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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常平积贮数据与常平仓制度运行考察
作者:和卫国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19年02期  发布时间:2019-07-03  点击量: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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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各类仓储中,掌控在政府手中的常平仓,由于其积贮多寡关系到政府养民救灾的成效,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成为评估清代经济规模和国家治理的重要参考指标。特别是乾隆一朝,政府大规模推行常平积贮养民,做出了许多重大探索,乃至“乾隆中后期及以后各朝有关各仓平粜、仓储章程的规定,多源自乾隆早期的实践”,a常平积贮数据及其实贮问题更是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重点。

乾隆朝常平积贮数据,主要被保留在《清实录》、题本、奏折等文献中。以往的研究很自然地将这些数据视为了一种“历史的真实”,认为乾隆朝确有如粮食一般的实物积贮在仓,并据此对清朝的经济发展、政治运作等宏观问题做出了非常乐观的评价。b有学者甚至仅仅依据《清实


a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 年,第 194-195 页。

b魏丕信认为,通过民数谷数奏折“也可以部分了解实际储量情况”。“这些数据是各省每年年底奏报时的实际仓谷数,也就是说,是在每年秋季买补之后、春夏粜借之前的数字—换句话说,即每年仓谷循环周期中的最高储量”(魏丕信: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162 页)。魏氏还提出,没有数据是绝对可靠的,并不一直都是精确的,其主要依据就是每年未完和拖欠的数字未能计算在内,同时也认为,这些数据可以粗略地反映仓储的储量及其活动(Pierre-Étienne Will & R. Bin WongNourish the People: 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 (1650-1850)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91pp.288-289p.296)。罗威廉认为,“从 18 世纪 20 年代到 40 年代后期,全国常平仓储藏量已逐步达到约 5000 万石的水平”,“18 世纪中叶以后,常平仓系统的粮食储藏量仍在稳步增长”(罗威廉著,陈乃宣等译:《救世—陈宏谋与十八世纪中国的精英意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第 379-380 页)。欧立德指出,“在乾隆统治时期,这些官仓的粮食贮备翻了一番。因其可以稳定粮价,这些官仓又被称为‘常平仓’,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它们可以行之有效地缓解粮食供应问题”(欧立德著,青石译:《乾隆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年,第 219 页)。王国斌认为:“18 世纪的仓储制度表明国家有能力建立一个巨大的和复杂的结构,以影响各地的物质福利”


录》数据就断定,“乾隆十三年定额以前,清代常平仓储量曾一度达于最高a,而该年定额所显示的减少其实仅是暂时的现象……至少直到乾隆末年,常平仓储量尚维持着显著增加的趋势。换言之,在清代康、雍、乾盛世,常平仓储量不断地扩充,正反应这个制度曾良好地运行”。b然而,事实似乎并非如此。本文拟以史料价值较高的《清实录》以及奏折、题本等档案数据为研究对象,c尝试对乾隆朝常平积贮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辨析,进而对常平仓制度运作实态做出初步考察。

一、从《清实录》数据谈起

作为官方权威文献,《清实录》系统记载了乾隆六年(1741)到六十年(1795)的全国仓储数据。d在此 50 余年间,乾隆三十一年可以视为一个节点。之前,全国储量保持在 3300 万石左右;此后,逐步呈现上升趋势,大多数年份保持在 4000 万石左右。其中,储量最高为乾隆五十六年的 45752581 石,e最低为乾隆十七年的 26672804 石。f如果仅就这些数据认为乾隆朝常平仓储量不断提高并保持在较高水平并不为过。然而需要探究的是,《清实录》的数据从何而来?它们能否作为全国仓储情况的真实反映呢?

据笔者搜集到的户部核算具题全国仓储总数的档案资料,除极个别数据稍有出入外,《清实录》载录的年末数据与此完全一致。如,题本中乾隆四十一年、四十二年的总数分别为 40302593 石和 41454324 石,g乾隆五十五年、五十六年分别为 45486610 石和 45752581 石,h均与《清实录》数据吻合。因此,《清实录》编修时采用了户部题本数据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户部数据也不是最原始数据,而是与每年各省奏报和题报密切相关。为便于分析,有必要追本溯源,先对常平积贮数据奏报、题销制度加以简要梳理。

自雍正朝以来,清朝政府为准确掌握地方积贮情况,加强对地方仓储的监督监管,做出了多种制度性安排,大致可以分为例行审查(包括每年例行盘查奏报、题销,官员新旧交代盘查等)、特别审查(包括派员清查、钦差盘查等)两类。i其中,特别审查针对的是个案问题,具有特殊性,与每年全国数据的形成关系不大,不再讨论;在例行审查中,新旧交代盘查数据为间断性数据,只是证明前任官员在位时并未产生亏空,与全国数据的形成关系并不密切,文中

(王国斌著,李伯重、连玲玲译:《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 112 页)。韩书瑞、罗友枝也认为,十八世纪清朝常平仓“通常都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韩书瑞、罗友枝著,陈仲丹译:《十八世纪中国社会》,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23 页)。

a 乾隆十三年,经过督抚大范围讨论,高宗最终决定将额定积贮指标回调到康熙、雍正年间旧“额”水平。后经重新核定,全国常平仓应储谷 33792330 石,较之乾隆初年定额减去 14318300 余石。《清高宗实录》卷 330,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壬辰。 

b 刘翠溶:《清代仓储制度稳定功能之检讨》,陈国栋、罗彤华主编:《经济脉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年,第318 页。持有类似观点者不在少数。

c督抚每年以“民数谷数折”的形式将谷数与民数一起奏呈。参见侯杨方:《乾隆时期民数汇报及评估》,《历史研究》2008 年第 3 期。

d其中还包括其他各类仓储数据,但常平仓占绝对多数。此外,本文所用数据一般四舍五入,故个别总和数据与分项数据存在些微偏差。

e《清高宗实录》卷 1393,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数据增长的因素中,还有吉林、新疆等新增加地区的贡献。如,乾隆三十八年数字由三十七年的 37872349 石上升到 41249013 石,乃系加入吉林省数字的结果。参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大学士于敏中等题,档案号:02-01-04-16532-00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以下《户科题本》《朱批奏折》《录副奏折》均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不再一一注明。

f《清高宗实录》卷 429,乾隆十七年十二月。

g《户科题本》,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七日大学士于敏中等题,档案号:02-01-04-16892-001

h《户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七日大学士和珅等题,档案号:02-01-04-17724-005

iPierre-Étienne Will & R. Bin WongNourish the People: 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 (1650-1850)pp.195-232.

有所涉及但不作为分析重点。本文主要是对与全国数据直接相关的、具有连续性的每年例行盘查奏报、题销数据的价值作出评估。

具体而言,雍正八年(1730),刑部尚书励廷仪请求强化各省督抚对仓储的监督监管,令其委员盘查,每年一次将存贮、支用实数“造册具奏,著为定例”,新任督抚履任交代则限三个月详查核奏。a户部表示支持,奏准照其所请,行令各省实心奉行,同时将督抚“造册具奏”改为 “年终造册保题”。b 乾隆五年(1740),高宗谕令各省“每岁仲冬”将各府州县户口之减增、仓谷之存用详悉具折奏闻,以供“朝夕披览,心知其数,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c户部遵旨议奏,各省“各项仓谷详核存用实数”,俱于每年十一月缮写黄册具折奏闻,著为定例,并将奏明数目报明户部,由其核明汇总奏闻。d从此,民数谷数题报、奏报制度相继建立起来,成为朝廷通过发挥督抚作用,掌握地方积贮情况、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

接到督抚咨报、具题数据,户部的主要职责是将前后两年数据“按册合算”,e只要账面对应一致,均能通过查核。因此,户部根据分省数据汇总形成全国数据仅是一种程式化行为,并不触及数字的真实性问题。那么,随奏咨部清册开列的分省数据成为了核算该省仓储盈亏的关键,本文将重点加以探讨。f

二、题本、奏折文本数据评估

在题本、奏折两个数据系统中,关键是要弄清楚两种文本中的起始数据(“旧管”或“额贮”)、结论数据(“实存”或“现存”等)的涵义,以及搭建二者之间桥梁的计算方法。下文将以内容表述相对规范、数据相对齐全的浙江省为引,结合其他省份情况加以分析。限于篇幅,此处只列举部分年份数据以说明问题,其他从略。先看题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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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1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757 页。

b参见《户科题本》,乾隆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大学士兼管户部事务傅恒等题,档案号:02-01-04-14380-005。乾隆朝要求各省“于每年奏销时出具实贮无亏印结,造册申详保题”之外,还规定知府应不时盘查,无论何时查出亏空,立即揭参,可以免其革职赔补。参见《朱批奏折》,乾隆十四年九月初十日护理广西巡抚李锡秦奏,档案号:04-01-35-1148-007

c《清高宗实录》卷 130,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

d《户科题本》,乾隆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学士徐本等题,档案号:02-01-04-13530-001

e《户科题本》,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七日大学士和珅等题,档案号:02-01-04-17724-005

f 需说明的是,各省奏报(咨报)、题报数据,并非单指常平仓积贮数据,有的还包括社仓、义仓、官捐谷等项,故而户部根据汇奏数据题报全国总数时,一般使用各省“存仓米谷”字样,以表示数据为以常平仓为主的各类仓储总储量。但是,由于在各项仓谷中常平仓比重最大,其他仓储一般无法与其相提并论,因此本文将其笼统视为常平积贮数据加以考察。

g笔者搜集到的题本数据,缺少八、十二、十八、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年,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年。考虑到数据的数量及连续性,已有数据足以支撑本文的研究。

h 乾隆十六年数量骤减,系因该年浙江温州、金华、台州等地发生严重旱灾,赈济较多。

说明:1. 乾隆十七年以前数据不包括各地粜借等项,故与后面数据相差较多,参见正文说明。2. 从乾隆四十三年开始旧管米均为 3009 6 7 4 5 勺,而下表奏折中从乾隆四十四年后均使用约数“三千九石零”,二者实际相同。为便于统计,两表统一约数为 3009 石。


资料来源:《户科题本》,乾隆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浙江巡抚卢焯题,档案号:02-01-04-13395-009;乾隆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大学士兼管户部尚书事务徐本等题,档案号:02-01-04-13513-005;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雅尔哈善题,档案号:

02-01-04-14640-005;乾隆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雅尔哈善题,档案号:02-01-04-14743-015;乾隆二十年六月十四日大学士傅恒等题,档案号:02-01-04-14931-013;乾隆二十一年九月初六日户部尚书蒋溥等题,档案号:02-01-04-15011-014;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户部尚书蒋溥等题,档案号:02-01-04-15103-014;乾隆二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户部右侍郎吉庆等题,档案号:02-01-04-15158-021;乾隆三十八年九月初七日署理户部尚书永贵等题,档案号:02-01-04-16506-012;乾隆三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署理户部尚书永贵等题,档案号:02-01-04-16602-020;乾隆四十年九月初五日署理户部尚书永贵等题,档案号:

02-01-04-16727-003;乾隆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浙江巡抚王亶望题,档案号:02-01-04-17017-020;乾隆四十四年九月初九日户部尚书英廉等题,档案号:02-01-04-17113-017;乾隆四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浙江巡抚李质颖题,档案号:02-01-04-17188022;乾隆五十二年十月初二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和珅等题,档案号:02-01-04-17473-001;乾隆五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和珅等题,档案号:02-01-04-17809-007

在题本数据中,最主要的是“实存”。从乾隆二十年(1755)左右开始,浙江明确分旧管、新收、开除、实存(应存)四柱开列各项积贮数据,实存仓谷则由旧管与新收、开除两项合并计算得出。从文本上看,它既代表的是本年的实际储量,又作为“旧管”成为次年办理积贮的

a 实存谷减去各属未经征买各年粜借谷 693972 石、米 154511 石,现存谷 1593826 石、米 82856 石。

b实存谷数减去各属未经征买各年粜借谷 630605 石、米 138594 石,现存谷 1743028 石、米 55013 石。以下实存、现存问题同此,不再胪列。

基本依据而逐年加以核算。然而,实存的本意并非如此。以下从三个方面对实存的含义及各数据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

一是实存与现存之关系。在题本中,大多数年份实存谷数之外还提供了一类现存谷数(参见表格注释)。所谓现存谷,系实存减除未经征买当年或各年粜借等项谷数(即缺额谷)后的存仓谷数。就两种数据同时出现而言,“现存”似乎更接近于实际储量的概念,而“实存”是把并未征买入仓的缺额谷也计算在内,从而使得“实存”并不等同于实际储量,只是一种理论储量。当然,地方官员将未补缺额谷作为实存造报也自有道理。缺额谷很大部分是常平仓履行粜卖、赈济、协拨、民借等功能而出现的各种消耗,“借欠未完,在民领状可据,与侵亏有间。粜卖未补者,临时措置应买价银呈验,以为谷虽未买,谷价现存”。负有盘查职责的道府官员“遂因循扶同出结”。a湖南官员也反映,各地买补时,“上司檄催严迫,州县不得不将已发价者入册造报”,“迨上司盘查或离任交代,水落石出,而又以为已买未交,追比有着,非侵挪亏空者可比,每多置之勿论。此所以习为固然也”。b也就是说,缺额谷都是登记在案,道府盘查无法将其视为亏空或无着,只得认定实储在仓,作为实存造报呈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各年缺额视为实存笼统开报并滚动计算的做法,使得缺额谷数更加模糊不清,加上积年缺额现象大量存在(参见后文),造成长期缺额不补或仓储亏空被逐年题报的华丽数据所掩盖。因此,题本实存并不代表等量米谷真正积贮在仓,而仅表明“应该有”如此多的米谷积贮在仓,地方官员口口声声表示的“俱系实贮在仓,并无亏空”c,充其量说明各地仓储在账面上不存在亏缺而已。

如果实存数据不能代表常平仓实际储量,那么现存数据能否代表呢?答案是否定的。除计算现存所依据的实存谷数无法代表实际储量因素之外,减去的未经征买缺额谷数也是一个笼统开报数据,其中既有本年缺额,也有各年累积缺额,因此当年现存谷数根本无法清晰计算。此外,从其开报未经征买量来看,各年累积未经征买数量在 10-30 万石之间,数量似乎并不为大,而下文将要讨论的是,各地办理常平积贮中间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大量缺额不补甚至亏空现象,究竟各年买补情形如何,无从准确知悉。因此,每年将实存谷数直接与笼统开报、无法确定的未经征买缺额谷数合并计算,且一直被作为统计原则延续下去,导致现存谷数同样无法代表当年的实际储量。

二是题报数据蕴含的浓厚“原额”观念。何炳棣在对明清土地数字的考察中,提出了土地清丈存在的“原额”观念。d与此类似,康熙、雍正年间各级常平积贮均设有不同的数额指标

(即原额)。“作为一个行政决定的结果,而非一个计算程序的结果”,e常平“额”的理论意义,在于为各地办理积贮设置了目标储量,确定了一项地方行政职责,地方官员以此为标的,不断努力向原额靠近,并在其框架内按比例平粜,秋成之后买补还仓,从而实现常平仓的正常运转。

就浙江而言,雍正年间原额指标为 280 万石;乾隆初年,各省大规模推行捐监增贮(参见后文),贮额被大幅提高到了 348 万石;乾隆十三年,高宗决定放弃大规模增贮计划,贮额再次回调到了 280 万石的旧额水平。f280 万石的原额指标,就成为了浙江各级官员办理常平积贮的指挥棒。从表格数据看出,浙江常平积贮“额”外“新收”一般寥寥无几,没有特殊的赈粜、协拨等项用粮,“开除”也属无多,因此积贮数据不断向 280 万石的原额水平靠近,特别是从乾

a《朱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山西道监察御史吴龙见奏,档案号:04-01-35-1156-032

b《朱批奏折》,乾隆八年闰四月初九日湖南按察使明德奏,档案号:04-01-35-1125-001

c参见《户科题本》,乾隆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大学士徐本等题,档案号:02-01-04-13513-005;乾隆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大学士讷亲等题,档案号:02-01-04-14177-005,等等。

d参见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

ePierre-Étienne Will & R. Bin WongNourish the People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1650-1850),p.277.

f 《朱批奏折》附清单,乾隆十三年奏,无具折人姓名,档案号:04-01-35-1132-016。按:整理者误将具折时间标注为乾隆九年。

隆三十七年开始,实存基本保持在了 278 万石左右,几乎与原额持平。数十年间一直保持高度接近原额的高位运行表明,如同土地清丈中原额的“目的在均税,在使田额不受亏损,而不是在索求耕地精确的亩数”a一样,原额及其每年按例题报并不是要准确统计出常平仓到底存有多少粮食实物,而是要首先确保每年积贮数据在原额框架内的合理波动。所以,题报数据的实质是一种额贮,与实际储量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不具有现代统计学价值。这一点与奏折直接将取自题本的实存数据称之为“额贮”是对应一致的(参见后文)。进而言之,只要每年题报实存整体上与代表着“仓储量的理想水平”b的原额不发生严重背离,地方官员就可以向朝廷表明自己很好地履行了常平积贮的行政职责,粮食均实贮在仓,并不存在亏空问题。这就是题报数据的真实含义所在,而由此则乾隆三十七年到四十一年以及四十四等年题报文本将“实存”直接改用“应存”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三是题报内容的复杂性。在各年题报的数据链条中,乾隆二十年实存数据陡然提高到了 2287799 石。原因在于,当年题报新收谷多达 679700 石,这在乾隆朝浙江历年新收谷数中也是最高的一次。然而,67 万余石的“新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旧管(额贮)之外的纯粹增加之数,而是包括了官员捐谷 475 石,征买各年借粜米易谷 71529 石,买补宣平县已故知县黄士钧亏空生俊捐谷 740 石,买补拨运备粜谷 85054 石,拨贮常平额谷 1500 石,杭、嘉、湖三府受拨处州府同知买回补额谷80416石,杭、嘉、湖等九府受拨补额谷439986石等项谷数。c其中征买、拨补等多项本属于该省旧管(额贮)的仓谷,该年却被一并作为新收笼统归入到了实存之内。题报时未买、已买各项谷数使用之混乱可窥一斑。此举不仅导致该年数据发生重大变化,而且虚高的数据一直被沿用了下去。

奏折实存的计算方法不同于题本实存,但却与题本现存数据的计算方法相似,系由额贮减除粜借、拨赈各项后得出。这里的起始数据使用“额贮”字样,从字面上看它似乎与“原额” 存在着某种直接联系。若将奏、题数据加以比对发现,从乾隆十九年开始,作为每年奏报积贮数据的基本依据,额贮并不是上年奏报的实存数据,奏报额贮反而与题本中上年的实存数据是对应一致的。以乾隆十九年为例,奏报额贮仓谷 1622157 石,并未使用十八年(1753)奏报的实存670317石,而是将题本实存数据作为了额贮。前文曾指出,题本数据并不是代表实际储量,且是带有浓厚的原额观念,奏折与题本两个数据系统保持一致的做法,说明奏折数据同样体现着浓厚的“原额”观念。即如乾隆十九年、二十年浙江巡抚周人骥奏请买补仓谷时先后所称,现在通省共存米谷只有 90 余万石,“核之定额既有未足,而动缺未补谷数复又多于现存”,d“现在常平仓贮较之上年已补三分之二,缓急已属有备,而以额贮核计,尚缺谷一百余万石”,加之本年平粜应买补谷 2 万余石,均应及时筹补,e显然其办理常平积贮即是以追求“原额”足额为目标的。既然如此,则非侵挪亏空、未经买补的缺额仓谷,也被作为实在存仓谷统计在奏折实存谷数之内,即使奏报时实存谷已经将本年或历年粜借、拨赈等谷计算在内予以减除,但是由于其起始数据额贮存在前述问题,加之官员开列的一些年份粜借等项数据并非当年粜借量,而是两年或多年的累计数据,f缺额或亏空同样被掩盖起来,g奏折数据反映的积贮状况距离实际亦

a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 65 页。 b 魏丕信:《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 161 页。

c 《户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浙江巡抚杨廷璋题,档案号:02-01-04-15010-005

d《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9 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4 年,第 296 页。

e《录副奏折》,乾隆二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护理浙江巡抚周人骥奏,档案号:03-0749-023

f 高王凌认为:“这种不断买补同时不断赈粜消耗的现象,在乾隆初年是普遍和大量存在的。这样,单纯依赖年终造报数字便不可能得出实际的增贮情况。”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115 页。

参见 Pierre-Étienne Will & R. Bin WongNourish the People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1650-1850),p234.

是越走越远,a故而奏折实存(应存)同样仅仅代表着原额指标在本年所应当达到的理论储量,不能说明当年常平仓中积贮有如此多的粮食实物。

03


说明:1. 部分年份另有一些“开除”数据,此表不再列入。2. 乾隆十九至二十三等年粜借协拨等项据次年数据计算得出。


3. 粜借等项谷数一般为当年粜借量,但有些为多年累计数据,如乾隆五十一年为“各年”粜借数据,五十七、五十八等年为两年粜借数据。

资料来源:《朱批奏折》,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浙江巡抚方观承奏,档案号:04-01-35-1145-04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7 辑,第 34 页;《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10 辑,第 222 页;《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13 辑,第 149 页;《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16 辑,第 206 页;《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浙江巡抚杨廷璋奏,档案号:04-01-01-0212-045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署理浙江巡抚熊学鹏奏,档案号:04-01-35-1169-034;《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三宝奏,档案号:04-01-35-1172-008;《朱批奏折》,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浙江巡抚王亶望奏,档案号:04-01-01-0368-010;《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署理浙江巡抚富勒浑奏,档案号:04-01-351178-006;《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浙江巡抚琅玕奏,档案号:03-0360-040;《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巡抚琅玕奏,档案号:03-0290-045;《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浙江巡抚福崧奏,档案号:04-

01-01-0444-023;《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浙江巡抚吉庆奏,档案号:04-01-35-1185-028

对于以上问题,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和福建巡抚潘思榘直言不讳地指出:各年“虽有原额随时动销,盈缩原无一定,每于奏销年底察盘案内报部即系额贮之数”。c这也可以从一些官员的质疑中得到印证。乾隆八年,福建道监察御史胡宝瑔提出,高宗御极以来加意整顿,现在各直省岁底奏报存仓谷数共计 3440 万石有奇,“亦可谓有备无患”,“然每遇支拨,或无以应,臣窃疑之”,请求饬令各省督抚,以后岁底奏报谷数应将管、收、除、在一一据实开明,有挂银挪

a 尽管乾隆二十年以前的奏报方式与此后略有不同,问题却基本相同。如,乾隆十二年实存 1820595 石,其中包括未买粜借等项 877772 石。乾隆十九年之前虽然未使用题本数据,但是也没有使用上年奏报的实存数据,如乾隆十七年奏报实存

407647 石(《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4 辑,第 543 页),而十八年核算时的额贮数据为 1476822 石。

b 乾隆十二年之前奏折,各项积贮数据并未在正文开列,而是记录在黄册之中。根据朱批可见,大部分黄册被留中,现已无法找到。参见《朱批奏折》,乾隆八年正月十二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档案号:04-01-35-1122-024;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档案号:04-01-35-1137-008 等。另外,笔者搜集到的奏折数据,缺少五年至十一年,十六、三十八、四十六、五十九、六十年诸年份。

c 《朱批奏折》,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潘思榘奏,档案号:04-01-35-1144-026

借、拨动未补之项,“不得混入存仓实数”,上司仍不时查核,“则仓谷不致徒有虚名”。a胡宝瑔的担忧并非无中生有,奏折数据与实际积贮不是等同划一的两个概念,因为各地常平缺额很多,而奏报确实大量粮食实贮在仓,现实中一旦灾歉发生需要平粜、赈济之时,仓储无以拨动则是必然之事了。然而,胡宝瑔的建议并未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

实存作为一种理论数据,从各省奏报文本的不同表述中同样可以得到证实。实存,一般称“实在各项仓谷(米)”,或称“实在现存谷(米)”等,而历任浙江巡抚在奏报时,实在存仓谷有“实存”“现存”之分,实在存仓米还有“实存”“应存”“额存”之别,如乾隆五十一、五十二等年使用的则是“应存”字样(参见前表),当然其实质意义则是一致的(题本同样如此)。其他各省奏报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云南等省将每年积贮表述为“应存谷”,表明奏报数据为该年本省应该达到的储量。如,乾隆五十一年云南巡抚谭尚忠奏称,云南“应存常平、社仓米谷麦菽青稞”1727389 石。b二是,广西等省表述为“实在存仓常平额贮”,直接表明奏报数据是由额贮(原额)增减而来。如,乾隆三十一年广西巡抚宋邦绥奏称,全省“实在存仓常平额贮、社仓、官租并备广东及收捐监谷”共 1600227 石。c 三是,同一省份不同督抚在不同年份使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如,乾隆四十一年广东巡抚李质颖奏报当年“共计实存各项仓谷”3138719 石。d乾隆四十五年,广东巡抚李湖奏报民数谷数则称,即“共计额存各项仓谷”3344148 石。e“实存各项仓谷”改为“额存各项仓谷”,并且一直被沿用了下去。可见,在督抚心目中,应存、额存与实存其实是同一概念,或者说,额存、应存已经被公然等同于实存。因此,尽管各省表述存在差异,但都是指与原额相对应,或者说由原额延伸计算出来的理论储量,不能直接等同于各地的实际储量。

最后需指出的是,乾隆二十年之前,无论奏折还是题本,每年的积贮数据较低,原因在于浙江各地仓储缺额问题较为严重。据浙江巡抚周人骥奏称,自乾隆二年至十九年,“粜借未经征买”缺额谷达到150万石之多,“核之定额既有未足,而动缺未补谷数复又多于现存,设有急需,不无左支右绌之虑”,f因此从乾隆十九、二十年开始要求各地集中采买,其中乾隆十九年采买78 万余石,g呈报的积贮数据由此明显改观。当然,由于其实存(应存)仍是依据原额得出的,加之各地盘查流于形式,乾隆二十年之前的数据同样不能等同于该年的真实储量。

三、形同虚设的盘查奏题

乾隆五年(1740),高宗一纸上谕颁行全国,要求各地认真盘查奏报民数谷数。然而,各地在推行过程中并没有按照高宗预设的路线而行,地方官员特别是负有直接核查职责的道府等官员,往往将其作为例行之公事,根本不去认真盘查即行出结奏报。

就浙江而言,乾隆七年巡抚常安声称,“该管知府虽有盘查之责,而积贮甚多,一时难以盘查尽数,亦且非止一处,必费人力工资,是以认真举行者无几”。尽管按例巡抚到任限三月盘查出结,而且每年奏销,巡抚出结保题,但都“未免顾瞻例限”,“年年饬行道府加结,在道府既已具结于先,又何难再行具结,遂视为逐年故套,年复一年,而弊窦日积”。高宗认为“所奏

a《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道试监察御史胡宝瑔奏,档案号:04-01-35-1126-006

b《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云南巡谭尚忠奏,档案号:03-0359-019

c《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广西巡抚宋邦绥奏,档案号:04-01-35-1163-047。 d 《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巡抚李质颖奏,档案号:04-01-35-1175-003

e《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广东巡抚李湖奏,档案号:04-01-35-1177-029

f《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9 辑,第 296 页。

《录副奏折》,乾隆二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护理浙江巡抚周人骥奏,档案号:03-0749-023

是”,同意放宽期限严加盘查。a广东“道府平日盘查视同故事,而上司并无廒口册籍,遂致散漫无稽”。b山西道监察御史吴龙见曾严厉批评山西巡抚塔永宁所报不实,称各地均奏报大多数实贮在仓,但是各州县平粜之后“亦不及时买补,一遇造报之期,虚填存仓数目”,“其实所贮之数,并不符所报之数”,而且“此种情弊各省皆所不免。是虽有储备之名,仍鲜储备之实”。c 在广西,“定例非不綦严,而州县亏空之案仍未尽绝”,重要原因就在于,知府“恃有无论几时察出揭参免赔之例,每视奏销盘查为具文,遂不无朦混出结之弊。及至事难欺饰,即以一揭请参,便可脱然事外”。为此,巡抚李锡秦担心州县官员“将以盘查为不足畏,视官储为己有,日渐月深,遂至盈千累万”。d

道府、藩司不能履行盘查之职,督抚等封疆大吏逐年盘查更是无从谈起。福建“各属仓谷保题之案,向皆由藩司委员盘查,取一文结,督抚即行据详,分别题奏”。乾隆三十五年福建巡抚温福即以到任正值年终汇奏,但却以自己“不敢以仓库重务因循外吏旧辙,草率办理”,而事关通省有无亏缺,请求高宗宽限严行盘查具奏。e乾隆四十五年,广东巡抚李湖循例奏报高额积贮的同时声明,“各属仓谷虽据各道府结报无亏,但究无亲自盘量之实”,请求遴委公正大员分路再加复盘。f乾隆五十一年,两广总督富勒浑等更明确声称:“粤东仓谷历年题保,俱系但凭司道结报,督抚即以实贮无亏保题,诚如圣谕,仅系刻板文书,一奏塞责。若不严定创惩,积习难得顿改,于仓储实大有关系。”g从福建、广东的奏报看,文本数据与实际存仓显然是两码事。乾隆四十七年,署浙江巡抚富勒浑称,浙江通省额存仓谷 2780250 石,除各年粜借谷 492285 石,实应存谷 2287965 石。将缮具黄册具折奏闻的同时,他声明以上仓谷“果否实贮在仓,业经臣恭折奏明,委令道府大员彻底盘查,俟查竣另行奏闻”。h乾隆五十七年,高宗曾严厉斥责各省督抚 “惟以盘查无亏一奏了事,以致各省仓储俱不免有名无实,备荒之义安在乎?”i可见,各省奏报声称高额积贮实贮无亏的背后,其实是仅据州县官员自行报出,督抚、道府等各级官员均未加以盘验,数据可信性无从核实,即使宣称要彻底盘查,最终也都不了了之。

至于各级官员为何不去认真盘查而笼统开报,除官员不愿储粮等主观因素外(参见下文),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着难以操作的问题。一方面,对盘查奏题的时间要求不合时宜。秋后买补时,“上司檄催严迫,州县不得不将已发价者入册造报”,而“秋成去岁底不远,限期紧迫,采办殊难”。j因此,每年要求各地按时准确上报,在州县官那里难以做到,只好在原有数字上有所增减后即行报出。而奏销盘查多在三四月间,此时“正值青黄不接存七粜三、纷纷展动之际,适有亏缺,易于掩饰。且时届奏期,府州事务纷繁,每有不暇分身前往,委之所属州县彼此互盘,该管府州惟具一结申送者,其中徇情容隐滋弊,更难枚举,是徒有盘查之名,而无盘查之实”。k另一方面,买补、平粜、出借等各项“头绪既繁,易滋那掩情弊”,l各地积贮状况复杂,无法实施细致盘查。前文已有浙江巡抚常安“积贮甚多,一时难以盘查尽数,亦且非止一处,必费人力工

a 《朱批奏折》,乾隆七年四月初二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档案号:04-01-35-1118-027

b《朱批奏折》,乾隆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署理广东巡抚策楞奏,档案号:04-01-35-1132-033

c《朱批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山西道监察御史吴龙见奏,档案号:04-01-35-1156-032

d《朱批奏折》,乾隆十四年九月初十日护理广西巡抚李锡秦奏,档案号:04-01-35-1148-007

e《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福建巡抚温福奏,档案号:04-01-35-1166-025

f《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广东巡抚李湖奏,档案号:04-01-35-1177-029

g《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一年五月初九日两广总督富勒浑奏,档案号:03-0764-023

h《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54 辑,第 170 页。

i《清高宗实录》卷 1417,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甲寅。

j《朱批奏折》,乾隆八年闰四月初九日湖南按察使明德奏,档案号:04-01-35-1125-001。 k 《朱批奏折》,乾隆六年十月初一日四川布政使阎尧熙奏,档案号:04-01-35-1117-029。 l 《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福建巡抚周学健奏,档案号:04-01-35-1128-025

资,是以认真举行者无几”的结论。安徽布政使李渭认为,“虽有年底盘查之例,亦只能查其旧存仓谷,而此项新买米石,或称运送在途,或称存贮籴买之处,尚未运送,难以查察”。高宗对此表示认可。a江西巡抚常钧一边奏报仓谷均实贮在仓,一边向高宗声明,“递年俱系存贮本色,每年例应取具实贮在仓数目印结,随册送部。缘各属存仓谷石现在照例陆续粜借,有银有谷,参差不齐,未便先取实在存贮数目印结”,应俟粜借办竣,另造细册报部查核。b然而,各省并未都像常钧一样详细加以区分,而是无论是粮是银,一并作为实存粮食在仓造册上报了。

梳理各省奏报、题报的大量数据还可惊奇地发现,一面是官员们每年按时准确盘查奏报、题销基本不具有可行性,另一面却是督抚们按时呈报的“精确无误”的积贮数据和“实贮无亏”的盘查结论。如,乾隆八年江西巡抚陈弘谋奏报通省“常平仓实在共谷九十万七百五十四石八斗六升五合二勺二抄四撮四圭七粟一颗一粒六穅八粃……实存谷九十七万六千八百三十七石五斗六升五合二勺二抄四撮四圭七粟一颗一粒六穅八粃”。c乾隆五十一年直隶总督刘峨奏称,“直属应存常平仓谷二百七十二万八千四十五石二斗一升二合五勺,内除动用谷四十六万六千八百四十二石二斗三升七合五勺……实在现存谷一百八十万八千八百八十三石九斗九升二勺”。d再如,同年四川总督保宁奏称,全省“旧管米谷麦菽豆粟青稞三百六十九万三千九百二十八石二斗六升三合一勺六抄……实在新旧共存贮仓斗米谷麦菽豆粟青稞三百四十万三千九百八十二石七斗九升二合三勺九抄”。e题本数据之精确程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如,乾隆二十七年山东巡抚阿尔泰题报,据布政使崔应阶查得,上年通省“实存常平仓谷、高粱一百九十一万五千五百三石一斗五合八抄一撮二圭九粟一颗七粒五糠九粃三粞……以上共合谷二百一十万七千四百五十五石一斗四合七勺二抄六撮六圭六粟五颗七粒六糠一粃三粞,均属实贮无亏,查核相符,理合造具总册,同送到印结一并呈送本院查核保题”。阿尔泰查核相符具题,户部、高宗对此也并无异议。f此外,无论是题本还是奏折,浙江实存米数从乾隆四十二年左右开始一直为 3009 石 6 斗 7 升 4 合 5 勺,没有任何变化。结合前文所述可见,精确程度无以复加的积贮数据奏报、题报,可谓欲盖弥彰,文中声称“均属实贮无亏”,仅仅是对前后数据核算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对各地常平仓实际存储量认真盘查的结果,二者不存在实质关系。

总之,每年例行的查核对于知府司道及督抚而言,只是任凭州县官自行奏报具结,然后逐级递呈,究竟州县存仓谷数有多少,往往不去全面核实,也无法全面核实。盘查奏题制度原被赋予的监督监管地方仓储的功能,在实际运作中已经被严重削弱,各地办理积贮的主动权、话语权实际已经转移到了州县官员之手。

四、数据背后的常平积贮历史宿命

康熙、雍正两朝,为实现养民目的,在常平积贮上有所经营,但是都未取得明显成效。高宗登基之后,秉持“从来积贮以常平为善”“贮粟养民乃国家第一要务”g的理念,在山西等省初期探索基础上,决定以本色捐监的形式,扩大常平仓粮食储备,以相应减少政府直接集中采买。

a《朱批奏折》,乾隆十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安徽布政使李渭奏,档案号:04-01-35-1146-022

b《户科题本》,乾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户部尚书李侍尧等题,档案号:02-01-04-15500-013

c《朱批奏折》,乾隆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江西巡抚陈弘谋奏,档案号:04-01-35-1128-022

d《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直隶总督刘峨奏,档案号:04-01-01-0418-032

e《朱批奏折》,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四川总督保宁奏,档案号:04-01-01-0418-024

f《户科题本》,乾隆二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大学士傅恒等题,档案号:02-01-04-15502-008

g《清高宗实录》卷 61,乾隆三年正月庚午。

根据乐观的政治预期,各省督抚积极“配合”,捐监增贮指标确定为 3200 余万石,由此常平积贮总额由原额 2800 万石大幅度提高到了 6000 万石,高宗设计推行的大规模常平积贮养民计划全面铺开。a此后,原本希望通过本色捐监形式增加的储量,又与常平原额指标合并在一起,转化为了各级地方官员的日常行政职责。b

遗憾的是,高宗本着养民理想而雄心勃勃推行的增贮计划,在州县官员那里却遭到了冷遇,他们“每视积谷为畏途,等平粜若具文,不肯实力奉行”,c不愿意将大量粮食实物积贮在仓。当然,州县官员也有自己的一番苦衷。云南布政使陈弘谋指出:“欲期有备无患,惟宜多贮毋亏。但积贮太多,存贮太久,鼠耗、虫伤不无亏折。按以存七粜三之例,计三年之内虽可全数出易,而洼湿炎热之处霉变可虞。即地处高燥,而东量西折,亏短势仍不免。凡积谷数多之州县,一遇交盘,赔累不少。以此人多视为畏途,不欲多贮,亦属实情。”d安徽巡抚陈大受奏称,“各属仓储,甚为空乏”,原因在于“平粜价银向例秋成即应买补,但粜贱籴贵,州县虑及赔累,每多挨延,竟有平粜数年尚未买足者”。e刑部侍郎周学健认为:“仓储不出陈易新,致有霉变,则有赔补之严例;出粜之后不依限买补,致仓储空虚,则有买补迟延之参处;买补仓谷致派里民,则有计赃治罪之科条。有违功令,则参处不免;欲全功名,则赔累何底?焉得不视为畏途,惟冀积谷之少,以省赔累之地乎?”f江苏布政使安宁指出:“大约州县之中,急公者少而自顾者多。在米谷收贮年久,若非设法调剂,难免折耗赔累。积贮一事,本非州县乐从。”g由于担心因米谷霉烂、鼠耗、粜价不敷采买等造成赔补,州县官员规避政治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对大量积贮粮食消极对待,甚至是暗中加以“抵制”。

面对积贮采买、平粜的压力,州县官员或存价待买,甚至托词一再缓买,或直接派买民间,乃至一些地方任凭仓储亏空而不顾,本色捐监则有阻挠赴捐、私收折色等行为,种种问题,层出不穷。乾隆四年(1739),署理湖南布政使彭家屏反映:“每见州县当岁歉散赈之后,仓廪空虚,恒不能即为买补者,缘州县仓粮皆以万计,且多至数万石不等,一时丰收,辄欲买补全完,恐谷价因以昂贵,州县官虑干赔累,是以每支吾延挨而不肯速为买足。若迫于上司之催促,不能不买,则又多不免有摊派里民、扰累行户以及衙役家人扣克短发之事。此买补仓谷之所以每致稽迟而易于滋弊也。”h乾隆九年,署理兵部右侍郎雅尔图表达了对州县因久储折耗、难于购买、修仓耗费等拖延不买造成仓储空虚的担忧:“地方有司视仓谷皆为畏途,往往有虚报实贮、折银交代者。自有谷贵缓买之例,州县已多推卸。嗣奉上谕停止采买,i深合州县之愿。后奉谕旨,j各按地方情形,应买应缓相机筹画,仍恐托故延挨,终无裨益,现在仓谷业已大半空虚。”k 乾隆十二年,江西布政使彭家屏奏报:“州县之经理仓谷,作奸营私,巧诈多端”,“粜籴出纳之间,俱有虚报,粜则以多报少,实粜一千石,止报五百石;籴则以少报多,实籴五百石,即报

a 参见和卫国:《乾隆前期纳谷捐监研究》,《明清论丛》第七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 年,第 384-385 页。乾隆九年,由于办理积贮步履维艰,积贮指标再次由 6000 万石调整到了 4800 万石。参见《朱批奏折》,乾隆十三年奏,原档残缺,无具折人姓名,档案号:04-01-35-1132-016

b《清高宗实录》卷 166,乾隆七年五月己巳;卷 319,乾隆十三年七月辛丑。另参见《朱批奏折》,乾隆七年贵州道监察御史孙灏奏,档案号:04-01-25-0326-004

c《朱批奏折》,乾隆元年七月初九日署理兵部侍郎王士俊奏,档案号:04-01-35-1103-007。 d 《朱批奏折》,乾隆元年十二月初三日云南布政使陈弘谋奏,档案号:04-01-35-1103-022

e《清高宗实录》卷 110,乾隆五年二月壬午。

f《朱批奏折》,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刑部侍郎周学健奏,档案号:04-01-35-1117-036

g《朱批奏折》,乾隆十年七月初六日江苏布政使安宁奏,档案号:04-01-35-0620-013

h《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署理湖南按察使彭家屏奏,档案号:04-01-35-1112-027

i《清高宗实录》卷 189,乾隆八年四月己亥。 j 《清高宗实录》卷 211,乾隆九年二月癸酉。

k 《朱批奏折》,乾隆九年四月十二日署理兵部右侍郎雅尔图奏,档案号:04-01-35-1129-034

一千石。如遇加增买补,亦买数不及其报数。似此等类,无限腾展,皆是亏缺。”a乾隆二年到十九年,浙江省未经征买谷达 150 余万石,除乾隆十六年旱灾赈粜较多外,“兼之连年各处米价未平,难以采买,以致日积日多”。b此外,高宗为解决州县官不愿积贮的现实困难而采取的一些调整举措,也被州县官员的惰性侵蚀殆尽,“州县自行酌办之例行,而官仓之谷益少矣;米贵大加酌减之例行,而价值在在不敷矣;通融拨补之例行,而处处觊觎观望矣;新任代买之例行,而交代之案混淆不清矣”。c原本被视为良法美意的常平积贮,由于地方官员的抵制已被严重扭曲,各地大量缺额甚至是亏空由此而生。

虽然我们无法否认乾隆朝有些时期如乾隆十二年之前,各省常平积贮数量总体有所提升,d 但是缺额未补现象大量存在的问题是确实存在的,这在督抚日常奏报中已经反映出来。此处进一步以广东、浙江为例加以说明。广东例行奏报乾隆九年至十一年三年间每年实在存储均在 300 万石上下,e但实际与此并不相符。乾隆八年九月广东布政使讬庸即称,各属本年平粜仓谷止 17 万余石,“五、六、七等年平粜未补仓谷为数尚多”。f九年九月,署理广东巡抚策楞称,通省仓粮额谷 3359000 余石,历年平粜存价未买已积至 64 万余两,“是筹补仓储似较他省为倍急”,实因连年歉收之后“米价不能骤平,民间疮痍亦难尽复,是以未敢轻议”。g十年正月策楞又奏:乾隆九年秋查核通省仓谷,“虽有三百余万之数,实则缺额甚多,因数年以来连遭俭岁,米价昂贵,购补甚艰,并有不肖有司乐于省事,只知存价之易于交代,不顾常平之日渐空虚,以致通省仓储有粜卖而无买补”,总计存价未买之项已积至 64 万余两。对于州县采买“类皆派之绅衿富民,或克扣平头,或短发价值,甚或虚张声势,谷未买而价已顿增,藉此迁延,诿而不买,未收仓储之益,先已高价病民。此皆向来通弊”。h十年二月复奏,州县官员“图一时之便安,谷不实贮在仓,惟留价银贮库,偶遇升迁事故离任,为亲属侵分,致成亏空,而年来以此参追者亦在在有之。此皆道府平日盘查视同故事,而上司并无廒口册籍,遂致散漫无稽耳”。i可见,广东理论实存有 300 万石之多,实际却是缺额严重,单是存价就达 64 万两之多。对于大量缺额未补现象,陈春声在对 18 世纪广东粮价的研究中也指出,“尽管乾隆十三年(1748)后各州县常平仓积谷都有一个法定的额数,但实际上储谷缺额的情况十分普遍”。 j

浙江“州县向多因循玩忽,往往延至深冬方始报买,未几即藉口价昂,吁请停止,以致历年多有未买之项”。k乾隆五十一年奏报额贮 2784415 石,除去历年粜借 632882 石外,“应存”2151533 石。但是,当年全省清查亏空缺少未买谷竟有 1351692 石,除当年盘查后先后收回已买谷 114228 石,连前实贮仅 914069 石,其余未买谷石已将谷价提解司库。l翌年同样如此,奏报“应存”2112285 石。清查案内缺少未买谷 1237464 石,已将价银提解司库,奏明分作五年

a《朱批奏折》,乾隆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江西布政使彭家屏奏,档案号:04-01-35-1141-008

b《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9 辑,第 296 页。

c《朱批奏折》,乾隆四年八月十五日江苏巡抚张渠奏,档案号:04-01-35-1111-041

d参见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第 115-116 页。

e   乾隆九年十二月策楞奏报,通省实在存仓谷 2685111 石零。(《朱批奏折》,乾隆九年十二月初八日署理广东巡抚策楞奏,档案号:04-01-35-1132-007)乾隆十年十一月广东巡抚准泰奏报,通省实在存仓谷 3100838 石零。(《朱批奏折》,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东巡抚准泰奏,档案号:04-01-30-0291-009)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又奏通省实在存仓谷 3085573 石零。(《朱批奏折》,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准泰奏,档案号:04-01-35-1137-001)。

f《朱批奏折》,乾隆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广东布政使讬庸奏,档案号:04-01-35-1127-018。 g 《朱批奏折》,乾隆九年九月十五日署理广东巡抚策楞奏,档案号:04-01-35-1131-013

h《朱批奏折》,乾隆十年正月二十五日署理广东巡抚策楞奏,档案号:04-01-35-1132-024。 i 《朱批奏折》,乾隆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署理广东巡抚策楞奏,档案号:04-01-35-1132-033

j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 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187 页。

k《录副奏折》,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十六日浙江布政使永德奏,档案号:03-0754-039。 l 《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浙江巡抚琅玕奏,档案号:03-0360-040

买补。上年盘查后岁底奏实贮谷914069石,本年续买384182石,连前实贮也只有1298251石。a 对此,巡抚觉罗琅玕指出,从前浙省缺额之由,“一在于营兵借米扣饷作价,一在于借粜不即买补,以致日积日多”。b然而,乾隆五十年前后奏报、题报上年实存,全省一直稳定地保持着 278 万石左右的高额储量。所以,每年例行奏报、题报和户部掌握的存仓数据,与平日巡抚们反映的积贮情况是不一致的,前者是大量粮食均实贮在仓,后者却是大量缺额未能买补到位,其中原因也就不言而喻了。

不仅浙江、广东如此,大量缺额问题在各省普遍存在,已经严重削弱了常平仓的赈济功能。有学者指出:“乾隆时期很多州县厅之仓储确是徒有虚名,流于形式。正因为如此,使得各地一遇灾荒赈借,要么部分或全给折色,要么把希望寄托于中央政府手中的漕粮。”c这与御史胡宝瑔对各省常平仓看似“有备无患”,“然每遇支拨,或无以应,臣窃疑之”的质疑是相对应的。d乾隆七八年直隶赈灾同样可以反映出来。当时,政府从外地向直隶 27 个受灾地区输送粮食共有 10 次之多。e魏丕信研究认为:“一个原本就是勉强自足的省份,如今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饥荒,绝大部分救济粮当然只能靠外部输入。”f为何在高宗初政强调加强积贮养民多年后的乾隆七八年,直隶赈灾不能依靠本地粮食资源,而是主要靠赴东北、河南等地大规模采买和截漕?原因就在于,当时直隶各地常平积贮实物严重不足,根本无法承担起应有的赈济功能。

对于各地办理积贮的实际,督抚等深悉其弊,身处庙堂之上的高宗同样瞭若指掌。他多次指出:“地方官未有不以多贮仓谷为患者”,g“地方积谷备用乃惠济穷民第一要务,而州县有司惟恐贮谷过多,平时难于照料,离任难于交盘,瞻顾迁延,实为通病,朕知之甚悉,已屡降谕旨矣”。h为此,他反复提醒地方大员要加意督促州县办理积贮,确保各地粮食储量。如乾隆五年,批谕浙江布政使张若震:“积贮乃为政要务,而州县每以私意视为畏途。此在汝等大吏亟宜留心者也。”i乾隆七年,告诫福建布政使张嗣昌:“地方有司视积谷为畏途,若汝等再不留心,则仓谷无足额之日矣。”j乾隆九年,河南巡抚硕色奏请缓买,高宗更明确告诫:“此意不可使州县知之。彼皆以仓储为累,若知此,必借端延挨,仓谷无足额之日矣。”k然而事实证明,这仅仅是他的一厢情愿而已。

常平积贮不仅遭到了州县官员的抵制,乾隆前期还出现了粮价持续上涨的局面 , 并引发一些地区社会动荡,l这些引起了高宗的深刻反思,并于乾隆十二年谕令各省督抚具折讨论粮价上

a《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浙江巡抚琅玕奏,档案号:03-0290-045

b《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 74 辑,第 223 页。

c   张祥稳:《清代乾隆时期自然灾害与荒政研究》,中国三峡出版社,2010 年,第 261-267 页。

d魏丕信认为,各省贮额“只是仓储量的理想水平。考虑到仓谷支出和买补的实际决策过程的因素,真实储量可能会低于或高于这些数字”(魏丕信:《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 161 页)。本文则认为,乾隆前期各省确定的常平积贮额定指标只是各省自己努力的方向,实际储量则远远低于额贮指标。

e第一次分运存贮粮食 10 万石用于急赈,第二次从通州仓拨谷 40 万石运往天津,第三次直隶总督拨动司库银 20 万两从长城以北地区购买粟米 7.9 万余石,第四次又动用司库银 10 万两从奉天购买黑豆 1 万余石、粟米 8.5 万余石,第五次动用司库银 5 万两购买奉天高粱 7 万余石,第六次高宗批准截漕 10 万石,第七次截漕及通州仓陈米拨运共 30 万石加赈,第八次河南代买调拨 7.9 万余石加赈,第九次动银 10 万两采买河南冬小麦 6.5 万余石,第十次动拨 22 万两多地采买 14.6 万余石(魏丕信:《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 123-136 页)。

f  魏丕信:《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 138 页。

g《清高宗实录》卷 81,乾隆三年十一月。

h《清高宗实录》卷 122,乾隆五年七月癸未。

i《朱批奏折》,乾隆五年十月十二日浙江布政使张若震奏,档案号:04-01-35-1114-036

j《朱批奏折》,乾隆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福建布政使张嗣昌奏,档案号:04-01-35-1121-012

k《清高宗实录》卷 218,乾隆九年六月癸丑。

l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第 175-178 页。

涨缘由。随着督抚意见的陆续呈报,高额积贮指标及其带动的政府采买成为了被集中批评的对象。a此时,与其继续推行大规模常平积贮,不如索性放弃宏伟计划,消除高额积贮带来的种种影响,于是乾隆十三年七月高宗断然决定,将各省积贮指标回调到康熙、雍正年间旧额水平,从而结束了这次常平积贮的“历史性脉动”,恢复了往日的“平静”。b保持康熙、雍正年间积贮水平,重新成为了政府经营常平积贮的根本指导思想,常平仓由此不再是高宗关注的行政重点。

政府政策的调整对常平仓制度运行的影响是深远的。乾隆初期,虽然自上而下大力推行常平积贮,实际是百弊丛生,而随着行政重心的转移,加之地方“抵触”积贮的根本问题并未得到实质解决,缺额或亏空问题不断加剧,“自是仓储只散不补,渐形空虚,所赖以填补及赈济者,大都出于截留漕米”。c高宗“退而求其次”,希望保持原额积贮水平的预期,再次被大打折扣,乾隆十三年也因此成为了常平仓制度走向全面衰落的重要节点。时至乾隆二十二年,户部侍郎吉庆具奏反映各省常平积贮日益颓废情形时指出:“在地方官每以买补视为畏途,因循延诿,无所不有。甚至于将买补价银存收便己,延至交代时又易于授受。种种积习,何所底止?州县既视为畏途,而地方大吏又不悉心办理,年复一年,仓储日匮,既失常平之美意,而仓储亦全无充实之日矣。”d随后,高宗颁旨通谕各省抓紧买补:“前因各省争议采买,一时米粮翔涌,是以议立定额。迩年以来,市价不致过昂,此其效也。然额定而缺者不补,则缓急其奚恃焉?督抚身任封疆,民瘼所关,自当详加觉察,时时留意。此分所当为,岂可因循玩视而不为先事计耶?”e次年,太仆寺卿彭树葵揭露的情况同样触目惊心:“臣前任右通政时,见各省仓粮奏销案内,有乾隆元、二等年赈粜谷石迄今未经买补者。近复留心体访,各省中固有秋收稍歉,未能如期办理,亦有地方官乐于贮银,希图简便,以致应存仓项半属有名无实。”f高宗希望督抚留意常平积贮只能是停留在他的主观意愿层面了。而由于缺额或亏空问题日趋严重,常平仓在赈粜救济中的作用变得更为受限,政府只有转向了更多依靠截漕、协拨以及市场供给等其他各种手段。g

乾隆三十七年,户部侍郎蒋赐棨再提常平积贮事宜,奏准饬令督抚即速核明该省各年动缺谷数,转饬州县及时采买足额h,各地缺额问题依旧。直到乾隆五十七年,高宗仍批评各州县 “欲详采买,即云岁丰粮贱,宜趁此买补;或不欲采买,则又云收成虽好,粮价尚未平减。而该上司亦任其朦混禀报,不加稽核,以致各省仓储不免亏缺”。i同年,又复以直隶办赈中暴露的问题,专旨训诫各省督抚:“各省督抚每年俱汇奏仓库无亏,而遇有偏祲歉收,并未据奏闻动拨仓谷,以济饥民。即如本年直隶畿南一带因旱歉收,经朕降旨询问梁肯堂何不将仓贮谷石就近先行动拨。据该督奏,各该处额贮谷石,除连年出借籽种及本年平粜外所存无多,不敷散赈,等语。可见各省仓储并不能足数收贮。此皆由不肖官吏平日任意侵那亏缺,甚或借出陈易新为名,勒卖勒买,短价克扣,其弊不一而足。以古人之良法,转供贪墨之侵渔,而该督抚等并不

a参见魏淑民:《乾隆早期粮政的再探讨—以政府角色为中心》,《明清论丛》第八辑,紫禁城出版社,2008 年;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

b乾隆十三年七月谕曰:“溯查康熙、雍正年间各省常平已有定额。朕以积贮为要,故准臣工奏请,以捐监谷石增入常平额,虽益仓储,实碍民食。朕既知初意之失,不可不为改弦之图。直省常平贮谷之数,应悉准康熙、雍正年间旧额,其加贮者以次出粜,至原额而止。”《清高宗实录》卷 319,乾隆十三年七月辛丑。

c冯柳堂:《中国历代民食政策史》,商务印书馆,1993 年,第 187 页。

d《录副奏折》,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户部侍郎吉庆奏,档案号:03-0750-026

e《清高宗实录》卷 542,乾隆二十二年七月癸卯。

f  《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三年太仆寺卿彭树葵奏,档案号:04-01-35-1155-046

g参见张祥稳《清代乾隆时期自然灾害与荒政研究》一书的相关研究。

h笔者未能找到蒋赐棨原折,但是根据其户部侍郎身份以及各省覆奏推论,折内反映的应该是各地较为严重的缺额问题。

参见《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山西巡抚三宝奏,档案号:04-01-35-1170-012

i  《清高宗实录》卷 1412,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己酉。

实力稽察,惟以盘查无亏一奏了事,以致各省仓储俱不免有名无实,备荒之义安在乎?该督抚等向来因循怠玩,此后务当认真整饬,实力稽查,使仓谷丰盈,以期有备无患。”a高宗明白,督抚们“向来因循怠玩”,表面上粮食足数储备在仓,而且每年奏报、题报都信誓旦旦地宣称本地仓储“实贮无亏”,事实上却是大量缺额不买和亏缺仓谷,以致遭遇灾荒之时根本无法很好地发挥其赈济功能。b这早已成为了常平积贮的基本归宿,此时无论高宗如何督促,可以想见的是,此谕同样难以避免地沦为了一纸具文。

结 语

通过分析可见,不论是奏折、题本等档案文献,还是《清实录》等重要官书,其中载录的分省或全国常平积贮数据都是一种理论数据。华丽的高额积贮数据背后,则是各省盘查奏报、题销均未认真执行而流于形式。督抚与户部强调的是奏报、题报前后数据是否吻合,特别是督抚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彻底搞清楚本地仓储的真正储量,而是年年例行公事,借以向朝廷表明本地积贮仍在正常运转,并不存在仓储亏空。因此,这些文本中的积贮数据不具有现代统计学意义,或者说只是一种账面上的合理存在,不能将其等同于常平仓的实际储量。与此相对应,高宗初政以来大力推行的常平积贮养民遭遇了种种难题。地方官员视积谷为畏途,并不实心经营,甚至暗中抵制,各地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缺额未补乃至亏空问题,常平仓运作实际与高宗养民大政的初衷发生了背离。多年来,高宗也是明知其不可为而仍欲为之,不遗余力地加以推行,结果并不能如其所愿,加之高额积贮受到了督抚们的集中批评,最终导致乾隆十三年高宗对政策作出全面回调,常平积贮由此开始游离于高宗重点关注的视线之外,其作用更被全面削弱。由积贮数据的价值及其常平仓运作的实际表明,乾隆朝常平仓的历史地位不宜被高估,开篇提到的试图通过常平积贮对乾隆朝经济规模、社会保障、国家治理等问题予以高度评价的做法更需慎之又慎。


a《清高宗实录》卷 1417,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甲寅。

b对于各地实际储量究竟有多少,笔者赞成魏丕信的观点,即可利用的探寻方法十分有限,难以回答(魏丕信著,徐建青译:《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 155 页)。此外,魏丕信倾向于认为地方仓储实际储量无法掌握,但又认为省仓可以“通过档案资料中字面统计上的定额数字(或更恰当地说,是主观意愿上的目标储量),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计算出实际储量”(参见《18 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第 317-318 页)。本文认为,单纯的定额数据就是一个“目标储量”,具体的奏报、题销数据也是一个账面计算出来的“理论”数据,与实际储量没有关系,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实际储量的设想和做法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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