日益高涨的物价。旗丁无力承差,只得将漕运屯田典卖,进而造成屯田失额,形成恶性循环。“迩年以来,食物、工价、盘剥、起纤俱倍增于前,而各军户只顾目前,私将军产暗为典卖者,亦所时有”。f江西旧有屯漕关系下,屯田的供给已经不足支撑旗丁办运。

江西旧有的屯漕关系虽然济运能力不足,但与其他有漕省份相比,其优点在于各处情形较为简单划一,维系屯漕关系的屯租又被官府实际掌控,这为推动该省的屯租改革创造了条件。署江西巡抚的阿思哈敏锐地察觉到江西省所具备的优势,决定利用江西屯租,将之作为破解漕运困局的工具。阿思哈,满洲镶黄旗人,雍正四年由官学生考授内阁中书而迈入仕途。乾隆二十二年,其从内阁学士任上外转署江西巡抚一职。二十三年三月,阿思哈正式向乾隆帝提出,拟在江西实行以屯租加征为中心的改革:一、脱漏殷丁应查出归户以备佥选也…… 一、屯田有无遗漏及私行典卖应令委员一并根查也……

一、垦熟屯田之折租应请量增以培贫丁出运之用也。查各军屯田有离本军住居甚远不能自

a      《清高宗实录》卷 585,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己卯。

b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199《户部四十八·漕运》。

c      陈华:《清代江西运漕及其负担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第 41 页。

d     杨锡绂:《与江西蒋粮道书》,《四知堂文集》卷 25,嘉庆十一年刻本。

e      如广信府,其记载“要使在屯之军生计有余,则出运之丁无虑贫疲,而告帮告贴讦讼之风亦可以少衰息矣”。见同治《广信府志》卷 3《食货·漕运》。

f《奏陈清理军户屯田及增加军屯田租以资漕运事》,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

0152-021

耕,佃种与民者,所收租息解道库,按船给发,原以资军膳(赡)运。惟是民田价租备获加增,谷价渐昂,军屯田租自应随时增减,军佃均平,以收实惠……今此项屯租折租相沿日久,佃户享利已多,未有加增以致军丁办运拮据,佃户完租只需数斗之谷即可偿完担石之租,军佃相形偏枯实甚……此项屯田并非佃户己业,每年征纳折租,坐享百余年之利,而军丁北运,食物昂贵,造运维艰,所费倍多。佃耕价贱之田,军不沐收租之益,实为偏枯。a 阿思哈指出江西漕运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旗丁户口的隐漏、屯田的违禁典卖以及旗丁屯租收入过少,因而提出要在江西实行清屯、清丁、加征屯租的屯务整顿。阿思哈条奏的第三款中暗示了解决江西漕运困境的核心办法,即利用该省屯租的模糊定位,不论耕种者身份,对屯租实行加征,拨济旗丁济运,重点关注旗丁的贫困问题,放弃丁田合一的身份逻辑,不再强行推动回赎政策。阿思哈言,屯租本应按时增减,但是官征官解之后,屯田的屯租数额被固定,导致“佃耕价贱之田,军不沐收租之益”。屯租非正项,清政府“永不加赋”的财政原则就不再对其适用,但该省屯租又与正项一样被官府掌控,朝廷对其实行加征并无负担。且屯租本应用以济运,此次加征给丁,正是以漕办漕。在阿思哈看来,加征屯租一举多得。阿思哈虽仍然要求回赎被典屯田,但这是作为整体改革的一部分和第三点的辅助措施而提出的。一旦旗丁获得足够收益,漕运危机解除,屯田耕种者的身份也就不再重要。

阿思哈的奏折引起乾隆帝极大兴趣,批复“该部速议具奏”,随后部议允可,阿思哈立即开始清查江西省的卫所军丁及屯田情形。二十四年四月,阿思哈向乾隆帝提出改革意见:

江省军屯,先经奏请立限清查,今查出脱漏及新生之丁四万二千三百余名,私行典卖屯田四百五十余顷……其民人久佃屯田,率经百十余年及数十余年不等,应仍令原人佃种,酌加余租,给军济运。b

阿思哈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完成清屯、清丁两项任务,为接下来的“酌加余租”的改革目标奠定基础。乾隆帝颇为满意,降旨鼓励:“惟在据实办妥,勉之。”二十五年三月初三日,阿思哈奏陈江西卫所清查结果,并汇报改革的具体办法:

江西十四卫所,原有军丁四万五千六百零九丁,今查出漏丁并新生丁二十三万三百五十四丁,通共二十七万五千九百六十三丁;原额熟屯五千三百四十五顷九十四亩零,内查出回赎典卖屯田地三百一十七顷九亩零……现在成熟屯田地六千七十四顷三十七亩零;原有余租银一万二千八百八十七两零,今议加余租银十一万七千七百三十两零,通共征余租银十三万六百一十八两零。以乾隆二十五年为始征解给济。c

该奏折详细汇报了清理江西卫所屯田的成果,包括清出军丁23万余名,合原有4万余名军丁共计 27 万余名、清出典卖侵隐未升屯田 1000 余顷等。此奏关键在后边的屯租银,在原有基础上加征近12万两,合原额在内,江西省征收的屯租达到13万余两,是原额的近十倍。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江西漕运的经费困境。以安福所为例,其原有屯租仅 600 余两,辖内每船仅可分得26两余的运费银,济运效果近乎于无。阿思哈改革后,安福所连旧有屯租共有 2600 余两的收入,是原来的四倍多。“现运军船十八只,每年加一新造一只八分,每造给银四百二十两,每运给银一百两,共给银二千五百五十六两,余银五十两五钱七分五厘零备存公用”,d不仅能从多

a《奏陈清理军户屯田及增加军屯田租以资漕运事》,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

0152-021

b《清高宗实录》卷 585,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己卯。

c《题报本省各卫所现军卫田地及征收余租银数目等情事》,乾隆二十五三月初三日,《满文题本》,档案号:02-02-007-000479-0024

d《题报本省各卫所现军卫田地及征收余租银数目等情事》,乾隆二十五三月初三日,《满文题本》,档案号:02-02-007-000479-0024

个方面给予旗丁以津贴,甚至还有余银备存。其他卫所亦同,见表2。

2 改革后江西各卫所所得屯租银两款项及数额

单位:两

卫所

新造

赔造

买补

雇募

每运

南昌卫

650

300

200

160

55

袁州卫

400

100

80

60

70

赣州卫

1000

300

160

100

280

信丰所

1300

600

360

240

470

会昌所

900

180

160

110

310

九江卫

900

300

200

160

87

吉安所

300

100

80

60

50

永新所

400

80

60

40

100

安福所

420

酌给

酌给

酌给

100

抚州所

城军:400

100

80

60

88.862

屯军:500

100

80

60

120

建昌所

350

100

80

60

100

广信所

上饶、兴安辖船:650

100

80

60

119

贵溪、弋阳辖船:800

100

80

60

200

铅山所

800

160

120

80

260

饶州所

400

酌给

酌给

酌给

60

资料来源:《钦定户部则例》卷21《漕运三·造船津贴》;卷22《漕运四·屯租贴运》。

据表2,改革之后,江西各卫所得以按修造、赔造、买补等不同情况对军丁进行补贴,每运还有运费补贴,改善了江西旗丁的疲乏状态。阿思哈在后续奏折中言“江右亿万旗丁感戴皇上天恩,实同再造……官民军佃长沐国家休养鸿慈于永永矣”。a《广信府志》记载当地卫所“因造运费繁,丁力疲竭,始议以屯田余租津贴,乾隆二十四年清查屯田,加增余租共银六千二百两零,于是余租一项遂为造费要款”,b可见屯租改革之后效果明显。乾隆帝对此次改革的成果十分认可,批复阿思哈“此事所办甚妥”,表彰此次改革中表现出众的地方官员,令送部引见,而阿思哈则在当年七月被实授江西巡抚。

在此次改革中,阿思哈在清查活动结束之后,不再固执于强制回赎的传统政策,将重点转移到提高旗丁收入上,切中屯田失额问题的核心。民人只要交纳官府提高数额后的屯租,其田虽典亦可免予强制回赎,“军佃两便”。在改革之后,江西屯租变为“济运要款”,并列入朝廷奏销和地方官员的考成体系,与其他有漕省份的屯租相比,其正赋色彩更加突出。

四、乾隆三十七年江西改革章程的推广及影响

对于各有漕省份的地方政府来说,旧有的强制回赎政策不仅未能获得实效,且在清查过程中胥吏往来奔走,滋扰地方,引起了百姓和官员的不满。而江西屯租的改革章程既能恤丁裕漕,又

a《奏为江西军屯查办完竣漕运永有章程事》,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3-0040-027

b 同治《广信府志》卷 3《食货·屯政》。

不致地方扰累,一举两得。于是一些社会制度条件与江西相同的省份,也开始尝试用江西的办法处理被典卖的屯田,不再强制旗丁回赎,而是通过加征屯租的方式,变相实现漕运屯田的济运功能。浙江省于乾隆二十五年,对该省官征官解屯租的台州卫、温州卫、衢州所三处卫所该管屯田进行了一次小规模的屯租加征,加征规模约在 30%-50% 之间,a江南的部分卫所在乾隆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间也进行屯租加征改革。b相较于传统强制回赎政策的事倍功半,这些零散改革取得较好济运效果。最终促成乾隆三十七年江西屯租改革章程在全国有漕省份推广。

三十七年正月,原任江南河库道的嘉谟署任漕运总督。从其后续行动看,他充分研究了江西的办理章程,并认同阿思哈以加征屯租代替强制回赎的理念。当年七月,他向乾隆帝请求厘定浙江台州卫屯田的津贴章程,提出台州卫屯田“每亩输津银四五六分不等,不敷办运。请自乾隆三十七年为始,无论丰歉,按照民田租额,酌中定数”,即要求加征屯租。c这实际上是江西办理章程在浙江台州卫的试点。九月,嘉谟正式提出要将江西的改革章程推广至有漕各省:明查乾隆二十三年江西巡抚臣阿思哈奏请清理贫军丁田一条……移咨在案,是江西一省查办丁田最为尽善,可以永远遵守。可否仰恳皇上敕下湖广、江南、浙江、山东有漕督抚诸臣,一体仿照江省办理章程,因地制宜,责成藩司粮道遴委干员,协同县卫彻底清厘,俾丁无影射脱漏,田无隐匿改换及典卖等弊,于选丁赡运均有裨益。d 乾隆帝对此折内提出的意见十分重视,批复“所奏甚是”。十月初七日,乾隆帝专就此事发布上谕,曰:

江西丁田一案,前经阿思哈奏请清理,勒限查清,行之颇著成效。此外如湖广、江南、浙江、山东,俱系有漕省分,自应仿照江西省办过章程,一体实力查办。e

从三十七年十月初七日乾隆帝下发上谕开始,至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三宝回奏浙江情形为止,不到一年时间内,湖北f湖南g山东h江苏i安徽j浙江k等地均就查明当地屯田情形陆续回报,后即开始仿照江西拟定本省加征屯租的具体章程。至乾隆三十九年,江西的屯租改革章程得以在全国实现普及。此次改革的主要影响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此次改革标志着清政府管控漕运屯田政策的转向。清查屯田、强制回赎的政策成本高,且成效不如加征屯租济运。因此在改革之中,各省凡查出有典卖情形,多直接用加征屯租津银作为处理办法,不再要求强制旗丁回赎。如山东巡抚徐绩在折内虽言“军田原为济运而设,岂容旗丁什军任意典卖”,但在讨论回赎政策时却言:

(回赎)不必定以年限……其未经回赎,以前在什军典卖者,仍令什军照旧津银镶运。在旗

a 台州卫上则田每亩由 0.06 两加征至 0.1 两,中则田每亩由 0.05 两加征至 0.085 两,下则田每亩由 0.04 两加征至 0.07 两。温州卫上则田每亩由 0.5 两加征至 0.7 两,中则田由 0.35 两加征至 0.5 两,下则田由 0.25 两加征至 0.4 两。衢州所屯田按单编派,每单 106 亩,每单征银 5.426 两,加征至 8 两。参见《漕运全书》卷 38《计屯起运》。 b 安庆卫、六安卫、洪塘所、庐州卫、怀远卫、凤阳卫、长淮卫、宿州卫、徐州卫、淮安卫等卫。

c    《清高宗实录》卷 913,乾隆三十七年七月丙辰。

d    《奏请湖广江南浙江山东有漕州县清查军丁屯田事》,乾隆三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162-035

e    《清高宗实录》卷 918,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戊辰。

f     《奏报遵旨清厘军丁屯田情形事》,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初三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162-046

g    《奏为遵旨委员核查湖广所属屯田事》,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3-0082-016。 h 《奏为遵旨清查屯田典卖酌议减价回赎并清军丁数目事》,乾隆三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3-0087-005

i     《奏为遵旨清厘江苏军丁屯田缘由事》,乾隆三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164-002

j     《奏为清查赡运屯田事》,乾隆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号:03-0823-050

k《奏为遵旨清查浙省军丁屯田及筹办加津事》,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3-0089-013

丁典卖者,暂令现业之人加以津贴……如此办理则未赎以前既有津租济运,数年之后可期田尽归军,丁力日渐宽裕。a

这实际上仍是以加征屯租的办法取代强制回赎。江苏巡抚萨载在折内言“除俟查出典卖之田按各帮办运优绌情形,或应借项取赎,或议津租赡运”,b已不见“原丁自行备价取赎”字样。而借项取赎困难重重,难保旗丁不再次典卖或还款无力,在实际操作层面,仍是直接加征津租赡运方便。浙江巡抚三宝在回奏浙江清查情形时,完全不提旗丁回赎之事,直接要对屯田加征屯租津贴,使“旗丁得沾实惠而屯民亦不致完交拮据,事属乐从”。c乾隆四十年,湖北巡抚陈辉祖清厘湖北屯田,“武昌等卫所清出典卖屯田,请加津赡运”,d亦是直接以加征屯租津银的办法处理典卖屯田。加征屯租的办法既达到了款丁裕漕的目的,又避免了对地方的滋扰,为各省地方官员所乐见。御史赵青藜请求朝廷彻底放弃清查屯田、强制回赎的政策:

今部臣议令清田归运,意不过恤丁以济漕耳。臣窃以为现行津贴之例,民出费以赡丁,丁得项以承运,其于漕非不济也……且该丁等素封有几,赎田之费,势必贷之富人,朝得田而暮转售,数年以后又循故辙,徒令丁之狡黠者藉以行其挟制诈骗,而民失其业,含冤赴诉,讼廷将无虚日,诚不如现在津贴之无碍于漕而军民得以相安也。e 此奏其实代表多数官员的态度,即清查屯田、强制回赎的政策劳民伤财,实效不大,不如直接官征官解屯租,津贴旗丁。此次改革之后,对于被典屯田,清廷多以加征屯租的办法处理,强制旗丁回赎的办法不再常见。

第二,此次改革推动屯租由“租”到“税”的转变。江西屯租改革的基本条件是该省屯租的官征官解,使该省屯租具备并非朝廷正项但又被官府掌控的优势。其他各省早期仿江西章程进行的星散加征,也均基于这些地区屯租早已官征官解的前提。因此,为保障江西章程的顺利推广,乾隆三十七年江西章程的推广实际上是在有漕各省全面推行屯租的“加征数额、官征官解”,这极大促进了漕运屯租的正赋化。改革之后,各省屯租已经成为清政府用以济运的专款,几乎等同正项,主要表现有三:

其一,各省屯租奏销制度等同正项。四十一年,乾隆帝下旨:江苏各属应征新旧津贴银两,统归藩司查取完欠,造报奏销,如有未完,照杂项钱粮例议处。f四十八年,江西布政使冯应榴奏称“江西余租银两积欠甚多,因向止咨部,并不具题。州县心存懈弛,不肯实力征收。请嗣后照正项钱粮,一体题销。俾经征各员知事关题达,不敢再有延玩”,乾隆帝对这一要求“均如所请”。g五十年,又定湖南等地的屯租考成“照江苏省办定成案造册题销,以归划一,如各州县有违限不解,即照正项钱粮分数揭参督催职名”。h乾隆四十八年之后,屯租的征收状况及官员相关的处分开始频繁地出现在清代的档案之内。

其二,屯租表现出正项“用度有经,出入有制”的特点。乾隆五十年时任江西巡抚的伊星阿奏请量减屯租,乾隆帝对此十分不满:“各省漕粮,佥丁办运向有成规,办理俱未闻竭蹙。何独江西省屯田余租一项,忽增忽减”,之后虽然批准了江西屯租的量减,但表示“至此项余租酌

a      《奏为遵旨清查屯田典卖酌议减价回赎并清军丁数目事》,乾隆三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3-0087-005

b     《奏报督催办理清查屯田情形事》,乾隆三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5-0914-043

c      《奏为遵旨清查浙省军丁屯田及筹办加津事》,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3-0089-013

d     《清高宗实录》卷 986,乾隆四十年七月壬子。

e      赵青藜:《请停查屯田滋扰疏》,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 74 辑,第 1670 页。

f      《漕运全书》卷 37《计屯起运》。

g《清高宗实录》卷 1194,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庚申。

h《漕运全书》卷 39《计屯起运》。

减银数,似应仍于旗丁屯粮內筹款抵补”,a屯租缺额可以动用正项钱粮对其额定数目加以抵补。

其三,屯租银开始适用朝廷的恩蠲政策。四十六年,江西雨水较多,虽不致成灾,但乾隆帝仍加恩缓征该省南昌、新建、建昌等处正项钱粮,并及“军屯余租”。b道光三年(1823),江西多县遭遇水灾,缓征德化、德安、星子等十三县“钱漕余租芦课”,c屯租已经同正项钱粮一起被纳入国家恩蠲之内。

综上,江西章程在全国推行之后,各省的屯租均被纳入到国家统一的管控之下。随着屯租正赋化程度的逐步加深,清政府对屯租的官方表达也随之改变。官修《漕运全书》中,以“津租”一词指代屯租,“租”表明其来源于民耕屯田所要交纳的屯租,而“津”则凸显出其官征官解、恤丁济运的特点和功能。

五、漕运屯租正赋化的确定与后续发展

乾隆三十九年之后,各省屯租已经转变为国家用以济运的专门资金,从实践上看,屯租已经脱离民间“租”的色彩,演变为实际上的新税种。嘉庆时,针对屯租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屯租与正赋从征收办法、考核章程、征解起运等方面已经趋于一致。嘉庆朝《大清会典》正式将各省屯租的科则数额纂入《户部·云南清吏司》条下,各省屯租经由国家大典的宣示,最终由民间性质的“租”转变为官方性质的“税”,标志着屯租银正赋化的完成:

各省卫所屯田,按漕船额数照亩编派。现运之丁自行执业者,不征津贴银。其执田而不出运者,或系闲丁与减船之丁,或向系军民承种,或田地坐落各州县难以拨归现运,均令输津贴银,由州县卫所官征解,散给运丁。d

有漕各省屯租的租额科则按土地贫富状况、距离卫所远近、屯田的性质等原则来确定。如江南江安粮道镇海卫所属屯田,分为民人执业田、挂户屯田及摊归屯田三类,民人执业田每户征租米半石,挂户屯田每户征租银二两,摊归屯田每亩征银一两。苏松粮道金山卫屯田,则分为坐上海县屯田、坐南汇县屯田和民人执业田三类,坐上海县屯田每亩征屯租五钱五分余,坐南汇县屯田每亩征银一钱,民人执业田每亩征银四钱等。虽然清廷原有规定,军田合一的情况下(即屯田由旗丁自耕)不征屯租,但实际上,许多卫所的屯租是不论军民一体加征的。可见嘉庆朝对漕运屯田的管控已放弃早先的军民有别的身份逻辑。旗丁收取租银的权力被国家收回,各省屯田耕种者的“租”已经变为“税”,不再向旗丁交纳,改向国家交纳了。清政府实际上造就了一项专门用以津贴旗丁的新税种,扩张了自身的财政体系,形成了完整的一套津贴旗丁的财政制度,带来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缓解了清代旗丁疲乏的情况。因各省的屯租改革均以加征屯租为手段,旗丁所能获取的屯租较之前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且各省屯租在改革之后均官征官解,旗丁因此得到了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此时确定的屯漕关系主要由已经转变为“税”的定额屯租津银维系。

二是军民有别的身份逻辑被彻底放弃,旗丁与漕运屯田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清政府之所以在一开始采取强制旗丁回赎屯田的政策,是因为清政府坚持军民有别的身份逻辑,丁田合一、差田合一,非军不得耕种屯田。但是清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使身份逻辑不再适合现实的需要。改革之后,屯租变为“津银”,由官给发,旗丁与漕运屯田之间的联系被削弱。

三是给屯田耕种者带来极重负担。清政府所推行的屯租改革实际上是变相的加征。虽然乾

a      《清高宗实录》卷 1228,乾隆五十年四月乙酉。

b     《清高宗实录》卷 1141,乾隆四十六年九月丙辰。

c      《清宣宗实录》卷 58,道光三年九月丙寅。

d     嘉庆《大清会典》卷 15《户部·云南清吏司》。

隆二十三年江西的屯租改革表明,清政府试图在不破坏“永不加赋”的施政原则下,通过技术上的调整来实现恤丁裕漕的目的。乾隆三十八年,安徽巡抚裴宗锡在向乾隆帝汇报该省清屯加津进度时,曾在奏折中用“加征”一词,乾隆帝在旁批“此语大谬”四字,a随后专门针对裴折中此语发布上谕斥责,b可见清廷对“加征”一词的敏感。但由于各省漕运屯田的屯租已经在发展的过程中演变成新税种,漕运屯田的耕种者既要缴纳屯粮正项,又要交纳数额等同过去数倍的租银,实际上仍然是变相的加征,对于屯田的耕种者来说,是“租”是“税”都是一样重负。屯租征收开始出现积欠,以最先完成改革的江西最突出。江西赣县在乾隆三十三年时尚未完成乾隆二十九年的屯租。c乾隆四十年之后,江西屯租拖欠的情形愈来愈严重,乾隆四十四年,江西星子县积欠乾隆三十一年屯租,拖欠已至十三年;d乾隆五十一年德安等县尚未完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的屯租,拖欠四至八年。e至嘉道时租银积欠情形日益增多,江西赣县,道光元年方才完纳嘉庆二十一年所积欠的租银。f其他府县也是积欠频发,许多官员受到处分。

河运渐停之后,江西漕运屯田征收的租银不再发给旗丁,但仍照征不误。咸丰八年(1858)朝廷即动用江西道库的屯租存银拨放兵勇口粮,g而江西此时已经停止河运。其他各有漕省份的屯租也是一样。同治二年(1863)、光绪九年(1883)分别题定,各有漕省份的屯租不再分拨给旗丁济运,而是比照正项钱粮例,起解官府另储:

(同治二年)各省屯田津租,有归卫所征收者,有归州县征收者,现在江浙卫官既已议裁,此项屯租应统归屯坐之各州县管理,仍照征收正项钱粮,年清年款,题报覆销……至此项屯租银两,向系给丁济运,目下河运暂停,令各该粮道另款存储报拨。

(光绪九年)苏浙漕粮不藉丁运,所有江苏金山帮屯租津贴,及浙江余杭县屯租,均应停给,归入漕项款内解部。h

同治二年时,江浙以外的有漕各省虽然早已停止河运,但文中言“有归卫所征收者,有归州县征收者”,证明屯租并没有因停止河运而豁免。江浙卫官已裁,清政府反而下令将屯租银两 “另款存储报拨”。可见此时清政府在观念上也早已认定各省的屯租是朝廷的正项赋税。屯租不再是官府代旗丁收取的屯租,而是同造价银、修艌银等一样,变成官府发给旗丁补贴造运的官给俸禄。屯田自此与漕运彻底脱钩,屯漕之间的济运关系最终瓦解。

五、结语

在清代不同时期,屯田为漕运提供的支持形态不一。但不论如何变化,保证旗丁能够稳定地从漕运屯田中获取充裕的办漕经费,是清政府调整屯漕关系的核心。清初漕运屯田系统重建后,民佃屯田、纳租济运的模式日趋普遍,但这间接加重了漕运屯田的失额危机。旗丁贫困、

a      《奏为清理军屯查办稽延事》,乾隆三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2-0032-052

b     《清高宗实录》卷 940,乾隆三十八年八月辛丑。

c      《题为赣县等自乾隆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共未完缺由公余租银请旨豁免事》,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5966-009

d     《题为遵旨议准豁免江西星子县未完乾隆三十一等年民欠余租银两事》,乾隆四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7042-005

e      《题报德安等县乾隆四十三至四十七年未完南九二卫余租银数并拟分年带征事》,乾隆五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7455-019

f      《题为遵议江西原参赣县知县刘臻理前署知县陈国华全完嘉庆二十一年余租银两准其开复事》,道光元年六月初十日,《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20009-001

g     《奏为动拨道库余租等项银两分别解赴各行营并赣南道库兑收支放兵勇口粮事》,咸丰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宫中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1-0866-102

h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 206《户部五十五·漕运》。

屯田失额的问题在乾隆初年引起清政府的重视,清政府随即开展了大规模的清查屯田、强制旗丁回赎的活动,但效果不佳。乾隆中期由江西发端的屯租改革,是清政府解决漕运困境的新探索。以屯租增额、变“税”为核心措施的改革,加强了各省屯漕之间以济运为中心的相互关系,使“加征屯租,官征官解”取代强制回赎,成为清政府处理屯漕关系的主要手段。此时的屯漕关系不仅与明代迥异,与清前期也已不同。旗丁以直接获取定额津贴的方式,取代分田自耕或者招佃收租的传统,松动了自身与漕运屯田的联系。旗丁虽然获得稳定的经费来源,但由于弹性屯租被纳入固定的经制体系,旗丁已无法再从漕运屯田中获得更多支持。

References

Guo Songyi. “Qingchao zhengfu dui mingjun tuntian de chuzhi he tundi de mindihua” (The Qing government’s disposal of the military land and its changes of the nature). Shehui kexue jikan(Social Science Journal) 4 (1986).

Li Wenzhi, Jiang Taixin. Qingdai caoyun (The Canal Age In The Qing Dynasty). Beijing: Zhonghua shuju,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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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Yuquan. Mingdai de juntun (The military land cultivation of Ming Dynasty). Beijing: Zhonghua shuju, 2009





On the Reform of Military Land Rent in Jiangxi Province and Its Influence in the Middle Period


of Qianlong

WANG Wenxiao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uplwwx@163.com)

Abstract: In the early period of Qianlong, the Qing government began to notice the loss of military land in various provinces.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crisis, the Qing government looked for other methods when the forced redemption policy failed. In 1758, the Qing government implemented a reform in Jiangxi Province, the government turned the rent of military land into a new tax specifically used to subsidize the soldiers by greatly increasing the rent of land and subsidizing the soldiers who delivered grain. The reform was very successful, so in 1772, the Qing government introduced the reform experience to other provinces. After the reform, all provinces have adopted the method of increasing military land rent to replace the traditional compulsory redemption policy. It reflects the expansion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By directly receiving quota subsidies, soldiers have replaced the tradition of cultivating stateowned land or collecting land rent, and relaxed their ties with military land.

Keywords: water transport in Qing Dynasty, military land, Jiangxi province, soldiers for grain transportation, the rent for military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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