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644年清入关定都北京后,清廷扫除地方割据势力,收复台湾,到康熙后期,全国统治秩序稳定下来,基本呈现出了大一统局面。随着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清廷的集权统治不允许有“化外”地区的存在。雍正帝继承和发展了历代“大一统”理念,摒弃“华夷之辨”旧的民族观,他在《大义觉迷录》中质问曾静:“九州四海之广,中华处百分之一,其东西南朔,同在天覆地载之中者,即是一理一气,岂中华与夷狄有两个天地乎?”①他还多次下发谕旨强调“以天下一家、万物一体为心”②,“今天下一家,海内之民皆吾赤子”③,“边地穷民皆吾赤子”④,确立了符合时代特征的“天下一家”和“中外一家”新型民族理念,并使之付诸治国实践当中,将“大一统”应用于边疆民族地区,对各民族实行一体化管理。
“无君长,不相统属之谓苗。”⑤从地理范围来看,所谓“苗”统指不受清政府统辖的西南广大苗疆地区。贵州清水江和都柳江两江之间聚居着众多的苗民,成为苗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地区声教未通,互相仇杀,阻滞行旅,俨然一个独立王国,与中央集权制度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雍正三年(1725)十月鄂尔泰调任云南巡抚,后迁云贵总督。雍正四年他连续三次上奏,请求在云贵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将打击西南地区不法土司和开辟苗疆统一起来,改变了康熙时期对“化外苗民”不予用兵的宽松政策。从雍正六年武力征讨八寨至雍正十一年平定九股苗,共用时五年,先后设置八寨厅、丹江厅、都江厅、古州厅、清江厅和台拱厅。但雍正十三年又爆发了大规模的苗民叛乱。乾隆帝派遣张广泗平定苗乱,贵州苗疆地区开始纳入到国家大一统之中。在苗疆“归化”和平定“苗叛”的过程中,清廷充分考虑贵州苗疆地区社会经济状况,推出一系列贵州苗疆地区的施治方略。
一恩威兼施
雍乾时期,清政府根据不同的事件或不同的客观环境,在治理贵州苗疆过程中采取了恩威兼施的政策。方显在《平苗纪略》中对平定清江、古州、丹江等处苗民叛乱所采取的经略措施作了精辟分析:“清江北岸专用抚,南岸则剿抚并施,九股则先抚后剿,拓地千有余里,新辟古州、丹江等处,以里计者亦如之。”⑥查阅奏折、上谕等档案史料,雍正、乾隆两朝在慑服苗疆过程中推行剿抚并用、恩威兼施的政策意图是非常明显的。
①(清)胤祯编纂,张万钧编译:《大义觉迷录》,中国城市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②《清世宗实录》卷40,雍正四年正月戊戌。
③赵之恒标点:《清世宗圣训》卷15《爱民一》,第927页。
④赵之恒标点:《清世宗圣训》卷6《圣治二》,第828页。
⑤(清)魏源:《圣武记》卷7《土司苗瑶回民·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3页。
⑥(清)方显:《平苗纪略》(点校本),《续黔南丛书》第七辑下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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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雍正六年武力征剿八寨开始,至乾隆元年(1736)底定苗疆,武力征服始终是清廷治苗的重要手段。雍正六年十一月,总督鄂尔泰奏报克取丹江情形,奉朱批:“其善后事宜,当详慎料理,惟以重兵弹压为要,不可惜费省事,待数年安帖时,量减不迟也。”①雍正七年提督杨天纵奏报苗寨滋事缘由,奉朱批:“顽蠢生苗,亦必经此一番惩创,方可图维久安之道。”②雍正八年鄂尔泰奏报剿抚苗寨开通河道事,奉朱批:“倘仍觉兵力少单,不可将就从事。新辟如许生苗地界,理应增添兵弁者,万不可惜小费而致后悔。”③雍正九年九月,鄂尔泰奏报古州大局全定,雍正帝朱批:“新疆添兵设营,总不可惜目前之小费,而贻将来之大患。”④雍正十年高其倬奏报台拱、赖桃等苗寨聚众攻营,奉朱批:“各处苗人有闻风煽动情状,愈当速振兵威,破其奸谋。况从来兵贵神速,迟则变生,又添枝蔓。”⑤雍正十三年苗民起事,清廷令张广泗前往料理,张广泗奏报赴黔接办苗疆事务,奉朱批:“苗疆用兵,乃目前第一要务。”⑥总之,开辟苗疆是一个镇压苗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清政府不断给苗民施加压力,并遣发邻省官兵会剿,慑以兵威。
“治边夷,宜先威而继之以恩。”⑦是故,“镇静抚驭”也常常作为兵威政策的补充措施运用于苗疆治理之中。雍正六年上谕中指出苗民“逞凶嗜杀”,应当“剿抚兼行,切加训诲,务以化导招徕为本,不可胁以兵威”⑧。乾隆三年诏谕:“疮痍初起,元气未复,必得循良之员,恩信兼著、调剂咸宜者,令其心志贴服,然后可以久安于无事。”⑨乾隆十年,贵州提督丁士杰在抵任两年,体访苗疆情形后,也认为对苗疆地区“宜加意绥戢,力为拊循”O10。乾隆十八年,乾隆帝提出抚驭苗民之道:“务于怀德之中使知畏法,方为抚御得宜。若因一二细事辄事深求,绳之过急,未免转滋事端,非辑绥之道。”O11乾隆五十一年,乾隆帝饬令富纲:“惟当督率文武,实心查察,先事预防,仍须不动声色,抚绥镇静,毋得稍涉张皇,转致苗民惊惧,则获戾滋重也。”O12
在苗疆“归化”和平定“苗变”的过程中,清廷采取了军事镇压与镇静抚绥相结合的两手策略,“剿”与“抚”交错进行,有时候还会夹杂在一起,并无绝对的界限。用兵征剿是对苗民公开镇压,而抚绥则是比较隐蔽地捣毁,其目的都是将苗民纳入版图,使之倾心输诚。
二事权归一
事权归一是清廷在治理苗疆的过程中,为解决遇事相互推诿,以及将帅各持己见之弊病而采取的经略措施。其具体措施有二:一是勘明界址,调整行政区划,理顺事权;二是增加将帅的综掌职权,保证其权利的集中行使,以济军务。
(一)调整苗地行政区划。雍正二年十一月,因“黎平一府与楚省五开卫同在一城,民苗杂处,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33页。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53页。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79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80页。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110页。
⑦《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戊子。
⑧《清世宗实录》卷75,雍正六年十一月戊申。
⑨《清高宗实录》卷83,乾隆三年十二月戊午。
O10《清高宗实录》卷249,乾隆十年九月乙丑。
O11《清高宗实录》卷449,乾隆十八年八月辛未。
O12《清高宗实录》卷1270,乾隆五十一年十二月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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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隶两省,事权不一”①;云贵总督高其倬奏请“将五开卫改为一县,归黎平管理,铜鼓卫亦归并五开,则中间古州、八万等苗区皆属于黔省”,以便“一切措办呼应得灵”。②雍正帝遂谕令贵州划清省界,遂将五开、铜鼓二卫划归黔省管辖。③雍正四年,鄂尔泰奏报“苗疆多与邻省犬牙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④,将“归并事权”作为解决苗疆犬牙交错问题的有效方法。雍正十年又因“广西庆远府属之荔波县离府治五百余里,山路险远”,将其“改隶贵州都匀府管辖”⑤。
(二)调整苗地官员职掌。雍正四年广西八达寨苗不法,雍正帝遂以“广西离广东驻扎之处较远,而与滇、黔二省相近”⑥为由,令鄂尔泰总督云南、贵州、广西三省事务。⑦并在之后解释道:“从前降旨将广西一省隶云贵总督管辖者,因广西与贵州接壤,俱有苗疆事务,若非该总督节制,恐文武官弁呼应不灵。”⑧明确了将广西暂隶云贵总督管辖的原因是办理苗疆事务,解决文武官弁呼应不灵问题。
雍正十三年十月,清廷调整张广泗职权,以增强综掌权限,令事权归一。“今思用兵关系紧要,事权若不归一,难以早奏肤功。张广泗着授为经略,自扬威将军哈元生、副将军董芳以下俱听张广泗节制调遣,所有经略印信,着该部速行铸就,遣官赍送军营。”⑨乾隆元年,清军镇压九股苗叛,乾隆帝在谈及善后事宜时指出:“善后事宜,正须料理,必事权归一,始可专其责成。张广泗着授为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尹继善着为云南总督,专办云南事务。俱另行铸给关防。”O10遂分设云南总督、贵州总督。
乾隆十二年,张广泗补授川陕总督,以二省脉络相联,封疆营制相互补充为由,复废云南总督、贵州总督而置云贵总督。贵州总督废置后,由于苗疆军务綦重,遂增加巡抚孙绍武节制军务大权,以绥靖苗疆。“朕今降旨,令孙绍武节制通省军务,可传谕孙绍武等,令其协同提镇,绥靖苗疆,一秉公忠,每事商酌办理,毋致彼此掣肘。”O11
三因俗而治
因俗而治政策的施行是建立在清朝强大的武力基础之上的,也含有对苗民的拉拢意味。雍正七年,雍正帝就提出“从俗从宜,各安其习”O12。乾隆十四年六月,乾隆帝也提出“各省苗民番蛮均属化外,当因其俗,以不治治之”O13。可以看出清廷因俗而治政策在苗疆治理当中的应用。
(一)择其头人管理苗疆。雍正二年,黔省发生了苗民蚁聚抢夺集市事件。清廷在整顿兵弁的同时,提出:“择其头目中淳良可用者,令该管官宣播恩德,加以优赍,俾各爱养所属,以备驱
①《清世宗实录》卷31,雍正三年四月庚辰。
②任可澄:(民国)《贵州通志》(二),《前事志十九》,民国37年贵阳书局铅印本,第185页。
③《清世宗实录》卷31,雍正三年四月乙巳。
④(清)魏源:《西南夷改流记(节选)》,《续黔南丛书》第五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52页。
⑤《清世宗实录》卷117,雍正十年四月辛卯。
⑥(清)蒋良骥著,鲍思陶点校:《东华录》卷29,雍正六年十月条,齐鲁书店2005年版,第452页。
⑦(清)蒋良骥著,鲍思陶点校:《东华录》卷29,雍正六年十月条,第452页。
⑧《清世宗实录》卷148,雍正十二年十月甲寅。
⑨赵之恒标点:《清高宗圣训》卷41《武功一》,第1653页。
O10《清高宗实录》卷20,乾隆元年六月癸酉。
O11赵之恒标点:《清高宗圣训》卷278《饬边疆二》,第4620页。
O12《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辛巳。
O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档案史料丛编》14,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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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①其间透露出清廷利用苗族头人管理苗疆的治理思路。雍正十二年三月,云贵总督尹继善疏奏黔省九股新辟苗疆善后事宜,“请将苗寨界址清查,于旧有头目内,择其良善老诚者,按寨大小,酌定乡约,保长、甲长令其管约稽查”②。清廷批准尹继善奏疏,实行苗族头目管理苗疆政策。
乾隆元年正月十二日,时任贵州按察使方显上奏清廷于苗地编立保甲,而张广泗则认为苗疆地区不适宜保甲制度,而应择其本寨头人进行管理,“应请就各本寨择其良善守法者,仍其苗俗,听于本寨内将姓名公举报官。酌量寨分大小,或每寨一二人,或二三人,签为寨头,注册立案,各本寨散,听其约束,毋使为非作歹,毋许劫掠仇杀,毋许私造军器,毋许招纳匪人”。③乾隆帝部分接纳了张广泗的建议,未在新辟苗疆大规模实施保甲制度,仍然延续了苗寨头人治理模式。
(二)“苗例”仲裁纠纷。“苗例”是苗族处理内部诉讼纷争的习惯法,是苗人根据自身地域和民族特色,针对苗人之间命盗案件而采取的仲裁纠纷方式。运用“苗例”仲裁苗民纠纷是清廷因俗而治的重要表现。
乾隆元年,清廷平定“苗变”,苗民“归化”后,苗民报官处理命盗案件,苗民的负担不仅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为了尽快恢复战后苗疆统治秩序,减轻苗民负担,乾隆帝以“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别”④为由,于乾隆元年七月谕总理事务大臣:“嗣后苗众一切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⑤苗人争讼照“苗例”完结,从此苗民争讼事务简化,为抚绥苗民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张广泗奏请所言:“苗人争讼之事,悉准照苗例完结,既无征输之忧,又无讼狱之烦,实为千古治苗之要法。”⑥
乾隆五年,清廷更是将部分苗例纳入国家法律,“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⑦。“苗例”处理苗民纠纷得到了清廷的认可,也表明了苗疆习惯法对苗疆治理的适用。
(三)尊重苗俗。清廷在数次镇压苗民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反思,对贵州苗民采取灵活的施治政策,尊重苗民长期以来形成的生产及生活方式,以免激发与苗民之间的矛盾。
乾隆元年,时任贵州布政使条奏苗疆事宜,提出“从容化导以变苗习”⑧,招汉民以变苗习,遭到乾隆帝的反对,“若法待人行,则不若仍其苗习而顺导之,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有威而不敢犯,如是而已矣”⑨。平定“苗变”后,贵州总督张广泗奏称,内地反叛之苗绝产,请酌量安插汉民领种。而乾隆帝则有不同的看法,并于乾隆二年闰九月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料此时张广泗正在办理屯军之事,可速将朕旨驰寄,令其即行停止,查办之官应彻出者,即行彻出。其绝产实有几何,如何布置之处,必熟筹万妥,请旨施行,不可固执前见。”O10及时停止张广泗办理屯军事宜。
乾隆三十一年,贵州按察使高积奏请禁止苗人佩刀跳月:“应责地方官严禁,定以年限处分,明示惩劝。”O11乾隆帝则认为,佩刀是苗人夙好,跳月亦是其土风,原无碍于政教。生熟各苗既皆隶之土司,自可随其旧俗。因此,乾隆帝诏谕:“欲使苗民习俗一时尽遵礼教,并责成该管官,定以
①赵之恒标点:《清世宗圣训》卷6《圣治二》,第819页。
②《清世宗实录》卷141,雍正十二年三月辛巳。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241页。
④《清高宗实录》卷22,乾隆元年七月辛丑。
⑤《清高宗实录》卷22,乾隆元年七月辛丑。
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253页。
⑦(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55《刑部·刑律断狱·断罪不当》。
⑧《清高宗实录》卷29,乾隆元年十月己丑。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213页。
O10赵之恒标点:《清高宗圣训》卷16《圣治二》,第1359页。
O11《清高宗实录》卷772,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戊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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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考核,无论势所难行,徒滋扰累。且地方官畏顾考成,转自讳饰。所奏应毋庸议。”①
四分而治之
雍乾时期,清廷在“开辟”苗疆的过程中,还推行了“分而治之”的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以不同的政治待遇瓦解苗民,对其内部进行分化,阻止“生苗”和“熟苗”联合反抗,为归化苗疆服务。
(一)分治“生苗”“熟苗”
有关“生苗”和“熟苗”之异,不少史料均有记载。有据苗民居住的地理位置而划分者,如
《边省苗蛮事宜论》载:“其深藏山谷,不籍有司者为生苗;附近郡邑、输纳丁粮者为熟苗。”②有根据与汉民居住地之远近而划分者,如《峒溪纤志》载:“近为熟苗,远为生苗。”③有按风俗之异同而划分者,如《苗民考》载:“其已归王化者谓之熟苗,与内地汉人大同小异,生苗则僻处山峒,据险为寨,言语不通,风俗迥异。”④“生苗”“熟苗”尽管有异,但都属于苗族,清廷对其加以区分,是为推行分而治之提供理论依据。
雍正八年十一月,清廷首先在文教政策上给予“熟苗”以优待政策。“黔省内地熟苗仰荷圣恩,特设苗籍取进之例,现在每届岁科于各府州县有苗童者取进生员一二名不等,以示奖拔。”⑤让“熟苗”参加应试,设置特有名额。而“生苗”则不能应试,与“熟苗”加以区别。雍正十三年,苗疆事变,张广泗被授以经略,他严厉批评了张照在镇压苗民时所提出的“分战兵守兵为二,而合生苗、熟苗为一”⑥的错误做法。同时提出暂抚“熟苗”,以分“生苗”之策:“惟有暂抚熟苗,责令缴凶献械,以分生苗之势;而大兵三路,同捣生苗逆巢,使彼此不能相救,则我力专而彼力分,以整击散,一举可灭。而后再惩从逆各熟苗,以期一劳永逸。”⑦在分而治之政策的指导下,张广泗调集黔兵,以精兵4000余人围攻上九股苗,所向告捷。
(二)分治“怙恶者”“胁从者”
在平定“苗疆”进程中,清廷还将“怙恶者”与“胁从者”加以区别对待。清廷认为“怙恶者”肆逆抗拒,凶恶顽梗,且不畏威;而“胁从者”悔罪归诚,为肆逆苗众驱使挟制,不得不从。于是,对“怙恶者”应痛加剿除,从重治罪,毋得姑息;而对“胁从者”则应加意抚恤,俾得生养安全。其目的是极力笼络胁从者,争取胁从附和者的支持,为清廷平定苗疆服务。
官兵在平定“苗变”时,所过地方悉将空寨焚毁,甚至将已抚之苗,辄行诛戮。乾隆帝分析了当时形势后提出应察其诚伪,将肆逆之苗与胁从苗民分别料理:“朕思实被威胁不得已附从之苗,原与实系肆逆之苗不同。从前王大臣等所议,原令哈元生等分别料理,若将胁从之苗寨概行焚毁,并诛其老弱子女,则益坚其抗拒之心,于剿抚机宜殊为未协。”⑧九月二十四日又谕:“其地大苗众,凶顽之寨及首恶之人,定应剿洗擒获,务尽根株。其余附和迫胁之苗,分别料理,必令尽剿器械,
①《清高宗实录》卷773,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乙酉。
②(清)蓝鼎元:《边省苗蛮事宜论》,《续黔南丛书》第五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65页。
③(清)陆次云:《峒溪纤志》,《续黔南丛书》第五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63页。
④(清)龚柴:《苗民考》,《续黔南丛书》第五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89页。
⑤任可澄:(民国)《贵州通志》(二),《前事志十九》,民国37年贵阳书局铅印本,第204页。
⑥(清)魏源:《西南夷改流记(节选)》,《续黔南丛书》第五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61页。
⑦(清)魏源:《西南夷改流记(节选)》,《续黔南丛书》第五辑,第1061页。
⑧赵之恒标点:《清高宗圣训》卷41《武功一》,第1653—16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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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许投诚。”①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清廷又命令赦免投诚众苗,并在分析了苗民畏罪、窜伏巢穴之原因后指出:“除怙恶不悛者定行剿除,以彰国法,其余若能闻诏投戈,输诚悔过,当悉贳其罪,予以自新。”②乾隆三十五年,乾隆帝在查办党堆苗香要时也指出:“其随声附和者,自当用胁从罔治之例;其倡恶首犯,断不可听其漏网,必须上紧擒捕,速完此案。切不可徒以焚烧苗寨,收获器械,遂为了事也。”③
五结语
在大一统的推进过程中,如何将处于“化外”状态的贵州苗疆地区纳入直接统治范畴,成为清朝前中期治理苗疆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清廷继承了历代王朝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经验,推出了系列贵州苗疆治理政策。恩威兼施是雍正乾隆时期治理贵州苗疆的基本政治手段,体现了在强大军威的基础上,清朝统治者对边疆少数民族所持的谨慎态度;而事权归一体现了统治者对苗疆地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意识与对策;因俗而治体现了实事求是、具体而为的施政策略,从侧面反映出清廷对苗疆政局复杂性的深刻认识,对苗疆的政策不能与内地雷同成了封疆大吏和最高统治者的共识;分而治之是针对不同人群和地区进行分类治理的措施策略,表明清王朝开始注重苗疆地区治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对苗疆地区施以相对灵活的治理措施。
总之,雍乾时期,清廷在贵州苗疆施治的过程中,推行恩威兼施、事权归一、因俗而治、分而治之等经略措施,建立了对苗民的直接统治,将大片“化外苗疆”纳入王朝管理体系中,有利于统一多民族格局的形成;但雍乾时期所推出的苗疆治理方略始终属于传统治边政策范畴,在苗疆地区强制性推行的各项治理措施激发了各种社会矛盾,给苗民带来了一定灾难,同时也加深了苗人对汉人的仇恨。苗民提出了“逐客民,复故地”口号,最终酿成了乾嘉之际苗民大起义。
①《清高宗实录》卷3,雍正十三年九月乙卯。
②《清高宗实录》卷7,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乙卯。
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六),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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